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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成了“基本乏”

世界上大概找不到任何宪制条文,像香港《基本法》那样,从起草到实行20年,还一直有中共国的官员喋喋不休地为这个宪制条文左解释右解释。记得《基本法》1985年开始起草,那些年就有各种争论和奇奇怪怪的意见。由于太多关于《基本法》纠缠不清的说法和报道,让香港人觉得厌烦无比,于是那几年香港就有人把《基本法》的英文Basic Law称作Basic Bore(厌烦)。我也因此曾将之称为“基本乏”,国语“法”“乏”同音,粤语也近似。

本来,一个宪制文件定下来之后,就不需要再加以“宣传”、解释,尤其不应该有行政机关官员解释的余地。普世的准则,任何对宪制条文的争论,都经由法庭去解释。但只有《基本法》定下来的解释权竟属于由中共党操控的全国人大。而过去的人大又不顾只能由香港终审法院提请、人大才可以解释的《基本法》规定,而随时随兴予以解释。

更让世人想不通的是,主权转移20年了,中共的政治官员,却还在不停地解释《基本法》。《基本法》条文难道如此难以理解吗?为什么讲了30多年还是讲个没完?到底中共“乏”了没有?

但香港媒体、从政论政人士还是没办法“基本乏”,因为中共官员所讲的,都有“新意”,而这些“新意”又都是跟人们对《基本法》条文的理解,或过去中共领导人的说法不同。也就是说,中共官员赋予了《基本法》新的政治含义。解释的内容和解释本身不是法律而是政治。

比如这次李飞来香港讲的“国家宪法及《基本法》下香港作为国家特别行政区的角色与使命”,这个题目不是应该在《基本法》颁布时就很清楚了吗?《基本法》条文不是也已经说明白了吗?但不是,是在主权转移20年后才由李飞来说明。这是不是很可笑?

李飞怎么说?他说中国宪法是香港特区和香港《基本法》“根”和“源”。没有国家宪法这个“根”和“源”,就没有香港《基本法》,并且说有些人“只提基本法,说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的宪法,而有意无意地忽略我们国家的宪法,甚至还有些人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依据是《中英联合声明》。这些都是不正确的”。

我们知道《基本法》是根据中国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而定出来的,但为什么人大到80年代才要增订第31条?明显就是为在台湾和港澳实行“一国两制”而订。因此宪法的这个“根”不是原来就有,而是为了政治需要才加上去的。

《基本法》也开宗明义地在“序言”中说明,是由于1984年中英签署了联合声明,而“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才会有这部《基本法》。中国政府的方针政策的阐明,也是《中英联合声明》的一部份,没有这个阐明就没有《基本法》的依据,英国也不会这么顺摊地同意转移主权。这是过去没有太久、我们这些活着的人还可以见证的历史,怎么来一个“基本乏”就把历史改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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