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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犯父亲:律师曾说我自私

庭审之后

11月27日庭审当天中午,林森浩的弟弟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百米外的停车场掩面痛哭。寒风中,他的父亲站在一旁,独自抽着烟,眉头紧锁,雕塑一般。沉默许久,林父叹了一口气:‌‌“唉,他说完‌‌‘我是想整整黄洋,让他难受’之后应该加一句,‌‌‘我本意不想杀他’,这句话他也没说,这孩子太不争气了。‌‌”事发至今,林父超过7个月没见过大儿子了,法庭上的林森浩身穿黑白迷彩马甲聆听公诉人举证,他两手手指交叉,面无表情。

下午的庭审上,公诉方根据证据推论实验剩余药品剂量有70多毫升。对此,林森浩没有着意反驳。林父立即站起身出了法庭,他说:‌‌“我当时气得肺都炸了!唉,我孩子为什么那么傻傻的,我很难理解。‌‌”

按照公诉人的说法,以黄洋65公斤的体重计算,2.4克到3.25克的N-二甲基亚硝胺足以致其死亡。这种药物1毫升的质量约等于1克,而林森浩将实验剩余药品‌‌“全部取出,全部投入‌‌”。公诉人总结说,即便综合林森浩最初的笔录,投毒剂量也至少有30毫升,达到致死量的10倍。

当日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论的三大焦点分别为:‌‌“直接故意杀人还是间接故意杀人‌‌”、‌‌“投毒动机是因琐事不和而杀人还是愚人节为捉弄所开的玩笑‌‌”、‌‌“量刑是从重严惩还是酌情从轻‌‌”。

被告人林森浩的辩护人由上海聚成律师事务所的周波红、江沁洪两位律师担任。他们在《辩护词》中写道:‌‌“辩护人认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而言,公诉机关的定性是正确的,在此辩护人不表异议,其所展示的相关证据也是严谨且能相互印证的,辩护人也予认可。但起诉书有关被告人主观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态度方面的阐述,辩护人不能同意。‌‌”

庭审最后,林森浩向黄洋家人道歉:‌‌“我到了看守所这几个月,一直也在尝试着找到犯罪的根源,所以刚才公诉人的说法,我也很有感触。我的这个行为导致了我的同学黄洋的死亡,给他家庭带来了确实非常沉重的打击,我罪孽确实是非常深重的,对不起。我也对不起我父母将近30年的养育之恩。但我一定会接受法院给我的任何处罚。‌‌”

黄洋亲属的诉讼代理人由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的刘春雷、叶萍两位律师担任。他们提到,黄洋从中毒到离世整个过程持续16天。黄洋的父亲黄国强亲眼看着儿子饱受折磨,家属所遭受的痛苦要数倍于一般的杀人案。而林森浩在此期间并没有采取任何补救举动,因此,要从严惩处。庭审结束后,叶萍律师告诉本刊记者:‌‌“我们和公诉方都进行了充分准备,今天的庭审进行得非常顺利。‌‌”

辩护人之一的周波红律师对本刊记者说:‌‌“我们最大的辩护角度就是间接故意,这样林森浩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就小了。林森浩从打算开愚人节玩笑、取药品到投毒,中间间隔非常短,不存在长期预谋。至于为什么投入这么大的剂量,他自己也说了,这是他做事不计后果的习惯,脑袋一热,酿成大祸。我们从4月份本案一开始就进入,对案情非常了解,与被告人会面10次。我认为,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第二天,我们与林父见面。他提出不能在饭店、咖啡馆这样的场所,最好在碰头处的周边宾馆。他从地铁站里走出来时,就对本刊记者说:‌‌“你先不要讲这件事,免得周围其他人听到。‌‌”登记房间时,我们用了记者和他小儿子的身份证。‌‌“我的就不拿出来了,现在很多人已经知道我的真名了。‌‌”

林父的口头表达能力并不好,但一见面,他就不停地说疑问:‌‌“这个药物有明显气味,喝到口边应该味道不好,进嘴马上吐出来,下肚子的东西少之又少。尸检报告说黄同学有肾脏等脏器损伤,但是有专家提出,这种N-二甲基亚硝胺只对肝脏造成损伤。我觉得这个案子中口供占到了八成,国家的法律是,口供只作为参考,要有确凿的证据链条,但是他们的证据链条我看是有很多断裂的。像录像带里,我孩子拿一个黄色袋子,从哪个地方到哪个地方,那么谁有看到他把药品放到这个袋子里了?谁又有看到他拿出来放进饮水机里了?‌‌”

在公诉机关当庭播放的审讯视频中,林森浩这样描述其投毒细节:今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他回到寝室,右手拿着棕褐色药剂瓶,左手推开水桶,白色的水芯翘了起来,右手把药剂注入饮水机之后,把药剂瓶放到一边,然后把水桶归位,当时发现滴了几滴药品在边缘上,他就拿起自己买的农夫山泉,倒完了一整瓶,把那几滴都冲进去。

