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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不能让好人承担坏人成本

我的一个朋友不久前住院,出院时病历材料和发票都被偷了,十多万元的住院费没办法报销,即使找医院拿到发票底单和其他所有住院材料,能够翔实证明住院的事实和每一笔费用,医保部门还是拒绝报销。他很烦恼,就因为一张发票,几万块钱的医保报销就‌‌“报销‌‌”了。

查询了相关政策,几年前卫生部(当时还没有合并成卫计委)和财政部下发了一个文件,规定医保报销一律只接受发票原件,丢失的不予报销。再一查,这几年丢失发票报不了医保的患者还大有人在,一些想不通的人甚至将医保部门告上了法庭,但由于有两部委的文件规定,法院无一例外都判患者败诉。

两部委为什么会发布这么严格规定?原因之一是前几年出现了一些骗取医保的案例,一些人用同一套资料在不同地方或是不同类型的医保中重复报销。这几年医保基金吃紧,堵住骗保漏洞情有可原,但像我朋友那样无辜的善良者,只是因为意外原因丢失发票,但有足够的材料可以证明医疗事实和支出的,却也被医保拒之门外,这便显得不太合理了。

这种政策的本质是让好人承担坏人的成本——原本是防范坏人的政策目标,由于政策内容的不合理性,最终却使好人受损。这种思维说重了,和‌‌“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极端思维是一脉相承的。

最近关于‌‌“如何证明你妈是你妈‌‌”的话题很受关注,相关新闻接踵而至。有关部门的各种政策常将人们逼到尴尬的境地。现代社会日益复杂化,各种骗局和陷阱层出不穷,为了防止欺诈,人们办事的时候出示一定的证明材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假如政府将所有的证明责任都推给个人,或是要求个人承担无限的证明责任,那么即使不算‌‌“懒政‌‌”的表现,也是治理理念出现偏差的结果。

曾经有报道称,一个人为了办教师证,被要求办无犯罪证明,到了派出所后,派出所要求她首先找教育局开具‌‌“需要无犯罪证明的证明‌‌”。对于公民来说,不管哪个部门,政府都是一家,倒是政府各部门之间相互见外了。许多人遇到的‌‌“证明困境‌‌”恰恰就是政府部门之前‌‌“踢皮球‌‌”所致。不同部门奉行的不是精诚合作的精神,而是相互推脱的状态。

我曾在香港读过书,每年都要续签一次香港签证。如果个人去,便要提供不少证明材料,大部分是学校开具的。直到有一年,学校‌‌“醒悟‌‌”过来,为什么不批量办理?从那以后,只需要学校向香港入境处递送一份名单和续签的信息,等办好后,学生们去领回来就可以了。那么入境处不担心学校保送假材料吗?

作为一个自由港,香港的商事登记非常便利,即使是食品药品进口这类需要较高强度监管的企业,也只需要简单登记审批便可成立公司开展业务。但香港并非不怕受到假材料,只不过相对于事先的严防死守,香港的法律更注重事后严惩,规定递交假材料办理企业登记的,责任人将受到罚款和监禁惩罚。

这种事先把人当做好人,事后严惩不贷的做法,才不至于使好人承受坏人的成本。当然,这种做法无疑要求政府内部有较高水准的信息和审核系统,有较好的执法水平。一言以蔽之,好政府应该承担保护好人惩罚坏人的责任。总喜欢折腾好人的政府,首先得检视自身政策和理念是否出现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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