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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萧:中国大陆政治犯被囚生涯纪实调查:人权律师余文生

人权律师余文生

故事整理人:马萧
受访人:余文生
受访时间:2015年8月5日

受访人简介:余文生,男,出生于1967年,北京市人,人权律师。2014年10月,因代理声援香港“占中”运动的公民被捕案件遭到当局报复,以“寻衅滋事”之名遭到刑事拘留,被任意羁押99天后,2015年1月20日被以“取保候审”的名义释放。

马萧(以下简称“马”):现在有一种观点,对于那些涉及到人权迫害的政治案件,认为进行“去政治化”的辩护和处理是目前一条可行的途径,因为这样会避免和当局发生直接冲突,从而避免触怒当局和警察。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去政治化”的辩护策略并没有减轻当局对那些反抗者的迫害力度,反而给外界形成了一种错觉,认为这些人之所以受到审判,仅仅是因为他们的个人行为触犯了法律,从而掩盖了政治迫害的实质,也因此或明或暗地佐证了官方的正统观点:“中国大陆没有政治犯,只有刑事犯罪者。”您如何看待律师在政治审判中的这种“去政治化”的辩护策略?您认为,在这样的人权迫害案件中,人权律师在其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余文生(以下简称“余”):把政治案件当成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来辩护和处理,这是时下有些律师采取的一种所谓的“辩护策略”,像这类案件往往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通常是警方把反抗者的某个具体行为无限地放大,来加以定罪。实际上,这样的行为往往连治安处罚的标准都算不上,而且,他们之所以遭到逮捕和审判,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当局利用法律和司法资源对他们进行政治报复。

本质上,这些属于政治迫害的事件,而非普通的刑事、治安范畴的案件,两者的区别在于,如果属于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范畴,那么,就意味着当事人确实触犯了法律,因此辩护律师需要关注的只是当事人犯罪情节的轻或重,而政治迫害则完全不同,那些犯罪者就应该是实施迫害行为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而那些当事人则属于无辜者。

目前确实有些律师,刻意将政治迫害案件“去政治化”,将这些案件当作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去进行处理,这种做法确实规避了代理律师本人和律师事务所的风险,当局不会因为他们代理了此类案件而去报复他们。但实际上,这些律师的做法是对受迫者本人的一种不负责任,在某种意义上,他们是在帮助法院完成这样一桩政治迫害行为,将政治迫害的本质掩盖在法律条文的幌子之下,他们是不能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人权律师的。

现在很多人权律师已经意识到这一点,更多的辩护律师愿意顶住来自当局的压力,对当局的人权迫害保持一种不合作的态度,一开始就从程序上就对当局的迫害行为进行阻击,拒绝配合,比如,像这种政治迫害案件,当局为了给当事人制造足够的政治压力,一般不会让律师和当事人会见,律师就直接投诉看守所的违法行为,要求他们进行信息公开,或者进行行政复议,将看守所的违法事实公诸于众,再比如,在审判过程中,因为涉及到政治迫害,律师要求启动回避机制,要求那些具有共产党员政治身份的法官回避案件的审理,因为他们的政治倾向将可能使他们作出对当事人不公的判决;要求设立陪审员制度,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而不是进行秘密审判,等等。

因此,很多人权律师在代理这样的政治案件过程中,其实就作为直接的参与者和反抗者介入了迫害案件,他们不愿意配合当局的这种走过场式的所谓的“司法程序”,而且已经开始从政治上为那些受迫害者进行辩护,直接面对面与当局进行正面交锋,不再躲躲闪闪,顾左右而言它。他们的辩护相当于抛开了警方提供的那些所谓的“证据”,而是直接质疑这些“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这样,往往将当局精心设计的司法审判场面置于一种尴尬和难堪的境地。

