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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选他们代表大陆人民了

香港媒体最近有一则‌‌“奇怪‌‌”的报道:说是大陆游客疑在台北101大楼为抢厕所而打架。

这个消息,在微博上引来诸多评论,主要有两类:有骂港媒无聊的,有骂游客给大陆丢脸的。你知道,在网上,骂人也是一种自由。但我实在不认同大陆游客在台湾打架就是给大陆丢脸这种说法。

两个大陆的人,在大陆打架,大家一定觉得小事一桩,不会有人认为打一架就能到给国家丢脸的地步;那,为什么打架的场地换到了宝岛台湾,就给大陆的丢脸了呢?难道两个大陆人,一离开大陆,就成了大陆的‌‌“代表‌‌”?你以为他们是人民代表啊,我们也没投票选举他们代表大陆人民啊。

同样的道理,如果两个河南人在北京打架,作为一个河南人,我绝对不认为这两个河南人的打架行为‌‌“给河南人丢脸‌‌”。

当然啦,如果我在北京‌‌“学雷锋做好事‌‌”,我也决不会认为我在为老家争光。因为,老家人民从来没有用一个什么机制授权我代表老家人民。

我在北京的报纸看到这样一个案例,河南省扶沟县的李高峰夫妇,从2001年起进京打工。李高峰在所居住的八里庄街道,‌‌“义务‌‌”干了很多好事,清理河道,捡垃圾,巡逻,抓小偷,清除小广告——以至于,他感动了有关部门,一家三口获得了北京户口。报道中说,他家‌‌“孩子上学终于有了保障‌‌”。你看,李高峰的光荣只属于他一家,他孩子在北京上学的机会,不可能分享给其他来自河南的民工子弟。

就是这么简单,一个不被授权的人,只能代表他自己。即便是授权,也要经过公认的程序。

那么,现实中,为什么我们很容易认为那些在境外做了不光彩的事儿的‌‌“同胞‌‌”,给我们丢脸呢?应该是一种‌‌“自觉的集体主义‌‌”在作祟吧——自觉地把自己装入某一个集体,自觉地把自己当成集体的一员,甚至,毫不设防地,让别人代表自己,毫不介意地,认同别人的‌‌“代表‌‌”身份。

碰巧,今天见到一个朋友。她春节带着家人去了台湾。由于带了11岁的孩子去度假,家长特别注意培养和教育孩子待人接物的‌‌“素质‌‌”。整个度假的过程,与当地的司机和导游以及酒店老板相处很好。以至于临别时,60多岁的台湾司机都落泪了。她能够感觉到,接触到的台湾人对他们一家人的尊重和赞赏。

我为这个朋友高兴,但还是没有认为,这个朋友‌‌“替大陆人民争光了‌‌”,当然我也没有认为她为我争光了。嗯,如果我那样认为,你一定认为我‌‌“不要脸‌‌”。——光荣只属于他们一家。我们不必为别人的丢脸感到丢脸,也不必为别人的光荣而光荣。

那种未经允许,就自觉维护民族、国家尊严的潜意识,那种将一起个人行为上升到‌‌“家国意识‌‌”的意识,往往是一种自以为是,也是一种自我丧失。

这么说,就没有人能代表别人了?当然不是。大会堂里的人,就能代表别人。

你知道,眼下到了三月,开全国两会的季节。来自全国各地的人民代表,聚集在大会堂议论国事。这些人都是代表人民来开会的。他们是法律确认的具有资格的人民代表。他们代表各个选区的人民,坐在一起,然后代表整个国家的人民。

遗憾的是,大多数人,不知道坐在大会堂代表自己开会的那个人具体是谁,甚至,甚至不觉得那些人代表了自己。以至于,有哪个代表说了‌‌“丢人‌‌”的话,没人觉得他在给人民丢脸。同样,即便有代表说出了‌‌“人民心声‌‌”,好像也没有人觉得给那个代表给人民‌‌“长脸‌‌”。这算是一种‌‌“集体无意识‌‌”吧。

一会儿特有集体意识,一会儿又集体无意识,人民群众中的这个现象,挺有意思。

事实很简单:你没有选举赴台的大陆游客代表大陆人民,却为他们焦虑是你自作多情——代表大陆人民的人正忙着开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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