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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前的山西村政建设

八十年前的山西村政建设,在中国现代史上有很重要的意义,那时凡来山西的人都要谈到山西的村政建设,普遍给予较高评价,山西是著名的模范省,山西村政建设,从1917年开始,到抗战前,已有相当成绩。今天研究区域社会史的人对于当时山西的村政建设也颇多关注。山西村政建设的现代意义,直接与今天中国的村民自治有关。我们都知道村民自治的法律保障,是在彭真主政人大时完成的,他是山西人。他对村民自治的关注,就来源于他早年在山西的记忆。

山西村政建设之所以能搞起来,与阎锡山有很大关系,因为他对这件事特别有兴趣,而他的兴趣又来源于他的留日经历,因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对于日本的地方自治非常关注。我手边有一册《自治模范》,作者是野地金助,译者是刘绵训,光绪三十二年由清国留学总会馆印刷出版,这个时期,正是阎锡山留学日本的时间,他可能受到了这方面的影响。我现在要说的是另外一本书《五台县河边村·村政十年建设计划案》(李秉彝编,1933年1月印刷),线装一册,不是正式出版物,是自费印刷品。前面有阎锡山的序言如下:

日前余归家省亲,村长李君复天,持其编就之河边村政十年建设计划案,请阅于余。余正以省政十年建设计划案业经脱稿,县村计划案亟待分别编拟,尤应赶速编拟村计划案,以为编拟县计划案之张本。因见其所拟,政治经济,相辅并进,尤以经济方面,就本村实况,虽迁就现状,规定增进生产之普遍办法,而纲举目张,应有尽有。各项章则,尤大致齐全,苟能确实循序进行,不难日起有功。兹为全省各村编拟计划便利计,将河边村计划案作为榜样,印发各村,以资各自编定计划案之参考,所望全省各村,分别各就本村实况,就应兴应革,编拟十年建设计划,并脚踏实地,照所定计划确实办理,将来村建设必能有成也。

书后附有阎锡山一篇关于全省村政建设的讲话,可见他对此项工作的重视。这本书中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村政建设的设想和计划,它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落实,我没有注意,只从它所设计的村政方案来评价,我以为是非常有远见的一个地方自治法规,今天的村民自治规则,我是看过的,二者比较,可以发现中国人对于地方自治的追求,水平远不及八十年前,至少在理论设计上,这个地方自治的理想,不但符合中国的实际,而且整个自治的理想,是以现代西方宪政理念来设计的。现代宪政思想的核心,主要在对权力的制衡,可以说,没有制衡的权力很难谈得上有现代性。

我们从《河边村组织暂行章程》规定中,可以看出,作为村级自治组织,它的设计非常符合中国北方农村的实际。它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村民大会,村民大会之下还有一个家长会。它的行政机关是村公所,所有的权力都是要受制约的。他们设计的村自治组织分别为

1、村民大会或家长会议。
2、闾邻居民会议。
3、闾邻长会议。
4、村公所。
5、调解委员会。
6、考评委员会。
7、监察委员会。
8、保卫团及公安团。
9、经济建设董事会。
10、各项合作组织。

村政权属于全体村民,由村民大会行使,在村民大会不易集合期间,暂由家长会议代之。中国北方农村为小农经济,一家一户,是基本特点。所以村政建设方案的设计,主要是从中国北方农村的实情况出发的,阎锡山对这个方案的评价,也认为它比较实用。河边村是阎锡山的故乡,在当时的村政建设中,有比较完备的设想。他们先订立了一个自治公约(以五权宪法精神为主),类似于国家宪法那样的东西,在这之下,再根据地方的实际订出适合于村政建设的方案,有很大的灵活性。

根据《河边村自治公务人员选举暂行规则》,村民每五家应合议推选邻长一人、候补邻长一人。凡常住村中之识字男子,年在二十岁以上,四十岁以下、热心公益者,皆得当选为邻长。每五邻应合议推选闾长一人,候补闾长一人。凡常住村中之识字男子,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热心公益者,皆得当选为闾长。每六闾应合议推选村副一人,候补村副一人。凡常住村中之识字男子,年在三十岁以上,五十岁以下、热心公益者,皆得当选为村副。选举单位闾邻家等之配组,由村公所预定之。村民大会就是由这一家一户直接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的,中国农民是很知道代议制的好处的。

谁来制约村民大会的权力呢?是村监察委员会。每五闾或四闾应合议推选监察委员一人,候补监察委员一人。凡常住村中之士绅,年高望重能主持公道者,皆得当选为监察委员。邻长闾长村副监察委员之任期,均为一年,并得连选连任。一闾之事,由全闾居民会议解决。一邻之事,由全邻居民会议解决,但不得与村务会议之决议案抵触。

监察委员会设委员五人,掌管纠察弹劾审计事项。按闾数平均推选公正士绅组织,该五委员互推一人为委员长,召集开会之责,并为开会时之主席。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是:监察村公务人员溺职等行为;初审村预决算;审计村财务事项;监察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如有特别事故,得开临时会。村财政收支及事务执行有不正当时,监察委员应提出弹劾于村民大会。监察委员有探询村公所所处置之一切事件经过及列席村公所会议之权。监察委员会检举村长副、及各公务人员违法失职情事时,得自行召集村民大会。监察委员会在村民大会未组织前,对家长会议负责,失职时亦由家长会议依法定程序罢免之。请特别注意这一条:现任村公务人员不得当选为监察委员。

关于村政之实施,由村长召集闾长会议,由闾长召集邻长会议,或径由村长召集闾邻长行之。村公所是村民大会的行政机关,由村长一人、村副四人组织之,掌握全村政权。在实行自治的初期“村长暂由外聘,以资指导”。

通过以上一些法村民自治则的部分内容,可以看出,中国农村自治的水平,根本就不是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不可以实行,关键是有没有诚意,而不是农民的文化水平问题,自治在一定程度上与文化水平没有必然关系。

有人认为农民文化水平低,完全的地方自治难以实行。其实中国农民是最聪明的,我看这本书的感觉,认为中国农民的宪政水平不但不低,而是很高的,因为他们制定自治法规的逻辑,和美国制定宪法的逻辑完全相同,虽然是学来的,但这也非常了不起。比如,在村民大会之外,它还设计了一个家长会议。在村民大会不易集合期间,家长会议就成为全村的最高权力机关,家长会议每年开常会两次,在三九两月举行,由村长召集,如有特别事件,经村长认为必要,或有十分之一以上家长请求,由村长召集临时会议。中国农民对代议制的了解,不比美国人低,因为这是人类的常识,是人就会明白。村长是家长会议的主席,但关于村长本身事件,其主席就要由到会的家长另外推出。家长会议的权力是选举及罢免村长副或其它村公务人员,创制及复决村中一切法规;通过关于本村一定期限内之一切建设计划;审核村预算决算;审议村公所主持请议事项;审议所属各闾邻或村民提议事项。

山西村政建设的历史材料非常完备,我曾在一个朋友处看见过,线装一函,其它材料也相对易找,虽然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特别是土地制度与过去大不相同,但在对地方自治和自由民主的追求上,今天的中国农民和八十年前的中国农民,认识水平只高不低,追求更加强烈。这些历史遗产的价值,应该为今天所用,就我个人对中国北方农村的有限了解,八十年前的村政建设方案,大体没有过时,就和我们今天看二百年前的美国宪法一样,时代发生了变化,但基本精神是不变的,因为那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文明结出的硕果。

(摘自《改革内参》,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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