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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与南中国海仲裁庭的搏斗

中国海军的演习(资料图)

在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庭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菲律宾根据诉中国的仲裁案的裁决即将于7月12日做出。

在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之下,中国政府采取了双管齐下的应对措施,一方面在南中国海高调举行军事演习,宣示主权;另一方面对内对外反复高调声称仲裁庭对本案及有关事项无管辖权,不应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中国也不会接受其裁决。

6月29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通过外交部网站发表书面谈话,再度详细申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违反国际法。”

然而,常设仲裁法院菲律宾诉中国仲裁庭再此之前已经列举详细的国际法和法理依据,裁定菲律宾2013年1月22日就在南中国海(即菲律宾所说的西菲律宾海)与中国的争议提起仲裁完全符合国际法,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鉴于中国公众只能通过中国官方媒体看到中国政府的意见,看不到仲裁庭的意见,不少人以为仲裁庭理屈词穷,无言以对。

其实,迄今为止,仲裁庭已经就菲律宾诉中国案做出了10次新闻发布和多次裁决。

由于中国当局对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中国媒体实行严密的言论和新闻报道管制,大多数中国公众无缘知晓仲裁庭究竟做出了什么裁决,仲裁庭裁决所依据的法律和法理是什么。

从菲律宾就中国在南中国海的行为向常设仲裁法院提出仲裁请求的一开始,中国就立即表示,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庭对有关案件没有管辖权;中国不参加仲裁。

2016年6月29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通过外交部网站发表书面谈话,再度表示强烈反对仲裁庭进行仲裁,并再度明确列出中国所认为“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违反国际法”的四条详细理由:

第一,中菲通过一系列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早已就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协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中菲南海有关争议。

第二,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不在《公约》的调整范围内,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第三,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问题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于2006年做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第四,菲律宾无视中菲从未就其所提仲裁事项进行任何谈判的事实,偷换概念,虚构争端,未履行《公约》第283条就争端解决方式交换意见的义务。

洪磊说:“仲裁庭建立在菲律宾非法行为和诉求基础上,对有关事项不具有管辖权。”[注1] 中国政府先前也反复表示,菲律宾就在南中国海与中国的海洋权益争端提出的仲裁案违反国际法。

然而,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的海牙仲裁庭已经就此做出裁决,判定菲律宾提起仲裁没有任何违法可言。仲裁庭2015年10月29日的裁决说,仲裁庭“不接受中国立场文件中提出的双方争端实质上为被中国 2006 年声明所排除出仲裁庭管辖权之外的海洋划界问题的观点。相反,仲裁庭裁定菲律宾的每一项诉求反映了两国之间关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注2]

针对中国政府先前提出的、并且在6月29日重申的以中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在2002年达成《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协议为理由排除仲裁庭管辖权的立场,仲裁庭在2015年10月29日做出的裁决是:

“关于《公约》规定的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仲裁庭不接受中国立场文件中提出的关于 2002 年中国-东盟《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构成将涉及南海的争端限定仅通过协商解决的协议的观点。相反,仲裁庭裁定中国-东盟宣言为一项不存在使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的政治性文件,因此与《公约》中关于给予双方同意的纠纷解决方式优先效力的规定不具有相关性。” [注3]

针对中国政府所说的仲裁庭无权就主权争议问题进行仲裁的说法,仲裁庭2015年10月29日回驳:“仲裁庭表示双方确实存在关于岛屿的主权争端,但是裁决被菲律宾提交仲裁的事项并不涉及主权。”[注4]

针对中国政府先前做出的并且在2016年6月29日重提的菲律宾未履行《公约》第283条就争端解决方式交换意见的义务的指责,仲裁庭2015年10月29日回驳:“对于就纠纷解决交换意见,仲裁庭裁决 283 条要求争端双方就争端解决方式交换意见,而非就争端的实体问题交换意见。仲裁庭裁决这一要求已经被菲律宾与中国的外交通信记录所满足。” [注5]

在另一方面,在中国新闻报道管制之下,中国公众也难以获悉菲律宾的意见。中国官方以及官方控制的媒体将菲律宾诉中国的举措描绘为无理取闹,但常设仲裁法院所发表的菲律宾的观点则显示,菲律宾曾经力图跟中国说理:

