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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识

——一党专政的性质与后果

目录

序言
第一章国家主权的归属及一党专政的性质
第二章国民主权与政党竞争
第三章国民主权与结社自由
第四章国民主权与军队国家化
第五章国民主权与新闻出版自由
第六章党化教育的实质及危害
第七章代议制民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的区别
第八章人民代表大会是虚假的代议机构
第九章代议制与责任行政
第十章司法独立的重要性
结论
附录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序言

我写作这本小书的目的,是为了考查中国目前的一党专政制度的性质与后果,并检讨这种政制是否正当与合理。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我将以最基本,因而也是最简单的原理,作为全部论述的出发点。从最简单的原理得出的结论,往往是最可靠和最有说服力的。

因为,一项结论所依据的原理越简单,就越不容被人为地混淆和扭曲;即使不幸被混淆和扭曲,也更容易得到辨别和纠正。

中国共产党一直声称,只有它才有执政的资格,全体中国人应当无限期地服从它的领导。我将从国家主权的归属出发,并以委托-代理关系的原理为基础,证明这种不容挑战的无限期的执政权,已经构成对国家主权的篡夺;这种不正当的篡权行为,必然会在整个国家的政治、军事、立法、行政、司法、教育和社会文化等领域,造成各种荒唐和不公正的后果。

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事实,以及它的各种似是而非的理论宣传,使不少中国人或多或少默认了它垄断全部国家权力的做法。但实际上,如果一种做法本身是不正当的,它存续时间的长久,并不能催生它的存在的正当性,而只能增加它的危害的严重性。一些人之所以仍在模糊地认为这种做法是合适的,只不过是因为他们尚未清楚地看出这种做法是野蛮的。

我希望这本小书能有助于人们看清问题的实质。同时,我也能预料,这本书的内容将会触怒中国目前的当权者。不管怎样,我仍将会在一个适当的时候,将这本书公开发表,并将坦然面对由此带来的各种后果。这样做并不是因为我勇敢,而是因为我相信:(1)一个政权若是容易被直率的言论所触怒,那只能说明这一政权本身是不正当的;(2)为革除不正当的事物而付出,是一个人所能得到的最有价值的收获。

第一章

国家主权的归属及一党专政的性质

若要认清一党专政的性质,首先需要明确国家主权的归属,以及主权者与政党,特别是与执政党之间的关系。

只要人们承认,每一个人的人格和尊严都是平等的,那么一个国家的主权归属就只有一种可能,即国家主权必须由全体国民共同享有。如果国家主权只是由国民中的一部分人享有,不管这一部分人是一个人、一个家族、一个族群,或是一个政党,人与人之间的平等都将不复存在。因为,当一个国家中的一部分人作为国家主权的享有者,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外一部分人,人们就不能说这两部分人是平等的。

一个国家的主权者应该是全体国民,而不是其中任何一个政党,除了上述基本理由外,其理由还包括:(1)全体国民是一个国家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没有国民就不可能有国家,但缺少任何一个政党,都不会影响国家的存续。(2)政党本身就是由国民所孕育出来的,它的成员也都来自于国民。一个政党只包含一小部分国民,这些国民并不能因为组成了一个政党,就可以取得国家的主权,进而取得支配其他国民的权力。否则,不同的政党都可能主张自己是国家主权的享有者,而这些关于国家主权的相互冲突的主张,将不可避免地破坏国内的和平。相反,由全体国民共享国家主权,就可以避免因国家主权的争执所引发的内战,因为在全体国民之外并无其他的竞争者。

既然全体国民是国家主权的享有者,那么他们就应该是一个国家之内的自治者,而不是被治者。但同时,每一个国民又都处于政府权力的管辖之下,必须对政府行使权力的行为予以服从。这两种说法是否相互矛盾?实际上,这其中并无矛盾。在一定地理区域栖居的人们,如果是生活在无政府状态下,那么其中任何一个人或一群人,都有可能遭受更强大的另一个人或另一群人的侵犯。这些人如果能够形成一个国家,并组建一个政府,他们就不但能较为可靠地保障各自的生命、财产和自由,而且还能维护和促进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这样组建的政府,比任何一位或一群国民都更加强大有力,并可要求得到每一位国民的服从,但这并不能改变全体国民作为自治者的地位。因为,政府及其权力都是国家主权者意志的产物,每一位国民对政府权力的服从,其实正是每一位国民作为平等的主权享有者自我同意的结果。在民主国家,一位公民对自己同意的政府权力的服从,与在专制国家,一位臣民对自己无从施加影响,因而完全外在于自己的政府权力的屈从,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这种区别,亦即自由和奴役的区别。

在一个承认个人人格独立和平等的国家,国家主权由全体国民平等地共享。正当的政府权力,是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的意志的产物,因此具有派生性、从属性和有限性等三个方面的特性。

第一,政府权力是由国民主权所派生出来的权力,并须受到国民主权的控制。政府权力不能独立于国民主权之外,或是超越于国民主权之上,从而使国民失去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否则,政府就不是民主的,而是专制的,那些掌握政府权力的人,和那些不掌握政府权力的人,就成了泾渭分明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

第二,政府权力的产生,是为了保护国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以及促进国民的共同利益。政府权力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基于手段和目的之间的从属关系,政府权力只是一种从属性的东西,其本身并无独立存在的价值。

第三,政府权力的派生性和从属性,决定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

政府权力的派生性,使它成为一种居于国民主权之下的权力,因而在位阶上是有限的;政府权力的从属性,使它只能服务于特定的目的,因而在范围上是有限的。任何政府权力,一旦突破它在位阶上或范围上的有限性,都将失去原有的正当性。

政府权力一旦产生,就必须由一些人来掌管和行使,这些掌管和行使政府权力的人,可以称为执政者。当执政者是一个政党时,这个政党也可称为执政党。任何政党原本都没有支配党员以外的人的权力,不能要求得到党员以外的人的服从,但执政党实际上却可以借助于政府权力去支配每一位国民,并要求得到每一位国民的服从。既然执政党对国民的支配权(即执政权),不是源自政党本身(因为政党本身并不具有这种权力),就只能是源于执政党之外的某种权力。这种权力就是全体国民所享有的国家主权。

执政权源自于国家主权,一个政党只有得到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的同意,才能取得正当的执政权。主权者的这种同意,实质上是一种授权行为,获得这一授权的政党,即成为主权者的利益代理人。

因此,在享有主权的全体国民,与掌管及行使政府权力的执政党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只有通过主权者的委托授权,执政党才能取得正当的执政权,而授权者在授权之后,仍可基于自身的意志撤回授权,因为权力授予行为并非权力移转行为,主权者并不会因为授权行为而丧失其主权;第二,基于代理人对委托人所负有的忠实义务,执政党行使被授予的执政权,只能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主权者的利益,而不能是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执政党及其成员可能得到的薪俸或荣誉,只是他们在严格履行忠实义务的前提下,所应获得的报酬。

中国共产党经常宣称,它在中国取得执政权,是基于中国人民的选择,但人们只要对辛亥革命以来的历史稍加回顾,即可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一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体现了辛亥革命所秉承的共和与民主精神。但由于政局多变,这部约法并未得到真正有效的施行。

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国民政府依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予以废弃。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将中国国民党确认为训政者,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由此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

这一训政约法的颁布,使中国国民党彻底沦为国家主权的篡夺者。

实际上,既然“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就不应该有任何个人或组织,以国民训导者的名义高居于全体国民之上。

在一国之内不存在任何高于国家主权的公共权力,且国家主权的享有者,必须被视为理性和自由的人。主权者既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去接受任何个人或政党的训导。训政的说法本身就极其荒谬。因为,如果作为主权者的全体国民,竟然缺乏自主行使主权的能力,那么其成员完全来自于国民的政党,怎么又可能具备训政的能力?一群本身就是全体国民之一部分的人,怎么可以一边把全体国民视为无权参与国家政治的弱智,一边又把自己视为可以独揽国家权力的超人?可见,以训政者自居的政党,不但是在用武力篡夺国民的主权,而且还像一帮异族征服者一样,用语言贬低国民的尊严。

训政的做法不但篡夺了国民的主权,而且还容易破坏国内的和平。姑且假设训政是有益的,但由于一方面国民被剥夺了自由选任执政者的权力,另一方面并不存在任何公认的标准和办法,以确认应由哪些人来实行训政,因此,不同的政治势力为了争夺所谓训政(其实就是实行专制统治)的资格,必然会陷入不择手段、你死我活的争斗。可以说,中国国民党实行训政的做法,对抗日战争结束后内战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

国共内战,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出大悲剧。如果共产党在带领中国民众推翻国民党的专制统治后,能够及时还政与民,尊重国民自由选任执政者的权力,成千上万中国人的鲜血还可算没有白流。但中国共产党却完全违背了它对中国民众所作的承诺,它打败旧的主权篡夺者,只是为了让自己成为新的主权篡夺者。

中国国民党对中国的统治,并非基于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的同意和授权,它占据国家统治权,就像是强盗非法占据抢夺到手的赃物。赃物的原主,并不会因为他人的抢夺,就丧失对赃物的所有权。

共产党在打败国民党,并剥夺后者对国家统治权的非法占有后,原本应将其归还给作为主权者的全体国民,因为主权者正是这一被非法占据的国家统治权的原主。主权者在恢复对国家统治权的占有后,可以为了自身的利益,根据自身的意志,再将执政权授予它认为合适的政党去行使,同时保留撤回授权的权力。

在1944年2月2日出版的《新华日报》上,中国共产党曾公开宣称:“要彻底地、充分地、有效地实行普选制,使人民能在实际上,享有普遍、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在选举之前,要保障各地方团体及人民有选举之自由,有提出议案及宣传、讨论之自由,也就是确保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完全自由权。”中国民众在国共内战中支持中国共产党,正是出于对诸多类似公开承诺的信赖。

但中国共产党向中国民众做出动人的承诺,只不过是为了对他们进行骇人的背叛。它在夺取国民党手中的国家统治权后,并未将其归还原主,而是将其据为己有,从而取代国民党,成为新的非法占有者。一个人如果打败强盗,并将强盗手中的赃物归还原主,他理应得到原主的感谢,但如果他将赃物据为己有,那么对赃物的原主而言,他不过是另一位强盗罢了。

共产党对国家主权的篡夺,甚至比国民党更为专横和彻底。国民党至少在法理上承认,训政时期一党专政的党国体制,只是一种有期限的临时安排,是最终迈向宪政体制的过渡状态。而共产党则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法理上,都一直坚持要对中国实行无限期的一党专政。

中国共产党以立法形式,要求全体国民无限期地服从它的领导,这既是对委托-代理关系原理的悖离,也是对人类理性的羞辱。既然全体国民是国家主权的享有者,执政者只是代行政府权力的受托人,后者就没有任何资格要求前者必须服从自己的领导。如果主权者作为委托者,不能自由选任执政者,他们就不再是国家主权的享有者,而是主权被篡夺的受压迫者。

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和存续,完全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意志,以及维护和促进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的行为是否合乎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必须要由委托人自行判断,并由委托人基于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更换代理人。中国共产党完全剥夺全体国民自由选任执政者的权力,却又声称自己最能代表全体国民的利益,这不但是对全体国民的主权的篡夺,而且还是对全体国民的理智的侮辱。因为,它甚至不把中国人视为可以明辨自身利益的有理性的自由人,而是不惜向异族征服者那样,为了满足自身的权欲和私利,不惜把中国人当作缺乏理性,因而不配享有政治自由的奴隶。

实现委托人的意志,促进委托人的利益,是人们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目的,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只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会同意,手段必须服务于目的,并由目的所决定。要求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必须接受某个政党的领导,而不是由主权者基于自身的意志和利益,自由地选任执政者,这显然是用代理人的意志去僭越委托人的意志,并把手段看得比目的更重要,因而不但违反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原则,而且完全与人类的理性相背离。

中国共产党一直自诩是辛亥精神的传承者,但它实际上是辛亥革命所秉承的共和与民主思想的毁弃者。辛亥革命的共和思想,意味着全体国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应由全体国民平等地共同参与。中国共产党却实行“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这种由一部分国民对另一部分国民实施专政的做法,与辛亥革命的共和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驰的。可以说,辛亥革命废除了以皇帝为代表的皇族特权,共产党则建立了以阶级为名义的政党特权。

辛亥革命的民主思想,意味着执政者应由全体国民自由选择,中国共产党却要求全体国民必须无限期地屈从于它的统治。共产党一边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边又说人民必须接受它的领导,这纯粹是一个矛盾:如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就没有义务必须接受某些人的领导;如果人民必须接受某些人的领导,就谈不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一切权力之上的领导权,就像是一块比最大的石头还大的石头,是一种十足的荒谬。

第二章

国民主权与政党竞争

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但如果国民数量太多,分布地域太广,他们就不能总是聚在一起,直接行使主权。他们需要将部分权力,委托给他们之中的某些人去行使,以便进行国家的治理。这就是政府权力和执政权的由来。被授权的执政者,只能根据授权的目的,行使被授予的权力,他们既不能违背授权的目的,也不能超出授权的范围。主权者把执政权委托出去,其主权本身并不因此有任何减损,因为权力委托不是权力转让。主权者只要认为有必要,就可撤回对原先选定的执政者的授权,并另行选定新的执政者。

与主权者对执政者的自由选任相对应的,是不同的政党(作为潜在执政者)之间的自由竞争。执政权的授予是为了主权者的利益,只有允许不同的政党,竞相展现自己促进国民利益的政策和能力,主权者才能实际行使选任权,并有可能做出恰当的选择。已经取得执政权的政党,决不能为了长期垄断执政权,而禁止或限制其他政党的政治竞争,否则,就不但是对其他公民的平等政治权利的侵犯,而且也是对国民主权的篡夺。国家主权的主要权能之一,就是选任执政者的权力,如果现有的执政者排除他人的竞争,主权者就失去了选择的余地,国民主权也就名存实亡。

禁止政党竞争的执政党,由于它剥夺了其他国民的平等政治权利,因而是受到压制的其他国民的非法压迫者;同时,由于它实际上已经篡夺了国民主权,因而也是全体国民的公敌。这样的执政党与其说是国民利益的代理人,不如说是一群毫不尊重国民意志的政治强盗,它手上的所谓执政权,事实上已经毫无合法性可言。

为了自身的利益,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需要任用最能干、最有奉公精神的公民,去担任各种重要的公共职务。但政治垄断却迫使他们必须接受最低能、最自私和最蛮横的政府官员,并为此付出昂贵的代价。政治垄断的作用,就在于剥夺各种优秀人才报效国家的机会,以维护少数垄断者的政治特权。政治垄断本身就可以说明垄断者的低能和自私,因为如果他们不是低能和自私,为什么要害怕和禁止其他公民的公平竞争呢?如果存在自由和公平的政治竞争,任何个人或团体要想得到执政授权,就必须尽力了解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的利益和愿望,并努力制定促进这些利益,以及实现这些愿望的适当政策。由于这些个人或团体并不享有任何政治上的特权,他们也是全体国民的普通的一部分,他们的利益和愿望与其他国民的利益和愿望,并不是森然有别的,而是融为一体的。为了取得和保有执政资格,他们也不敢在行使公共权力时,追求自身的特殊利益,因为如果他们这样做,就会很快失去执政资格。同时,为了争取国民的授权,他们也不敢以蛮横的姿态对待国民,而是必须以诚恳和谦卑的姿态,倾听国民的诉愿和心声。

当国民主权被篡夺,政府权力被少数人垄断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如果在一个国家,一群具有特定政治身份的人,可以长期垄断执政的权力,那么,由于无需定期寻求国民的授权,他们就没有必要去了解国民的利益和愿望。执政者由于对权力的垄断,而获得了一种与普通国民完全不同的特权者的身份;这种特权身份使他们对公众利益不再关心,而是着重关心自己所属的特权群体的利益。

