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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不但是以党代法,更是以恶治恶

一年一庆今又庆,中共六十五年国庆的一个最大看点就是习近平借国务院名义举行的招待会之机,把包括江泽民和胡锦涛在内,除周永康之外的前三届退休政治局常委全都招集到场,“三代同桌”,其乐也融融,令一直相信抓周永康不是反腐“句号”的外界人士大失所望。君不见,除了被党内外公认为周永康和徐才厚背后的“老老虎”的江泽民在头晚的国庆文艺晚会和次日的国庆招待会上接连享受了两次现任总书记的毕恭毕敬,近来一直被外界热炒为“王歧山打虎的下一个目标”的李鹏,温家宝、贾庆林、曾庆红等也都被安排与习近平为首的现任七常委同桌共饮。虽然从副国级位置上退下来的“老同志”们没有被官方媒体一一点名,但从央视的现场实况报道中用心关注,就会发现不但郭伯雄也和江泽民、李鹏等人一样接连两天在文艺晚会和招待会上露面,央视也还专门给了回良玉一个短短的镜头,以证明他至迟到十月一日还没有象周永康一样被中纪委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交待问题”。可见,退休的“大老虎”也好,“老老虎”也好,习近平和王歧山似无计划一个接一个地抓下去。至于已经抓出来的徐才厚和周永康,前者已经在四个月前被宣布开除党籍,“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后者依惯例也应该是在本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或会前被宣布党内处理结果。

就在中共官媒奉命对外发布四中全会召开时间的当天,还有北京的记者朋友透露说周永康就算在这次会议期间被公开宣布开除党籍,被“司法处理”也还要假以时日,因为他的案情要远比当年的陈希同案复杂,整个调查处理过程和当年的陈希同案拖得一样长也不足为奇。

人们都还记得当年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是在1995年4月因时任北京市常务副市长王宝森自杀案件引咎辞职的。继而,江泽民主持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宣布将将陈清除出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保留党籍以观后效。对其经济问题,继续进行审查。

结果,就这一句“继续进行审查”就拖了整整两年时间,直到1997年8月29日,江泽民政权才对外宣布经中央纪委决定并报中央批准,开除陈希同党籍。

被开除党籍的半年后,1998年2月27日,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和玩忽职守,决定将陈希同依法逮捕。

接下来从被批捕到被宣判的过程就短得多了,前后只有五个月的时间。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 3 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 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 6 年。赃物没收上缴国库。

当时,在中共政权对外宣布陈希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之后,已经继承了陈希同当年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职务的贾庆林反应最快,立刻为此专门召开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在对判决“表示一致拥护”的同时,还宣称“司法机关对陈希同案件作出严肃公正的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体现了党中央从严治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

是否真的已经“从严治党”暂且不论,而陈希同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不但不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是赤裸裸的“以党代法”。日后无论是陈良宇还是对薄熙来案件的处理过程,都沿用的是这个“处理陈希同模式”,不但是以党代法,更是以恶治恶。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希同案进行了所谓“公开宣判”,宣布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从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被监视居住之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问题是,身为前中央政治局委员兼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早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结束之时即已经失去自由。而这个时间,距离后来宣布的刑期起始日期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相隔两年四个月。之所以不把这两年四个月时间折抵陈希同的服刑时间,道理就在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宣布对陈希同实行“监视居住”,是由北京市检察机关进行的,从中共现行法律条文中,尚能够找得出依据来;而对陈希同在此之前被即已经被关押的两年零四个月时间,没有办法依照法律条文作出解释,所以只好装傻。

至于陈希同本人,即使是在“认罪服输”的前提下,也不可能对这两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到底算什么”不管不问。有消息说,北京市法院系统把陈希同提出的这一问题推到了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则表示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之前,陈希同的案件并没有从中纪委系统移交到法律部门。

北京市检察机关曾奉劝陈希同:按照中纪委同志给我们的解释,在我们检察机关受理你的案件之前的两年零四个多月时间里,中纪委和中央办公厅只是奉命对你采取“保护性措施”。如果你陈希同一定要在这个问题上“较真儿”,建议你在自己的案子终审判决之后,再给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写信。届时,因为你已经被收监执行,我们检察机关和法院在你案子上的工作也正式结束了。你只能通过监狱管理部门向中纪委递交你的陈诉信,至于中纪委是否会对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答复,我们想过问也没有可能。

日后有陈希同自己的口述内容证明,陈希同当年拒不接受法庭对他贪污与渎职罪的指控,明确表示:“判我贪污罪,可实际上我一分钱也没贪污;渎职罪,一个罪证也没有。”

笔者当时曾听国内朋友透露说:根据统战部搜集到的“党外人士”对陈案处理结果的反映,至少在以下几方面的反映使得中共高层十分尴尬。

首先是认为陈希同案的处理程序,违反司法独立的法制原则。

许多党外人士均表示,从中纪委《关于陈希同问题的审查报告》内容看,其中开列的陈希同所犯下的种种罪行,当然是严重触犯了国家刑律,不但应该绳之以法,而且应该从严惩处。但是,中纪委的报告行文“鉴于陈希同的有些问题已经触犯刑律,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一段,无疑会给外界以“党大于法”甚至“以党代法”的感觉。

在这个问题上,一些党外人士的质疑,与陈希同的陈诉内容可谓“不谋而合”。陈希同本人也曾以书信形式抗争说:既然是要“依法治国”,那么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的原则,任何人的行为涉嫌触犯刑律,都应该由司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处理,同这个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党派是否决定施以党纪,及所任职单位是否应该施以政纪,没有关系,更不应该有先后顺序。

如今已经作古的陈希同生前的谈访录已在香港出版,为该书作序的吴国光教授表示:“陈希同访谈录处处都在显示中共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荒谬和荒唐。”然而陈希同致死可能都没有认识到,他的人生成于中共体制,也败于这个邪恶体制。特别是在89年全国范围内掀起的六四民主运动,其目标本是把中国向现代民主社会推进一步,但陈希同出于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紧跟邓小平,把全国的民主运动诬蔑为动乱和暴乱,动用军队,进行血腥镇压。这说明陈希同的遭遇,就像刘少奇当年在延安把毛泽东捧上神坛,后来却被毛泽东置于死地一样;陈希同一辈子对中共死心塌地,为维护这个荒谬的政治体制出力卖命,晚年却被这个体制无情地摧残和折磨!

如今看来,吴国光的这番评价无论是用在薄熙来身上还是周永康身上——特别是周永康身上,真的是十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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