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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性工作者的“收容”经历:这里就是无底洞

“另类劳教”指的不是劳教制度,劳教制度在中国已经正式废除,也不是指2014年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变相劳教制度”——河南的“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而是指收容教育制度。

与2013年被废除的劳教制度一样,越来越多的司法界人士认为,收容制度与依法治国的精神不符,不断呼吁中止收容教育制度。2014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正式提交了《应尽快废除收容教育制度》议案。在收容遣送、劳动教养被相继中止后,下一个被废除的,会是收容教育制度么?

张青,一位性工作者,她回忆起在收容所长达半年的经历,暴露出这个制度的问题。让她失去自由的依据,是《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数据显示,中国国内共有200余家收容所,参与过“收容教育”的人数超过百万人。

“这里就是无底洞,几乎处处花钱”

在中国北方某座城市的看守所,张青因卖淫被抓,被送往此处进行为期半年的“收容教育”。进收容所前,她已从他姐妹口中听过关于这里的传闻,但这里的生活还是令这位40多岁的农村妇女瞠目结舌。

第一个印象是“贵”。 张青被抓时没来得及带钱。在收容所里,一切都需要自费。衣服、漱口杯、被子、牙刷、脸盆、饭盆等一些生活用品,加上体检费,就要收取800元(1人民币元=0.1627美元)。

张青不敢联系家人送钱,于是打了白条。但没钱在这里寸步难行。收容所里有个小卖部,可以买到榨菜、鸡蛋、方便面等食物,“但价格是外面的两三倍,外面卖一块五的咸菜,这里卖两到三块,一小瓶饮料得十来块”。

收容所内每月需缴纳200元的生活费,交不上钱的,每顿只发窝头(窝头即窝窝头,五谷杂粮为主要原料),其他人则是馒头和稀饭。

啃了几天窝头后,张青最终决定往家里打电话,但时限3分钟,不可使用方言,不可说收容教育所不好。在管教的监视下,她只说了自己被抓,需要钱和送钱地址。

吃饭之外的时间更难熬。刚进来的“新生”需要背诵收容所规定“33条”,比如任何地点不能大声喧哗也不能耳语,“想和人说话就得像做贼一样”。

过了新生期后,收容所的每日生活大致可分为两部分,第一件事就是在大教室里坐军姿。满屋子穿着粉红色教服的妇女们坐得板直,不准说话不准动,“坐得屁股疼死了,连凳子上有几个洞都感觉得到,直到屁股上坐出黑色的硬皮,才渐渐麻木”。

第二件事就是劳作,她们称之为“叠纸袋”,将纸巾码得整整齐齐放入塑料袋中,“据说是国外一种用来包狗大便的纸袋”。

叠纸袋看似容易,其实细致繁琐,不能褶皱、完全对齐。因怕纸张飞走,炎炎夏日不让开电风扇,张青和姐妹们常常大汗淋漓。

“不停重复同一个动作,一个小时下来,我的肩膀酸痛得不行。”但几乎每个人都在拼命地干。只要完成工作量,就能缩减被收容的天数。

也有其他减少收容天数的捷径,比如收容所曾举办过油画比赛,事先承诺参赛学员可获加分,缩减收容天数。张青等学员认真花了半个月,但最后得知除了获奖的3人外,其他人想加分需要交100元“买画纸”。

“这里就是无底洞,几乎处处花钱。”张青说,她在收容所半年,省吃俭用也花费了五六千元,而一些过得好些的学员,花费上万元。

张青说,收容所规定,每周一个宿舍中有3个人可接受家属探视,亲属需向收容所缴纳200元探视费,“这些钱从未有详细名目,也不知收取用作什么用途”。

类似的情形在其他收容所也有发生。媒体曾曝光,深圳市收容教育所内一名医生向一名失足女索要万元,称失足女如不给钱随时会被收教半年,并称此前曾多次收钱帮人摆平类似事情。此事经媒体曝光后一度引发热议。

