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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殊途同归 威权管治来临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独排众议,坚持复核十六名青年社运人士的刑期,并要求上诉庭加强刑罚,结果得偿所愿。但政府事后却矢口否认此举有任何政治动机,只强调复核要求依法办事,完全无损法治。

政府似乎忘记律政司司长是政治任命,检控决定当然需要符合政府的管治方针,更何况政治和法律有密不可分的地方。

例如黄之锋、周永康、罗冠聪三人因重夺公民广场一案,他们本来被判缓刑或社会服务令,政府若接受法庭判刑的话,便代表它认同原审裁判官的看法,也就是同意重夺公民广场使用武力有限,事态并不严重,犯事三人动机纯正但手法错误,故此小惩大戒,予以轻判。

夏虫当然不可以语冰。眼下的特区政府视这些青年人如仇敌,因为他们以直接行动挑战当局的权威,目的是追求香港实现普选。在利令智昏的高官眼中,形同洪水猛兽,仿似满清庸官遇上推翻清朝的革命党。

特区高官只懂执行北京给予的任务,按照人大“八三一决议”,推行由小圈子筛选候选人的特首选举方案。因此,青年人本着赤子之心大义凛然,不惜违法争取普选,当然是大逆不道,非同小可,也当然是破坏公共秩序,削弱政府管治威信,绝对不能退让半步,故此必须以最严厉的惩罚追究到底,才可以稳住局面。

律政司司长的政治选择于此清晰可见,就是以他自以为是的公共利益,决定必须以严刑峻法来维护公共秩序,从而巩固现有制度和政权,避免反对者的挑战。

这种因循守旧、不容挑战执政者的看法,首先是一套保守甚至反动的政治想法和价值观念,然后再引申到法律和法制方面。因此,青年人冒险闯入政府强占的禁地,尽管没有伤人,犯案者都是初犯而且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却依然被视为十恶不赦,必须重判监禁。

特区政府和律政司司长有这套想法一点也不稀奇,令人失望反而是上诉庭与政府臭味相投,竟以这套威权管治的想法作为今次重判的依据。上诉庭的想法其实简单不过,就是三人不仅罪行严重,而且此风不可长,因此必须重判入狱,以收阻吓作用。几位上诉法官不会考虑他们是青年人、初犯者、为改革社会而以身试法,反而视他们“自欺欺人”、肆意妄为,甚至形成“一股歪风”,所以要立竿见影,以严刑峻法遏止他们眼中的“歪风”。

不幸的是,上诉法官的想法和判断,正好为特区政府以威权手法从严管治香港提供法理的基础。威权主义的法理观念,不去考虑犯案者的社会因由,也不必理解现行法制和法律有不足,只重视守法,否则即处以重罚,以儆效尤。如果现行刑罚未能收效,正如上诉庭今次判词所说,法庭便会一再提高刑罚,令反对者付出更大的代价,直至其他人愿意不愿意,日后都只好循规蹈矩,乖乖就范。

也许上诉法官认为严刑峻法就是法治,从严处理反对者,配合特区政府依法治港,便代表司法机关维护公共秩序。遗憾得很,他们维护的公共秩序,其实只是由不民主制度产生的立法机关所制订、由北京钦点的特区政府所执行的公共秩序,因此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实属疑问。

上诉庭或可对此质疑熟视无睹,却不能不留意到,严刑峻法只会使本已不公平的公共秩序进一步倒向有权势者。在不少人眼中,司法机关已与执政者密切配合,司法独立纵使还在,实际上已偏离给初犯者机会、量刑时考虑犯案者动机、衡量表达自由或具体损害等等优良传统。因此三权之间即使不是合谋,也是不谋而合。

更何况,严刑峻法绝不能化解导致冲突的社会矛盾,强权压制异见反而进一步散播仇恨。法庭若然自甘于参与其中,为执政者撑腰,就不能寄望可以用司法独立的光环,避开自己有份炮制的政治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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