至于警方提供的那些所谓“证据”,实际上根本不算个什么事,甚至连违反治安都算不上,而警方把这些东西无限放大,从而制造出一个所谓的罪名,借这些小事来整肃和迫害那些人权捍卫者或反抗者,如果律师在这些上面去过多地花费心思,就这些具体的事实和行为去辩护,配合警方和法院的审判过程,无异于掉进了当局预设的政治圈套之中,其结果往往是法官既采纳检方的意见,又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和公诉方双方都“皆大欢喜”,但最后,罪名还是成立,至于量刑的实际尺度,那就完全由法官说了算。通过这种表面合法的方式最终达到一种政治迫害的实际效果,因此,这种律师对当事人其实是不负责任的,因为他们非但没有起到律师应有的作用,反而将政治迫害这一事实通过一系列“合法”程序和律师的介入给深深掩盖起来了。

表面上看,法官看上去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好像律师的辩护对案件的定性很有作用,但实际上却形成了一种法官、检察官、律师合谋去构陷当事人的隐形关系,在其中,律师扮演的角色是不光彩的。真正的人权律师不应该去配合当局的政治迫害,不应该成为当局实施迫害的共谋者,从律师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上讲,都是不应该的,哪怕他们因为代理这种人权迫害案件,并因此获得巨大的名声都是如此。

而人权律师如果不配合这种走过场式的审判程序,可能会承受各种压力,比如,威胁、恐吓,在审判过程中被驱逐出庭审现场,当局还可能从其他方面对律师制造压力,通过司法局、律师协会,等等,而且,到最后,当事人往往同样会定为有罪,但是律师有责任去揭露这种政治迫害的实质,并且去抗议这种胡作非为的迫害行为,而不是避重就轻,刻意去回避问题的真相。在这一过程中,人权律师就会起到真正的人权捍卫者的角色,体现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和公义精神,而警方和法官也不得不耗费更大的政治成本来对付律师的不合作态度,这就是当局视作“眼中钉”,勿必除之而后快的“死磕律师”这一称谓的由来。

所以,那种“去政治化”的辩护策略,其实就是辩护律师在故意、刻意地回避本质问题,不敢和当局进行正面交锋,甚至有意无意地协助当局去掩盖事实真相,无论对当事人和案件本身,这都是不负责任的作法。问题在于,当局和警方不会去政治化,去玩这种无聊的“猫捉耗子”的文字游戏,他们的迫害行为本身就是在进行政治构陷,这才是问题的根本。

马:请谈一谈您被逮捕的经过。

余:2014年10月1日,有大批声援香港“占中”运动的大陆公民遭到抓捕,这样一来,需要有律师介入,当时,我也代理了一位被捕公民的案件。10月8日,我去丰台区看守所会见我的当事人,但是遭到看守所的拒绝。10月10日,我再次去看守所要求会见,结果警方还是拒绝我的会见要求,而按照法律规定,代理律师在预约之后,警方必须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和当事人会见。显然,警方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

10月11日上午,我再次去丰台区看守所,要求会见我的当事人,但是看守所仍然以在“提审”为由阻止我的要求,于是,我一直在看守所等候着,直到下午,看守所都没有安排会见,我问警察什么时候能够见到我的当事人,看守所的警察回复我,说让我等通知。

在看守所警方本身已经违法的情况下,他们给我这样一个不清晰的回复是不负责任的,也是我不可能接受的,于是,我拒绝离开看守所,警察就把我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同我一块被轰出的还有另外一位人权律师。

为了抗议看守所警察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违法行为,我和那位人权律师就一直呆在看守所外的马路上,拒绝离开,要求会见当事人,一直等到第二天凌晨一点多钟,这给警方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因为香港“占中”运动本身就是一个极为敏感的舆论焦点,而律师的抗议行为无疑吸引了外界对这些被强迫失踪者的关注力度。

警方马上作出了反应,10月13日凌晨,他们开始实施报复,查抄了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当时就抓捕了一些律师和行政工作人员,10月13日下午两点左右,我也在律师事务所遭到抓捕,警方当即就将我抓捕到大兴区金星派出所,但是,警察抓捕我的理由却刻意避开了我代理的这件敏感案件,而是以另外一件事情进行政治构陷。不过,我很清楚,我之所以被抓捕,是警方的一种报复行为,真实的原因是我代理了涉及“占中”的敏感案件,我希望把这个案件做成一件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案件。