“不论是看守所的律师会见,还是监狱的家属探视,都不会收任何费用,收容所这种收费完全没有依据。”朱列玉说。朱列玉是来自广东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曾担任过法官和律师,今年两会建议撤销地震局得到广泛的民意支持。他认为因为收容教育制度程序不透明,标准不确定,司法随意性,导致收容教育成为了腐败的高发地带。

“收容教育的决定机关、执行机关都是公安局,其判断具有随意性。导致现实中的寻租空间特别大,形成巨大的腐败黑洞”。朱列玉说道。

不交罚款就收容教育

1993年9月4日,国务院公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此后,中国大部分一二线城市都设立过收容教育所。数据显示,中国在2002年就有200个收容教育所,数百万人曾被收容。

虽然收容教育已施行20年,但在被抓前,张青对这一制度知之甚少。

她在城乡结合部租了一间平房,接客和住宿都在这里。出租房挂了按摩的牌子,但特殊服务只供给熟客。有姐妹警告过她,如果被抓“下场特别惨”。

她一直以为被抓就是拘留——按照法律规定,治安拘留最多15日,涉及严重犯罪的刑事拘留一般最长30日——但几进宫的同行给她普及了常识,“关进收容所最可怕”。

去年春天的一个中午,张青接了一名熟客,谈好价格70元,期间警察闯入,两人被带到派出所分开做笔录。最终,张青承认卖淫,并问警察,可不可以不进收容所,“警察说只有交罚款才能不进去,要五六万”。

张青拿不出这笔钱,她每个月的收入都寄回农村老家给母亲和孩子了。

随后,张青被送往拘留所,拘留15天。她想起了收容所的传言,请求回家拿点钱和生活用品,但被拒绝。

拘留7天后,她经历了一次提审,警方问话很简单,大约5分钟左右就结束了,并让她在笔录上签字。15天期满后,她接到A4纸大小的一张通知单,告知要对她进行收容教育半年。随后,抓她的派所处派来了警车,将她直接送到了收容所大门口。

路上,她抱着通知单哭了半天,她觉得自己要去坐牢了。直到现在,她仍分不清坐牢和收容的区别。

“这就是变相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朱列玉说,收容所与监狱并无太大区别,除特殊情况可以短暂请假外出外,基本与服刑无异。

朱列玉称,如果是通过刑事程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需要严格的法定程序,公安机关抓人、检察院批捕、起诉、法院审判、二审,公检法三方相互监督,多项程序保证司法公正。而收容教育同劳动教养相类似,都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剥夺公民法定的人身自由。

此前,全国政协委员马光瑜则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尽快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他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马光瑜认为,无需经过司法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天,可见收容教育制度有悖于相关规定。

收容教育制度 教育了谁?

收容教育所设立的初衷,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文件中特别强调,收容教育所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二十年过去了,收容所的设立初衷实现了么?

2014年2月,记者见到张青时,她正身处深巷内一家小店中。小店亮起粉灯,她已重操旧业。对她而言,收容所只是一段噩梦般的插曲,并没改变她的人生轨迹。

她说收容所并未让她感受到阳光和美德,留下印象的只有“站岗的时候像木偶一样面无表情,坐军姿时像傻子一样无能言语,睡觉的时候像动物一样挤在一起”。她反而认为,因为将大量卖淫妇女聚集在一起,人性的恶被放大了。

张青说,从事这个行业的女人,多是敏感、自卑、易怒,进入收容所后,仿佛将人性中的恶放大了,“好人在这里忍气吞声,坏人则作威作福”。

张青认为,收容所失去效用的主要原因是管教方法不对路,“为什么用管理犯人那一套管理我们?”