‌‌“在庭上,我孩子把自我辩解机会放弃了,律师应该提醒他抓住机会的。律师有好几个点在辩护,但是在我看来,除了动机问题,其他的都没有用。到底是不是死于N-二甲基亚硝胺一点都没辩。我在开庭之前,要求换律师,那两个律师不愿意退出来,一审要是结果不好,二审想翻过来就难了。‌‌”林父边说边叹气。

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的卢建律师到场旁听了全天的庭审内容,他告诉本刊记者:‌‌“这个案子的证据链很完整,比如公诉方从12个环节去证明,比如视频截图与多人口供在时间点上互相印证等等。至于黄洋是否死于N-二甲基亚硝胺,这一点没有异议。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已经将黄洋死于自身疾病或其他因素予以排除。从庭审表现可以看出,林森浩的辩护人准备得也比较充分。他们在辩论环节展示了大量公诉机关的证人证言节选之外的证言,以证明周围人对林森浩的正面评价,可见他们阅卷的熟悉度。我有印象的是,他们在上午提出了两点:一是饮水机和水桶已经由黄洋的同学先行送检,这一点提请法庭高度重视;二是指出这种化学物品具备挥发性,购买后长期放置,实际剂量要少于70毫升。饮水机和水桶由葛俊琦、孙希才等人取过水样,后来又被其他同学送去化验搬动过,我认为这属于瑕疵证据,但并不属于非法证据。‌‌”而第二点,公诉人在庭上指出,药剂瓶有两个盖子,分为内盖和外盖,而且盖子是拧紧的。

叶萍律师认为:‌‌“对于之前黄洋的同学们搬动过饮水机和水桶是否属于瑕疵证据,我觉得不能孤立来看。本案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对水槽中残留物质的检测结果、法医鉴定报告、被告人的犯罪供述、其他证人互相佐证的证言等等。‌‌”

林父的脑子里装着一个个想不明白的问题:‌‌“公诉人说我孩子在投毒后上网查询了很多次N-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说明他担心人家查到他,那他应该清洗饮水机的水槽啊,可是又没有,这在逻辑上说不通啊。‌‌”

卢建律师解释说:‌‌“对于这一点,辩护人在辩护时也没有提到。首先有这样一个情节,黄洋在喝完水以后就清洗了一次水桶,林森浩可能因此没想到再清洗。其次,按照公诉人对林森浩投毒逻辑的理解,说他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很少有人能想到N-二甲基亚硝胺这种药品,饮水机拿去检验也查不出来,所以没去清洗。但总的来说,为什么林森浩没去清理饮水机与本案焦点关系不大。‌‌”

面对质疑,林森浩的辩护人之一江沁洪律师告诉本刊记者:‌‌“这个案子的案情本身并不曲折,而法庭外的事情确实比较曲折。我们在这个案子里遭受了三方面的压力,第一来自被告人家属,第二来自家属背后的一些专业人士、网友等,第三是社会高度重视,公检法系统也很重视。‌‌”

矛盾为什么升级

今年4月16日,校方领导与林父见面后,林父就决定给儿子请律师。他们找到了潮汕商会,商会先推荐了两位潮汕籍律师,但因他们手头有其他案子,推荐了上海聚成律师事务所的周波红律师。商会告诉林敬光,周律师今年65岁,曾代理多起重大案件,与商会关系较好。

周波红律师告诉本刊记者:‌‌“4月18日,我们在潮汕商会签订委托协议,合同书上写的代理费是10万元。林父和其他亲戚在4月19日来到我们律所交钱,了解到他们家的生活处境后,我说,你们已经交了4万块钱,余下的6万块钱就不要了。合同一式两份,照严格意义应一人一份的,但双方对这6万元钱有了口头约定,因为10万块钱没有给我,那这个合同作为我收了他10万块钱的凭证,我也不能给他。‌‌”两份合同就一直保留在周波红处。

周波红找来同一律所的57岁律师江沁洪搭档。他们在第一次会见林森浩后,就告诉林父:‌‌“你儿子已经承认了,能保住命就不错了。‌‌”

‌‌“我当时觉得,他们是不是根本就不为我儿子想,没有告诉我这个案子有什么疑点,有哪些可辩的东西。我大约20多天会给周律师、江律师打一次电话,大约一半的电话说他们很忙就挂掉,有四分之一不接,还有四分之一说尽量帮你们保命。我们是农村人,不敢得罪他们,也没跟律师打过交道,心里虽然不满,但还是小心翼翼的。‌‌”林父说。