10月13日到10月14日,在金星派出所,整个晚上我基本上都是在审讯中度过,我被审讯了五次,当时,我抗议警察对我进行的这种疲劳审讯,但我没有想到,在派出所遭遇的疲劳审讯,和我未来在看守所的遭遇相比,完全是大巫见小巫,这种虐待行为甚至可以忽略不计。10月14日,警察把我从金星派出所送到了大兴区看守所,我遭到警方羁押。

马:请谈一谈您在大兴区看守所的遭遇。

余:10月14日,警方口头通知我,说我被刑事拘留,然后就把我送进了大兴区看守所,直到今天,我和家人都没有收到正式的法律文书。在大兴区看守所,我被羁押了37天,在正式被批捕以前,我一直被羁押在这里。

在大兴区看守所,几乎每天都要被提审三次,上午、下午和晚上,都会进行审讯,一般都会审讯16、17个小时,而晚上通常会审讯到两三点,最长的一次审讯到凌晨四点。

因为警察剥夺了我的正常休息权利,我向预审的警察提出抗议,他们说上面怎么安排我们怎么审讯,让我们审到几点就几点。于是,我通过监室的牢头向狱警投诉,要求见驻所检察官,但是,直到我被转监到北京市“一看”,都没有见到驻看守所的检察官员。

我被剥夺了休息的权利,但是警察却精力充沛,他们采用“车轮战术”,一班一班警察轮流对我进行审讯,有时候,两个警察审讯,其中一个就趴在那里睡觉。基本上,这些警察都是从大兴区各个派出所抽调上来的“临时工”,并不是职业的预审警察,他们大多是在应付差使,目的就是不让被审讯者睡觉,不让被审讯者有任何喘息的机会。

但是,等到2014年11月1日,警方专门成立了“余文生专案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先前那些审讯的警察大部分撤换掉了,成立了一个由十位警察成立的审讯组,每天三班倒,每班三个人,外加一个随时替班的,他们自始至终对我保持一种强大的政治压力。

就在11月2日,预审的警察对我施加了酷刑,把我的手背铐在用于审讯的铁椅子上,每次铐大约半个小时,当手铐被解除之后,整个双手都肿掉了,从11月2日到11月5日,我一直是在这种被背铐的状态被审讯的,伴随这种酷刑迫害,我的身体其他部位都受到了严重创伤,这是一种不人道的虐待行为,而且在审讯中,警察不时地会把我的手铐拷紧。

而且,除了常规的疲劳审讯和酷刑,他们还有很多的虐待被审讯者的方法,比如,用强光照射,在审讯室里,有一种专门的灯光,打开,一束强光直接射在被审讯者的脸上,通常是整个审讯过程都一直照着,让人很不舒服,哪怕你想分散一下注意力,稍微放松一下,但在这种强光的照射之下,都很难做到,并且这种光线很灼热,长时间照射对人的身体和精神都是一种伤害。至于人格污辱,在审讯过程中,几乎是常态,主要是谩骂、挖苦、讽刺,说脏话,爆粗口,对被审讯者进行人身攻击,等等。

通过警察对我的审讯态度,我意识到他们希望把对我的羁押行为做成一个迫害案件,而不是等到事态稍有平息,把我羁押几天就释放了事,可能他们当时的想法是通过逼迫我的悔过、认罪和惩罚来震慑其他的人权律师。

在审讯过程中,预审的警察直接了当的告诉我,说他们调查过我所有的社会关系,警察希望从这些受调查者口中获得我从前的不光彩的人生记录。警察不相信我活了四十多岁,会没有任何道德污点或者犯罪行为,哪怕是轻微的过失,他们就能纠住不放,极有可能利用这样的把柄来指控或攻击我。据警察讲,关于我的案卷堆起来足足有三米高。所以后来我在想,如果我还在未成年时做了一件不光彩的事,比如有过一次小偷小摸的行为,或者在上学时和班上的同学打了一架,最后都有可能成为警察攻击我个人品质的证据,我有一位同学后来告诉我,他被警察审讯了六七次,警察希望从这位同学口中套取我犯罪的证词。从他们的态度,我能感觉出来,他们有可能会这么做,这就是警察的恐怖之处,也是人们为什么都害怕警察的原因。

