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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彪:呼格吉勒图等死刑错案是整个司法制度造成的

两桩近20年前的死刑判决案近日重回中国公众视线。相似的悲剧背后是否也有相似的导致悲剧的因素?两个鲜活的生命因为司法错误而夭折是否能唤醒中国人对死刑判决的不可逆转性的认识?我们电话采访了目前在美国哈佛大学担任访问学者的中国知名维权律师滕彪先生。滕彪也是中国首家以废除死刑为目的民间机构北京兴善研究所的所长。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等法院就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布原审被告人无罪。但此时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已经被执行枪决18年。几乎同一时间,12月12日,中国最高法院要求山东省高级法院对当初由河北省高级法院终审的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进行异地复查,但聂树斌本人已经在19年前的1995年被执行死刑。呼格吉勒图案和聂树斌案都发生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也都因为真凶在数年后现身而成为众人瞩目的冤杀案,但冤死者的家人也都经历了近十年的努力方才获得司法当局复审、复查的决定。

“在我看来,像呼格吉勒图案和聂树斌案中的一些法官和检察官甚至构成杀人罪,因为他们明知这样的判决会造成执行死刑。”

一系列法律之外的因素影响着案件审理的结果

法广:呼格吉勒图案和聂树斌案发展的过程有很多相似之处。案件几乎发生在同一年代,案件后来的发展也非常相似。从这些相似之处来看,两桩案件成就的原因是否有共同之处呢?类似的死刑错判在中国并不是第一次,这其中是否有更深层的原因?

滕彪:有。这种令人悲愤的死刑冤案、错案是整个司法制度造成的,如果中国的司法制度能够稍微正常一些,或者在某一个环节有一个正常的纠错机制,都不会发生这种非常极端的悲剧。

具体来说,中国的司法制度不独立,就是说法官不独立,法官断案不是根据法律或者证据独立判断,而是要受很多外来的干涉,比如公安局、政法委、维稳办等这些外面的权力部门的干涉。还有就是所谓的“严打”政策。1983年的“严打”中,死刑冤案、错案特别多,很多(案例)直到今天都没有揭露出来。九十年代中期也有“严打”。严打的时候就更加不讲程序、不讲证据,有时候还会有死刑判决指标,这就使得法官判案难度更大。另外一个因素是“命案必破”的政策,也就是发生凶杀案这种比较恶性的刑事案件的时候,上级往往会限定期限,要求在期限内找到真凶,如果找不到,办案人员就可能会有麻烦,比如不能升迁或拿不到奖金等;反之就会立功受奖。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之下,那些具体的公安办案人员就会找替罪羊,通过刑讯逼供等方式逼取口供,等于是公检法联合制造假证据,把案件做成。就是说,是整个司法体制造成了这样的错案冤案……

法广:就是说有一系列法律之外的因素在影响着一个案件的结局?

滕彪:对,有大量的司法之外的因素,包括破案,包括所谓的“政治稳定”、包括公安人员的政绩考核,等等,这些因素都在影响案件的最后结果。还有,律师制度也不完善,在呼格吉勒图案中,律师都没有做无罪辩护,这么明显的错案,律师竟然做有罪辩护!就是说律师的权利也得不到真正的保障。

法广:聂树斌案和呼格吉勒图案都发生在九十年代中期。这个时期也正是中国公检法开始重建的阶段。在此之后,中国开展了相当多的司法改革,比如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死刑罪名也在减少……那么,在二十年之后,导致聂树斌案和呼格吉勒图两桩死刑错判冤案的体制性的原因是否有所减少呢?您刚才列举的体制自身的问题如今是否依然存在呢?

滕彪:您刚才提到的司法改革措施,包括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还有一些包括证据制度的改革等应该是得以让类似聂树斌案或者呼格吉勒图案的案件有所减少,从我做律师实践的经验来看,类似的案件不像83年或者九十年代中期那么多。但是,从整个的司法制度角度来讲,造成这两桩悲剧的体制性原因并没有变化,司法仍然不独立,公安仍然可以干涉法官的审判,而且,(公安)经常性地使用酷刑,非法证据很难得到排除,律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等等,还有“命案必破”,还有其他权力部门对司法过程的影响,这些大的根本性问题都没有什么变化,所以,类似聂树斌案的悲剧并没有被杜绝,现在还在产生,只不过比过去好些。

法广:这些死刑错判冤案显示出死刑判决不可逆转的性质。这些吸引媒体特别关注的重大案件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民间舆论改变对于废除死刑判决的立场?

滕彪:这个影响非常有限。当然,像呼格吉勒图案,人们群情激奋,要求纠正错案(聂树斌案至今都没有得到纠正),要求追惩当年制造冤案错案的责任人……民意在这一点上非常一致,而且非常强烈。但是,废除死刑涉及的问题更复杂。大多数人还是很难接受废除死刑的理念,他们觉得只要没有判错,死刑还是可以接受的,对于一些人来说,死刑还是必须存在的。

中国现在是全世界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占全球执行死刑人数95%以上。但不仅仅是民众的思想构成废除死刑的阻碍,而且,整个的政治体制也需要通过死刑来维持其自身的威慑力。

“呼格案中一些法官、检察官甚至构成杀人罪”

法广:您刚才提到在这些重大的死刑错判冤案中,舆论中有要追惩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要求。中国的司法制度如今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去追究这些错案的责任者?又有多少决心去追究这些责任者?

滕彪:这要从两方面说。一方面,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枉法裁判罪”可以是追究责任人的法律基础,而且在实践中,也有过追究“枉法裁判罪”的案件。但是,像这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追究责任者的案例还是比较少。实际上,这项“枉法裁判罪”也不是很重的罪名。在我看来,像呼格吉勒图案和聂树斌案中的一些法官和检察官甚至构成杀人罪,因为他们明知这样的判决会造成执行死刑。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些案件中)有些人应该按照杀人罪来追究。

另一方面,当局是否有决心去追究这些责任人,我觉得这是很成疑问的。因为这样的体制造成了大量的冤案错案,如果都追究的话,整个司法体制都可能陷入瘫痪。另外,如果按照法律追究所有公检法责任人的话,具体的刑事案件侦查、检察、审判就会受到影响,当局会害怕公检法的人员会闹情绪、怠工、不去抓犯罪分子,等等。这还是体制性的因素,使得现在有法律基础可以追究责任的情况很少发生。

法广:在呼格吉勒图案中,在法院重审改判,宣布他无罪之后,内蒙古高级法院院长胡毅峰个人向呼格家人送去慰问金三万元人民币。您怎么理解这种举动?为什么是法院院长以个人名义给家属送去慰问金呢?

滕彪:中国有国家赔偿法,但是在实际执行的时候,大多数的情况都得不到国家赔偿,有资格要求国家赔偿的人要真正拿到这笔赔偿也非常非常艰难。但我觉得应该按照国家赔偿法给予切实的赔偿,另一方面,也必须要追究那些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才是依法治国的思路。法院院长以个人的名义送慰问金,看起来是有同情心,实际上也是一种掩盖责任、和稀泥的态度。

我们在2010年成立了一个北京兴善研究所,专门收集和关注类似聂树斌案这样的死刑冤案,有很多像呼格吉勒图、聂树斌、滕兴善等已经被执行死刑、后来发现是错案的案例,还有更多的被判死缓关在狱中的案例,有人被关了十几年,有人被关了二十年,但案件至今没有得到纠正,像承德案、江西乐平案等大量案件始终没有得到纠正。所以,我希望能加快纠正死刑冤案错案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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