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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莫须有”到“箩筐罪”

宋代奸相秦桧要构陷岳飞妄图颠覆政府,把他抓了起来。韩世忠不服,问秦桧有何依据?这位宋王朝的总理便以“其事体莫须有”以对之。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这件事也许有”。从此“莫须有”便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定罪逻辑。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权势者在给人定罪上也“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其中我朝的“箩筐罪”更别具一格。

罪名如箩筐,什么都可往里装

箩筐可盛各种杂物。可能是受此物的启示,有关部门便创造出了一种箩筐式的罪名,什么事都可往里装。在我天朝史上,资格最老、名气最大的“箩筐罪”自然首推“反革命罪”。只要你在中华民国政府中担任过任何公职,甚至小到一个保长(不及当今的一个居委会主任),甚至是抗日的将士,都可通通定为“历史反革命罪”。你几个人哪怕在一起组成了个读书会,就可给你定为“组织反革命集团罪”。你若说了几句不满当局的话,哪怕是无心的,就叫“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你若用收音机听了外国或台湾的广播,就叫“反革命收听敌台罪”。现居美国的劳改基金会主席吴弘达博士与笔者当年“犯”的就是此“罪”。一个地主成份的人失手打了一个贫农成份的小偷,便叫“反革命阶级报复罪”。一个富农去向一个农民讨债发生争执,就被定为“反革命反攻倒算罪”。对毛泽东稍有不敬,哪怕是无心的也就成了“反革命恶攻罪”。此外更有什么:反革命黑帮、反革命暴乱、反共分子、反党联盟、阴谋反党集团、反动学术权威、反党反社会主义、反马克思主义、反军乱军……这个“反革命罪”真不愧是“有容乃大”,比“莫须有”更能充分体现出天朝罗织成狱的非凡本领。

当然,中国的“箩筐罪”也决不止这些。上世纪八十年代“严打”运动中独领风骚的“流氓罪”又是一例。这个罪名也是包罗万象,随意认定,把任何官方看着不顺眼的事都以“流氓”罪之。而且荒唐到既可判几年徒刑也可杀头。一九八三年陕西青年马燕秦、惠利名、韩涛等几个青年男女在家中聚会、喝酒、跳舞。因当时住房狭窄,玩累了就在房中东倒西歪睡着了。后来竟以流氓罪被捕,马燕秦等三人竟被判死刑遭杀害。这事在半官方的《百度》网上都可“搜索”得到,不是什么“境外敌对势力造谣”吧?更为奇怪的是一九八三年与笔者同在四川省第四监狱的一男囚叫陈绍章,因与同队男囚发生同性恋,也以流氓罪被枪毙。而两年后陈绍章被其原判法院平反宣告无罪。由此可见,中国的这种“箩筐罪”真不知冤判、滥杀了多少人。后来当局终于不得不被迫取消了“流氓罪”。而“反革命”罪也被巧妙地“改装”成“煽动颠覆政府罪”。

数“箩筐罪”再看今朝

然而正如俗话说的“换汤不换药”。继“煽动颠覆政府罪”之后,“寻衅滋事罪”又成了当局“箩筐罪”中的另一个后起之“秀”。是习总书记号召反腐“老虎苍蝇一齐打”。可是许志永、赵常青、丁家喜、袁冬、马新立、王永红、孙含会、张宝成等人便因要求官员公示财产,一个个被当局抓捕入狱,甚至起诉判刑。民间与网上认为这些人根本不是什么“寻衅滋事”或“扰乱公共秩序”,而是被政治报复受到政治审判。于是中共《人民日报》旗下的《环球时报》搬出中共在六‧四后制定的违宪恶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予以否认并伪善地表示,司法部门现在和今后都不会去管政治诉求,管的是现实社会,尤其是公共场所的秩序。那意思无非是说,你们“错”在不该在所谓的公共场所去表达,你们若关起门来在自己家里去表达,那就安全了。这种说法本来就荒唐至极,也完全否定了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等合法权利。

更有甚者,二○一四年五月七日,一些中国学者、维权律师与六‧四受难者家属在北京私人住宅内开了个研讨会,呼吁调查六四真相。这绝对是“政治诉求”,按“环时”说法,司法部门“现在和今后都不会去管”的。可是会后维权律师浦志强,年近古稀的学者徐友渔,电影导演郝建(北京电影学院教授)、八○后作家刘荻和胡石根、吴斌(秀才江湖)等人,便被警方以“寻衅滋事罪”逮捕面临刑事审判。这说明如有人一针见血指出的:所谓“寻衅滋事罪”就是公民冒犯“公仆”罪。只要“公仆”对你的言行憎恶你便有“罪”。而“公仆”喜怒无常,谁能知其心思?因此这个“罪”比任何“箩筐”都大,什么事都可往里装。

如此荒唐的“泄密罪”

今年五月下旬,中国著名的资深记者、以敢于直言多次荣获国际新闻奖项且年逾七十的高瑜女士,突然在北京像马航班机一样与外界“失联”。官媒噤声,外媒则纷纷报道。十多日后,中国官方媒体才发布了北京警方以“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为由将高瑜抓捕。这个罪名和“特务间谍”差不多了。听起来吓死人,但说穿了又笑死人。原来当局是说高瑜向外媒泄露了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一份旨在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文件。题为《关于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通报》简称九号文件。即所谓“七大危险”或“七不讲”。在大陆半官方的《百度》网页上都可“搜索”得出。这算哪门子的“国家机密”?

首先,这只是中共一个党内的文件,共产党不等于国家。不能党、国不分,以党代国,这是毋庸置疑的吧!所以根本与“国家机密”搭不上边。你可以说是中共党内机密,党员有守密的义务,但高瑜不是党员,没有给你守密的义务。何况该文件的下发日期是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随即多个地方报刊和网络都作了公开报道。《明镜月刊》八月份才刊登所谓高瑜“泄漏”的文件,因此说高瑜“泄露国家机密”,实荒谬至极。所谓机密世上只有军事机密,经济机密,科技机密等,但意识形态不是机密。

中共现在是执政党,早已不是地下党了。而且即使在中共还是地下党时,它也一再宣称“共产党人从不隐瞒自己的观点”。莫非现在反而要回到比地下党更秘密的状态中去,要隐瞒自己的观点了吗?由此可见,这个有关意识形态的文件根本与机密无关,更不是什么国家机密。

现在,还未经任何司法审讯,高瑜竟被弄上央视来“认罪”、“示众”了。她的脸部被“技术处理”而无法看清是否是她本人在“认罪”。但这种文革式的“游街示众”侮辱人格、侵犯公民人权的闹剧,在我朝早已司空见惯。以这种牛头不对马嘴的罪名,把高瑜女士塞进“泄露国家机密”的“箩筐罪”里去,那只能叫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其实中国大陆多年来都是以恶性膨胀的行政权力与个人权力去践踏法律,用长官的意志去“涂改”客观事实。这种情况如不彻底更弦易辙,中共就没有资格谈什么中国是尊重人权的,也无资格谈什么依法治国!

《争鸣》2014年6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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