在大兴看守所,最让人难受的还是那种密集式的疲劳审讯,这种疲劳审讯使人的大脑处于高度紧张,同时又是一片空白麻木的极端状态,其实哪怕警察不用这种虐待、不用酷刑,整个被羁押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隐形的、慢性的酷刑,整个看守所的生活方式足以对人的正常思维形成巨大的精神压力,比如,在被羁押期间,警察不让当事人会见律师,不让你和家人及外界有任何联系,让被羁押者处于一种封闭、与世隔绝的状态,这种孤立本身就足以让人精神崩溃。还有,在监室里,狱警不让其他在押人和你说话,不让其他人和你接触,让你在监室内倍受冷落和歧视,这些都会给予被羁押者一种无形的精神压力。

而看守所的管理规范,实际上就已经将在押人当作一个真正的犯罪来看待,在被羁押者的日常生活中,到处充满歧视和偏见,比如,称狱警要叫“管教”,哪怕你在进入看守所之前是一个学富五车、知识渊博的学者,都要称那些满脸横肉的狱警为“管教”,这本身就是对人的一种羞辱。而在提审的过程中,只要你一踏出监室的铁门,都必须戴上手铐,在审讯过程中,也都同样要戴上手铐,并且,审讯椅是故意安置在一个铁笼子里的,所有这些都给人一种强烈的心理暗示,一种深深的犯罪感,哪怕你其实是一个无辜者。

这是我在大兴区看守所遭遇到的令人难忘的审讯经历。

马:请谈一谈您在大兴区看守所的日常生活。

余:看守所监室实行的是“牢头负责制”,牢头叫“头板”,手下有“二板”、“三板”,少数几个人形成一个统治团队,相对于其他在押人,这些人在监室里享有一定的特权。

监室长期维持在二十位被羁押者的水平,但睡板的设计只有六个铺位,羁押二十个人是严重超编的现象。因此,除了“头板”、“二板”能各占一个人的铺位,其他在押人都只能挤着睡,平躺着,不能翻身,有时挤到只能侧着身子睡,平均每个铺位睡两个人,整个铺板上睡了十二个人,即便如此,能睡睡板是需要有资格的,都是一些羁押时间长,或者和牢头关系好的,以及狱警指定睡睡板的在押人,剩下的人只能睡地板,我在大兴看守所的前28天一直睡地板,直到28天后我才轮到一个睡睡板的机会。

还有就是“坐板”制度,除了“头板”、“二板”以及协助牢头进行统治的少数几个人,所有在押人都要“坐板”,坐板时身体要笔直,手要平放在膝盖上,双脚要并拢,坐板期间在押人不许说话,不能活动,不能上厕所,这其实是一种酷刑,而且,这种坐板是制度性的,上午要坐四板,下午坐三板,每个板半个小时,我听说有的在押人屁股上能坐出血洞,坐出痔疮,因为长期不活动,臀部肌肉和血液循环不顺畅的缘故。

即便是不坐板的时间,在押人也没有自由活动的时间,都必须中规中矩的盘腿坐在睡板上。在押人上厕所,小便要向牢头喊报告,并且吃饭时不能小便,坐板时不能小便,对在押人的规定非常苛刻。而大便是定时的,每天晚饭后六点半到八点是大便时间,每个人的如厕时间不能超过十分钟,其他时间如果要大便,比如,在押人遇上闹肚子“拉稀”的现象,那就必须“拉夜班”,也就是值一个通宵的晚班作为代价,或者每天晚上值两个小时的班,连续值一周时间,并且不能轮休。

而在大兴区看守所,给在押人提供的伙食也非常糟糕,早上一窝窝头,一块咸菜,中午两个馒头,一碗菜汤,晚上两个馒头,一碗菜汤,日复一日,都是如此,我刚进去时,恰好错过了看守所的“采买”时间,这是看守所专门供在押人采购食物和日用品的时间,所以刚进去时不能买东西,没吃没喝的。因为一直是密集的审讯时间,所以每次审讯完回到监室时,其他人已经吃过饭,而我只能吃余下来的冰冷的馒头、菜汤,非常苦,苦到什么程度?我在进去之前曾经有中度脂肪肝,在大兴看守所呆了短短的37天,结果我的脂肪肝竟然神奇的消失了。