对这些垄断国家权力的人来说,首要的效忠对象不再是自己的国家,而是自己的政党。在他们眼中,自己所属的政党,比整个国家和全体国民要重要得多。他们的这种效忠状况,不但表现在他们的行动中,而且还露骨地表现在他们的言语中。例如,在当前中国的各种政治活动和政治口号中,对党的忠诚什么时候不是放在国家或人民之前?一个国家的政府权力,本应用于促进全体国民的利益,但被垄断的政府权力,却只会被用来反对全体国民的利益。如果执政者的权力,不是在自由和公平的政党竞争中,通过争取国民的授权而获得的,而是利用武力篡夺并加以维持的,那么执政者最关心的事情,就不会是促进全体国民的利益,而是极力巩固自己的权位。他们甚至会把“坚持党的领导”,也就是把一个政党的意志,而不是把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的意志,作为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原则。无论是他们所奉行的原则,还是他们所追求的目的,都将是和全体国民格格不入的。他们的使命不是保障和促进全体国民的普遍利益,而是谋求和扩大自己所属政党的特殊利益。

人们只要看看中国大陆当前的食品安全状况,就会完全同意我在这里所讲的道理。在今天的中国,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但各级政府官员并不是在努力确保国民的食品安全,而是大力建立和推行特供制度,以优先确保他们自己的食品安全。这些人试图在普遍的食品不安全的情况下,用公共资金为自己构筑一个普通国民不敢问津的食品安全孤岛,就像他们为自己所构筑的普通国民不得涉足的政治孤岛一样。我相信,如果不是因为自己的主权已被这些人所篡夺,因而不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政治意志,中国民众绝不会把执政权,授予这样一群自私和颟顸的人。

在正常情况下,执政者只是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的利益代理人,基于代理人对委托人的忠实义务,执政者应避免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出现利益冲突,在官员任用上则应惟贤是举,极力杜绝裙带关系。

但如果执政者已经篡夺了国民的主权,他们就会把政府权力视为自己的私产,不但在公职人员选拔中任人唯亲,而且还要确保将权力一代接一代地传给自己的后人。

另外,政府权力一旦被少数人垄断,这些人就不可能不利用手中的权力,尽力满足自己对物质和经济利益的贪欲。他们不但要占据所有有利可图的职位,而且还将把所有的公共职位变成食利自肥的机会。国家公共资源的主要部分,不是用于改善全体国民的生活和境况,而是为他们自己提供丰厚的福利和待遇。当今中国官员贪腐的普遍和严重程度足以表明,人性中贪欲,若是得到不受约束的权力的激发和支持,总是会膨胀到常人难以想象的程度。

由权力垄断所引发的普遍而严重的腐败,不但会给全体国民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还会彻底败坏整个社会的风纪。一旦权力成为社会资源分配的主要手段,人们就很难靠自身的才智和勤奋,来改善自己的境遇。更多的人不得不努力接近和讨好权势,以求在不正当的资源瓜分中分得一杯羹。要知道,许许多多的人,通常都容易向能左右自身利益和前途的权势屈服,他们时刻都希望改善自己的生活和处境,当个人的才智和努力无法达到目的时,他们便很可能被迫走向歧途。这样一来,整个社会的道德氛围,就不可能不日益恶化。

权力垄断所带来的政治特权,不但会激发掌权者贪得无厌的欲望,而且还会让他们产生高人一等的意识。他们将形成一个与普通国民判然有别的特殊群体,并自认为天然具有统治他人的资格,其他国民则是在政治上无足轻重的老百姓。这些权力垄断者甚至会把自己视为和普通国民完全不同的一类人,好像他们是出自一个与人类不同的物种。实际上,中国共产党员确实会经常声称,他们这些人是“用特殊材料做成的”。但是,既然中国共产党员已经成了与常人不同的异类,他们这样一群不正常的人,怎么可能了解其他正常的中国人的愿望与梦想,怎么还有资格统治人数远远超过他们的正常的中国人?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组建政府并选任执政者,本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政府的目的和执政者的使命,是保护主权者本来就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而不是赐予主权者本来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执政者认为国民的权利和追求幸福的机会,是源于自己的赏赐,就像子女认为父母的存在是出于自己的意志一样荒谬和悖理。

不过,如果国民主权被少数人所篡夺,这些权力垄断者的品性和心智,都会被手中的权力所腐蚀和败坏。他们将把自己视为与众不同的一类人,尽管每天都在压制和盘剥自己的同胞,却仍狂妄地认为,人们只是仰仗他们的恩泽,才有可能在这个国家生存下去。

他们总是自欺欺人地宣称,他们的存在以及他们对权力的垄断,对于国家和人民都是须臾不可或缺的,并时时处处以人民的施恩者自居。

实际上,在政治领域中,任何名义上的施恩者,都是实质上的压迫者。人们的自由先于政府,而不是源于政府。在政府基于国民意志而产生的情况下,这一道理是很容易理解的。政府既然是国民意志的产物,它就不可能是国民自由的来源,因为说创造者的自由必须仰仗于被造者,显然是极其荒谬的。在这种情况下,执政者只是得到国民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如果执政者在履行其作为代理人的职责时,能够恪尽职守、克己奉公,他们当然会得到国民的敬意。

事实上,对于那些曾为国民作出无私奉献的人,公众从来都不会吝啬自己的尊重和敬意;而公众发自内心的尊敬,也是众多杰出之士服务同胞的主要动力之一。但是,不管执政者有多么杰出,也不管公众对执政者的敬意有多么深厚,执政者为公众所提供的都只是服务,而不是恩宠,因为得到国民授权的执政者,从来都只是国民的公仆,而不是国民的恩主。

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不是基于国民意志而产生,而是由一群人用武力强加于国民,那么政府不但不是国民自由的来源,反而是国民原有自由的终结。这群依凭武力统治一国民众的人,就是民众的征服者。如果这群人来自国外,他们就是异族征服者;如果这群人出自国内,他们就是同族征服者。在这两种征服中,政府的产生都是出于征服者的意志,它的目的都只是为了使征服关系长期化和常态化。征服者对被征服者的统治,有可能非常严苛,也可能略显温和,但这只是压迫程度的区别,并不能改变被征服者丧失自由的事实。在征服者看来,被征服者的财产乃至人身,都是可由征服者任意支配的对象,如果被征服者尚能保留一些财产和“自由”,则完全是出于征服者的宽厚和恩典。正如那些先将路人洗劫一空,然后又返还少许盘缠的劫匪,也常常会把自己想象成“盗亦有道”的侠客。

我们最好举个实例来说明这一点。例如,在推出免除农业税和发放农业补贴的政策后,中国共产党曾利用完全受控于自己的媒体,通过铺天盖地的宣传,把自己美化成中国农民几千年一遇的大恩人。

但人们不妨想一想,这些用来补贴农民的钱款,难道都是共产党员从自己腰包里掏出来的吗?难道它们不是来自全体国民缴纳的税费吗?如果农民所领到的补贴,并不是出自中国共产党自有的财产,而是出自全体国民的财产,那么它竟然冒充为农民的恩主,难道不是很可笑吗?如果中国共产党仅仅是喜欢冒充国民的恩主,人们最多只能把它视为一个伪善的政党。但若是考虑到中国共产党利用自己垄断的政府权力,从国民那里征收到名目繁多的大量税费,并不是国民自我同意(通过由国民自由选举产生,并能真正代表国民意志的立法机关)的结果;而且它所征收的税费首先是用来满足党政系统的需要以及政府官员的私欲,其次才有可能将少许剩余用到民众身上,那么,人们就完全有理由认为,它和那些向被劫者返还少许盘缠的劫匪,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区别。无论是劫匪自奉为“盗亦有道”的侠客,还是中国共产党自奉为中国人民的救星,都不过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自我美化。这种自我美化既不能改变这些劫匪是一群不折不扣的强盗的事实,也不能改变中国共产党是一群不折不扣的压迫者的事实。

第三章

国民主权与结社自由

在中国,除了长期垄断执政权的中国共产党,还有八个所谓的“参政党”,但这些党派的存在,并不能掩盖中国缺乏政党竞争和共产党一党专政的事实,也不能掩盖中国的国民主权已被执政党篡夺的事实。因为,这八个党派均在各自的章程中,明确表示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它们和共产党并无任何政治竞争关系,更没有成为国民选任执政党的替代选择。面对国民主权被执政党篡夺的事实,它们不但不去反对执政党的篡权行为,反而极力支持和粉饰这种篡权行为,而国民却仍要为这些被阉割的政党,年复一年地提供巨额的活动经费。可以说,这八个所谓的“民主党派”的存在,非但没有减轻中国人受到的压迫,反而加重了中国人身上的负担。

政治权力的垄断,可为垄断者带来丰厚的物质利益,为了维护和扩大这种不正当的利益,垄断者反过来又会极力巩固自己的地位。

他们不能容忍别人的批评和反对,经常残酷地镇压异己和压制异见。

因此,篡夺国民主权的权力垄断者,总是毫无例外地具有贪婪和暴虐的特性。为了尽量解除人们反抗压迫的手段和能力,他们不但严格禁止人们成立新的政治组织,而且还要剥夺人们一般性的结社自由。

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但这种停留在纸面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中国人真正享有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的结社权。当我们说一个人享有某项权利时,总是表示这个人享有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行动的自由,他人不得侵害或干涉这一自由。必须承认,任何权利所包含的行动自由,都有一定的界限。权利既赋予,也界定了权利人自主行动的范围。

一项权利的行使哪怕需要具备最苛刻的条件,只要这些条件尚有一丝成就的可能,且只要这些条件万一成就,权利人即可在权利界定的范围内自主行动,这项权利仍不失为一项权利。但如果一项“权利”的行使,不是取决于其条件成就与否,而要取决于“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机构的同意,并且这些个人或机构可以独断地决定同意与否,那么这种“权利”已完全不再成其为权利。否则,我们就必须承认,古代的奴隶也享有结社权(如果他们的主人同意的话!)。

这恰恰是中国人的结社权所面临的境况。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但该条例并未规定,在具备何种条件时,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这样一来,业务主管单位就可以任意和独断地决定,是否允许申请人成立社团。

该条例第九条还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这意味着,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人们甚至不能进行成立社团的筹备工作。

该条例第三十五条又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见,中国人不仅没有结社权,甚至也没有结社筹备权。

在正常情况下,政府的组建和执政党的选任,应当出于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的意志,并且政府的权力和执政党的职责都是有限的。

为了防止被委托的政府权力背离它的目的,超越它的界限,进而演变成一种压迫性的力量,人们除了为权力的运行,规定各种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外,还必须保留采取共同的政治行动的自由。因此,在任何真正主权在民的国家,国民都享有充分的组建政治团体的自由。

在执政党之外,允许国民成立和发展竞争性的政治团体,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1)便于国民采取共同的政治行动,保卫由全体国民共享的国家主权,防止执政党篡夺国民主权,并避免政府权力从保护性的力量演变为压迫性的力量;(2)使国民有可能选择和更换执政党,因而是全体国民实际享有和行使国家主权的必要保障;(3)确保其他国民作为公民个体,能够享有和行使与执政党成员平等的政治权利。如果执政党已经实际篡夺了国民主权,并企图长期垄断政府权力,那么为了不让其他国民通过政治结社而获得反抗压迫的能力,它就会完全剥夺国民的政治结社权,严禁出现挑战其权力的政治组织。

少数人要想成功地对多数人进行压迫,就必须在自身组织严密的同时,千方百计地使受压迫者在政治上相互分隔与孤立。这样一来,尽管受压迫者在人数上远远超过压迫者,但由于他们每个人都只能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面对组织严密、全副武装的压迫者,因此仍不得不在压迫者的压榨与凌辱下忍气吞声、苟延残喘。不过,主权篡夺者的罪恶远远不止于此。

人们组建政府和选任执政者,是为了让自己的安全、财产和自由,得到普遍与可靠的保护,从而可以在不受他人侵害的条件下,从事自己的事业,实现自己的理想。人们可以期望政府为自己提供保护,但不应指望政府给自己带来幸福,前者是政府的责任,后者则超出了政府的能力。没有人能够通过他人的施舍而变得幸福,每个人都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追求事业的成功,实现人生的价值。

个体的努力,既是每个人自身成功的基础,也是社会整体进步的动力,因为社会整体的进步,只不过是各个个体成功的总和。

人们不能指望他人的恩赐,但却需要他人的合作。一个人若是单枪匹马,他的劳动和努力通常只能取得范围较小的成效。任何有益的事业,要想具备较大的规模,产生广泛的影响,都必须依靠许多人的通力合作。兴趣相同的人聚在一起,通过共同的活动,可以更好地发展自己的特长;志向相同的人聚在一起,通个共同的努力,可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理想;信仰相同的人聚在一起,通过分享各自的体验,更容易达致良心的安宁与心灵的充实。总之,通过与他人的合作,人们不但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长,成就更大的事业,而且还能开阔自己的胸怀,在人与人之间形成友爱和互助的氛围。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容易对自己所在的社会,产生一种休戚与共的归属感和忠诚感。

不过,许多人共同致力于一项事业,就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而一群人以一定的方式组织起来,进行一项共同的事业,实际上就是组成一个社团。但对于一心想要维护专制统治的主权篡夺者来说,即使是非政治性的社团都是非常危险的。因为,人们如果在非政治领域里,养成了结社的习惯,并掌握了运作和发展社团的能力,那么,在受到政治压迫时,就自然会想到通过共同行动和相互支援来反抗压迫。专制统治者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局面,往往对人们的非政治性结社也要严加控制,甚至不惜全面剥夺人们的结社自由。

一旦人们的结社自由受到压制,社会本身就将受到严重的损害。

在这样的社会,人们想要成立一个宣传环保的团体,政府会站出来阻扰;人们想要成立一个从事慈善的团体,政府也要站出来阻扰;人们想要成立一个传播文化的团体,政府还是要站出来阻扰……久而久之,人们就会失去对公共事务的兴趣,也无法养成与他人合作与互助的习惯。对公共事务的共同参与,可以使人们学会沟通,互助互谅,注重说理,但这种有助于加强人与人之间思想交流的机会若是被剥夺,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就会越来越松弛,人与人之间情感也会越来越淡薄。

在一个缺乏结社自由的社会,人们往往只关心自己的个人利益,公共品德则完全被窒息。篡夺国民主权的专制统治者,总是处心积虑地鼓励和助长国民身上的这种孤立主义倾向,因为他们害怕人们交流共同的需求,形成共同的情感,采取共同的行动。在这样的社会,人们既因为缺乏自由而没有尊严感,又因为孤立无援而没有安全感。为了缓解内心的焦虑,填补内心的空虚,人们只能拼命地攀附权贵,不顾一切地追逐金钱。对权力的逢迎和对金钱的贪求,将成为整个社会最普遍的风气,甚至连那些原本与这两样东西相隔很远的领域,比如学术或宗教领域,也难以幸免被这种风气所侵染。

这种有害的风气,使整个社会道德沉沦、萎靡堕落。那些企图长期垄断权力的专制统治者,却在实质上助长这种恶劣的风气,因为这种风气可以使人们的注意力远离公共事务,故而最符合他们的心愿。

毕竟,当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以不义之道逐取不义之财,就只有越来越少的人会追问专制统治是否正当的问题。

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享有充分的结社自由,人们就可以在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学会相互理解,与人为善,尊重规则,逐渐摆脱单纯的一己之私的羁绊,形成关心公益的公共品德。在这样一个由自由、友爱和有尊严的公民组成的社会,人与人之间将存在更多的同情与关爱,人们也将具有更多的分辨是非的知识,以及更强的判断善恶的道德情感,社会风气也将因此变得更为公正、善良和淳朴。

但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被少数人所篡夺,这些人为了使自己的专制统治牢不可破,就希望其他国民都变成唯唯诺诺、奴颜婢膝的臣民,而不是自由独立、具有公共品德的公民。中国共产党经常宣称,它要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但谁都知道这完全是自欺欺人的鬼话。民族的复兴和国家的强盛,首先在于国民是自由的、富足的和团结的;专制统治者的私利,则首先在于国民是软弱的、贫困的和孤立的,因而永远无力抵抗专制统治者的压迫。民族复兴和专制统治是完全不相容的。民族复兴要求国民强大有力,专制统治则要求国民软弱盲从,这两种不同的要求,显然是相互对立的。