10月27日8点48分,林敬光给周波红律师发短信:‌‌“请求排除非法证据。对方不是二甲基中毒死亡。对于二甲基中毒的现状国际专家有多年研究结论。听说网络上有专家在‌‌‘林森浩吧’登了有关文章作阐述。劳您两位辛苦些,帮帮可怜的孩子,帮帮我的家庭。老林跪求。‌‌”

江沁洪律师告诉记者:‌‌“他儿子有罪,自己承认了,林父偏偏说无罪,经过两次尸体鉴定,黄洋确实死于这个药物,林父说不是死于这个药物,这怎么沟通?亲属给我们的压力分为两个:一是家属直到庭审前,几乎都在要求我们做无罪辩护,要把他自己的认知强加给你;二是家属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这里面包括饮水机和水桶由黄洋的同学、师兄等在取水样时搬动过,包括N-二甲基亚硝胺是否直接导致黄洋的死亡。我不知道谁提供给林父的材料,说黄洋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有关,还说某某美国权威机构的报告证明黄洋的症状不符合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等。我们告诉他,如果要提交新证据,他得说出谁向他提供的、这些人什么身份、美国论文的作者姓名、所发表的杂志等等。但是,他认为我们在为难他。‌‌”

按林父说法,两位律师并没有及时告知他案子的进展情况。10月30日,该案从检察院移交法院。‌‌“等到我在电视上看到新闻才知道,当时我就打电话过去,他们两个都关机。两三个小时后,其中一个开机了,但是不接电话。‌‌”

江沁洪律师回应说:‌‌“因为进行了二次尸检和补充侦查,从检察院移交到法院的时间从9月13日推迟到10月30日,林森浩是在10月31日拿到的起诉书,我们辩护律师经过预约在11月6日拿到,比林森浩晚了一周,比起媒体报道就更晚了。做过刑事案子的律师应该知道,法院也要看起诉书,辩护人预约阅卷得等几天,然后才能到阅卷室拍照或复印。像这个案子,我们先拍照,拿回来用两台打印机打印,弄了三个钟头,所以不是我们不通知林父,拿到起诉书需要时间,我们一拿到起诉书就给他打电话了。‌‌”

林父戴上老花眼镜,给我们看一位网友在一审之前发给他的短信:‌‌“这案子一定要换律师才有希望,我们都联系好了。建议你晚两天回广东,明天见面详谈。‌‌”

11月11日,林敬光来到上海聚成律师事务所,要求换律师,周、江两位律师回答:‌‌“现在不是你拿主意,假如你孩子要解除我们俩的资格,我们才退出。‌‌”江沁洪律师向本刊记者解释:‌‌“4月份,我们拿了亲属的授权委托书进看守所,和被告人林森浩本人签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主体就变更了。‌‌”

双方最激烈的言辞冲突发生在11月13日。

林父向本刊描述:‌‌“他们说,我总是来这里捣乱,思路都被我打乱了,我孩子迟早要被我送上路,还说我是一个杀人犯的父亲,不想别人的感受,说我太自私了。我就问他们,他们是谁的委托人,为什么说我孩子是杀人犯。我感觉他们是在为别人做事。‌‌”

江沁洪律师对此回应说:‌‌“林父在跟我们接触的时候一直在说他儿子没杀人,黄洋不是死于N-二甲基亚硝胺,没有表现出歉疚,这让我们心里非常不满意。律师辩护是独立的,不受当事人约束的,这一点他理解不了。我们承认,确实说了一些比较重的话。我们当时说过,他儿子被指控的是杀人罪,他儿子已经承认了,他也是做父亲的,要想想受害人一家的感受。11月15日,我们正在写庭前会议的东西,有人自称林父的表弟打来电话,要求我们两人退出,两个不行就退一个。11月18日上午,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的燕薪律师和林父一行四人,来到我们律所,提出要求,让他们的律师进看守所会见林森浩。我们给他们提供了原先林父与我所的委托协议和第一份林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供他们完成手续。‌‌”

江沁洪律师告诉本刊:‌‌“这个变化来自林父背后的一些专业人士,那位取得又丧失本案辩护人资格的律师在网上发表过很过分的文字。从11月11日到11月22日,我们受到了空前的压力。一方面,我们要应对11月20日的庭前会议,11月27日的开庭,林父在这里闹,我们根本没办法工作。这个案件公检法系统高度重视,他们的阵容非常强大。但就这个案子本身讲,其实是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它的辩论空间很小。你看对林森浩这个起诉书的内容,‌‌‘怀恨在心’、‌‌‘决意杀害’、‌‌‘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大’。我们做过一些重大案子,起诉书里往往最后都有一句: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惩罚。而本案起诉书里一句好话没有。林父再这么闹,这不是害他儿子嘛。我们这么说是因为我们最知道情况。‌‌”