在看守所,本来“放风”是在押人享受的一种少有的权利,利用放风的时间,在押人可以透透风,但是在大兴区看守所,连“放风”都是一种活受罪,因为监室的风场面积非常小,而在押人又非常多,并且放风时所有在押人都要离开监室,去风场,因此,整个风场就非常拥挤,人没法活动,连转个身都非常困难,因此,只能坐着,挤着,没有走动的空间,因为是冬天,非常寒冷,所以对在押人来说,这简直是一种受罪。一天有两次放风时间,上午、下午各一次,每次二十分钟左右,不过,基本上,放风时间我都在提审,整个在大兴区看守所羁押的37天中,我只赶上过几次给在押人放风的时间。

而牢头平时会向其他在押人进行敲诈勒索,我所在监室的牢头是因为敲诈勒索被送进来的,被判处四年半监禁,还处于上诉期。不过,牢头一般是不发话的,但他会指使下面的亲信去逼迫在押人购买东西,比如,食物、衣物,等等。在大兴区看守所有一个奇怪的规定,在押人的家属不允许往里面存东西,只能存钱,在押人所有的日用品都必须在看守所购买,这是大兴区看守所创收、盘剥在押人的一种方式。

如果在押人拒绝给牢头买东西,那么,他们就会报复你,谩骂、恶语相向,在坐板时给你找茬,压缩你的如厕时间,等等,总之,他们会不断制造一些生活上的麻烦,不让你在里面过得舒坦。有一次,“二板”对我说,让我给“头板”买一套保暖内衣,但还没有到“采买”时间,我被转押到北京市“一看”。不过,他们一般只敲诈那些有钱的在押人,没有钱的人,他们也不去敲诈,只让他们干活。

在用满刑事拘留权的37天后,我被正式逮捕,同时,我从大兴区看守所转押到北京市“一看”,在这里,我被羁押了61天。

马:请谈一谈您在北京市“一看”的生活经历。

余:在“一看”,审讯照样频繁,我被审讯了将近一百次,刚转押到“一看”时审讯时间同样漫长,最长一次审讯到凌晨三点,后来,慢慢地趋缓,但平均每天都会有一两次审讯时间,除了周六、周日警察偶尔需要休息之外。其实整个审讯过程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这种审讯的目的主要就是折腾被审讯者,让你活受罪,同时可能也是在证明他们履行了他们的工作职责。

在12月底,警察还专门安排记者对我进行电视采访,在审讯室,平时也有小型的摄像机对被审讯者进行定向拍摄。但那一次,是一些记者对我进行拍摄的,他们并没有向我出示工作证件,也没有向我亮明身份,在采访期间,由他们负责对我进行提问,由警察逼迫我进行采访。

在此之前,警察还专门就采访的内容对我进行培训,他们把采访的内容事先写好,一共列了十多条,让我背诵,内容大体是:第一是悔过,第二是认罪,第三是谴责人权律师。

一开始我不配合警察这种非法要求,他们就以酷刑威胁我,最后,我按照他们的要求做了,结果,我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因为内心有抵触情绪,我的表情僵硬,不带感情色彩,而且很多内容并不是按警察事先提供的原话去说,采访进行了半个小时,结果那些记者说不行,又重来一遍,但他们临走时还是不满意,至于后来他们拿这段拍摄的片子做了什么,我就不清楚了。

并且在审讯期间,还有一点,预审的警察所做的审讯笔录,很多内容都是我没有说过的,但警察却按他们的思路在笔录上记录了,我拒绝签字,他们就以酷刑相威胁。我之前之所以被警察上酷刑,就是因为此前我一直拒绝配合警察的审讯,整个审讯过程都是“零口供”。因为我之前被用过酷刑,一直心有余悸,被迫在这些审讯笔录上签字了。所以我现在倾向于相信,现在很多刑事案件的审理,警察套取的犯罪嫌疑人的证词,很多都是用这种逼迫、虐待被审讯者,通过屈打成招的方式取得的。人一旦落到警察手里,就相当于失去了任何自我保护的能力,像我,还是律师,懂法律,而且在外界对我的被强迫失踪还很关注的情况下,我面对警察的暴力时尚且如此无力,更何况那些默默无闻的被羁押者了。

