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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陈氏捐哈佛3.5亿看美国慈善管理

中国香港地产商陈启宗、陈乐宗兄弟近日向美国哈佛大学捐赠了3.5亿美元,创下哈佛大学378年校史上最大单笔捐款。这笔捐款是通过陈氏家族总部位于波士顿的晨兴基金会捐赠的,捐款将进入哈佛大学320亿美元的捐赠基金中。有读者会问,陈氏兄弟为什么要通过自己的基金会捐赠?美国对慈善组织是怎样管理的?

美国不像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有慈善法,美国对慈善组织及捐赠的管理调节主要靠《国内税收法》。美国规定,慈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慈善组织不得有政府背景,不得参与政治活动(如资助各类政府公务员的政治选举,参与政府的各种活动)。

美国把私人慈善组织称为‌‌“私人基金会‌‌”,并规定私人基金会的资金必须来源于单一渠道,可以是个人,可以是家族,也可以是一个公司,如洛克菲勒基金会,比尔与美琳达·盖茨基金会等,私人基金会不得在社会上向公众募捐。公共慈善组织可以在社会募捐,如伊丽莎白-格拉泽儿童艾滋病基金会、美国癌症协会等。

慈善组织的捐赠并不能当然地享受免税,只有按公司、信托、无固定组织形式的慈善组织方可申请免税,并且要求慈善组织章程必须严格把慈善活动限制在单一慈善目的,不得有任何其他经营性活动,注册时和以后募集的资产必须永久用作慈善目的,不得改变其用途。

只有经国税局审查并获得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免交所得税,并在年度报税时填写国税局的‌‌“990表‌‌”。美国税法规定的可以免税的慈善行为必须是:救济穷人,促进宗教信仰,发展教育和科研事业,建造和修缮公共建筑、纪念性建筑、古迹等,减轻政府支出项目,增进社区和谐,消除歧视和偏见,捍卫人权和公民权利,矫正社区退化和少年犯罪。

陈氏兄弟通过自己的私人基金会晨兴基金会向哈佛大学捐赠3.5亿美元,遵守了美国慈善法规,这笔钱就可以免税。

美国‌‌“单一慈善目的‌‌”的规定非常重要,即慈善必须是无条件的,不要求回报的。假如某地发生地震,一建筑拆除商以慈善的名义捐款500万元,但要求震区政府把房屋拆除工程交给他,以此谋取巨额利润。这就不属于慈善,而是一种利益交换,用芝麻大的利益去置换西瓜大的利益。还有,如果捐赠者要求接受捐赠的单位以捐赠者的姓名命名一个机构或一个项目(接受捐赠单位主动提出以捐赠者姓名命名的除外),这也不叫慈善,因为捐赠者是用金钱买荣誉,这也是一种价值交换。

美国慈善组织完全公开透明,捐款、会员会费、管理人员薪酬、慈善开支去向每一笔都有记录,任何人都可以查阅。2014财年,美国红十字会捐赠总金额为33.6亿美元,是美国捐赠金额最大的慈善组织,美国食品救济组织捐赠18.9亿美元,名列第二。

中国没有慈善法,而税法对公益捐赠的规定过于笼统,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就是说,如果企业公益捐赠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仍要交纳企业所得税,这就压制了企业公益捐赠的积极性。

由于缺乏对慈善的监管与调节手段,骗捐、诈捐、强制捐款、违规使用捐款等事件时有发生,玷污了慈善事业。为此,中国应尽快出台慈善法,让慈善事业走上法制轨道。慈善机构必须是民间组织且从事单一慈善事业,收支必须公开透明,不得有政府背景,不得从事任何政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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