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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二十公民致函全国人大 建议解释宪法“宗教信仰自由”等条款

中国各地律师、学者及宗教界人士共24人,就国务院发展办公室日前公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9月20日通过邮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解释宪法第三十六、八十九条的建议书》,要求人大常委对宪法中宗教自由的条文进行具体解释。目前,该建议书内容在多个论坛和微博,均遭屏蔽。

该份建议书称:我们是来自全国各地的24位中国公民,有执业律师、教会教牧人员、宗教研究学者、信教公民。长期以来,我们十分关注中国的宗教法治化进程,关注政府如何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2016年9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国家宗教局报送的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我们认为,该送审稿中涉及宪法三十六条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宪法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的职权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上问题不清楚,则制定和修改《宗教事务条例》的合宪性合法性将存在疑问。特提出解释宪法的建议。

建议书作者之一李贵生律师,也是一位基督徒。他9月23日接受自由亚洲电台采访时表示,新的宗教事条例与十年前出台的条例内容比较,有很大不同,而且多处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程序上也违反了《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

“第一个就涉及到宪法36条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还有一个是国家保护人正常的宗教活动。这个概念不清楚,它有什么内涵。六个字‘宗教信仰自由’”。

李律师说,他们曾就此请教一些学者,认为宗教与信仰不是同一个范畴。他说:

“宗教一定是信仰,信仰不一定是宗教。学界理解宗教就是宗教,信仰就是信仰。宗教信仰自由的话,就是宗教自由。这个问题不在宪法内解释清楚的话,那个立法是弄不清的。另外,国务院有没有权力制定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行政法规。以前没有人关注这个事情,一研究(发现)国务院根本就没有权利做这件事。因为国务院是行政机关。他没有立法权。立法权在议会,在中国是全国人大。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应该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近年来,中国各地家庭教会不断受到宗教部门、公安、城管及街道办打压,上述部门以教会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为由,要求教会停止聚会,甚至取缔教会。而正在征求意见的送审稿,则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大的所谓执法权。

贵阳活石教会牧师苏天富对记者说:

“宗教事务条例旧的版本(2005年),本身它就违背了宪法,由国务院来立法。因为国务院本身就是一个职能部门,你不能制定一个法规来执行。很多人说,你这样制定宗教法,肯定是人大来制定。其次,宗教条例就是限制你”。

建议书称,无论是近年来的政策规定还是司法实践,都没有明确、直接和公开地对“宗教信仰自由”进行具体解释,导致了在涉及宗教管理的政策实施和司法实践中,执法者与信教公民因对基本概念的不同理解而出现诸多矛盾,甚至激烈冲突,造成部分信教公民认为其基本权利受到侵害。

广东律师范标文表示,律师在代理宗教或信仰案件时,发现中国的宗教信仰确实受到侵害:

“比如说刑法300条,我就觉得宪法的权威还不够,对宪法相关条文应该进行解释。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信仰方面作出司法解释”。

24位公民在建议中提出的建议包括:解释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第三款“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含义。解释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根据宪法哪条、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国务院行使制定涉及“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政法规的职权。在人大常委未解释之前,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暂停对《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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