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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跑女生,是给她们安全还是囚笼?

备受关注的陕西宝鸡夜跑女教师遇害一案,犯罪嫌疑人已于26日凌晨被抓获,此人系河南流窜至到宝鸡拾破烂男子。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事情还得回顾到10月14日晚:陕西一位高校的舞蹈专业女教师吕某,在独自夜跑时失联,曾引起了很大反响,微博上发起了寻人启事。20日下午,当地民众在渭河公园发现一具女尸,经证实,该女尸系证实失联的吕某。接着,陕西当地警方发布悬赏通告,基本锁定了嫌疑人;到了26日,嫌疑人已被警方刑拘,案件正在紧张加快审理中。

凶手既已落网,惟愿罪犯得到公正的判决,才能告慰这位无辜而美丽的姑娘,希望她一路走好。

不出意料,每一次女孩被强暴被伤害、甚至被杀死,讨论的焦点都是这个女孩是否穿得太少、是否晚上不该出门、是否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强。每次看到这样的讨论,我都在怀疑:我们的舆论,是不是正在塑造一个男人都是强奸潜在罪犯、每一个女人只要落单了就会被强奸的社会?是不是正在营造一个为性犯罪者脱罪、让受害人自我羞辱的地狱?

我不会泛泛地说:‌‌“只要提醒女性小心,就是歧视‌‌”。我看到有夜跑俱乐部给夜跑者的一些提醒,比如说选择什么样的跑步路线、穿带有荧光色的衣物腕带、注意交通灯、考虑影子给跑步带来的错觉影响等等,这种提醒,是基于技术考虑的,不含价值判断;我认为,这种提醒就是善意的、应该提倡的。同理,一些教女性如何判断约会中可能的危险,这样的技术指南,是很有价值的。——但大多数不假思索地说‌‌“女性应该小心‌‌”这样的言论:却是包含了这样一种‌‌“有罪推定‌‌”:身为女性,就应当时时防备着自己被强奸的可能。

在这个案例中,这位姑娘遇害的渭河公园,是西北地区最大的开放式公园,并不是所谓的偏僻地区;时间是晚上八点多,活动人群并不少。如果在这样的地方都对女性存在着如此大的风险,那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是女性,能出来活动的时间和空间都非常小?

我们应该知道,这个世界上有些民族,女性被要求从头到脚都裹着厚重的围巾,甚至不能露出头发不能露出脸,最初的理由都是为了保护她们,避免被强奸;另一些对年幼的女童实行割礼,并把她们烫乳、让乳房溃烂看不出性特征的民族,理由也是保护她们,少受性侵害。幸好,现在在大多数正常国家,女性不需要用这些方式来自我保护,可以按自己的喜好来穿衣打扮,正常发育。但现在看形势,舆论又开始要求我们的女性尽量少出门,不能穿得少,减少跟异性说话,避免跟异性打交道了——否则就很有可能被强奸喔!而且大家会鄙视你喔!

事实上,在强奸案当中,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强奸,比陌生罪犯强奸的比例大多了;西方的社会学家们也给出了大数据,证明在强奸受害者中,那些穿着保守、胆小而低调的女性;比喜欢穿着性感暴露、看起来泼辣大胆的女性比例明显要高,因为她们看起来更容易得手——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了,所谓的‌‌“女性要自重才能不被强奸‌‌”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伪命题。要知道,那些乡村中被老师或老头们性侵的小学生,还被她们的邻居们骂作是‌‌“骚货‌‌”呢;指责受害者的那些人,你们跟这些邻居有区别吗?

荡妇羞辱,不是针对‌‌“荡妇‌‌”的,它针对的是所有女性。它意味着,只要你弱小,你受害,你就会被当成荡妇,被加倍羞辱。在这种舆论背景之下,真正的性罪犯能被揭露出来的比例,是相当低的,许多女性受害了只能忍气吞声。这相当于,给了性罪犯者一个无比美妙的犯罪天堂;那些女性不敢走的地方,那些女性不敢打扮的地方,都腾出来了,让度给了性罪犯。这就是我们想要的安全吗?

我很理解那些认为受害人不够自爱的口炮党们。如果是男性,他们往往认为男性本来就具有强烈的侵入性,女性是他们的性安慰品;虽然他们自身不一定动用这种权力,但他们保留这种权力。如果是女性,她们往往是想提请社会注意,她和受害人不是同一类人,那类女人没有遵守女人的禁区、罪有应得,‌‌“你们去强奸她吧不要强奸我‌‌”。

虽然,我也赞同女性多掌握一些具体的安全技巧,包括健身和学跆拳道之类的,这可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但我认为,这些安全技巧是用来拓宽她们的生活空间,增加自己的自由度,可以上天入海的,而决不是囚笼。

正像有些评论所说的:‌‌“我花了20年教女儿如何保护自己,你却不能教自己的儿子不去犯罪‌‌”。诚然,这个社会无法保证所有人的安全,但有罪案发生的时候,少一点辱骂受害者,少一点同情罪犯,会不会正常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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