专制统治者极力剥夺他人共同行动的自由,并不是因为他们真的不喜欢自由,而是为了让自己独享为所欲为的自由。这些篡夺国民主权的政治强盗,为了满足自私和邪恶的统治欲望,为了永远把自己的同胞踩在脚下,甚至不惜让整个国家坠入腐败、冷漠和不公的深渊。为了建立自己的专制统治,他们先是不择手段地夺取整个国家的权力,而为了维持自己的专制统治,他们又要不计后果地用权力去败坏整个国家。

第四章

国民主权与军队国家化

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的授权,是执政权唯一正当的来源。任何政党要想合法地取得执政权,都只能努力制定符合国民利益的政策,并向国民阐明自己的施政计划,以说服国民将执政权授予给自己。

从相互竞争的不同政党中,选择适合执政的政党,是国民行使主权的主要方式。如果一个政党用武力压制甚至消灭其他的政党,它就不但侵犯了其他政党(及其成员)的平等政治权利,而且也侵犯了全体国民的主权,因为它已经剥夺了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选任执政者的权力。

实际上,政党完全不应拥有专属于自己,或是只听命于自己的武装。如果政党拥有自己的武装,并在政治竞争中动用武力,就必然会使国家要么处于内战状态,要么处于奴役状态。一个政党若是对政治对手动用武力或威胁动用武力,其他政党只要有可能,就一定会为了自保而组建自己的武装。这样一来,政党之间为了争取执政权而开展的竞争,就从和平方式的政策之争,变成了战争方式的武力之争,国家也就因此陷入了内战状态。而如果在一个国家,只有执政党拥有完全听命于自己的武装,并以之作为自己垄断执政权的武力基础,那么这个政党与其说是执政者,不如说是压迫者,因为它事实上已用武力篡夺了国民主权,并使整个国家处于政治上的奴役状态。

正当的执政权只能源于国民的授权,而得到授权的执政党则是全体国民的利益代理人。在主权者与执政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授权的目的、内容和期限,都取决于作为委托人的主权者的意志,主权者始终享有撤回授权和另选执政者的权力(注1)。但如果执政党拥有一支在政治上和组织上,都完全听命自己的庞大的军队,那么主权者与执政党的委托-代理关系就将被彻底颠覆。因为,一旦执政党掌握了让国民无可抗拒的武力,国民和执政党之间的政治关系,就不再取决于国民的意志,而是取决于执政党的意志。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执政党不再是国民的利益代理者,而是国民的武力征服者。

试想一下,一群中国共产党员利用一支绝对听从党的指挥的军队,完全无视全体国民的意志,长期垄断整个国家的政治权力,和一群外国人(比如说日本人),通过武力征服在中国建立异族统治,这两者之间到底能有什么区别?或许两者确实有一点区别:外国人的统治只是单纯的压迫,而共产党人的统治则同时包含着背叛,因为他们为了满足自己的权欲,竟然不惜压迫自己的同胞!政党不应有自己的武装,国家却需要有自己的军队。军队的正当和崇高的使命,就是使自己的国家免受他国的军事侵略或威胁,而不是在国内政治竞争中,充当某个政党的家丁和打手。应当承认,即使真正由全体国民共享主权的民主国家,军队仍可能交由某个政党(或其领袖)来指挥。但这种对军队的指挥权,只是执政权的一部分,而执政权则来自国民的授权。在民主国家,军队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功能,都与专制国家完全不同。

首先,在民主体制下,军队并不听命于任何政党,而是听命于以合乎宪法的方式所产生的文官政府。一个政党的领袖,只有在得到国民授权成为政府首脑后,才能基于其作为政府首脑的职权,同时获得对军队的指挥权。

其次,在民主体制下,政府首脑对军队的指挥权,具有严格的目的限制,即军队只能用于保卫国家利益,而绝不能用于国内政治竞争。政府首脑若是为了自己所属政党的利益而动用军队,他手中的权力便不再具有任何合法性,因为他已经严重违背了国民对他的委托,从一名执政者变成了一名叛国者。

在民主国家,全体国民作为主权享有者,是国家的真正主人,军队必须实行严格和完全的国家化。在军队国家化的状态下,只有得到国民授权的人,才能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对军队的指挥权,且军队不能用于国内政治竞争,只能用于抵御外敌侵犯,保卫国家利益。

但专制国家却恰恰相反,军队不再是捍卫国家利益的公器,而是执政者用来垄断权力的私产;军队主要不是用于保卫国家利益,而是用于执政党对政治反对者的镇压。

2011年6月,时任中国国防部长的梁光烈先生,在新加坡被问到,什么是解放军应该保卫的核心利益。他当时毫不犹豫地回答说,首先是社会主义制度,其次才是国家领土完整。人们在对梁光烈先生的直白感到惊讶的同时,也应该对他的坦率表示感谢,因为没有人比他更适合向公众承认这一可悲的事实:所谓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实际上只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卫军。

在中国国民党篡夺国民主权,实行一党专制的时候,中国共产党为带领人们推翻这种专制统治,因而组建必要的军事力量,这完全是情有可原的。如果共产党在打败国民党之后,能够及时还政于民,并实行军队的国家化,那么它将是当之无愧的民族解放者,它曾领导的军队也将是名副其实的人民解放军。但遗憾的是,中国共产党推翻中国国民党的专制统治,只是为了建立更彻底的专制统治,它所领导的军队也成了比国军更纯粹的党卫军。

在取得政权之后,中国共产党一直拒不实行军队国家化,但在夺取政权之前,它却是军队国家化最有力的主张者。比如,毛泽东在1946年就曾说过:“我们完全赞成军队国家化和废止私人拥有军队,而这两件事的共同前提就是国家民主化。”周恩来也曾表示,如果没有军队国家化,各种政治力量凡事都要用拳头、用枪炮来商量,军队就会成为一种反人民的武装集团,一种披着国家外衣的政治土匪。

中国共产党在夺得政权之前,为了争取国民的支持,主张的是军队国家化这一文明和民主政治的原则;在夺得政权之后,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实行的却是“枪杆子里出政权”这一野蛮和专制政治的信条。它在这两个不同时期的两幅不同面孔,本身就表明军队国家化才是符合民主原则的正当做法,因为一个政党在尚未取得政权时,为了得到更多国民的政治支持,总是会提出更加符合国民意愿和国家利益的政治主张。

就事物的本性而言,在任何一个国家,军队都是由这样一群人组成的,他们必须在自己的同胞和外国人之间,作出最明显和最深刻的区别。因为,和其他国民不同,军人随时都有可能被召集起来,参加一场针对外国人的生死搏斗,而他们搏斗的目的就是为了保卫自己的同胞。军人对外国人的无情,正是出于对同胞的忠诚。但执政党要求军队奉行政党化原则,则是在摧毁军队对同胞的忠诚,因而是在扭曲军队的本性,践踏军队的荣誉。

当军队必须把维护执政党对其他国民的统治,看作是自己的首要使命时,那就意味着在执政党和其他国民发生政治冲突时,军队必须站在执政党一边。但其他国民却是组成军队的那些将士的父母、兄弟和姐妹。因此,一个拒绝军队国家化,并要求军队必须保卫自身政权的政党,实际上是等于向本国的军人宣告:“你们存在的主要作用,是确保我对你们父母、兄弟和姐妹的统治,如果你们的父母、兄弟和姐妹胆敢不服从我的统治,你们必须将子弹射进他们的胸膛,用坦克碾过他们的身躯,以便我可以永远统治他们。”可以说,一支奉行政党化原则的军队,甚至比一支雇佣军还要可恶。雇佣军在为某个政治势力服务时,镇压的多是别国的人民,而奉行政党化原则的军队,却必须蹂躏自己的亲人。如此可见,一个为了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而要求军队把枪口对准自己同胞的政党,是多么的残暴和邪恶!在中国,那些反对军队国家化的人,似乎总在不断强调军队的荣誉,但不知他们是否真的相信,积极参与国内政治斗争真能为军队赢得荣誉。苏联红军的缔造者托洛茨基在国内战争中大显身手,朱可夫元帅则在抗击德军侵略时屡建战功,而今天的俄罗斯人民难道不是认为,朱可夫才是真正的民族英雄吗?那些在抗击日寇的战争中浴血奋战的人,永远都将作为民族英雄被中国人民所铭记,但国共内战中的血肉横飞,却只会让中国人为之惋惜。从人类历史来看,内战所造就的主要是悲剧,而不是功勋。

对于那些反对军队国家化的人,最有力的驳斥,就是首先指出他们的主张所包含的结论,然后再看看他们的表现是否合乎这一结论。如果对于中国的军队来说,政党化是比国家化更正确的原则,或者说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是比保卫国家领土完整更神圣的使命,那么解放军在1989年对“六•四运动”的镇压,就应该是一桩比抵抗日军侵略更光荣的战绩。但是,人们为什么只看到解放军整天都在渲染自己的抗日战绩,却从来不敢承认自己对“六•四运动”的镇压行动?那些曾在天安门广场向手无寸铁的学生开枪的人,为什么要如此处心积虑地掩盖自己的荣誉呢?实际上,人们难免要怀疑,那些曾参与镇压“六•四运动”的军人,内心是否真的产生过一丝一毫的荣誉感,因为人们至今都不曾看到,有谁愿意公开承认自己参与过这一镇压行动。相反,那些曾经极力主张镇压的人,倒是在竞相撇清自己的责任。由此可见,甚至是那些手上沾有人民鲜血的人,内心也完全明白:军队赢得荣誉的唯一途径,是在战场上击败敌国的军队,而不是在国内政治中甘当专制统治者的打手,并时刻准备把坦克开入本国首都的广场。

注1:在通常情况下,主权者的每一次执政授权,都有一个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期限届满时,当次的授权效力就自动终止。执政党若想继续执政,必须通过和平的政治竞争,重新获取国民的授权。

第五章

国民主权与新闻出版自由

在一个国民主权被少数人篡夺的专制国家,多数国民是纯粹的受压迫者,他们并无选择和更换执政者的权力。少数垄断政治权力的专制统治者,则将利用手中的权力,以多数国民的利益、自由和尊严为代价,明目张胆地逐取自己的私利,寡廉鲜耻地放纵自己的贪欲。

与专制国家不同,在一个主权在民的民主国家,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可以通过公开和竞争性的政治选举,自由选任执政者。自由选任执政者的权力,既是国民主权的主要体现,也是国民利益的重要保障。不过,如果国民作出的选择不够明智,被选任的执政者能力低下或是品性恶劣,这一权力的作用仍将大打折扣,甚至有可能完全落空。

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在选任执政者的过程中,必须努力使自己的选择尽可能明智,而充分的信息又是明智选择的前提。人们对执政竞选者的情况了解得越全面,作出的选择就越明智。但是,只有在相关信息能够充分披露和自由流通的前提下,人们才有可能全面了解候选者的情况,这一切都离不开新闻和出版自由。

新闻和出版自由不但有助于国民了解执政竞选者的情况,而且还有助于人们了解在任的执政者履行职责的情况。如果执政者可以在不为人知的条件下行使权力,那么即使是原本合格的执政者,也将难免利用手中的权力谋求一己私利,从而损害全体国民的公共利益。

选任执政者的权力,其意义不仅在于可以任命合格的执政者,更在于可以撤换不合格的执政者。但如果国民不了解执政者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真实情况,他们便无法判断执政者是否合格。在国民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即使执政者在不当地滥用权力,国民仍可能认为执政者是在忠实地履行职责,从而继续任其掌握政府权力。

这样一来,尽管国民主权并未被执政者公开地篡夺,却已被执政者秘密地窃取,因为政府权力已经从保护和促进全体国民共同利益的手段,偷偷地蜕变为少数执政者谋求个人私利的工具。

如果不了解执政者行使权力的真相,人们对执政者的选任权和监督权就会失去作用,而如果没有不受政府权力压制的新闻和出版自由,人们就不可能了解真相。除非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开办媒体和出版书籍,并可以对执政者的所作所为进行充分和详尽的报道,人们就不可能对执政者履行职责的情况,形成全面和准确的了解。

如果开办媒体和出版书籍,必须经过政府的审查和批准,那些掌握政府权力的人,就一定会只容忍听话的媒体存在,只允许颂扬自己的书籍出版。执政者将通过对新闻和书籍的严密审查,确保只有对自己有利的文字,才能出现在公众面前,以使公众认为执政者公正又贤明,尽管他们实际上自私又颟顸。只有在有利和不利于执政者的报道和书籍,都能自由地呈现在公众面前时,公众才能根据各方提出的证据和理由,发现事情的真相,从而真正了解执政者的所作所为。

不过,了解执政者的所作所为是一回事,理解这些作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则是另一回事。一项公共政策可能造成的后果,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立即理解的,而为了判断执政者是否合格,人们又需要尽可能充分和准确地理解,执政者的决策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并需要知道是否存在更为可取的替代政策。

为了使尽可能多的人对公共政策形成正确或合理的看法,唯一可行的方法,就是允许每个人通过各种不同的公共媒介,对各种公共问题和政府决策进行独立和自由的评论。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对自己感兴趣的公共政策发表看法,并提出自己的证据和理由,那么各种不同的看法,就有平等的机会呈现在公众面前,各项公共政策也将得到最全面、最深入的讨论。只要是经过全面和深入的讨论,正确的观点最终总会被更多的人所认同和接受,因为只要有平等的展示自身的机会,真理总是能够战胜谬误。

人是有理性的动物,而理性主要是衡量不同的证据和理由,并依证据和理由的份量得出结论的能力。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其证据和理由,如果能有同等的机会,以同等的详尽程度呈现在公众面前,绝大多数人都会认同得到更强的证据和理由支持的观点。这一点是很少有人会否认的,因为否认这一点,就等于否认人类进行认知和研究活动的可能性。

如果只允许某些人对公共政策发表看法,其他人则不准发表不同的看法,那么人们的理解力就会成为这些人的偏见和私欲的牺牲品。没有人是全知全能和无私无欲的,那些被特许发表看法的人也不例外。这些人既可能因为知识有限而发表错误的看法,也可能出于私利考虑而隐瞒真实的看法。如果不允许其他人在平等的传播渠道上,对这些人的观点进行反驳,这些人的谬误和谎言就得不到及时的纠正,人们也就无法获知公共问题的真相,更不能形成对公共政策的准确理解。

新闻管制和书报检查制度的存在,意味着只有得到执政者特许的人,才有资格为人们报道事实,向人们发表观点。执政者通过这种制度,屏蔽反对和批评自己的声音,使人们只能听到认同和赞扬自己的声音。实行这种制度的执政者,无疑是一群极其暴虐的人,因为他们为了能够对国民进行政治上的奴役,不惜同时对国民进行精神上的禁锢。

在一个主权在民的民主国家,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实行自我治理。真知是一切成功自治的前提,而获取真知的唯一途径,就是不受限制的公共讨论。对于民主国家而言,包括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在内的表达自由,具有无比的重要性。表达自由先于其他一切自由,是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因为,自由即意味着人们可以遵循内心的指引而行动,但如果人们的心灵本身都被权力所禁锢,自由又从何谈起呢?新闻管制和书报检查,是和民主政治格格不入的。在民主国家,政府只是保护和促进国民利益的手段,执政者只是全体国民的利益代理人。只要国民主权没有被执政者所篡夺,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亦即自治者),绝不可能容许执政者剥夺自身包括新闻和出版自由在内的表达自由。另外,全体国民和执政者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具有支配和主导作用的是委托人的意志,而不是代理人的意志。任何委托人都希望得到代理人的忠实服务,而不是甘愿听任代理人的任意摆布。

在国家主权由全体国民共享的民主国家,不可能存在新闻管制和书报检查制度;在国家主权被执政者篡夺的专制国家,则不可能存在新闻和出版自由,或者说必然存在新闻管制和书报检查制度。