马:请谈一谈您在北京市“一看”的日常生活。

余:11月20日,我从大兴区看守所转押到北京市“一看”,在身体检查时,我发现自己患上了小肠疝气,而我在被羁押之前是没有的,而我在进大兴看守所之前患有的中度脂肪肝,却在体检时消失了。

我被转押到“一看”后,被直接送到“一看”西一区的604监室,而西一区是死刑犯监区,我和死囚关押在一起。

这个监室一共关押了12个人,其中有四个死刑犯,其实有五个,但另外一个我始终没有见过面,他一直被关押在医院里养病,是个韩国人,姓金,因为贩毒被判处死刑。这个死刑犯是在12月30日被处决的,就是从我所在的监室走的死刑程序,当时我正在提审,审讯完后回到监室,其他人都在议论这件事情,整个监室弥漫着一股死亡的气息,大家都感到无助,浑身上下都散发着一种恐惧感,我听说这件事情后,感觉死亡第一次距离我自己特别近。本来我被送进这个监室后,一直是睡地板的,就是那天晚上,12月29日晚上,我第一次有机会睡在睡板上,这也是我在“一看”期间唯一一次睡睡板的机会,因为那个死刑犯的陪号去了处决监室陪同这个人最后一晚。

除了四个死刑犯,还有六个陪号,这些陪号也都是已决犯人,其中时间最长的一个犯人在看守所已经关押了八年,他们专门负责看押死刑犯,监视这些死刑犯的一举一动。另外两个,一个是我,属于政治犯,另外一个是一位黑人,是尼日利亚的,他涉嫌贩毒被送进来,但不服看守所的“管教”,换了五六间监室,都无法制服他,最后就把他送进死囚监室来羁押,很快他就服贴了,后来,这位尼日利亚人被判了九个月监禁。

牢头和我讲,死囚监室一般只关押三种人,一种是涉嫌的罪行可能被判处死刑或已经判处死刑的在押人或犯人。一种是陪号,专门用来监视死刑犯,但并不是所有犯人都能在看守所服刑,做陪号的,因为在看守所做陪号可以获得更多的减刑期,一是必须是已决犯人,二是已决犯人里的重刑犯,陪号的刑期一般都比较长,三是有一定的社会背景或社会关系的,其中有一位陪号和我说,他是因为受贿罪遭到审判的,但是自己却必须通过用行贿的方式来买一个陪死刑犯的好差使,想一想也是够荒唐的。

第三种人是政治犯,将那些政治犯送进死囚牢房的目的是为了让政治犯屈服,如果政治犯不屈服,就会给他上手段,具体什么手段我没有见识过,但据牢头说,最轻微的,让那些死囚在你脸上亲一下,就会让你受不了。如果狱警给那些死囚“放根茅烟”,也就是提出去抽支烟,让死囚做什么他们都会愿意,因为他们都已经是必死之人,所以不会有任何顾忌,单单想到这一层,就会让人不寒而栗。那个牢头还跟我说,他在“一看”呆了整整八年,还没有看到哪个政治犯送进死囚牢里不屈服的。

这些死刑犯平时都戴着手铐和脚镣,并且手铐都是死铐,双腕不能活动的,有的死刑犯因为没有马上被处决,往往手铐脚镣一戴就是好几年,因为手长期不能正常活动,连后背的肌肉都已经变形了,软绵绵的,松松垮垮的成一堆赘肉,没有任何力量感,哪怕是摘下手铐,这些死刑犯整个儿也都废了,不可能再像正常人一样活动,我给这些死刑犯们洗过后背。

至于“一看”提供给在押人的伙食,也是非常糟糕的,早上,每人一个小馒头,一枚鸡蛋,一碗粥,还有点咸菜;中午两个不到一两的馒头,一碗菜,菜的量很大,但菜里没有油;晚上和中午一样。

