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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Puzzle

旺角骚乱被告梁天琦“暴动罪成”,亲中爱国的陈婉娴氏指出:梁天琦的“暴动”,是有罪的,不能包容,因为“针对自己国家”,“会搞出人命”;而一九六七年的五月暴动,虽然“搞”出了五十条人命,却是对的,因为当时是为了“贫苦大众出头”。

也就是说:同样是暴动,要看动机。一九六七年暴动之动机为“爱国反殖”,所以与梁天琦的“暴动”不同。

你看,中国式“逻辑”又冒出来了。

首先,审判梁天琦案的法官彭宝琴,五月十四日引导陪审团:“此案要考虑的,是被告的刑事罪行,而非民生及社会争议。即使被告有良好动机,亦非脱罪理由。”

因此,陈婉娴及其战友一九六七年掀起或参与的暴动,不论其动机是如何反殖、爱国、为香港木屋区的贫民出头,不论此暴动的动机置于三千年中国文化传统或当时几十年的共产党史的“框架”中如何高尚,以彭宝琴法官与香港的司法精神,一样是犯罪。

梁天琦参与的是骚乱,不是暴动,因为以刑事罪的情节,旺角骚乱有多名警察报称“受伤”,未死一人。而一九六七年的暴动,死亡五十人。

陈婉娴所称“暴动会搞出人命”:关键在这个“会”字。“会”是一种假设,也是一种风险,以英治的普通法审一宗刑事罪,西方的逻辑思维,考虑一件事是否发生,而不考虑“会”发生的或然率。

譬如一个人持刀走上街,英国人留下一条精确的法例:“藏有攻击性武器”。若该人被拘捕,则只以此罪控处,不可以加一条:这个人身上藏刀,走上街头,他“会”拿刀出来砍人,而且还“会”不止砍一个,随时“会”砍十多个,因此必须从严判处。

法律就是法律,惩处的是事实。英国人留下的法治思维很严谨,因为语言严谨。譬如英文的“企图”(Intention)与“意图”(Intent),在刑事案中,两词各有层次精细的研虑,不是动不动就“情节极为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中国人所能明白。

中国式的思考方式比较粗线条,将因果逻辑、风险评估、假设、臆测、妄想,以及狂想,往往混为一谈,除非接受过彻底的英语文明洗礼。英国殖民地管治只择其少数灌输西方的法治思维,出于管治效率,不幸于大多数中国人弃而不顾,拒绝以高端的理性逻辑学开化之,因此,“陈婉娴问题”,不是她个人因教育背景对世界的认知障碍,而是普遍中国人的大脑问题。英国殖民主义管治,只教会香港上一代中国人怎样正确下注皇家赛马会的连赢位、3T、孖宝,香港中国人对英国赛马文化又只能外围僭建衍生“三穿七”、“四穿十一”、“穿云箭”等,所谓中西文化交流,仅交流到这个程度。这一点,我不怪陈女士,只怪英女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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