关在收容所内的多为底层性工作者,“年轻漂亮的,很少关进这里的。她们挣得多,或者有关系,可以把自己弄出去”,张青说,许多人入行其实是生活所迫。

张青曾是一位按摩师,与老公离婚后独自外出打工,一心想多挣点钱给孩子和父母。她每天工作10个小时,每个月最多能拿到3000元,除了房租和饭费,所有的钱都寄回老家。

因常年按摩和过度劳累,她的手指患上了类风湿,指节开始变形,每次帮人按摩都钻心疼。几年前,一位按摩店的姐妹劝她:“要不去帮人打飞机吧。”

打一次飞机30元,相当于她按摩两个小时挣的钱。比较之后,她选择踏入这一行。渐渐地,也开始接受更多的业务。

她们常常在平房或深巷中,租下十来平米的小房子,门口立上一个“足浴”或“足疗”的小牌子,点上一盏粉灯,就算开业了。

她们接待的主要是农民工或老人,一次费用30到70不等,“就相当于两斤猪肉或4斤苹果”。

很多按摩女有完整的家庭,老公对此事也知情。“家里穷没有办法,我就想干一阵,给家里盖个新房子。”40多岁的蓝姐说,她被抓进收容所后,老公就告诉家里人,“我是搞传销进来的”。

也有对此事并不知情的老公,直到妻子被抓。李丽的老公得知事后,只是告诉孩子,说妈妈手机丢了,不能往家里打电话。

李丽被解教的时候,是老公接的他。李丽问他:“恨不恨我?”老公抱着她开始哭,他知道家里难,妻子才会做这一行。他只恨自己无用。

朱列玉认为,以金钱为媒介的卖淫嫖娼行为属于“无直接受害人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对他人、对社会造成直接和重大的影响,动辄对他们处以长达6个月至2年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明显表现出处罚的过度供应,不能体现处罚与行为之间的对等性。

朱列玉举例称,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即使是构成刑事犯罪的故意伤害行为,如果仅致他人轻伤,一般只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实践中往往判处缓刑。

“难道两个不道德的男女以金钱为媒介进行一次隐蔽的性交易,社会危害性会超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

劳教已是历史,收容教育废除还会远吗?

朱列玉认为,在中国法治发展过程中,有三个制度饱受批判、争议: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制度。

2003年6月20日,在“孙志刚”事件发生仅仅三个月后,国务院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四部法律文件;对正在被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收容遣送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都已经废除,收容教育制度虽在施行,但争议声已四起。

2011年12月,广州男子小潘在嫖娼时被抓获,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收容教育6个月。

小潘不服公安机关的收容教育决定,向广州公安申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维持收容教育决定,小潘又将公安机关告上广州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小潘继续上诉至广州中院。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可认定潘某存在嫖娼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潘某存在多次嫖娼的恶习,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我认为,对社会的现实,应当有所体谅。现实草根阶层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可能性更大,由此可能造成不公。因此,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还是应予适当宽容”,二审法官汪毅此后表示,首先需要认定“恶习”一词,对此法律没有具体界定。

汪毅称,《辞海》中对“恶习”的解释是“不良的习惯”。习惯,不是一次就能形成的,因此应该撤销上述案例中的收容教育决定。

这个案件轰动广州司法界,“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问题”,也再次引发讨论。

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明永在媒体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六个月至两年。明显有悖于人权保护原则,不是法治思维,更不是法治方式。”

余明永今年已向广州市政协提交提案,建议广州在全国率先停用收容教育制度,他认为广州已具备率先停用收容教育制度的环境。

朱列玉对此表示认同,他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已有明确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了罚款、拘留外再进行“收容教育”,也违背了行政法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双重处罚。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已将《应尽快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提案准备好,准备在今年两会上提出。对于废除这一制度,他满怀信心。

他并非独行,已有媒体发表评论称“站在中国法治完善和进一步保障人权的角度看,缺乏法律授权、远远落后于时代的法外之刑必须被淘汰。劳教已经走入了历史,收容教育还会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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