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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精神障碍在美国辩护成功的几率有多高

最近几天,‌‌“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个词火了,原因是南京宝马肇事案中嫌疑人王季进被司法鉴定认为车祸案发时患有此病,因此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个结论一出顿时引来了网友的一片质疑声,因为这将直接决定对嫌疑人的量刑轻重,很多人因此留言问我美国是否有这类案子,以同样的理由做无罪辩护的成功几率究竟有多少?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并非什么新鲜词,英文是Acute and transient psychotic disorders,在牛津神经医学教科书、美国医学联合会的相关手册上都有详细的描述。作为一种精神病性障碍,该病的特点是起病急骤,病程较短,主要的表现以片段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障碍为主。而且,作为‌‌“暂时精神障碍‌‌”(temporary insanity)辩护中的一种,用‌‌“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做无罪辩护在美国更不是现代才有的做法。

美国最早用‌‌“暂时精神障碍‌‌”成功脱罪的案例发生在十九世纪中叶,1859年国会议员丹尼尔·西克莱斯(Daniel Sickles)在白宫对面的拉法耶特广场开枪打死了他太太的情人、华盛顿特区检察官飞利浦·巴尔顿·基,后者是美国国歌的词作者弗朗西斯·斯科特·基(Francis Scott Key)的儿子,陪审团以暂时性精神失常为由判丹尼尔·西克莱斯无罪,他们认定他是在极度愤怒和嫉妒的状态下开枪杀人的,这是美国第一个由于暂时性精神失常而被判无罪的案例。

那么美国法庭的陪审团是怎样判定一个人是否具有暂时性精神障碍呢?

对于是否有‌‌“精神障碍‌‌”美国法律的判断标准很多,也很具体,例如著名的有南顿测试标准(M'Naghten Test)、冲动控制测试标准(Irresistible Impulse Test)和达勒姆测试标准(Durham Test)等。不过对‌‌“暂时性精神障碍‌‌”,上面这些测试的适用性都有限,因为这种精神障碍的特点是‌‌“短期‌‌”和‌‌“暂时‌‌”的,辩护方只能将当事人的肇事行为和出事前后的行为进行对比,因此证人在‌‌“暂时精神障碍‌‌”案件的辩护中变得十分关键。美国法庭对是否满足‌‌“暂时性精神障碍‌‌”的定性不会只采用一家机构的鉴定结论,辩诉双方都有机会提请各自的医疗专家作证和庭辩,并在法庭回答双方律师的提问,最后由陪审团在法官的指导下综合考量各方面的证词证据,再来决定‌‌“临时精神障碍‌‌”的辩护是否成立。

那么用‌‌“暂时性精神障碍‌‌”在美国无罪辩护的几率究竟有多高呢?

喜欢看美剧的人可能会留下这样的印象,在很多美国电视、电影中的辩护人常能因精神失常被判无罪,但在美国法庭案件的实际判决中,嫌疑人是很难用精神疾病成功做无罪辩护的,而用‌‌“暂时精神障碍‌‌”成功的就更少。有统计数据证实,上个世纪中叶时在美国精神障碍辩护成功的几率较高,但此后逐渐下降,到今天,只有不到1%的刑事案件会去使用‌‌“精神障碍‌‌”作为辩护,而这其中仅有26%的案例被判决无罪。在那些被判无罪的案例中,绝大多数犯罪人此前已被确诊患有精神或神经疾病,虽判无罪但之后将长期呆在精神病医院中隔离治疗,而这其中用突发性‌‌“暂时精神障碍‌‌”的成功案例极少,究其原因是极其难以举证,而陪审团成员会天然倾向于认为当事人有用此做借口逃避法律惩罚的嫌疑。在刑事案件中,只有满足下面两个条件的暂时性精神障碍案例比较容易辩护脱罪,即此前当事人曾被确诊过精神疾病、并在按时服药或进行有效的治疗中;即使曾被确认精神疾病但却没有进行治疗或没有进行有效治疗、继续对社会构成危害的案例,陪审团一般不会因‌‌“短暂精神障碍‌‌”给出无罪判决的。

很显然,在美国用‌‌“精神障碍‌‌”做无罪辩护成功的几率并不高,目前只有全部刑事案件的0.25%左右,就更别说‌‌“暂时精神障碍‌‌”了。最新值得关注的案例是今年初有关科罗拉多影院枪击案凶手和杀害《美国阻击手》原型凶手的判决,精神失常的辩护都没被陪审团认同,难怪判决过后CNN新闻网络的法律分析专家Danny Cevallos忍不住撰文疾呼:‌”再也别滥用精神失常来辩护了(Don't rely on insanity defense!作者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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