因为,尽管专制统治者只是一帮用武力篡夺国民主权,并垄断政府权力的政治强盗,但在日常管理中,与动用武力相比,专制统治者更喜欢进行欺骗。

在专制国家,权力不受约束的统治者,本是普遍的政府腐败和各种社会问题的根由,但他们却极力通过对公共舆论的严密监控,把自己塑造成人民的恩人和救星。专制统治者往往罪行累累,真实面目丑陋不堪,但由于新闻和出版自由的缺乏,人们对统治者的恶行常常知之甚少,而人们的无知反过来又纵容统治者的野蛮与罪恶。

因此,各种在民主国家可算是骇人听闻的政府暴行,在专制国家却是司空见惯的家常便饭。

应当承认,在民主国家,政府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但人们可以通过自由的公共讨论,发现政府中的弊端,并通过各种制度途径,促使执政者不断革除弊端。而在专制国家,统治者却通过对公共讨论的限制,千方百计地阻止人们发现政府中的弊端。发现弊端是革除弊端的前提,既然专制统治者甚至不允许人们发现政府中的弊端,也就不可能有意去革除弊端。

实际上,专制国家的最大弊端就是专制统治本身,而新闻管制和书报检查制度的设立,最能表明专制统治者的暴虐与邪恶。在专制统治下,整个国家的新闻媒体和公共舆论,都必须“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主管机关每天都在用一条条禁令,使一篇又一篇的报道和一本又一本书稿胎死腹中、难见天日。

一名记者历经千辛万苦完成的报道,只要有一丁点冒犯权力的可能,就难以见诸报端;一名学者运用自己的全部智慧和辛劳写出一本书稿,却必须接受对相关专题可能一无所知的人的审查,并由后者任意决定书稿的命运,这种令人憎恶的做法,对记者、对媒体、对新闻,以及对学者、对书籍、对学术,都是野蛮的残害和莫大的侮辱。

这一件事不得报道,那一本书不得出版,这些禁令表面上只是侵犯了媒体和作者的表达自由,实质上却是在贬低全体国民的人格和尊严。这些禁令完全是在向全体国民宣告:“你们根本就没有资格了解这件事情的真相,也没有资格阅读那本书稿的文字。”一个人与一头猪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人具有猪所没有的理智,而新闻管制和书报检查的唯一目的,恰恰是剥夺人们自由运用理智的资格,也就是尽量缩小人与猪之间的差别。专制统治者确实希望国民忘记自己是有理智的动物,并能像猪一样容易满足,只需有足以果腹的食物,就会对统治者感恩戴德。

那些为新闻管制和书报检查制度辩护的人可能会说,这一制度可以防止人们免受虚假和错误观点的毒害。但这一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因为,只有通过自由和充分的公共讨论,人们才有可能判断一种观点是真是假,是对是错。新闻管制和书报检查是对公共讨论的压制和禁锢,它唯一的作用,就是剥夺真相和真理战胜谎言和谬误的机会,其结果恰恰是使虚假和错误的观点畅行无阻,并且长期得不到纠正。

可以说,新闻管制和书报检查是世界上最蛮横和最荒谬的事情:一小帮人对整个社会怀着绝对和无限的不信任,却要求整个社会对他们的判断力和公正心怀有绝对和无限的信任;坦荡公开表达思想的人,必须由一帮藏在暗处的人,以秘而不宣的标准和不可告人的方式进行监控,这是一个社会理智蒙昧、道德沉沦的主要原因。

在今天的中国,众多的党政机关每天都在对公共舆论实施严密的监控,每天都有大量的言论被这些机构蛮横地查禁。如果说这些被查禁的言论真的会给人们产生有害的影响,那么可能的情况就只有两种。第一种可能是,为了审查哪些言论需要查禁,哪些不需要查禁,这个国家的言论检查官们每天都会阅读到各种有害的言论,因而是整个国家受毒害最严重的人。但既然他们是受错误言论毒害最严重的人,他们怎么有资格决定十三亿多中国人该阅读什么,不该阅读什么?第二种可能是,那些言论检查官不可能受到错误观点的毒害,因为他们是整个中国最有智慧的人,他们通晓各个领域或专业的全部事实和真理,因此无需通过公共讨论,便能判定各种观点的是非对错。相比而言,其他十三亿多中国人则要愚笨得多,他们只是一群糊涂、顽劣和缺乏判断力的可怜虫,因此没有资格读到除言论检查官恩准之外的任何文字。

我不知道,有哪位中国人会承认第二种可能性。就我个人而言,我绝不会相信,那些言论检查官(一小帮躲在暗处从事一种见不得人的勾当的人)所拥有的智慧,真的已经超过了其他十三亿多中国人智慧的总和。如果十三亿多中国人的理智已经如此孱弱,以至必须依靠那些言论检查官,通过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等诸多权力的管道,把事先调制好的精神食粮喂进自己的头脑,那么我真看不出,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还能有什么前途和希望可言。

实际上,新闻管制和书报检查的做法,绝无任何正当性可言。

专制统治者实施这种做法,绝非出于任何正当的目的。他们唯一的目的,就是尽量使国民变得懵懂无知,从而无法看清他们作为篡权者的真实面目,以及他们的篡权行为所产生的各种罪恶与不公。另外,专制统治者对异见者的打击总是极其残酷的。因为,专制统治者不但是一群用武力篡夺国民主权的政治强盗,而且也是一个用宣教蒙蔽国民心智的诈骗团伙,而诈骗者怎么可能不痛恨那些胆敢揭穿他们骗术的异见者呢?在专制统治下,人们不但要在现实世界受到压迫,而且还要在精神世界受到禁锢。处于这种双重奴役状态下的人们,除了被迫变着花样颂扬压迫者的“伟大、光荣和正确”外,很难创造出真正有价值的思想成果。毕竟,当心灵本身都被囚禁在不见天日的暗室时,它又怎么可能绽放出绚烂和耀眼的光芒?人们不妨努力想想,在中国共产党统治的六十多年里,除了浮华排场以外,还能有什么令中国人感到自豪的精神成果?中国共产党一直声称,只有在它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才能活得有尊严,才能得到别国人民的尊重。我不知道,有没有中国人会同意这种说法。如果真有的话,这些中国人等于是在向全世界宣告:“中国共产党认为中国人根本没有自我治理的能力,因此完全没有资格自由决定政府的形式,或者自由选任执政者;它甚至认为中国人毫无分辨是非的能力,因此没有资格通过自由表达和公共讨论,去了解真相和追求真理;中国人有幸能够被这样一个政党所统治,真是一件令人自豪和值得尊敬的事情。”大家不妨想想:中国人若是自我轻贱和乖张到了这种地步,真的还能得到他人的尊敬吗?新闻管制和书报检查的做法,不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暴虐,而且还暴露了中国共产党的虚伪。邹韬奋先生终其一生都在反抗国民党政府对新闻自由的压制,共产党则一边用他的名字为各种新闻和出版奖项命名,一边却又对新闻自由实行比国民党更全面的压制;马克思在其《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对书报检查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批判,共产党则一边颂扬马克思对普鲁士政府的批判,一边却又实行比普鲁士政府更严密的书报检查制度。这样一个毫无原则和诚信的政党,一旦掌握了一个国家的统治权,无论它制造出多么严重的苦难和不公,人们都不用感到意外。

中国政府一直宣称,中国并不存在新闻审查和书报检查制度。

这种说法在以下意义上或许是正确的:中国的新闻审查和书报检查,并不遵循任何明确的规则,因此并不存在制度性的审查和检查,只存在完全听任权力的任意与独断的审查和检查。实际上,中国政府对人们表达自由的压制,远比新闻审查和书报检查的做法更彻底。

中国严格实行党管媒体的原则,一切新闻媒体都必须由执政党开办或由执政党控制,新闻媒体与其说是监督权力的公器,不如说是政治权力的私产。若是在一个国家,一群原本最应该受到舆论监督的人,却是完全掌控监督工具的人,还能有什么灾难不会发生?当然,新闻和出版自由并不是没有任何界限。但新闻管制和书报检查,绝不是对新闻和出版自由的正当限制。如果有人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出版物侵犯他人的权利,他们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并不能成为新闻管制和书报检查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和出版物只不过碰巧被用作侵权的工具。在发生侵权案件时,承担责任的应该是侵权行为人,而不是侵权工具。否则,如果有人用石块伤人,政府难道还要对石块实行管制?基于同样的道理,如果有人利用新闻媒体和出版物实施犯罪行为,政府也只能在事后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对行为人进行法律上的惩罚,而不能以此作为实行新闻管制和书报检查的借口,以便达到钳制言论自由和压制公共讨论的目的。

需要强调的是,那些利用新闻媒体和出版物,对各级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进行批评的人,并不应因此受到任何处罚。因为,对政府机构及政府官员进行监督和批评,以免政府权力偏离其正当目的,是全体国民(因而也是每一位国民)作为主权者不可或缺的权力。

这种权力是国民主权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位阶上高于一切政府权力,因而不受任何政府权力的限制。

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不但可以利用新闻媒体和出版物,对政府机构及政府官员进行批评,而且还可以利用新闻媒体和出版物,号召人们罢免现有的执政者,或是改变政府的形式。因为,既然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甚至可以实际行使改变政府形式和更换执政者的权力,他们当然也可以利用各种媒介,通过各种方式,自由表达想要行使这一权力的愿望。如果改变政府形式或更换执政者的主张,只是少数人的想法,并不能得到大多数国民的认同,那么就算有人表达了这种主张,也不可能引发实际的后果。而如果这种主张确实是大多数国民的想法,那么除了那些已经篡夺或意图篡夺国民主权的人以外,还有谁会去抗拒主权者的意志呢?不过,在国民主权被少数人篡夺的专制国家,这些不言自明的道理,却不可能得到统治者的尊重。专制统治者既然已经篡夺了国民的主权,他们就不但要否认国民自由变革政府形式和更换执政者的权力,而且还要极力禁止国民表达出这样的意图。对于专制统治者而言,把权力紧紧握在自己手中,是高于一切的事情。在他们看来,任何主张更换执政者的言行,都是必须严加惩处的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因为,专制统治者实质上就是一帮篡夺国民主权和垄断政府权力的政治强盗;而既然是强盗,他们怎么甘心自己抢到手中的东西,又被人们拿回去?

第六章

党化教育的实质及危害

中国共产党作为篡夺国民主权的专制统治者,一直通过严密的新闻管制和书报检查,剥夺人们的表达自由,压制人们的公共讨论,以使人们难以认清篡权者的真实面目,也无法看到篡权行为导致的种种恶果。不过,仅仅是限制或禁止人们的公共讨论,仍不能让专制统治者完全放心。为了使自己的专制统治高枕无忧,他们认为还必须让人们的心智,始终处于愚昧无知的状态,从而彻底失去进行公共讨论的能力。

专制统治本是人们绝大多数苦难的根源,但统治者却要竭力使人们相信,它是人们幸福的保障。这种颠倒黑白的欺骗,只有在人们普遍缺乏独立思考能力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得逞。但一个人若是已经获得了独立思考和自主判断的能力,就不大可能再失去这种能力。防止一个人获得知识是有可能的,但让一个人放弃已有的知识却不大可行。因此,欺骗人们的最牢靠的办法,是从小时候起便一直欺骗他们,也就是从小时候起便开始禁锢和残害他们的心智,以使他们从来就无法形成独立思考和自主判断的能力。在共产党统治的中国,完成这一罪恶使命的手段,就是系统和全面的党化教育。

中国的学生,在小学阶段要修读思想品德课,在中学阶段要修读思想政治课,这是所谓的“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三条的规定,“中小学德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

在大学本科阶段,学生则必须修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概论”等课程。甚至到了硕士和博士研究生阶段,学生仍需修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与“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等必修课程,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经典著作选读”、“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与“自然辩证法概论”等选修课程。

党化教育不但表现为在国民教育各个阶段,开设一系列的思想政治课,将共产党的党义和主张全面融入到教学之中,而且还表现为由共产党的机关和干部主持所有的院校,将全社会的教育活动完全置于共产党的掌控之下。究其实质,党化教育就是借助强制性的政治权力,通过各种教育和宣传手段,将执政党认定的哲学理论、政治学说和历史论述等一整套的意识形态,强行灌输给所有的受教育者,以强化人们对执政者及其首领的认同和顺服。

党化教育作为一种系统、全面和制度化的意识形态灌输过程,其目的在于将执政党的意志强加给全社会,但执政党在利用党化教育对社会实施全面控制的同时,也将不可避免地使整个社会遭受全面的腐蚀和败坏。因为,党化教育的目的与正常的教育完全相反,后者力图使人变得睿智、诚实、公正和友善,前者则刻意使人变得愚昧、虚伪、偏私和暴戾。

第一,党化教育使人变得愚昧。教育的本来目的,是为了让受教育者成为有智慧的人。这就意味着在教育过程中,应当尽量鼓励他们接触和了解各种不同的学说,从而对事物形成全面和可靠的见解。一个人只有时常将既有的学说,和不同的学说加以比较和参照,才能不断拓展自己的视野,纠正自己的偏见,完善自己的见解。这种教育过程,亦是受教育者不受拘束地运用自己的理智,去探求知识和发现真理的过程。因此,正常的教育,不但可以帮助受教育者进行知识上的积累,更可以促使他们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和智识上的好奇心,从而使他们的理性和心智得到充分的成长与发展。

不过,一旦具备了独立思考的能力和智识上的好奇心,人们就能够对各种公共事务加以自主的研究,并形成独立的见解。这对于那些实行专制统治的人来说,实在是太危险了,党化教育的进行,就是为了防止这种局面的出现。长期、系统的党化教育,旨在把一整套既定的学说和主张,强行输入受教育者的大脑,并不容许他们对这些学说和主张进行质疑和辨析。

在党化教育体制下,受教育者必须认同执政党的主张,颂扬执政党的首领,而不能表现出任何怀疑或反思的倾向。受教育者的学习内容,被严格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他们耳濡目染的只是一些陈腐的教条,因而难以具备广博的学识和开阔的视野。同时,由于缺乏自由探讨和论辩的空间,受教育者也难以形成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党化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使受教育者对权力表示顺从,而为了强求普遍的顺从,又必须在众多的受教育者中强求一律。这样一来,受教育者的个性必将被忽视,甚至被当成不守纪律的根由被压制,从而使受教育者对新鲜事物缺乏兴趣,对进8*步表示反感,并对未知事物和不确定性产生恐惧。

党化教育最可怕的后果,是使受教育者产生对学习本身的厌恶。

由于受教育者从小就被当作被动接受陈旧教条的容器,而不是具有理智的主动求知的个体,因此对他们来说,学习将不再是一种饶有趣味的理智历险,而只是一份令人厌恶的苦差。党化教育通过剥夺受教育者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学习主体的尊严,使他们在丧失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的同时,也丧失了对学习本身的兴趣。

可以说,党化教育不是极力助长受教育者对学习的热情,而是从小就浇灭他们的热情;不是努力激发受教育者的求知欲,而是从小就扼杀他们的求知欲;不是尽力促使学生的理性和心智得到充分的发展,而是从小就禁锢他们的理性和心智。共产党在中国推行党化教育,不是为了让人们变得睿智聪慧,而是竭力使人们变得愚昧无知,因为被统治的民众越愚昧,共产党的专制统治就越稳固。

第二,党化教育使人变得虚伪。在正常的教育环境中,受教育者不但可以接触和了解各种不同的学说,而且还可以不受阻碍地追随自己的理性,不受约束的运用自己的心智,从而对各种事物和问题形成自己的看法,作出自己的判断。他们对权威学说的质疑,不但不应受到压制,反而还应受到鼓励,因为人类知识的进步,本来就是通过对成见的不断修正和克服而获致的。由于存在充分的自由探讨和论辩的空间,受教育者可以坦率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即使自己的见解不合乎权威学说,也不用担心会因此而受到处罚。在这种教育环境中,受教育者习惯于坦言心中所想,因而更容易养成一种心口如一的诚实品格。