“菲律宾提出在这些(菲中争议的)岛礁中只有小部分在水面之上,并主张没有根据认为它们可以维持人类居住。…因此,菲律宾主张即使中国对其在南中国海主张的所有岛礁具有主权,仍然没有任何一个岛礁可以产生超过12海里的领海,并且中国没有依据主张与菲律宾重合的专属经济区。因此,菲律宾主张,没有任何关于海洋权利重合的争端会限制仲裁庭的管辖权。”[注6]

迄今为止,中国方面没有对菲律宾的上述观点做出反驳。

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仲裁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并由加纳籍法官托马斯·门萨(Thomas A. Mensah)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庭的其他成员是法国籍法官让-皮埃尔·考特(Jean-Pierre Cot)、波兰籍法官斯坦尼斯罗·波拉克(Stanislaw Pawlak)、荷兰籍教授阿尔弗莱德·桑斯(Alfred Soons)和德国籍法官卢狄戈尔·沃夫兰姆(Rüdiger Wolfrum)。常设仲裁法院担任该案的书记官处。

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一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建议在1899年建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其宗旨是为国际社会提供多种纠纷解决服务。

常设仲裁法院跟国际法庭(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不是一回事。常设仲裁法院并不是一个一般的“法院”,而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目前有121个成员国,中国是其中之一。

常设仲裁法院没有执行其裁决的强制力,但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其仲裁。

截至目前,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仲裁庭已经做出的裁决的正式文本都是英文本和法文本。其网址分别是:https://www.pcacases.com/web/sendAttach/1503;

https://www.pcacases.com/web/sendAttach/1504

常设仲裁法院网站所发表的、以及本报道所引用的裁决中文本都是非正式(非官方)中文本。其网址是:https://www.pcacases.com/web/sendAttach/1505

注释:

[注1] 洪磊书面谈话的有关段落的全文是:“仲裁庭建立在菲律宾非法行为和诉求基础上,对有关事项不具有管辖权仲裁庭不顾中菲已选择通过谈判协商方式解决争端的事实,无视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的实质是领土主权问题的事实,规避中方根据《公约》规定做出的排除性声明,自行扩权和越权,强行对有关事项进行审理,损害缔约国享有的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破坏《公约》争端解决体系的完整性。”

[注2] 仲裁庭相关裁决的段落更为完整的译文是:“中国和菲律宾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需遵守《公约》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并且仲裁庭裁定中国不参与这些程序的决定不会剥夺仲裁庭的管辖权,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的决定不构成对《公约》争端解决程序的滥用。在审议了菲律宾提出的请求之后,仲裁庭不接受中国立场文件中提出的双方争端实质上为仲裁庭管辖权以外的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观点。仲裁庭同样不接受中国立场文件中提出的双方争端实质上为被中国 2006 年声明所排除出仲裁庭管辖权之外的海洋划界问题的观点。相反,仲裁庭裁定菲律宾的每一项诉求反映了两国之间关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

[注3] 仲裁庭相关裁决的段落更为完整的译文是:“关于《公约》规定的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仲裁庭不接受中国立场文件中提出的关于 2002 年中国-东盟《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构成将涉及南海的争端限定仅通过协商解决的协议的观点。相反,仲裁庭裁定中国-东盟宣言为一项不存在使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的政治性文件,因此与《公约》中关于给予双方同意的纠纷解决方式优先效力的规定不具有相关性。仲裁庭同样裁定中国与菲律宾的某些其它协议和联合声明不排除菲律宾寻求通过《公约》解决与中国争端的做法。仲裁庭进一步裁定菲律宾满足了《公约》关于双方就纠纷解决交换意见的要求,并且菲律宾已经尝试在《公约》和一般国际法要求的范围内寻求与中国协商。”

[注4] 仲裁庭相关裁决的段落更为完整的译文是:“仲裁庭表示双方确实存在关于岛屿的主权争端,但是裁决被菲律宾提交仲裁的事项并不涉及主权。”仲裁庭考虑到可以预料菲律宾和中国将在众多事项上存在争 端,并且表示对于菲律宾所提请求的裁决不会要求仲裁庭明示或者暗示地对主权问题做出裁决,并且不会对菲律宾在主权问题上的立场产生有利影响。仲裁庭同时强调,菲律宾请求仲裁庭不对南中国海岛屿的主权做出裁定。”