在我进“一看”之前的大概十来天,看守所就停止给在押人“采买”了,不准在押人在看守所买食物,因此,这些犯人的“存粮”很快就吃完了,因为一天的主食摄入量不到半斤,所有人实际上都处于饥饿状态下,在我进去二十天之后,就发生了犯人哄抢馒头的现象,因为看守所每次给监室发放馒头的时候,会多发两三个馒头,而这些多余的馒头,就成为所有人争抢的目标,特别是晚上需要值班的陪号,整个晚上都没有吃东西,所以会感到特别饥饿,包括我和那个黑人,都需要值班,但死刑犯是不需要值班的。

值班时间分为四个班次,晚上十点到十二点,十二点到两点,两点到四点,四点到六点半。我刚被转押时,因为每天晚上都被审讯,回到监室的时间非常晚,审到两三点是经常发生的,所以牢头安排我专门值四点到六点半的班次,而且,值班时是不能打瞌睡的,因此,最初进“一看”时,我每天实际的睡眠时间只有一两个小时。这种状况持续了十多天,后来晚上不再提审了,于是牢头就安排我值两点到四点的班次,这个班次是最不好的,睡得正香的时候突然把你捅醒,叫你起来值班,然后等到四点以后再去睡觉,可能就很难再睡着了。

我刚进去时,头两周不允许和别人说话,有事情只能和牢头交流,并且不能坐在睡板上,只能坐地板,而且不论在“一看”还是在大兴区看守所,晚上睡觉监室里的灯都是不熄灭的,都是长明灯,所以我刚被释放时,形成了一个生活习惯,晚上如果熄灯就睡不着觉,必须打开灯才能睡得着。

在这个死刑犯监室,我负责洗碗的劳动,和我一块洗碗的还有一个囚犯,是个小伙子,二十四岁,他是因杀人奸尸分尸被判的,杀了两个人,被判处死刑,但他还在上诉,后来改判了死缓,据说他的家人因为赔了受害者家属好几百万,达成了一个受害者家人谅解的协议,才被改判的。

不过,我没有看到过他的改判判决书,像这种改判的判决书,看守所不会给其他死刑犯和陪号看到,一旦死刑犯被改判,会引起其他死囚的愤怒和嫉妒,我听说有过这种情况,当一个死刑犯被改判之后,被同监室的其他死刑犯打死的现象。

我在北京市“一看”被羁押61天后,于2015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马:我注意到一种奇特的社会心理现象,在劳教制度被取消以前,如果一位异议人士遭到政治迫害,被劳动教养两年,社会舆论都会表达对劳教制度的谴责和抗议这种政治迫害行为。而在劳教制度取消以后,警方以刑事拘留的方式拘捕一位异议人士,在被任意羁押一年半载以后,再被“取保候审”,候审期限通常为一年,但舆论却会因此松一口气,因为当局毕竟没有通过正式审判而去定当事人的罪行并因此量刑,但在事实层面,受迫害者却同样被非法拘禁或软禁达到了两年,甚至被任意羁押的时间会更长。因此,通过这样的改变,当局达到了与劳动教养制度相同的实际惩罚效果,但在社会心理层面,这种迫害行为却远不如劳教制度那样令人深恶痛绝,作为一名人权律师,您如何评价目前这种刑事拘留及取保候审制度?

余:非常糟糕。在劳教制度被取消以后,目前的刑事拘留制度实际上变成了警察任何逮捕、任意羁押的一种报复、惩罚制度。警察可以在完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抓捕任何人,而现行的刑事拘留制度为警察的滥抓滥捕行为提供了一条合法的通道,并且,在目前的司法体系设计之下,受害者没有任何司法救济渠道。

因为刑事拘留制度完全不受任何约束,即使当事人在被羁押一年半载之后,侥幸获得了一个“取保候审”的司法待遇,但它在法律上也只是一种变更强制措施而已,并不证明被羁押者是无罪的,当事人虽然可以从看守所返回到家中,但正常权利仍然受到限制或剥夺,比如,必须时刻在警察的监控视线之内,必须随传随到,不能离开指定的居住地,等等,实际上,他仍然处于待审状态,仍然属于“犯罪嫌疑人”,哪怕他原本就是一个无辜者。