在党化教育体制下,受教育者不能自由地对官方学说进行质疑或批评,而是必须放弃自己的判断,完全被动地接受特定的理论和观点。受教育者即使对官方学说有所怀疑,也会因为害怕遭受不利的对待,而不敢袒露自己的真实想法。他们经常要迫于外在的压力,对自己并不相信的东西表示认同。但诚实无疑是构成健全人格和清白良心的最重要因素,当一个人在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等重大问题上,都必须经常口吐谎言时,他又怎么可能养成心口如一的诚实品格呢?一个连在精神和信仰方面,都无法诚实对待自己的人,又怎么可能会诚实对待他人呢?正是通过迫使受教育者习惯于口是心非,党化教育从小时候起就不断扭曲他们的人格,扼杀他们的良知,腐蚀他们的心灵,最终使他们变成擅于自欺欺人的撒谎者。

第三,党化教育使人变得偏私。正常的教育允许受教育者接触和了解各种不同的学说,并鼓励他们通过对不同学说的比较和参照,形成自己的见解与判断。在这一过程中,受教育者将学会公平对待各种不同的学说,让它们有同等的机会展现在自己的理性面前,然后再以是非曲直本身为标准,来评判不同学说的利弊得失。不同的学说是由不同的人提出来的,受教育者一旦学会了公平对待不同的学说,自然也容易学会公平地对待不同的人,从而逐渐习惯于对他人和事物,采取不偏不倚的公正态度。

但在党化教育体制下,受教育者对官方学说的认同,并不是出于内心的确信,而是迫于权力的压制。他们在受教育的过程中,不能充分接触和了解各种与官方学说不同的学说,更谈不上对不同学说,进行自由的比照和公正的评价。党化教育从人们还是幼年时起,就在不断削弱人们的公正心,因为它迫使人们在看待不同的事物,以及对待不同的人物时,习惯于依据权力的意志,而不是以是非曲直本身为标准。

党化教育迫使人们尊崇权力,不分是非,这和专制统治是相辅相成的。在专制统治下,特权肆虐,公义不彰,人们改善自身处境的主要途径,不是展现自身的才智和美德,而是用各种各样的手段,讨好手握大权的人。在专制国家,人们最热衷的不是追求真理和持守正义,而是奉迎权威和取悦权力。由于能得到权力垂青的人毕竟有限,那些竞相争取权力青睐的人,除了用尽心思巴结权势人物之外,相互之间还必须勾心斗角,尔虞我诈。因此,在专制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到处都充斥着谄媚、贿赂、中伤、排挤和背叛。在这种国家,一个人若是难得地具备了公正的美德,对他人将是一种不便,对自己则是一种危险。

第四,党化教育使人变得暴戾。在正常的教育环境中,受教育者不但可以通过比较和参照各种不同的学说,形成自己的见解和判断,而且还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在这种教育环境中,受教育者不但自己作为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受到了必要的尊重,而且也能学会尊重他人,即使是对那些与自己观点不同的人,也能保持宽容和友善的态度。

党化教育则恰恰相反,它专断地树立一种唯我独尊的官方学说,并且不容分说地将其强加给所有的受教育者。在党化教育体制下,受教育者对官方学说表示认同,并不是因为在参照了各种不同学说之后,仍然确信官方学说是正确的,而是因为不这样做将会遭受不利的对待。长期置身于这种压迫性教育环境的人,当然难以学会以开放和包容的心态看待不同的意见,也难以学会以宽容和友善的态度,去对待和自己意见不同的人。

党化教育使受教育者一直遭受专断的压制,不能自由形成和发表自己的看法,无法感受到作为有理智的学习主体应有的尊严。长期受到专断压制的人,总是倾向于以同样专断的态度对待他人,他们既不懂得通过与他人进行平等的辩论,以获得他人的认同,也不懂得通过为他人提供真诚的服务,以赢得他人的合作。因为,他们自己的一贯遭遇使得他们认为,贯彻自身意志和赢得他人认同的最有效手段,不是使他人对自己感到亲切,而是使他人对自己感到畏惧。

教育的目的,本是让人没有拘束地运用自己的理智,以使人的心智得到充分的发展,而不是把人从有理性和良知的生灵,变成没有理性的傀儡和没有良知的牲畜。教育应该致力于让人们获得独立思考的能力,而不是划定人们必须思考的内容;应该致力于让人们学会如何追求真理,而不是向人们宣扬既定的“真理”。那些自以为真理在握且容不下反对意见的人,根本不适合教育他人,更不适合管理整个国家的国民教育。否则,对于受教育者的心智来说,教育将不再是一种启发和培养的过程,而是一种灌输和压制的过程。

真正的教育,充分尊重受教育者自由思考的权利,而不是极力限制或剥夺这种权利。自由思考的权利越受限制,人们离人的天性就越远。共产党在中国推行党化教育,正是通过剥夺人们自由思考的权利,从小时候起就一直绞杀人们的天性。

党化教育强使人们根据统治者的命令,来评判一件事情是真是假、是好是坏,或者是公正还是不公正。但每一个人都是自己思想的主人,没有人可以真正放弃自己在判断和感情上的自由,如果掌握政治权力的人,一定要强求他人和自己意见一致,那只会迫使大家口是心非,从而破坏了信义,同时也怂恿人们阿谀奉承和背信弃义,从而破坏了公道。因此,那些想方设法要控制人的思想和心灵的统治者,可以说是一群暴虐透顶的人。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条确立的党化教育原则,中国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等于是要求十三亿活生生的中国人,必须在理智上服从几个躺在坟墓里的死人。统治者利用手中的政治权力,强迫人们接受几名死人的精神统治,这种做法是极其荒谬和野蛮的,因为它既不合乎理性,也不合乎道德。

现实世界中的情况不断发生变化,人类的知识也在不断进步,过去被认为是正确的观点或适当的政策,到今天可能被发现是错误或不适当的。鉴于人类知识具有一种不断进步的趋势,当前人的看法和现今的看法相抵触时,后者往往更有可能是正确的。因此,从理性上来说,应当由今天的人们来判断对错,而不是由已故的死人来左右活人的判断。

另外,前人既已故去,他们与现实世界已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因此,从道德上来说,也应由今天的生者来判断对错,因为伴随这种判断的后果,也完全是由生者来承担的。死者既然对相关判断已无任何实际的利害关系,也已无法承担任何实际的后果,他们当然没有任何资格来左右生者的判断。当然,人们有时也会承认前人的一些观点是对的,但这是因为人们在经过自主判断后,仍然认为它们是对的,而不是因为人们有认同前人观点的义务。

如果今天中国人的看法与马克思等人的学说发生冲突,任何具有正常理智的人都会承认,应该由今天的活人来判断谁对谁错。但是,中国共产党却显然认为,那几个躺在坟墓里的死人,比十三亿活着的中国人更有资格决定孰是孰非,并且有权力从坟墓里控制中国人的所思所想。中国共产党否认中国人有资格成为自己思想的主人,并为十三亿中国人设定了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即必须在国民教育的各个阶段,不断地对马克思等人的学说表示认同。

在中国实施的党化教育表明,在中国共产党看来,对于诸如“组成世界的最终本原是什么”、“世界最初是如何形成的”、“使得事物存在和变化的最终原因和动力是什么”、“世界是在空间上是有限还是无限的”、“世界在时间上是否有开端和尽头”,以及“是否存在有别于物质的灵魂”等重大的哲学问题,十三亿中国人并没有权利和资格进行自由的思考,并独立地得出自己的结论,而是必须接受和顺服一百多年前两名德国人钦定的答案。

这也意味着,在中国共产党看来,就重大的哲学问题而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人都可以自由地思考和写作,恰恰是十三亿中国人完全缺乏自由探讨的能力,他们充其量只不过是一具具只知道进食和睡眠的肉体,对各种重大哲学问题的思考,只能由一百多年前的两名德国人来代劳。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信仰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并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长期垄断执政权的理论基础(注2)。因此,中国共产党垄断国家权力的做法是否正当,首先要看马克思主义是否正确。但对于马克思主义正确与否,显然应由全体中国国民,而不应由中国共产党自己来判断。如果由中国共产党自己来判断,那就像由犯罪嫌疑人自己审判自己一样荒唐。若是由全体中国国民来判断,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强求他们必须认同马克思主义,因为这种强求认同的做法,等于又否定了中国国民的判断资格。中国共产党迫使中国人必须认同马克思主义的做法,实际上是篡夺了中国人的判断权力,就像是犯罪嫌疑人篡夺了法官的审判权力。

实际上,自主审查各个政党的党义和主张,并自由决定是否将执政权授予给某个政党,本来就是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应有的权力。

但中国共产党先是篡夺十三亿中国人对自己国家所享有的政治主权,然后又利用它所篡夺的政治权力,进一步篡夺十三亿中国人对自己心灵所享有的精神主权。

在中国共产党的眼里,马克思这个已在坟墓里躺了一百多年的德国死人,远比今天的十三亿中国活人,更有资格决定中国的政府形式以及执政权的归属。这种荒谬绝伦和暴虐透顶的做法,可以说是一切叛国行为中最严重、最恶劣的叛国行为,因为一般的叛国行为只是出卖国民的外在利益,而这种做法出卖的却是国民本身:中国共产党为了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竟然不惜把十三亿中国人的心智和灵魂,囚禁在伦敦海格特公墓中一座黑暗和狭小的坟墓里!一个国家的国民教育所遵循的原则,与这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所遵循的原则是密不可分的。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以承认国民具有自治能力为前提的,其国民教育旨在使国民成为有知识的人,因为国民的知识越丰富,民主政治就越成功。专制国家的政治制度,则是以否认国民具有自治能力为前提的,其国民教育亦旨在使国民成为愚昧无知的人,因为国民越是愚昧无知,专制统治就越稳固。

在一个国家主权由全体国民平等享有的民主国家,政府以及政府权力,是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实行自我治理的机制和手段。国民教育的基本目标,就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具有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因而具有自我治理能力的公民。民主国家的国民教育,实际上就是国民进行自我教育和教育后代的过程。

人类是这个星球上唯一能够主动追求进步的生物。既然国民都是有理智的生物,也就不可能主动压制和扭曲自身作为人类所具有的追求进步的天性。因此,民主国家的教育,往往会尽量合乎人类追求进步的天性,不但要尽量反映人类知识进步的趋势,而且要尽力推动人类知识进步的步伐。这就要求国民教育的开展,既要便于受教育者接触和了解各种各样的新知识,也要确保受教育者享有充分的思想和表达自由,以利于知识的创新和进步。

但在国民主权被少数人篡夺的专制国家,政府以及政府权力,只是专制统治者压迫其他国民的工具。专制统治者在理智和道德上,均否认国民具有自我治理的资格。专制国家的教育,主要是为了压制受教育者的自由思想,扼杀他们的独立精神,千方百计地使他们成为缺乏自治能力,只知道对统治者一味顺从的奴隶。

另外,专制国家的教育,完全违背人类追求进步的天性。它不是欢迎知识的进步,而是敌视知识的进步。国民教育的主要任务,不是努力使受教育者紧跟人类知识进步的步伐,而是用一些过时和陈腐的教条,紧紧束缚受教育者的理智和心灵。整个国家的教育不是致力于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而是刻意使社会停留在蒙昧和落后的状态,这可能是人们所能想象到的最邪恶的事情。

从它所造成的各种危害来看,党化教育确实是一项极其邪恶的政策。中国之所以一直实行这一邪恶的政策,是因为中国的专制统治者,也就是那些严密控制国民教育的共产党人,本身就是中国最邪恶的一群人。这并不是说那些手握权力的共产党人,生来就是邪恶的。他们之所以变成了最邪恶的一群人,完全是因为他们背负着人世间最邪恶的东西,亦即不受约束的政治权力。他们从人们还是幼年时起,就一直不遗余力地荼毒中国人的心灵,完全是因为他们自己的心灵,首先已被手中的权力所腐化和毒害了。

注2:按照中国共产党自己的说法,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都只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体现。

第七章

代议制民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的区别

一个国家的民众,作为一群聚居在一起的有理智的生物,他们之所以组成国家,是为了改善自己的境况,而不是为了恶化自己的境况。如果人们在尚未组成国家时,都可以在不受他人侵害的前提下,增进自己的财产,追求自己的幸福,并通过与他人的合作促进彼此的利益,那么,在组成国家之后,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就应该得到更有效、更确当和更充分的保护,并且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也应该变得更便利、更广泛。若是在国家组成之后,人们反而变得更不自由,财产权更不能得到保障,那只能是因为国家主权不再掌握在全体国民手里,而是已经被少数人所篡夺。

人们组成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全体国民共同的利益,但如果国家权力被少数人所垄断,这一目的就会被背弃,国家就会沦为这些人谋求自身特殊利益的工具。无论是一个人、一个家族或是一个政党,若是取得了对国家权力的垄断,这个人、这个家族或这个政党独有的利益,就会在他们的心目中具有最大的重要性。由于到处都能得到吹捧和奉迎,他们将会变成他们自己的崇拜者,认为自己应当高人一等。另外,由于获得了为所欲为的便利,他们也不能总是审慎地考虑自己行为的后果。

一个人一旦拥有不受约束的权力,就必然会被这种权力所败坏,这是建立在人类普遍经验之上的普遍规律。拥有这种权力的人,他的人性中坏的因素,不再是受到他的外在环境和周围的人的限制和约束,而是被许多人的阿谀奉承所激发和助长,从而使他最终成为公众苦难的源头。

只有全体国民才是国家主权的正当享有者,对于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共事务,全体国民应该享有最终的控制权。不过,即使是在一个规模不大的国家,由全体国民时时聚在一起,直接对每一具体事项作出决定,也是完全不可行的。对于相同类型的事项,人们可以事先制定普遍适用的规则,这种具有普遍规范作用的规则就是法律。但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员众多的国家,甚至由全体国民直接制定法律,也不大行得通。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以选出若干代表,然后再由这些代表进行立法,全体国民的意志将通过这种代议制度,间接地体现在立法中。

代议制民主政体可以确保全体国民作为主权的享有者,掌握对国家事务的最高和最终的支配权,同时每一位国民都能够平等参与主权的行使,并且具有担任公共职务的平等机会。这就使得代议制民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的优势。

第一,在专制政体中,政治权力被少数人垄断,担任公职的人才来源,被人为地限制在很小的范围之内,加之政治竞争的缺失,政府官员将不可避免地普遍表现出平庸和无能的特点。而在代议制政体中,所有的公共职位都向整个国家的才智和美德开放,担任公职的人才来源,也就和整个国家一样广阔;公开的政治选举和充分的政治竞争,使得政府官员的才智和道德,不可能低于国民的平均水准。像歌唱演员和智障人士获授将军头衔的现象,在代议制政体中是绝不可能出现的(注3)。

第二,在专制政体中,由于公众无法约束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因此既不可能防止普遍的政府腐败,也不可能避免严重的社会不公。

而在代议制政体中,公众对公职人员的政治控制,可以防止他们手中的权力,从服务于国民的手段,蜕变为谋求私利的工具。代议制政体不但能保障手握公权的人,具备相应的才智和美德,而且还能防止他们的才智和美德被手中的权力所腐化。专制政体则不但使自私和无能成为政府官员的普遍特点,而且似乎仍嫌他们对公众的危害不够严重,还要进一步用不受约束的权力去助长他们的贪婪和专横。

在中国,有些专制政体的支持者认为,由于民众的素质还比较低,中国不适合采用允许民众普遍参与政治生活的代议制政体,而应该采用由少数人垄断政治权力的所谓威权体制。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或许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担任政府官职的能力和经验,但只要存在公平的政治竞争和充分的新闻自由,绝大多少人都能看清,究竟哪一位候选人最能代表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当每位候选人都必须向公众阐明自己的政见,并且新闻自由又能确保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以往经历时,任何具有通常理智的人,都不难基于自己的判断做出合理的选择。我们最好还是不要侮辱十三亿的中国人,总是认为他们只是一群不知好歹的蠢货,甚至是一群连自己心中的追求、愿望和情感都不能正常表达的低能儿。

