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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董事局一致不支持同股不同权

证监会今午发表声明,指董事局一致决定不支持港交所就同股不同权的建议。证监会在长达1300字的声明,逐点反驳港交所早前就“同股不同权”的建议,证监会认为,假如不同投票权架构变得普遍,香港的证券市场及声誉将会受损。证监会又提到,注意到多个月来本地及海外公众对不同投票权架构有广泛讨论及报道,讨论甚至牵涉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声誉,基于公众利益,认为有需要发表声明。

港交所在坚持合伙人制度的阿里巴巴转到美国上市后,便启动同股不同权的咨询,并于早前提出一系列建议,当中提到符合“同股不同权”资格的申请人须拥有非常高的预计市值,但证监会认为,公司规模庞大并不能保证上市公司会公平地对待股东,反而市值大的上市公司如有任何企业失当行为,将可能影响更多投资者,并对市场造成更大的影响,“举例来说,这些发行人有更大机会成为指数成份股,令到指数基金及其他利用公众资金进行投资的‘被动式’机构投资者,在即使基金经理并不赞同这些发行人的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情况下,被迫买入并持有它们的股票。”

规模庞大不代表会公平对待股东

对于港交所建议,申请以“同股不同权”上市的企业,需具备某些与其行业及公司创办人贡献有关的特征,证监会并不认同,原因是依赖监管机构主观判断来厘定哪些上市申请人可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制度,会导致监管上的不确定性,亦可能导致决策过程不一致和不公平。

根据港交所建议草案,只有新上市的公司方能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已上市的公司及日后并不能采用同样的架构。证监会认为,假如不同投票权架构变得普遍,香港的证券市场及声誉将会受损,况且要确保已上市公司不采用“同股不同权”的架构,必须设立有效的措施,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分拆、资产转移或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等安排去回避规管,证监会对于联交所建议的反规避条文是否有效,有重大关注。

判断“同股不同权”资格太过主观

证监会对不同投票权架构的上市公司,收购现有上市资产带来的潜在影响有所关注,“假以时日,若不受限制的话,上市后交易可导致现有上市业务及资产的重大部分被转移至不同投票权架构之下。证监会认为,有关发展在整体上对市场及投资大众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

证监会又特别提到,不同投票权架构的讨论的一个焦点,是与美国就中国内地业务的上市地的竞争,证监会认为,香港的营商及竞争环境受多项因素影响,短时间内可以出现重大转变,“证监会在执行其监管职能时,会考虑长远及短期目标,致力维持公平透明等核心原则,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

营商环境易变应考虑巩固国际金融中心声誉

港交所“同股不同权”第一轮咨询上周五出炉,外界视作港交所欲推同股不同权制度,为阿里巴巴到香港作第二上市铺路。长和主席李嘉诚周二见记者,称应仔细考虑,“我不嬲认为同股同权系啱嘅,外国好多都系同股同权。”长和早前就“同股不同权”咨询去信港交所,信中提到“一股一票”为香港企业管治中重要一环,理应维持,但及后又指应否有特例、如何设限,需各界再作讨论。长和在信中曾两次提及,港交所有必要平衡“新上市”及“已上市”的公司利益,要让两者可在同一水平线上竞争。

证监会全文: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有关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建议草案发表以下声明。

联交所于2015年6月19日就不同投票权架构发表的咨询总结概述了建议草案的部分相关特点,以便就不同投票权架构进行第二阶段的咨询。证监会研究过该建议的更详尽版本。

该建议草案涉及公司以不同投票权架构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证监会董事局一致决定不支持。

董事局的意见如下﹕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须拥有非常高的预计市值

公司规模庞大并不能保证它会公平地对待其股东。市值大的发行人如有任何企业失当行为,将可能影响更多投资者,并对我们的市场造成更大的影响。举例来说,这些发行人有更大机会成为指数成份股,令到指数基金及其他利用公众资金进行投资的“被动式”机构投资者,在即使基金经理并不赞同这些发行人的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情况下,被迫买入并持有它们的股票。

联交所要求合资格申请人具备某些与其行业及公司创办人贡献有关的特征,并将其作为一系列“加强适当性”要求

证监会强烈关注有关建议。有关建议需要监管机构评核上市申请人是否符合“加强适当性”要求(例如上市申请人有否一些不能很容易复制的独特特征;是否有可能维持竞争优势;以及公司创办人的贡献),以厘定公司是否合资格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由于在适用这些要求时只能依赖主观判断,故有其内在的不明确性。一个依赖监管机构主观判断来厘定哪些上市申请人可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制度,不但会导致监管上的不确定性,亦可能导致决策的过程不一致和不公平。证监会不赞成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

只有新的上市申请人才会获准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配以适当的反规避措施)

证监会认为,假如不同投票权架构变得普遍,香港的证券市场及声誉将会受损。证监会所考虑的包括建议草案能否有理有据地限制不同投票权架构获采用的情况,以及是否设有有效措拖以防止不合资格的申请人规避这些限制。

举例来说,根据建议草案,只有新申请人才能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这意味着目前已上市的公司及日后并非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的发行人均不得采用这种架构。要使这一限制发挥作用,必须设立有效的措施,防止不合资格的发行人利用分拆、资产转移或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等安排去规避此项限制。证监会对于联交所建议的反规避条文是否有效,表示重大关注。

单单对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发行人的数目加以控制是不足够的。证监会对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发行人收购现有上市资产所带来的潜在影响有所关注。假以时日,若不受限制的话,上市后交易可导致现有上市业务及资产的重大部分被转移至不同投票权架构之下。证监会认为,有关发展在整体上对市场及投资大众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

此外,建议草案没有解释当中多少项建议的保障措施及条件(例如,创办人是否持续积极参与公司的管理)能够获持续监察,以及监管机构或公众股东可对违反规定的公司采取那些行动。

对不同投票权架构的讨论的一个焦点,是与美国就中国内地业务的上市地的竞争。香港的营商及竞争环境受多项因素影响,并可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出现重大转变。证监会在执行其监管职能时,会考虑长远及短期目标,致力维持公平透明等核心原则,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

证监会董事局注意到多个月来本地及海外公众对不同投票权架构事宜的广泛讨论及报道,并就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声誉的重要性作出讨论。有鉴于此,董事局基于公众利益发表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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