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不能控告警方的滥权行为,即使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投诉警方的滥权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以“程序还没有走完”为由予以搪塞,不予受理。这和劳教制度不一样,因为劳动教养是警察部门做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一项行政处罚决定,被劳教对象是可以提出控告并可以要求申请国家赔偿的,虽然,被劳教对象的投诉通常很难获得成功,但这毕竟是一种司法救济渠道。

更重要的是,因为“取保候审”制度在法律上实际还处于一种待审状态,警方完全可以以“合法”的理由将当事人重新予以收监,或者,在取保候审期满后的司法审判中,警方可以以找到新的证据为由,定当事人罪名成立,因此,刑事拘留以及取保候审制度实际上变成了警察可以报复任何人的一项迫害工具。

在“候审”期间,哪怕被羁押者老实服贴,配合警方的迫害行为,在取保期满后的司法审判中,法院通常也不会定被羁押者为无罪,因为这样做的话无疑就证明了当初警方的逮捕行为就是违法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定警方当初的抓捕行为是合法的,只是被逮捕者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就这样,通过一系列复杂而又精细的司法程序,把警察滥抓滥捕的滥权行为,转变为整肃那些麻烦制造者的一种合法行为,所有的环节都做得天衣无缝。但实际上,受害者根本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而警方指控的那些事情往往连治安拘留的程度都够不上,甚至警方的抓捕行为完全是任意的,而这些指控的罪行仅仅是为逮捕寻找一个借口,像这种任意逮捕的行为本身就一桩罪行。

马:像这种任意逮捕的行为确实已经成为警方整肃那些反抗者们的一种常态,这是一种非常糟糕的潜在趋势,打个比方,像高瑜女士,她的言论和行为如果放在几年以前,可能根本不会遭到逮捕,但在今天,她却因此被定了七年的监禁。现在她的案件还处于上诉期,哪怕她通过上诉的渠道,获得了一个“保外就医”的机会,却也因此被羁押了近一年半的时间,通常,这还会被认为是一个很不错的结果。总之,在劳教制度被取消以后,当局对于来自民间的异议声音的压制力度不是减弱而是加强的趋势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现行的政治条件和司法体系之下,您认为有没有可能使这种糟糕的局面变得更好一些?

余:如果要改变和制约警察的这种滥权行为,首先,刑事拘留权的决定权不能掌握在警方手里,这种决定权只能由检察机关作出,警方只能有执行权,这样,检察机关和警方之间就会有一个权力上的制衡,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警方的滥权行为,因为检察机关和警方同样可以联手做局,迫害当事人。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警察权得到了空前的膨胀,在“国家安全”的名义下,警方可以任意逮捕任何它认为可疑的人,不需要任何证据,不需要任何法律文书,而新的“国家安全法”几乎覆盖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其次,律师的会见权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允许律师为被羁押者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从而对警方有可能的滥权行为作出有效的监督;鉴于审讯过程中警察普遍存在的诱供、刑讯逼供行为,应该允许律师在审讯现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至少被审讯者在回答警方的审讯内容之前,允许被审讯者有沉默权,允许他向律师征求法律意见,而现在的情况是,任何人一旦被警方控制,相当于他就从此失去了任何用于自我保护的措施,只能听任警方的摆布。

还有,整个审判过程应该对外界开放,允许媒体介入并作自由和真实的报道,揭示案情的真相并且披露庭审现场的真实状况,这样,就会对法院和检察机关形成舆论压力,这种压力会反馈给警方,并促使警方的滥权行为不得不有所收敛。而在当下的司法审判中,与案件无关或关注案情的普通公民很难进入庭审现场,媒体更不可能进行如实的报道,因此,现行的司法审判制度更多地倾向于秘密审判的原则,因为缺乏公开和透明度,司法审判不可能做到公平,也无法达到公正的效果,不仅仅是针对政治审判,对其他案件的审理也同样存在诸如此类的问题。

总之,以上这些举措都是一些临时性的措施,只要当局不想约束警察权,那么,所有这一切都不可能有效地阻止警察的滥权行为,劳教制度被取消以后,当局马上用目前这种刑事拘留制度来取代,而在今后,当社会对这种报复性的刑事拘留制度感到普遍不满时,当局同样会设计出另外一种更隐蔽、也更“合法”的司法惩罚制度来取代现行的刑事拘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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