认为中国人的素质配不上“一人一票”的政治选举,这对十三亿中国人不但是一种侮辱,而且是一种背叛。如果真像那些一党专政的支持者所认为的那样,中国人的素质确实低到了连一张选票都填不好的地步,那么人们又有什么理由认为,那些对自己的同胞实行专制统治的少数中国人,就一定能够奇迹般地避免这个民族的普遍弱点?断言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自我治理的能力,其逻辑结论并不是由少数国民统治多数国民,而应该是让整个国家接受更先进、更文明的外国人的统治。这或许正是中国共产党秘而不宣的想法,因为它在政治上剥夺中国人自由选举的资格,恰恰是因为它首先在理智上否认中国人自我治理的能力,并一直迫使十三亿中国人接受几名外国死人的精神统治。

事实上,代议制民主政体的优势,不仅在于它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官员的称职,更在于它有利于全体国民整体的进步。政府既是人们为管理公共事务而进行的一套有组织的安排,也是对人类精神具有重要影响的巨大力量。代议制政体不但有助于把国民之中既有的才智和美德组织起来,以便它们能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发挥作用,而且通过允许国民直接参与关系到国家巨大利益的行动,还可对哪怕是最底层的国民进行理智和情感的教育,从而促进国民在知识和道德上的进步。

在代议制政体中,全体国民既是国家主权的享有者,也是国家主权的行使者。任何人想要取得执政权,都必须得到国民的授权。

为了得到授权,每一位竞选者都需要向国民公开阐明自己的政见,并尽力批评对手政见的不足。这种公开的政治辩论,无疑会启发公众对公共政策的思考,并增进公众关于公共事务的知识。同时,由于新闻和言论自由的作用,公众每天都能接触到对执政者言行的报道和批评,以及关于公共政策的各种不同看法,国民自身关于公共政策的观点,也会因此变得更加明智和健全。

更重要的是,在代议制政体中,普通公众不但可以定期行使选任执政者的权力,而且有更多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自由。对于公共事务的日常参与,有助于公众形成较强的公民意识和公共品德。

在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人们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和想法,而是必须衡量各种不同的利益和诉求,这就要求他们认真倾听他人的想法,并遵循与自己的个人利益不同的原则。在亲身参与公共事务时,人们将不断克服自己的个人偏见,超越自己的个人利益,在获得更多公共知识的同时,也将强化对普遍利益的意识和感情。

人们对于真正属于自己的东西,总是会倾注更多的关心,形成更强的感情。当一个人切实感到自己是主权者的一分子,因而是自己国家的主人时,在他心中就会产生一种牢固而持久的爱国之情。

但在专制政体中,情况却正好相反。专制统治者只知道向国民发布专横的命令,而无须向国民解释各项政策的真实意图,更不会容忍公众的质疑和异议。由于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缺乏,专制社会不可能存在严肃的政策辩论和政治批评。无论是全体国民作为一个整体,还是构成这一整体的每一个人,对自己和国家的命运都没有真正的发言权。

一切重大的政策都出自高高在上的少数统治者的意志,普通民众所能做的只是被动和消极的顺从,处于这种环境下的国民,既不能获得健全的公共知识,也无法形成良好的公共品德。促使人们从事智力活动的主要诱因,是他们的思考结果有产生实际影响的可能和希望。如果一个人的想法和意见对公共政策毫无影响,他就不大可能经常关注和思考公共事务,因而也不能取得相关知识的进步。

政治参与的缺失,不但会妨害人们在知识上的进步,而且还会导致人们在道德上的退化。人们的行动范围一旦受到人为的限制,他们的感情也会相应地变得狭隘和不健全。如果一个国家的大多数人,都被排除在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之外,整个民族就会变成一群无知无识和自私自利的人,他们对自己的国家和公众的普遍利益,都不可能有很强的感情和热忱。

可以说,专制统治者禁止公众为自己的国家出谋划策,实际上就是禁止国民关心和热爱自己的国家。在专制统治者和真正的爱国者之间,总是存在一种天然的敌对关系。因为,任何热爱自己国家的人,都希望能指出和革除自己国家中的弊端,而在专制国家,少数人的专制统治,恰恰是整个国家最大的弊端。

代议制民主政体,有助于国民在知识和道德上的进步,专制政体则妨害国民在知识和道德上的进步。两者之间的这种差别,完全是源于两者内在逻辑的差别。代议制政体以承认国民具有自我治理的知识和道德能力为前提,国民在知识和道德上的进步,与代议制政体的成功是相互促进的。专制政体则是以否认国民具有自我治理的知识和道德能力为前提,国民在知识和道德上的进步,与专制政体的存续是相互冲突的。

国民的知识能力和道德能力越强,由少数人垄断政治权力的专制政体,就越是缺乏正当性。因此,专制统治者为了延续自己的专制政权,总是要竭力阻碍国民在知识和道德上的进步,而他们所使用的主要手段,就是剥夺国民政治参与的权利,并压制他们的新闻和表达自由。

专制统治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时期,其压迫国民的严苛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专制统治本身并无任何正当性可言,因为它完全背离了人们组成国家的目的。人们组成国家,将一定的权力授予给政府,使政府掌握比任何个人或群体都更强大的力量,是为了保障人们不受彼此的侵犯。与此同时,全体国民作为国家主权的享有者,仍可对政府实施有效的政治控制,以防政府权力本身从一种保护性的力量,蜕变为一种压迫性的力量。

但在专制政体中,国民主权被少数人所篡夺,全体国民缺乏对政府进行政治控制的手段,政府权力反而成了少数专制统治者压迫和侵犯国民的工具。人们组成国家,建立政府,本是为了免受他人的侵犯,但在专制国家,政府权力却成了最经常、最暴虐和最难以抵抗的侵犯的来源。但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可能为了免于偶然的、较小的侵犯,而甘愿遭受经常的、较大的侵犯。可见,专制政体违反了国家的目的和人类的理性,它的存在只能是武力强加的结果。

在专制国家,政府确实也会对侵犯他人的行为进行惩罚,但专制统治者这样做,与其说是为了保护国民,倒不如说是为了垄断侵犯国民的特权。专制统治者惩罚零星和偶然的犯罪,只不过是为了便于自己实施系统和普遍的犯罪。大家不妨想想,在共产党统治中国的六十多年里,中国人因为普通刑事犯罪所受到的损失,与专制政权残害的生命及毁损的财产相比,又能算得上什么呢?那些为中国的一党专政体制辩护的人,最经常使用的借口是,中国共产党的专制统治(他们通常委婉地称之为“威权体制”),至少可以为中国社会带来稳定的秩序。但这些人显然是在刻意将奴役混淆为秩序。秩序总是意味着,一个人在享有一定的财产和自由时,无需担心会遭受他人的干涉或侵犯,同时他也必须避免干涉或侵犯他人的财产和自由。因此,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应该是每个人的财产和自由,都能得到充分和可靠保障的社会。相反,如果在一个社会,某个特定的群体,可以利用自己对政治权力的垄断,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并可肆意侵犯他人的财产和自由,那么后者所得到的就不是稳定和秩序,而只是压迫和奴役。

在专制国家,专制统治者的所作所为,恰恰就像是一群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并可随意侵犯他人财产和自由的匪徒。专制统治者作为一群以政府形式存在的匪徒,其危害程度甚至远远超过一群普通的匪徒。普通的匪徒尽管也会侵害人们的财产和自由,但他们并不具有任何正式的权力,也不具备广泛和完备的组织形式,因此人们总是能很快找到对付他们的办法。并且,在抵抗普通匪徒的过程中,人们甚至还会变得更加团结、机智和勇敢。

但专制统治者作为一群以政府形式存在的匪徒,却具有完备的组织形式,且掌握着正规的武装力量,人们对他们的反抗不但极其艰难和危险,而且往往难以成功。因此,专制统治常常会一代又一代地存续下去,并使人们对统治者的压迫逐渐变得逆来顺受、麻木不仁,从而彻底消磨人们的心智、活力和尊严。可以说,指望专制统治者为社会带来稳定和秩序,是人们所能做出的最愚蠢,也是最危险的事情,因为这无异于为了避免一些小匪徒偶尔的侵犯,而甘愿忍受一群大匪徒经常的侵犯,或者说为了使自己的财产和自由得到保护,竟然去欢迎一群具有毁灭它们的足够力量的敌人。

国家主权是一切政府权力和执政权的根源,任何未经主权者同意和委托的执政权,都是对国家主权的篡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民主权本身是没有限制的。人们组成国家并掌握国家主权,是为了让自己的生命、财产和自由,能够得到更可靠的保护,因此国家主权本身也是服务于某种目的手段。国家主权既然只是一种手段,它就必须从属于其目的,因而不应是无限的,因为手段一旦失去了限制,就必将吞噬其目的。

如果国家主权不受限制,人们就等于创造出了一种不可抗拒的权力,并使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处于无处可逃、毫无保障的境地,而这显然与人们组成国家的目的相违背。国家主权只能是一种有限和相对的存在,因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内容,是完全属于个人的,因而独立于任何公共权力的控制之外。这就意味着,人们拥有一些独立于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和自由,任何侵犯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政治权力,都将是非法和不正当的。

在代议制民主政体中,全体国民选举出自己的代表,并由他们组成代议机构,以代主权者行使国家立法权。代议机构基于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的授权,可以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但它的立法权必须恪守如下原则或界限:第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代议机构,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以限制国民批评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利。首先,代议机构的立法权属于广义的政府权力之一种,它源于国民主权,并在权力位阶处于国民主权之下,因而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损国民主权。而国民批评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利,即属于国民主权的最重要权能之一。其次,代议机构的组成人员都是接受国民委托的代理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的意志始终高于代理人的意志。国民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批评,是国民表达自身意志的重要方式,如果代议机构通过立法限制国民的批评权,就等于是限制国民表达自身的意志,但一种低位阶的意志,并不能限制另一种高位阶的意志。可见,国民的代议机构,通过立法限制国民批评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利,完全是一种不正当的僭越行为。

第二,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代议结构,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以限制国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人们组成国家并组建政府,是为了免受他人的侵犯,但能够侵犯他人的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人的思想。一个人的宗教信仰,是他思想的一部分,并且主要是关于来世的思想,因此并不属于政府权力的正当管辖范围。另外,一个人拥有某种宗教信仰,要么是因为他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认为它是合理的,要么是因为他根据自己的感情偏好,认为它是可亲的。但政府权力既不是衡量人们判断对错的标准,也不是决定人们感情取舍的尺度。

政府权力只能告诉人们什么行为该做,什么行为不该做,但不能告诉人们什么判断是对的,什么判断是错的,更不能强求人们该喜欢什么,该讨厌什么。任何利用权力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府,都是在做它根本不适合,也完全不应当做的事,因而都是僭越和暴虐的。

在宗教信仰方面,政府所能做的唯一的事情,就是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侵犯,并避免让任何特定的宗教或教派享有任何形式的特权。但在中国,政府不但通过立法将马克思主义这一无神论的信仰,凌驾于各种宗教信仰之上,因而构成对后者的歧视,而且还在国民教育中强行灌输马克思主义,因而构成对国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一个拥有宗教信仰,因而相信神的存在并赞美神的伟大的人,当他迫于政治权力的外在压力,不得不违背自己的良心,对一种无神论的信仰表示认同时,他的内心该是多么痛苦和愤懑啊!第三,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代议机构,不得制定任何立法,以使任何个人或机构,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即可任意剥夺国民的生命、财产或自由。人们组成国家,是为了使自己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免受他人的侵犯。在组成国家之后,如果有人违法侵犯他人,就必须经由正当的法律程序受到相应的处罚,而处罚的严厉程度应与违法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但代议机构若是制定法律,使得某些人或某些机构,可以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则显然背离了人们组成国家的目的,因而是一种严重的叛国行为。

基于同样的道理,如果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的程序,专横地剥夺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那么它们就不再是在行使国民授予的政府权力,而是在实施纯粹的犯罪行为。这种由政府机关实施的犯罪,远比普通的犯罪要危险得多,因为对于普通的犯罪,人们尚可向政府寻求救济,而一旦政府本身在实施犯罪,人们又能向谁求助呢?在今天的中国,这种由政府机关实施的犯罪,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并且常常是受害人难以得到救济,犯罪者容易逃脱惩罚。这也完全印证了前面说过的话:专制统治本身就是一种系统和普遍的犯罪。其实,既然那些在中国实行专制统治的人,本来就是一帮篡夺国民主权的政治强盗,人们又怎么能指望,一帮强盗在夺取了权力之后,竟然会不再像罪犯一样行事?第四,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代议机构,不得制定任何立法,以使政府可以非经恰当补偿,即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代议机构制定普遍适用的立法,确实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全体国民的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并不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一种特殊利益,而只是普遍的或多数人的个人利益。比如,政府为了建造一所公立医院,需要征收并拆除一幢民房,可能确实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但这里的公共利益,除了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得到的就医便利,还能是什么呢?民房因拆除而灭失,是建造医院成本的一部分。对于一桩行为的成本,最恰当的承当者,应该是这一行为的得益者。因此,由因建造医院而获益的不特定多数人,通过税收的缴纳,来分摊建造医院的成本,远比由民房所有者独自承担更为公正。

在今天的中国,私人财产很难得到应有的保护或尊重,政府总是以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名义,对国民的私人财产予取予求。实际上,从来就不存在独立于个人利益之外的公共或国家利益。如果一个政权总是要求人们为了所谓的公共和国家利益,普遍地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那么这个政权肯定是在以公共和国家利益的名义,竭力谋求特定范围内的极少数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其实已经沦为少数专制统治者洗劫和掠夺国民的工具。

第五,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代议机构,确需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议决规则,但不得制定对少数人进行歧视的立法。代议机构制定法律,是为了提供处理公共事务和解决私人争端的准据,但对于此类问题,不同的人难免有不同的看法,因而很难达成全体一致的结果。

立法机关采纳少数服从多数,而不是全体一致的议决规则,完全是立法事务本性的必然要求。一项法律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通过之后,即使是那些反对它的少数人,也必须受其约束。

不过,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本身,并不构成对少数人的歧视。

首先,少数服从多数的议决规则,应是人们组成国家的原初契约的必要内容,若是缺乏这一内容,人们通过组成国家所追求的目的,就不可能实现。人们获取或是保留某一国家的国籍,即应构成对这一议决规则默示的同意。当然,对于组成国家的原初契约,必须采纳全体一致的规则,那些不同意的人不应受其约束;但这些人的不同意,并不能使这一契约无效,而只是把他们自己排除在这个作为政治组织的国家之外。

其次,在立法机构中,少数和多数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某项法律的表决中属于少数的,在另一项表决中又可能属于多数。

最后,在一项法律通过之后,对其表示反对的人,仍可继续批评它的缺陷和不足,以争取使自己的意见成为多数。多数人的意见成为有约束力的法律,只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议决规则的结果,并不意味着多数人的意见一定是正确的。有时候,少数人的反对意见可能是正确的。因此,保障少数人表达异议的权利,对于一个国家立法的合理性,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多数人若是压制少数人表达异议的自由,不但侵犯了少数人作为主权者的一分子的基本权利,而且也剥夺了自己发现和改正错误的机会。

在立法过程中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是一回事,在立法中包含对少数人进行歧视的内容则是另一回事。我们可以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两者的区别。比如,立法机构审议一项法律,准备对公民个人年收入中100万元以上的部分,征收比普通税率更高的个人所得税。尽管此项特别税负涉及属于少数的高收入国民,但由于它指向的是不特定的人群,并且这个高收入的人群每年都会发生变化,因此这项立法并不构成对少数人的歧视。就这项立法进行的辩论和表决,其多数和少数之间的分歧,只是彼此对此项立法利弊的看法不同。但是,如果一项立法要求国民中的某一特定的族群,必须缴纳比其他国民更高的税负,此项立法显然构成对这一族群的法律歧视。

