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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见死不救可能会坐牢

遇到他人生命受到威胁的突发情况,不能装看不见,否则自己就可能进监狱——这不是吓唬人。在德国,“见死不救”的行为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去年秋天发生在埃森市一家银行里的一幕,震惊了全德国:一位老人在自动取款机前突然昏厥倒地。之后有4名顾客先后经过,谁都没有去关注地上不省人事的老人,直到第五名顾客才拨打了急救电话。后来老人在被送到医院后不治身亡。

那是一个节假日,银行只有取款机所在的门厅开放。但监控摄像头记录下了一切。由于那几位顾客在处理银行业务时留下了个人数据,因此很快就被警方查明了身份。

这一事件曾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许多人在社交媒体上感叹当今社会的冷漠和自私。埃森市长库芬(Thomas Kufen)对媒体表示,这是一起“既令人悲哀也引人深思的事件。”

刑罪起诉

本周二,埃森检察院以“拒绝施以援救”的罪名对四人正式起诉。根据德国刑法第323条规定:“遇到事故,险情或紧急情况,可以施救但拒绝施救者--尤其是在不会给本人来带危险以及不会与其它重要责任构成冲突时,可处于一年以下监禁或罚款。”这就是所谓的“见死不救”罪(Unterlassene Hilfeleistung)。

这里的“见死不救”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即明明看到他人遇到危险却不采取行动。这种危险也可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的突发情况,比如交通事故、他人在街头遭到暴力袭击、甚至邻居发生家暴,情况危急。

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奋不顾身”,舍己救人。在有危险的情况下,首先考虑自己的安危没有错。但在挺身“与歹徒搏斗”或“勇救落水者”之外,其他风险较小的“间接”救助方式--例如向其他人求援、报警等也都属于及时的援救行为。

另外,在发生事故、险情的第一时间,只顾围观看热闹,不仅有“见死不救”之嫌,还有可能对警方或救援人员的工作构成阻碍,尤其要不得。

此外,根据德国《民法》,“见死不救”行为的受害者还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以为是“流浪汉”?

在埃森“老人银行发病”一案中,检方指控被告对昏倒的老人视若无睹,在柜员机上处理了自己的银行业务后径自离开,也没有人打电话呼救。录像甚至显示,他们或者绕着走,或者干脆从老人身上跨了过去。

检察官表示,有两名被告称,他们以为地上的老人是个流浪汉,而在室内的公共场所经常有流浪汉躺卧、过夜。但调查人员认为这种理由不过是借口,因为老人倒在了大厅中央,显然不是在睡觉,而且衣着整洁,身边也没有流浪汉通常携带的包裹、睡袋等物品。

现在法庭将就是否接受检察院的起诉做出裁决。如果这几名被告被判罪名成立,将面临一年以下的监禁或罚款。检察官表示,只有在能证明自己当时的确有救助意愿的情况下,才能免受刑事处罚。至于是通过何种方式施救,并不是问题的关键,重要的是要立即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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