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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入罪 中国在等待什么?

又是一起恶性交通事故,又是肇事逃逸,又是过路车辆行人无人伸出援手——河南驻马店女子被撞事件再次让“见死不救是不是犯罪”的问题浮出水面。

本周三,河南驻马店公安局发布通报称,4月21日,当地一名女子在斑马线过马路时被出租车撞飞后,又遭一辆小轿车二次碾压后死亡。由于经过被监控摄像拍下,警方很快找到了两名肇事司机。

然而更让人震惊的是,从被撞到二次碾压的1分钟内,10余辆途经车辆和约20名经过的行人,无一人上前施救。有关视频周三被微博用户发布后,在社交媒体上引起一片愤慨。

有网友评论称,这仿佛是4年前佛山“小悦悦事件”的重演。对这两起类似的交通肇事逃逸事件,人们注意的焦点是路人和旁观司机的冷漠,并由此引起对“见死不救是不是犯法?”的讨论。

是道德还是法律义务

中国《刑法》中并没有与“见死不救”相应的罪名。涉及“不履行救助义务”,法律只规定了特定身份与特定职务的人,在别人危难的情况下有救助义务。例如警察、检察人员、医务人员,根据其职业法规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200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有32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提出议案,倡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从那时以来,法律界对见死不救的行为是诉诸法律,还是归于道德整合的讨论一直很激烈。

反对者认为见死不救是一个道德问题,不属于法律强制管辖的范畴。而且这一犯罪的界限确定起来难度较大,如果打击面过宽或过窄,既达不到法律的社会效益,又不利于司法实践。另外,根据现有法律惩罚见死不救行为也是有可能的。

例如某些见死不救行为可被定为“不作为犯罪”,即有救助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救助而未实施。但“救助义务”并非针对所有人,根据刑法,只有某些特定的“先行行为”引起附随义务,比如成年人带着邻居家的小孩去游泳,该成年人就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此外对家庭成员也负有救助义务。

“妈妈和女友同时落水,你先救谁?”对于这个经典难题,网络上流传的一种说法是,如果根据上述法律界定,那么你这个倒霉男友只能先救老妈,因为你对母亲有救助义务!

也正鉴于此,“入刑”的支持者提出,临危相救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把救助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是合理和可行的。严重违法道德的行为有必要通过法律来惩戒,这有利于减少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灰色地带。此外,对于“见死不救罪”,许多国家已有长期的立法实践。

德国的“见死不救罪”

根据德国《刑法》第323条规定:“遇到事故,险情或紧急情况,可以施救但拒绝施救者--尤其是在不会给本人来带危险以及不会与其它重要责任构成冲突时,可处于一年以下监禁或罚款。”这就是所谓的“见死不救”罪(Unterlassene Hilfeleistung)。

法律也规定,实施救助行为的前提是,救助他人对自己或者第三人并无危险。这就意味着施救者不应“奋不顾身”,舍己救人。在有危险的情况下,首先考虑自己和第三者的安危没有错。在挺身“与歹徒搏斗”或“勇救落水者”之外,其他风险较小的“间接”救助方式-例如向其他人求援、报警等也都属于及时的援救行为。

与此相反,在发生事故、险情的第一时间,只顾围观看热闹,对警方或救援人员的工作构成阻碍的人,也有“见死不救”之嫌。此外,根据德国《民法》,“见死不救”行为的受害者还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德国科隆大学退休法学教授、中国问题专家霍伊泽教授(Robert Heuser)在2011年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就曾指出,中国到了应该引入见危不救罪的时候了。“虽然一个民族的道德水平不能通过法律来提高,但至少能够以此来制裁不道德的行为。”

他认为遗憾的是,中国法律专家讨论了很多,但最终没有立法行动,而是规定按照见义勇为的原则来对救助行为进行褒奖。但这是不够的,“如果国民不自觉救助,那么国家就必须通过法律强迫人们这样做,用法律来维护最起码的社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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