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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司法

犯案动机和阻吓性,近来常常被法官提到。

在多宗案件中,犯案者的动机不被法官考虑,认为只能以行为判刑,动机不能成为求情与减刑的理由。仅以常识来判断,这也是很奇怪的逻辑。如果动机不被考虑的话,那么误杀与谋杀为什么又有明显的区别?2015年一名巴裔小贩推跌一个食环署小贩管理主任,后者脑部重创死亡;2016年这个小贩以误杀罪被判囚一年。如果不考虑动机,他是否应判囚终身?

阻吓性,是要以判刑对社会发出讯息,以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定。相信这会是一些地方司法裁决的考虑因素之一。但这只应该是公正司法的适量而且是微量的考虑因素,因为社会的秩序与安定,是整个社会的综合条件构成的:如果经济情况恶劣,人民求生无路,就往往不得不铤而走险;如果社会政治腐败、不公义的事频繁发生,当“砌生猪肉”发生在某人身上,那么就如十年前上海杀警案的凶犯杨佳说:“有些委屈如果要一辈子背在身上,那我宁愿犯法。”

加重刑罚,施行严刑峻法,如果认为这可以对罪案起阻吓作用,但其实是以司法介入政治,让司法去执行政府的政治任务,不是一个司法公正的体制所应为。

最具阻吓性的司法,是中共国过去不时实行的“严打”,也就是“从严从重打击刑事犯罪”。大陆的“严打”有过几次,其中最雷厉风行的是1983年邓小平发起的“严打”。他向公安部发指示:“对于当前的各种严重刑事犯罪要严厉打击,判决和执行,要从重,从快;严打就是要加强党的专政力量,这就是专政”。在“严打”期间,各类案件一律从重从快处理。官方定义为“既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轻刑化’政策,刑罚又要总体重于西方”。据报道,在当时“偷一元钱判死刑”,“耍流氓”有判死刑、有判几十年监禁。在1983年“严打”期间,一个王姓女子因与10多名男子发生性关系而以流氓罪被判处死刑,20岁的北京人牛玉强因打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公正的司法,只应该按案件轻重依律依案例量刑,对社会有什么影响、发出什么讯息,那是政治,只能作参考,而不能作根据。若以司法来作为达到政治目的的工具,那就不是法治,不是独立司法也。

当阻吓性成为判刑元素的极大比重,就是以司法作为政治镇压的工具。但实际政治效果却是适得其反。因为当公众不再相信司法公正,人心就更趋逆反,而人心不稳就是社会的乱源。

一位平时少谈政治的年轻人昨天给我的讯息:“怎样都好,我自己感到很困惑和不安。不明白为何一个非利己的行为可以换来如此不公平的惩罚。……我在想六年里面,自己可以做到多少事。实践自己的路,帮助我爱的人。然后,心里会跟天琦的遭遇作一个比较。我知道这想法没有什么意思,但对我自己好像是一个动力,去对抗不公平也好,为正义也好,去付出更多。”

这是天琦判刑带来的具体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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