任何针对部分国民进行歧视的立法,都违背了人们组成国家的目的,因此都是不正当的。人们组成国家是为了改善自己的境况,而不是为了恶化自己的境况。在组成国家之前,人与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在组成国家之后,这种平等关系也不应发生改变,因为任何有着通常理智的人,都不可能为了让自己低人一等,而组成或加入一个国家。立法机构制定对部分国民进行歧视的立法,就是使他们加入和留在一个国家的目的丧失,因而必然会削弱他们对国家的忠诚。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立法机构制定歧视性的法律,就是在促发国家的内争和分裂。

注3:必须说明的是,我对歌唱演员并无任何偏见,更不会对智障人士怀有歧视。不过,我确实认为,唱歌和当将军所需要的才能是很不相同的;另外,智障人士需要得到社会的特别照顾,但让他们当将军显然并不合适。

第八章

人民代表大会是虚假的代议机构

立法机构既然不能在立法中对部分国民进行歧视,也就不应在立法中让部分国民享有特权,因为让部分国民享有特权,即是对其他国民进行歧视。但中国的现行宪法,却对一群具有特定政治身份的人,即中国共产党的成员,赋予了一种垄断国家执政权的特权。

一部公然对绝大多数中国人进行政治歧视的立法,竟能在中国出现并延续至今,其原因只有两种可能:(1)中国人具有自甘轻贱的本性,因此乐于通过立法将自己置于受歧视的地位;或者(2)制定现行宪法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是一个虚假的代议机构,根本不能代表中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只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稍作考察,人们就不难发现,后者才是真正的原因。

一个立法机构,只有当其成员是经由真正自由的选举产生时,才可以说是代表选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议机构。自由的选举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1)在选民方面,存在自主选择的自由;(2)在候选人方面,存在公平的竞争;(3)在选举过程方面,必须存在充分的新闻出版自由,以便选民全面了解候选人的经历和政见。这三个因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立法机构都算不上是选民意志的产物,其组成人员也算不上是选民的代表。

但在中国目前的一党专政体制下,不可能存在自由的政治选举,因为一党专政和自由选举是相互排斥的。自由选举意味着选民可以自主选择代为管理国家事务的代表,而一党专政却意味着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在中国,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执政党通过各级党政机关全面操控,根本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自由选举。在这种完全受控的选举中,选民和候选人并无任何思想和情感的交流,因而不存在任何意愿的一致和情感的共鸣。

如果有人胆敢在执政党的掌控之外,独立地参与人大代表的竞选,总是会受到公权机关的百般刁难,甚至有可能被控以“破坏选举”的罪名。实际上,那帮从上到下全面操控选举的执政者,才是彻头彻尾的破坏选举的罪犯。真正的罪犯若是掌握了权力,正直和勇敢的人就会被当成罪犯来对待,这是人类经验中再经常不过的事情。

除了自由选举的缺失之外,中国现行的多级间接选举制度,也使得选民不可能对全国人民代表进行问责。在现行制度下,选民只能直接选举县级人大代表,并由县级人大推选省级人大代表,再由省级人大推选全国人大代表。这样一来,掌握最高和最重要的立法权力的一群人,恰恰是和选民交流最少、相隔最远的一群人。如果全国人大代表的表现令选民不满,选民只能通过督促推选这些代表的省级人大,才可能对他们施加影响,而要敦促省级人大,选民又必须首先敦促推选出省级人大代表的所有县级人大。可见,多级间接选举制度,绝不是为了使最高级别的代表对选民负责,而恰恰是为了便于他们逃避对选民的责任。

多级间接选举制度,不但使选民无法对省级和全国人大代表进行问责,而且还必将使选民的政治视野和政治感情,局限在极小的范围之内,因而难以产生对整个国家的深厚和持久的感情。只有通过政治讨论和政治参与,平时埋头于日常工作的选民,才有可能接触各种政策问题和政治意见,并有可能明白,甚至很远的原因和发生在很远地方的事件,也将明显影响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只有通过全国性的政治参与,一个平日忙于本来职业的人,才有可能学会同情自己的同胞,与他们形成共同的利益和情感,并自觉成为一个伟大国家的一员。

但如果只有省级人大代表这些为数极少的人,才有资格推选全国人大代表,其他选民就将被排除在全国性的政治生活之外。当一个人自知自己的意见对国家事务毫无影响时,他就不大可能有关心国家事务的热忱。而且,无论哪一个人,当别人无须征求他的意见,即可作出影响他的命运的重大决定,他的地位显然就低人一等了。

一个对国家事务漠不关心,并且自感在自己国家低人一等的人,又怎么可能产生真正的爱国心?多级间接选举制度,把绝大多数普通选民排除在省级和全国人大选举之外,绝不是出于任何正当的理由。既然普通选民可以选举那些推选省级或全国人大代表的人,他们怎么就不能直接选举省级或全国人大代表?除非普通选民能够判断省级或全国人大代表的优劣,否则他们就不能判断自己选出的推选者(县级人大代表)是否称职,而如果他们不能判断自己选出的推选者是否称职,他们就干脆连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的权利都不配享有。相反,如果普通选民能够判断自己选出的推选者是否称职,就意味着他们能够判断省级或全国人大代表的优劣,而如果他们能够判断省级或全国人大代表的优劣,他们就应该有权直接选举省级和全国人大代表。

一项选举规则若是缺乏正当的理由,就必定包含不正当的动机。

多级间接选举制度,将每个省的选民排除在省级政治生活之外,并将全国选民排除在国家性的政治生活之外,因而不利于在国民之中形成普遍的共同情感和爱国心。但由于它能够把政治选举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因此非常有利于中国共产党作为政治权力的垄断者,对各级人大选举进行全面的操控。当然,由此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不再是全体国民的代议机构,而是用来为共产党的专断意志,涂抹一层表面上的合法性的政治工具。

非经国民自由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不可能对国民负责,而不对国民负责的立法机构,也就不配得到国民的信任。中国的人大制度所导致的唯一后果是,除了那些实际进行专制统治的人以外,又多出了众多由国民供养的虚假的代议机构。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实行的专制统治,已经给中国人造成了太多的不幸,而它为了掩盖自己的专制统治,又不惜进一步加重人们的不幸。

中国共产党一直自诩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并企图使人们相信,尽管绝大多数中国人不能享有政治参与的权利,但他们的利益仍能在共产党的统治下得到最好的照顾。这种自欺欺人的自夸,既不符合人类的普遍经验,也不符合共产党的实际表现。

从人类的普遍经验来看,一个人的利益,只有当他本人具有保护他的手段时,才有可能免于被他人所忽视。每一个具有正常理智的成年人,都是他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真正可靠的保卫者,这是人类事务中最根本和最普遍的准则之一。每一个能够处理自己的事务的人,实际上都在自觉遵循这一准则而行事。甚至是那些整天将利他精神挂在嘴边的中共官员,也同样时刻遵循这一准则。他们若是购买房产,不是一样至少要先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之后再付款吗?当他们自己不便出面持有财产时,他们不是首先想到让最近的亲属出面持有吗?既然他们自己都知道轻信他人是不明智的,他们怎么好意思要求国民轻信他们呢?就人类事务而言,无论保护他人利益的意图是多么真诚,都不能使束缚他人双手的做法变得正当,因为人们只有靠自己的双手并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使自己的生活状况得到积极和持久的改善。

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剥夺了绝大多数中国人政治参与的权利,另一方面却自夸“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如果绝大多数国民失去了政治参与的权利,不得不在政府的大门之外,可怜地仰仗少数主宰自己命运的人的垂怜,他们就不可能感受到作为主权者一员的尊严。而一个政党若是极力贬低国民的尊严,又怎么可能悉心照顾国民的利益?我们可以将今日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情况稍作比较。这两个地区居住的都是中国人,所不同的是,台湾地区的民众享有政治参与的权利,可以通过自由的政治选举选任执政者。有谁能够否认,在这两个实行不同政治制度的地区,只有大陆才充斥着政府权力对普通民众的轻蔑践踏,对私人财产的肆意侵夺,以及对无辜公民的残忍迫害?在台湾,民众是社会的主人,执政者是民众的公仆,执政者必须接受民众的严格监督。而在大陆,执政者是社会的主宰,民众只是专横统治的对象,民众时刻受到执政党的严密监控。中国共产党为了维持专制统治的稳定,对国民的监控可以说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但一个对自己的人民毫不信任的政党,却要求得到人民的无限信任,这难道不是天底下最自私、最乖张和最狂妄的行径吗?中国共产党的实际表现,也足以表明它绝不是一个大公无私的政党。如果一个执政党真的毫无私利,在党政官僚中就不可能出现如此严重和普遍的腐败。大家可以做一个简单的思想实验,仔细想想:我们所在地区或所在公职单位的中共官员,是不是真的比一般人更廉洁、更无私?我相信,大多数人的答案都会是否定的,因为经过这么多年的专制统治,在中国这片广阔的土地上,人们已不可能找到比中共官员更腐败、更贪婪的生物了。如果在一个政党中,它的各个单个的官员多是腐败和贪婪的,这个政党作为一个整体就不可能是廉洁和无私的,因为一群巧取豪夺的盗贼组成一个团体,并不能因此就奇迹般地变成一群大公无私的天使。

我们姑且后退一步,不从各个中共官员的表现,来评价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党,而只从它实行的政策本身来评价。中国卫生部原副部长殷大奎在2006年曾披露,政府用公共财政所投入的医疗费用,80%是为以850万党政干部为主的群体服务的。另外,各大医院的干部病房往往极尽奢华,而普通病房却简陋不堪。这显然不是中共官员的个体行为,而是执政党作为一个整体实行的普遍政策。谁会愿意相信,实行这种极度可耻的公共资源分配模式的执政党,哪怕还有一丝一毫的无私精神?另外,中国各级党政机关一直高得出奇的“三公”费用,也足以表明执政党的自私和无耻。一个把党政公职人员的吃喝玩乐,摆在比民众福利更为优先地位的政党,竟然还一直声称自己是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这已不再是一个政治伦理问题,而是一个精神病理学上的问题了。

在这里,有必要对中国政府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原则稍作评论。财产是人们生存和自由的物质基础,人们组成国家和设立政府,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使自己的财产能得到保护。诚然,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从政府得到保护和利益的人,都应该从他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维持政府的运转。但既然政府只是国民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执政者也只是接受国民委托的代理人,人们应该向政府缴纳多少税收,就不能由政府或执政者来决定,而应该征得国民的同意。

如果政府可以征税的名义任意取走国民的财产,国民的财产权就完全失去了保障,这显然违反了人们组成国家和设立政府的目的。

并且,受托人可以任意支配委托人的财产,也完全违反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原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与其说是设立了保护自己的政府,不如说是供养了一群抢夺自己的强盗。

只有“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才是合理和正当的税收原则,这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石。这里所说的议会,必须是经由国民自由选举所产生,因而能够真正代表国民意志的代议机构。由于组成代议机构的代表任期是有限的,并且同样受到税收立法的支配,因而不大可能滥设税目。不过,如果立法机构不是经自由选举产生,因而不能代表国民的意志,甚或行政部门也可以随意设立税目,国民的财产就会成为执政者肆意掠夺的对象。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口号,意味着政府是税款征收和使用的决定者。但任何一个有着正常理智的人都不会相信:那些将人们口袋里的钱强行掏走的人,竟然会把抢走的钱,主要用回到被抢的人们身上。可以说,中国的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原则,遵循的是纯粹的强盗逻辑,并且是一种与伪善相结合的强盗逻辑。它实际上等于是一群强盗,在厚颜无耻地向人们宣称:“我们把你们的财产抢走,只是为了可以更好地促进你们的利益。”最耐人寻味的是,中国共产党一边自称为最无私、最先进的政党,一边却又顽固地拒绝各国通行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如果中国共产党真的大公无私,绝大多数中共官员就不大可能持有不正当的财产,官员财产的公示也就可以证明共产党的无私品格。而一个执政党一边竭力宣称自己大公无私,一边又极力拒绝一种可以证明自己说法的制度,那就只能表明,中共官员是一群精神分裂的神经病,而一群精神分裂的神经病显然没有资格统治一个国家。相反,如果执政党拒绝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因为中共官员的财产状况,与他们宣称自己无私无利的说法不符,那就只能表明,中共官员是一群言行不一的谎言家,而一群言行不一的谎言家同样没有资格统治一个国家。

第九章

代议制与责任行政

在基于普选的代议制民主政体中,全体国民通过定期选任自己的代表,行使对国家事务的最终控制权,成为支配政府行动的主人。

在这种由一切人治理一切人的自治政体中,所有阶层的国民都能在某种程度上参与政府管理,并分享从政府管理中得到的教育和锻炼。

在经由普遍的选举所产生的代议机构中,每一部分的国民都有自己的代表,每一个人都可以指望有人把他想说的话说出来,并且是当着反对者的面,经受相互辩驳的考验。国家之中的每一种利益和每一种意见,都可以在不同的利益和意见面前,充分展示自身的论据和力量。在这里,国民中占优势的意见明白无误地显示它的优势,政府的任何有违民意的政策或措施都将暴露无遗;在这里,每一个政党都不得不极力审视自身政策的偏颇与不足,以免失去国民的支持;在这里,每一项政策的制订,都必须公开阐明其理由,一项政策被采纳,是因为它的合理性得到了多数国民的认可,而不是权力强加或利用人们无知的结果;在这里,各种有才智的人的意见,虽然暂居少数而不能被采纳,却不会被多数人轻蔑地忽视,而是同样有机会被所有的人听到,并有机会依靠自身的说服力得到日益扩大的影响。

代议机构中的成员,代表着国民中各种不同的利益和诉求。为了保障这些不同的利益和诉求,都能得到充分的表达与考虑,所有代表的地位必须完全平等,相互之间不能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这种广泛的代表性和代表之间的平等性,使得代议机构制订的法律,可以真正成为国民普遍意志的体现。

法律作为普遍适用的规范,在制定出来之后,必须经常加以执行,这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持续有效的法律。在政府权力划分中,制定法律的权力称为立法权,执行法律的权力称为行政权。立法权应当与行政权相分离,因为代议机构适合制定法律,但却不适合执行法律。

立法者必须和国民具有共同的利益和深厚的同情感,这是确保法律符合国民利益的前提。代议机构成员的任期限制和定期的议会选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成这一前提。但能将立法者和国民联结起来的最牢固纽带,是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对他们自己以及他们的亲人,同对其他国民一样,必须完全平等地适用和有效。这就要求制定法律的人,和执行法律的人,不能是同一批人。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就会给人性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这些人将一方面利用手中的立法权,去制定暴虐和不公的法律以压迫他人,另一方面又利用手中的执法权,使他们自身免于服从自己所制定的法律。这样一来,他们便与其他国民有了不同的利益,并将使法律偏向于他们的私利,而这显然违背了人们组成国家和设置立法权的目的。相反,如果立法权与执法权相分离,制定法律的人在法律制定出来之后,也将同样受到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种切身的约束,将使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尽力谋求公众的自由和福利,因为合乎公众的自由和福利的法律,也合乎他们自己的自由和福利。

国家中的最高权力应该归于代表全体国民的代议机构,并且代议机构应当对行政权力加以控制和约束,这对于真正的代议制政体的确是必不可少的。但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和实际参与行政事务,这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在很多情况下,一个人或一个团体亲自去做的事情越少,对事情的控制就越完全。比如,军事统帅若是亲自在队伍中进行战斗,就很难有效地控制和指挥军队的行动。

另外,任何一个团体,除非在其内部建立隶属关系并有人统率,否则根本不适合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实际行动。而代议机构的内部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因为代议机构作为反映和衡量各种不同利益的立法团体,其内部成员之间的地位必须完全平等。一个成员之间地位平等的立法团体,最适合做的是对问题的考虑,而不是对决定的实施。当听取和考虑各种不同的意见和诉求成为必要时,一个进行充分审议和平等表决的团体是必不可少的。但对已经议决的事情进行实际的处理,最好交由某一特定的人负责进行,因为,一旦有更多的人可以干预事情的处理,则不仅任何人心中都难以产生全力以赴的个人责任感,而且还会徒增有害的牵扯和掣肘。

