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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律师生涯中最“顺心”的案子

开心,奇葩,郁闷,每天都层出不穷。但是有一个案子,应该在很长的时间里,算是我最‌‌‌‌“顺心‌‌‌‌”的事情吧。

刚入行不久,接手了一单刑事案。案情很简单,初来澳洲的移民夫妇两人,被骗血汗钱,讨债时有稍许拉扯,控Assault(攻击)。证据包括摄像头录影。那个骗子也就是手臂有些红印,不过在法律定义中,也算是受伤。

一般来说这样子的案子,只要好好认罪,很大的机会能够得到法官的谅解,不予惩罚,也不留案底。可是因为心中太委屈,委托人始终都坚持自己没有错,更没有犯罪,坚决不肯认罪。于是只好上庭审理。

开庭前几分钟,检方主动过来通气,也认为此案情有可原,不过事实清楚,他们也没法撤案。不过他们认为只要认罪,基本能得到法官谅解,检方也同意不会提出异议。(与美国不同,澳洲检方无权直接与被告达成认罪协议plea bargain,自行量刑)。

可是就算这样子,委托人还是不肯认罪。于是形势变得很尴尬,一方面,如果认罪,那么基本上有把握争取到完全谅解,另一方面,如果不认罪,那么被定罪的几率十分高,一旦定罪,法官也不能以认罪为理由提出谅解。

就样子硬着头皮上庭了,简单向法官陈述完案情后,正式审理前,没想到法官主动说:‌‌‌‌“作为一个移民国家,我们为自己的移民身份感到自豪,更应该张开双臂欢迎所有的新移民,用我们引以为傲的文化与制度给他们最好的支持。如果他们受到了不公,我们应该自责。可是法律无情,我无法改变,但是我愿意给他们最‌‌‌‌”宽大‌‌‌‌“的处理。‌‌‌‌”

基本上,法官的意思就是说如果认罪了,他就愿意给以完全的谅解(只不过他没法在定罪前就做出这样子的判决)。向委托人转达了法官的意思后,老婆开始有些动摇,但是老公还是顽固。这种情况下法官竟然破天荒的将两案分开处理,并同意让老公旁观老婆的案子(一般来说是必须完全分开的。)后来老婆终于同意认罪,法官只说了一句:‌‌‌‌“欢迎来到澳大利亚,你可以走了,希望你能更多的接触到这个国家的善良。‌‌‌‌”听到这些,老公也终于愿意认罪。

这个案子虽然在很大程度我一直都觉得处理有所欠妥,毕竟感觉是检方,法官和辩护律师一起诱导被告认罪。但是另外一方面来看,最终的结果是对被告最好的(不留案底,无惩罚,而且省了一到两天的庭审),我至今也想不出会有更好的处理方式。

另一方面,也让我第一次感受到了,法律,正义,公平,善良之间的冲突。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这句话并不是叫人去钻法律的漏洞,而是告诉法律人,作为法律的使用者与拥护者,不能只看条例而忘了人性中宝贵的善意。

收到很多评论,很高兴能这个故事能够引起大家的思考。法与罚,善与恶,好与坏,很多时候的界限都很模糊,大学时澳洲高院Justice Kirby 来给我们讲课,形容这是‌‌‌‌“drawing on the sand‌‌‌‌”。其实我觉得很多事情不一定要有绝对的对错,能引起思考就是最大的价值。

补充一点背景知识,关于Common Assault (普通侵犯)@Seward Zheng 在评论里说的很正确,这个案子涉及的是普通法系中的‌‌‌‌“普通侵犯‌‌‌‌”,这个罪甚至不需要涉及到人身伤害。只要A 故意,或者不计后果的行为,让B 感到自己会马上会受到非法的暴力侵害(An act by the accused which intentionally,or recklessly,causes another person (the complainant)to apprehend immediate and unlawful violence)即可。这个罪名也包括了实际进行物理攻击的行为(Battery)。

而如果对B 的攻击造成了实际伤害(Actual Bodily Harm),那么就可以罪加一等,变成‌‌‌‌“造成实际人身伤害的攻击‌‌‌‌”,再高还有‌‌‌‌“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等。而人身伤害的定义很很广,只要有物理伤害,瘀青,红印,都算是伤痕。

可以说‌‌‌‌“普通侵害‌‌‌‌”是一条适用性很广的罪名,也是普通法系里人身侵害类最轻的一条,也是因为如此,往往在这种案子里面法官的量刑标准会非常的宽松。

虽然很多人会觉得这样子的一条罪名实在是太严格,但是我个人认为这一条‌‌‌‌“普通侵害‌‌‌‌”罪订下了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最底线,最大限度地保护大家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法律虽然严酷,但是法官给予‌‌‌‌“谅解‌‌‌‌”的权利,以及律师的辩护职责都起到了很好的平衡作用。此案中,通过认罪,让被告认识了法律的底线,又通过谅解,维护了公平。我觉得是最满意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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