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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NGO管理法》草案 部分条款有所调整

中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对充满争议的《境外NGO管理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有可能在本周内进行表决。此前,不少在华运作的境外NGO以及一些西方国家政府对该草案感到忧虑,认为该法一旦通过,境外NGO将进一步被收紧管制。

根据这份草案,中国公安部门将拥有对被怀疑的境外非政府组织(NGO)进行约谈负责人、停止活动、列入黑名单这三项权力。新华社报道中称,三审稿中新增加的这三项权力,主要针对的是“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情形。

这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自从两年前浮出水面以来,一直充满着争议。去年,该法律草案第二次审议期间,欧美国家的政府、商业、学术机构纷纷表达了忧虑,认为该法案一旦获通过,将极大地限制外国NGO在华的运作,进而阻碍NGO领域的国际交流,损害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目前,在华运作的境外NGO或境外资助的中国本土NGO有上千家,业务领域既包括体育、动物保护等领域,也涵盖人权、法治等敏感议题。许多境外NGO选择与中国的学术、社会机构进行合作,由此也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这也给中国当局打击境外NGO留下了口实。

就在今年1月,为“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Chinese Urgent Action Working Group)工作的瑞典公民达林(Peter Dahlin)被中国当局指控“危害国家安全”,在被拘押三个星期后遭驱逐出境。中国官方媒体称,“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长期接受“某外国非政府组织等7家境外机构的巨额资助,……在中国资助和培训无照'律师'、少数访民,利用他们搜集各类负面情况,加以歪曲、扩大甚至凭空捏造,向境外提供所谓'中国人权报告'”。

部分条款有所放宽

据新华社报道,本周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审议的三审草案,与二审草案相比,除了增加了公安部门的三项权力以外,还部分放宽了对境外NGO的规定。比如,境内外学校、医院等机构之间的正常学术交流不再纳入《境外NGO法》的适用范围;原先在二审稿中对境外NGO设立代表机构、驻在期限、招募志愿者和聘用工作人员的“限制”内容,在三审稿中则被删除。新华社称,这将为“合法、友好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开展活动提供更多便利。

而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的资金来源、收付及账户管理,三审稿则作出严格规定,要求相关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此外,二审稿草案中,“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或者变相发展会员”之条款依然在三审稿中保留,但是新增了一例外条款:“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华社解释说,这是考虑到“我国有不少专家、学者都是境外科技类非政府组织的会员,国家也鼓励我国科学家加入有影响力的国际科技类组织,并担任职务”。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往的工作惯例,这部法律草案第三次审议之后,极有可能在本周内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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