更换律师风波

11月13日下午,周、江两位律师到看守所转交了林父写给林森浩的字条,意思是决定请一位北京律师来帮助他,但林森浩表示不愿意换律师,他也写了一张字条请两位律师带给林父,其中包括这样的文字:‌‌“千万请父亲不要东走西跑,在家里该做什么就做什么(过日子),叫他好好生活,跟我的兄弟姐妹多沟通,不要做无谓的辛苦。‌‌”

林父不相信这是儿子的本意。11月19日,他与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刘畅律师到看守所,并授权委托刘畅律师与林森浩见面。刘畅律师不到30岁,他向本刊记者讲述了当时的对话:‌‌“我对林森浩说,周、江律师和他父亲的沟通不好,对他父亲的态度也不好,他父亲认为周、江没有真心为他辩护,授权我进来和他沟通。林森浩说,他不喜欢这两位律师,尤其表达了对周波红律师的不满。林森浩问我,两位律师拿了他家多少律师费,我说,他父亲和周、江律师签订的协议是10万元代理费,已经给了4万元。那6万元说不要了。林说,周、江两位律师说的代理费和跟我说的不一样。他现在害怕他爸爸在外面被其他人以作无罪辩护的名义骗钱。我回答,我是免费的,卷宗我还没看,我不敢担保对你进行有罪还是无罪辩护。我还告诉他,如果他对他的任何辩护律师有不满意的话,他可以当庭把律师赶出法庭。‌‌”

刘畅说,他在看守所与林森浩会面约有一个小时。其间,林森浩同意解除周波红律师的辩护人资格,转而委托刘畅和之前的江沁洪律师共同作为他的辩护人。

对于这一段,江沁洪律师解释说:‌‌“林森浩事后告诉我们,他当时附和这个律师的质疑,说了我们一些坏话,并同意更换律师。但换律师时候,他最后留了一手,只换掉了周波红律师一个,保留了我。林森浩这种多疑善变和极强的自我防范意识让我们在这件事上有些被动。在11月20日的沟通中,我告诉林森浩,27日就要开庭了,新换的律师连卷宗都没看过,但如果你坚持要换,我们两位同意退出。林森浩经过慎重考虑,在21日15点40分写了一张字条:‌‌‘决定聘请周波红、江沁洪律师为我辩护,不再聘用刘畅律师为我辩护。’这张字条由看守所交给了法院。‌‌”

更换律师风波之后,林父怀疑儿子的决定是否受到了他人左右。他问周、江两位律师:‌‌“你们不愿意换律师是为什么啊?律师费也收完了,也不用你们辛苦准备了,到底图什么?‌‌”

周波红、江沁洪两位律师告诉本刊记者:‌‌“我们着急啊,12卷的卷宗,包括11卷侦查卷和一卷检察卷,总共将近30厘米厚,离开庭就这么几天了,新换的律师可能熟悉案情吗?我们认为,如果两个律师都更换,开庭可以延期,可现在其中一个律师一直担任辩护人,法院可能不会迁就新进入的律师而调整开庭时间。这个案子的社会关注度很高,我们都这么大年纪了,也不在乎靠这个案子增加名气。我们不愿意换是出于律师的职责,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样讲可能抽象,但实际上,正是担心接受林父的这些要求,会造成对被告人更为不利的局面。我们这些年龄大的律师说这些,可能年轻人不相信,但这就是我们要坚持不退出的原因。‌‌”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李修蛟律师认为:‌‌“两位上海律师的做法是比较妥当的。临时更换律师可能由于时间短、手续不完备等原因增加开庭时的变数。这两位上海律师介入案件很长时间,应该有一个专业判断,这对被告人也更有利。但最重要的还是被告人本人是否同意,因为他与辩护律师会见更多,沟通更全面、深入,是否解聘之前律师、聘请新的律师这个要以被告人的意见为准。如果被告人要求或同意更换律师,这是他的权利,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时间仓促,那么新的辩护人可以跟法官沟通,申请开庭延期。‌‌”

然而,一些网友把更换律师风波的‌‌“阴谋论‌‌”情绪延续到对‌‌“复旦投毒案‌‌”一审的评判中。周波红、江沁洪律师也承受了不小的压力:‌‌“网上骂的说法太难听了。比如有些网友看了审判直播后,将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所做的一些指控,算在了辩护人头上,他们搞错了对象,说‌‌‘这个辩护律师真混蛋,要置林森浩于死地’。其实这种说法不能成立。还比如公诉人提出,林森浩的第一次交代,只交代了部分事实。我们辩护人提出,是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这句话的意思是,林森浩的行为构成了坦白,这是一个应当从轻的情节。有网友把这样对被告人的有利辩护误解为是对被告人的落井下石。我们想澄清一下,刑事辩护是一个比较专门的法律领域,弄懂基本常识和概念的情况下再发表意见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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