[注5] 仲裁庭相关裁决的段落更为完整的译文是:“ 对于就纠纷解决交换意见,仲裁庭裁决 283 条要求争端双方就争端解决方式交换意见,而非就争端的实体问题交换意见。仲裁庭裁决这一要求已经被菲律宾与中国的外交通信记录所满足。” [注5]在这些外交通信中,菲律宾明确表示对包括其他南中国海周边国家在内的多边谈判的偏好,而中国坚持仅仅考虑双边对话。仲裁庭同样审议了在独立于 283 条的情况下,菲律宾是否有义务在提起仲裁前寻求协商解决争端。对此,仲裁庭裁决,菲律宾已经寻求与中国协商,并且表示已经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法并不要求一个国家在得出协商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已经用尽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协商。”

[注6]仲裁庭所展示的菲律宾观点陈述的更为完整的非正式中文译文是:“根据菲方观点,中国的权利主张没有根据,因为(a)《公约》全面阐述了对海洋资源的权利范围并替代了中国可能曾经拥有的任何历史性权利,以及(b)中国在南中国海从未拥有历史性权利。菲律宾主张,国际法从未接受过对大面积海域的概括性权利主张,并且自17世纪早期开始即承认国家仅对沿海狭窄海域拥有控制权。根据菲方观点,《公约》具有全面性,因此整个南中国海海域受《公约》所设定机制的管辖。在《公约》有意保留其它权利的情况下,其以明文做出规定,但《公约》中并无规定认可中国所主张的权利范围。无论如何,菲律宾主张中国没有历史性权利。菲律宾认为在二十世纪早期之前中国主张其领土范围最南不超过海南,中国对南中国海岛屿的主权主张仅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另外,根据菲律宾观点,中国对南中国海海域的历史性权利的主张更加晚近,最早于2009年提出。其他沿海国家并未默认这一主张。菲律宾认为任何历史性权利的形成都是没有根据的。

“菲律宾律师接下来阐述了南中国海岛礁的地位。菲律宾认为,美济礁、仁爱礁、渚碧礁、南薰礁、以及西门礁(包括东门礁)均为低潮高地,意味着它们仅在低潮时露出水面,但在高潮时被水淹没。根据《公约》的规定,低潮高地并不能产生独立的海洋权利。菲律宾提出了若干水文证据,包括卫星图片,以及关于各岛礁的卫星水深测量信息。根据菲律宾观点,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为《公约》规定下的“岩礁”。根据《公约》规定,“岩礁”为“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岛屿,可以产生12海里领海,但是不能产生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菲律宾提出在这些岛礁中只有小部分在水面之上,并主张没有根据认为他们可以维持人类居住。最后,菲律宾阐述了其对南中国海稍大岛礁的观点,包括中国有权利主张(但是目前并未被中国占领)的太平岛、中业岛和西月岛。菲律宾认为这些岛礁最多构成《公约》下的“岩礁”。菲律宾阐述了这些岛礁的情况和环境,并主张没有任何一个岛礁曾经维持非军事人群的生活。因此,菲律宾主张即使中国对其在南中国海主张的所有岛礁具有主权,仍然没有任何一个岛礁可以产生超过12海里的领海,并且中国没有依据主张与菲律宾重合的专属经济区。因此,菲律宾主张,没有任何关于海洋权利重合的争端会限制仲裁庭的管辖权。

“菲律宾律师接下来阐述了其认为中国在南海违反了《公约》的行为。根据菲律宾的观点,中国阻碍了菲律宾进行石油储量调查并且阻碍了菲律宾船只在只有菲律宾对海洋资源具有主权权利的海域进行捕鱼活动。菲律宾认为中国未尽到阻止其国民开采菲律宾具有主权权利的资源的义务,并且未尽到在黄岩岛尊重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基于中国放任在其控制地区捕获濒危物种以及使用破坏性捕鱼方法,如爆炸物和氰化物的行为,以及中国在美济礁建设行为的破坏性,菲律宾还主张中国未尽到保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最后,菲律宾主张中国违反《公约》的规定以危险方法操作其执法船只,以及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采取如下行动加剧了双方的争端:首先,试图切断对一支驻扎在仁爱礁的菲律宾海军部队的补给;其次,在去年采取了大范围的填海活动,在其所控制的几乎所有岛礁附近建设人工岛屿。同时,菲律宾阐述了其在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庭审中已经提出的论点,即中国的行为不属于《公约》规定的关于军事行动的排除性例外。”

参见https://www.pcacases.com/web/sendAttach/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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