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梁颂恒、游蕙祯上诉至终审法院

周三,被裁定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的香港本土派政治人士梁颂恒、游蕙祯正式向香港终审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书中强调,此案涉及重大公众利益。

梁、游二人周三在提交了上诉材料后对法新社表示,希望能够为今后香港立法会选举开一个先例。游蕙祯说:“(上诉)会改变香港的政治环境。而且,在这起案件也事关立法会选举的合法性。我们必须上诉到终审法院,这对香港的影响太大了。”

在上诉书中,梁颂恒、游蕙祯两人要求终审法院厘清一些重要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全国人大11月7日的释法行为,到底是解释《基本法》,还是已经等同于修改基本法?释法对象到底是《基本法》,还是香港本地的《宣誓及声明条例》?11月7日的释法,是否对10月12日的宣誓仪式具备追溯力?立法会宣誓仪式是否为机构内部事务、而不应为法庭所干预?

“重要的法律问题”

香港高等法院是在今年11月15日裁定撤消梁、游二人的立法会议员资格的。高等法院在判决书中称,人大释法对香港法庭具有约束力,并且根据人大释法内容,以香港《基本法》以及《宣誓及声明条例》为依据,认定两人的行为构成“拒绝或忽略宣誓”,宣誓无效,且不得再次宣誓。

11月7日人大释法的具体文本则是:“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此次释法的对象是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然而,该条款只是比较笼统地规定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没有就宣誓的具体内容以及方式进行详细规定。确定宣誓词、宣誓方式的是1997年修订的香港《宣誓及声明条例》,属于香港本地法规;且条例中只是规定了宣誓词具体文本内容,并没有规定究竟应该以怎样的语气和态度进行。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全国人大只对香港《基本法》具有释法权。

此外,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人大释法应当由香港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而且不应影响以前作出的判决。但是今年11月7日的人大释法是在香港终审法院没有提请的情况下作出的。

160万港币保证金

据香港诸多媒体报道,梁、游二人周三并没有现身,而是通过律师提交了上诉书。上诉书中还强调,此案涉及重大公众利益。

如果香港终审法院接受两人的上诉,梁颂恒、游蕙祯则必须在1月9日前缴纳160万港币保证金。不过,两人至今只为此筹得了一小部分款项。此外,香港立法会还正在追讨186万港币的议员酬金、办事处营运开支等款项。

今年10月12日,在香港立法会的新任议员就职宣誓仪式中,新当选的本土派议员梁颂恒、游蕙祯拿出“香港并非中国”(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旗帜,并更改誓词内容,导致宣誓无效。此后,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批准两人可以重新宣誓。但是,香港特首梁振英以及律政司请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要求推翻梁君彦的决定,阻止梁颂恒、游蕙祯重新宣誓。香港高等法院则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1月初的释法,裁定梁、游二人丧失议员资格。

栏目: 

Theme by Danetsoft and Danang Probo Sayekti inspired by Maksi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