立法事务的要点在于顾全和平衡各种不同的利益,因此立法团体必须具有足够数目的成员,方能具有足够广泛的代表性。行政事务的要点则在于高效、稳定和一贯,因此行政部门必须强而有力,为此又要求将行政权力集中于一人。

行政部门必须采用单一首脑制,其理由是显而易见的:(1)举凡两个或更多的人从事共同的事业,总有发生不同意见的可能。如果行政首脑一职多人,就更有个人之间竞争和对立的特殊危险,并引发各种严重的分歧,进而有损行政部门的声望,削弱其权威,破坏其职能;(2)如果行政首脑一职多人,这些人之间的分歧很有可能使社会分裂成各走极端、不可调和的派系,并分别拥戴组成首脑机构的不同个人,而这显然将威胁国家的团结和完整;(3)行政首脑一职多人,容易掩盖错误和逃避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行政部门的失职,人们将无从确定谁应负其咎,舆论的约束也将因申斥对象不止一人而失其效用。

对于集中的权力,需要配置集中的责任。从事物的本性出发,必须赋予行政首脑以强大的权力,而为了防止这一权力违反其本来目的,又必须确保可以对行政首脑进行严格的问责。在代议制民主政体中,无论是对总统制中的总统,还是对内阁制的首相,都设有多种约束和问责机制。

首先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的法律约束。就政府权力的功能而言,立法权力是为了表达国民的意志,其表现是法律的制定,行政权力则是为了实现国民的意志,其表现是法律的执行。基于手段从属于目的的原则,行政权力的运用必须遵从法律,而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权力的内容、范围和行使方式,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行政首脑若是在行使权力时违反了法律,他首先可能遭受弹劾与免职,这是他作为公职人员应负的政治责任;然后还可能受到普通的刑事处罚,这是他作为公民应负的法律责任。

其次是立法机构的预算约束。立法机构有权批准或拒绝行政部门的拨款请求,因而可以在不实际处理行政事务的前提下,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控制。国库是一个强而有力的手段,立法机构借助宪法赋予的这一武器,可以纠正行政部门的各种偏差,并督促它实行一切有益的措施。人们可以看到,在英国的宪法史上,一个原本地位低下、无足轻重的议会下院,正是凭着对国库的掌管,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和政治作用,并最终削弱了其它政府部门的一切不正当的特权。

最后是行政首脑的任期限制和连任压力。为了防止一项强大的权力变得过于危险,最有效的办法之一是加以期限上的限制。这将为人们提供一种手段,可以在不触怒任何人的情况下,摆脱那些不适合继续任职的人,并重新选任才智和德性更为杰出的人。在任的行政首脑若有连任意图,就必须表现得令选民感到满意(即使是不想或不再可能连任的人,为了自己所属政党的声望和前途,也不敢在行使职权时玩忽职守)。行政首脑单是循规蹈矩,尚不能保住连任的机会,而是必需在严守法律的前提下,作出令选民普遍认可的业绩,因为选民的投票并非法律上的评判,而是政治上的评判;他不但要让自己的言行始终正当得体,还必须尽力督查属下的行为,因为选民评判行政首脑是否称职,不但要看他自己的表现,还要看整个行政部门的表现。

权力集中的必要,使行政部门存在着一种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行政首脑处于金字塔的最顶端,在握有最大权力的同时,也肩负最大的责任。这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状态,甚至将在行政部门内部催生出有效的双向监督机制,既可以保障行政部门有足够的权力实现它的应有职能,又可以防止行政权力背离它的本来目的。

一方面,人们无需担心行政首脑竟会不去惩罚行为不当的属下。

即使人们不能全然依靠他的品德,至少也可以依靠他的私心。只要在行政部门的范围内出现了不当行为,人类性格的通常倾向,必将促使行政首脑及时惩处给行政部门招致公众谴责的人,以避免公众对行政首脑本人产生更大的不满。

另一方面,由于握有最大权力的行政首脑,也必须对法律和国民负责,下属通常会有足够的动力抵制上司的不正当命令。他们知道,如果帮助上司实现不正当的图谋,很有可能会和上司一同身败名裂,而如果因为拒绝配合而招致上司的报复,他们总可以诉诸法律和民意以保全自己。实际上,只要存在引发下属抵制和东窗事发的可能性,往往就足以遏阻上级官员向下属发出不正当的命令。

人们一旦了解了立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以及行政问责的一般原理,就不难看出中国现有政体的落后与野蛮。在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来自行政部门的官员人数是最多的人,因此制定法律的人,和执行法律的人,实际上是同一批人。这些人总是把法律制定得暴虐和不公,并且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还要进一步加重原有的暴虐与不公,而他们自己则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使自身免于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可以说,他们制定法律,是为了对中国民众实行普遍的压迫;他们执行法律,则是为了对中国民众实行个别的压迫。

大量的行政官员担任立法机构的代表,不但使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合二为一,而且还把行政部门中的隶属关系带进了立法机构。

由于代表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人们在立法机构只能听到各种令人恶心的吹捧,以及各种令人咋舌的蠢话,却听不到任何真正自由和严肃的政策辩论。试想一下,一群平日对自己的上司唯命是从的人,怎么可能在短暂的会议期间,突然变得敢于公开在上司面前力陈己见?这就难怪,从各地前往北京开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大都像是一些没有主见和灵魂的木偶,只是被人牵引着去完成一场以举手和鼓掌为主要内容的木偶演出。

值得强调的是,在代议制民主政体中,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只是政府权力的分立,而不是国家主权的分立。因为,这三种不同的政府权力,都是源于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的意志,而主权本身却是完整和统一的。

在中国的现行政体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也是源于同一个意志,但却不是源于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的意志,而是源于中国共产党作为国民主权篡夺者的意志。在中国,不仅各级行政和司法官员的任免,必须由上级党组织来决定,甚至连各级人大代表也必须得到党的组织和统战部门的认可。在中国共产党内部,一切权力又集中到七名(有时也可能是九名或五名)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手中。

这七个人实际上手握整个国家的最高政治权力,但全体国民却无法在政治上对他们进行问责。因此,中国的现行政体,实在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寡头专制政体。

在寡头专制政体中,绝不可能建立任何真正意义上的政府或官员问责制,因为在这种政体中,掌握最大权力的七个人,恰恰是以完全不负责任的方式行使权力的人。这七个政治寡头要想统治整个国家,就必须依靠一个具有足够规模的官僚体系。为了确保各级官吏对自己的服从和忠诚,这些寡头们不但不能及时追究各级官员的失职行为,反而必须放任他们徇私舞弊,让他们得以牟取各种不正当的利益。只有当各级官吏普遍腐化时,他们为了得到权力寡头的庇护,为了保住自己的私利和权位,才有可能对自己的上级保持死心塌地的忠诚。

假如官僚系统不存在普遍的腐败,政治寡头们将难以得到官僚体系的可靠效忠,他们的统治也将不再稳固。大家不妨想想:如果在整个官僚体系中,绝大多数公职人员都是廉洁正直的人,他们怎么会不惜背叛自己的人民,心甘情愿地听任几名不负责任的政治寡头的驱使?实际上,在普遍腐败的寡头专制政体中,甚至根本没有正直之士的立足之地。一名正直的公职人员,如果接到上司的不正当命令,他能怎么办呢?如果他不愿同流合污,很快就将面临权力的报复。此时,他既无法求助于法律,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任凭权力随意掐捏的橡皮泥(注4);也不能求助于民意,因为对于根本无需对民众负责的权力,民意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当整个国家的权力集中在几个不对国民负责的人手里,他们必定会成为一切形式的腐败的肇因。围绕着这几个人,将会建立一个以腐败为主要动力的政府和官僚体系。这个体系在不断催生腐败的同时,又不断遮掩和保护腐败。处于这个体系顶端的寡头,绝不可能真心改革这个体系,因为任何实质的改革,最终都要指向他们自己手中的权力。

为了遏制腐败,就必须惩治腐败,而要惩治腐败,又必须及时发现和揭露腐败。如果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真要反腐,为什么还要容忍手下的宣传部门,不断地向新闻媒体发布禁令,以遮掩各级党政机构的腐败与丑闻呢?可以说,只要中国现有的寡头专制政体不改变,不论执政党的最高领导人把反腐倡廉的调门唱得多响,都不过是欺世盗名的谎言。因为,他们自己手中的不对国民负责,因而不受国民约束的权力,正是普遍的政府腐败的根源,而普遍的政府腐败又是确保他们权位安稳的基础。

那几个身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人,一方面通过舆论监控使自己免于舆论的批评与质疑,另一方面通过个人批示偶尔纠正下级的个别不当行为,以便把自己塑造成软弱无助的老百姓的救星。但他们实际上是整个国家最自私和最冷酷的人。几个人为了把整个国家的权力垄断在自己手中,竟然不惜剥夺十三亿同胞拥有一张选票的权利,从而把他们置于软弱可欺的境地,这种自私和冷酷,可以说是超出了人类语言所能形容的限度。任何有着正常理智的人,都不会相信,这样几个自私和冷酷的人,还能给中国带来什么进步。

无论在哪个国家,政府权力都是对国民进行统治的权力。在全体国民享有国家主权的国家,由于政府权力必须对国民负责,因此政府对国民的统治,实际上就是全体国民的自我治理。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对立,因为每一位国民作为公民个体,都必须接受政府权力的管治,同时作为主权者的一分子,又可以对政府权力进行支配。

但在国民主权被少数人篡夺的国家,多数人只能被动接受政府权力的管治,却无法对政府权力进行支配。因此,在少数统治者与多数被统治者之间,就存在着一种泾渭分明的对立。这种由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单向统治,实际上就是一种不容抗拒的政治压迫。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少数统治者来说,最重要的不是争取国民的认同,而是镇压国民的反抗。为了确保统治的稳固,在统治集团内部的上下级之间,必然会形成一种庇护和效忠的关系,以便在与民众的对抗中结成牢固的攻守同盟。

那些篡夺国民主权的专制统治者,与被统治的国民之间的压迫关系,其实就是一种处于准战争状态的敌对关系。统治集团的成员只要努力维护专制统治的稳定,就不大可能因为侵害了民众的权益而受到惩处,就像一支与敌人作战的军队,它的士兵很少会因为对敌人过于残酷而受到处罚。

现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习近平先生,曾在视察武警部队时,要求武警部队“时刻保持箭在弦上的戒备态势,确保部队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但一支时刻准备作战的武警部队,它的作战对象除了中国民众之外,还会有谁呢?可见,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篡夺国民主权的政治团伙,它的最高头目也十分清楚,自己所统领的执政集团,早已成了中国人民的敌人。

注4:中国外交部原发言人姜瑜女士,就曾在众多中外记者的面前公开宣称,在中国,“法律不是挡箭牌”。这等于是中国政府公开向全世界宣布,中国人并不能借助法律使自己免于政府的迫害。但一个连自己制定的法律都不遵守的政权,和一群出尔反尔的无赖,又有什么区别?

第十章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

全体国民是国家主权的正当享有者,政府的组建以及政府的形式和权限,都应该是出自主权者意志的产物。宪法即是这种主权者意志的体现。宪法既是政府得以产生和取得权力的根据,也是国民用来约束政府行为的根本规范。

立法机构是政府的组成部分之一,其立法权限也应由宪法所界定,不得超出宪法规定的范围。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若是与宪法相抵触,就不应该发生效力。否则,就意味着立法机构可以超越宪法所赋予的立法权限,并可以随意侵害或削减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

若要认定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就必须对宪法和法律进行解释。基于任何人不得担任自身案件的裁判者的原则,这种法律解释的工作,显然不适合由立法机构来进行,因为立法机构若是可以自行裁决,其制定的法律是否合乎宪法,宪法对立法机构的限制就会变得毫无意义。

认定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这一工作最适合由法院来承担,因为解释法律乃是法院正当和特有的职责。赋予法院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并不表示司法权高于立法权,而只是表明主权者(全体国民)的意志,高于主权者的代表(立法机构)的意志。

立法机构的权力是全体国民作为主权者通过宪法所授予的,立法机构不得超越其被授予的权限,更不能进行授权时所明确禁止的事,比如,不得制定剥夺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不得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等。如果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违反宪法却仍然有效,就等于说主权者的代表的意志,竟然要高于主权者本身的意志,而这显然是荒谬和不正当的。因此,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如违反宪法,自当归于无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将违反宪法的法律认定无效并废弃不用,仅仅意味着,当法律所代表的立法机构的意志,与宪法所代表的主权者的意志相冲突时,法官应当受到后者的约束。

法官既然要承担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任务,就必须保持对立法机构的独立。如果法官缺乏独立性,或者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由同一种政治势力所掌控,立法机构的违宪行为就无法得到抗衡与纠正。由于普通的法律往往比宪法规定得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法官甚至只能置宪法的条文与精神于不顾,优先适用违法宪法的法律规定。如此一来,宪法中的规定就将形同虚设,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权利也将名存实亡。

例如,中国现行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却又迫使所有接受国民教育的人,必须认同无神论的马列主义。当一位具有宗教信仰的中国公民,被政府权力强迫对无神论思想表示认同时,我们怎么能说他仍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又如,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和结社的自由,但全国人大制定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却又任由行政机构独断的决定是否同意公民的相关申请。而一旦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必须取决于行政机构的任意和独断的裁量,这些权利就等于被完全剥夺了(注5)。

立法机构的职能是通过法律的制定,在观念世界里普遍地明确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能是通过法律的执行,在现实世界里个别地决定公民的利益和负担。对于每一位公民个体而言,掌握着国家强制力量的行政部门是强大而难以抗拒的,因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总是要面临遭受行政权力侵犯的危险。

在代议制民主政体中,国民的确可以通过定期的选举,对行政部门进行政治问责,但这种一般的问责机制,并不适合对受侵犯的公民进行各别的救济。如果公民个体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和救济,全体国民作为一个整体所享有的主权,就会被行政机构通过个别的执法予以侵蚀和削减。

为了防止行政权力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或是为受侵犯的公民提供及时的救济,有必要使司法机关完全独立于行政权力,并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决。独立于行政权力的司法,是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最可靠保障,这是一个已被人类经验反复证明的真理。对无辜的公民滥施惩罚和随意拘禁,历来是暴政最常见的表现。

如果司法毕竟还有一定的独立性,受害者就可以向其寻求救济。哪怕是通过司法程序将行政机构的暴虐行为公之于众,也足以引起人们对暴政的愤慨和警惕,从而使行政权力多少有所忌惮。

但是,如果司法和行政权力掌握在同一批人手里,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就全完了。司法部门一旦和行政部门联合在一起,它本身的软弱必将使它沦为行政权力的附庸,司法部门非但不能成为抗衡行政权力的一种独立的力量,反而还将成为替暴虐的行政行为背书的工具(这其实正是中国的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关系的现状)。法院一旦沦为行政权力(包括警察力量)的附庸,行政权力对无辜公民的独断和蛮横的迫害,就将获得一种有条不紊的司法处理的表象,受害者的冤屈和迫害者的暴虐,都将被煞有介事的司法程序的外衣所笼罩,因而不再引人注目。事实上,利用司法程序进行政治迫害,将无辜公民和正直人士入罪下狱,往往是专制政府最喜欢使用的压迫手段。在这方面,中国政府显然拥有非常丰富的经验。

在人类事务中,若能控制一个人的生活,就足以控制一个人的意志。因此,为了确保司法的独立,有必要使法官享有稳固的职位和薪酬,不能任由立法或行政部门左右法官的任期,或是减少法官的薪酬。对于经由严肃而公正的程序获得任命的法官,除非其行为不当,否则不得将其免职。就司法活动的本性而言,法官的职位甚至不适合定期接受选举政治的考验。

在政治选举中,无论是对立法机构成员的选举,还是对行政首脑的选举,选民都可以完全依据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感情偏好来投票,而这本身也是代议制民主政体的应有之义。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却必须超越自己的感情偏好,完全平等和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无论他们是否讨人厌恶。如果法官必须定期接受选举的考验,并可能由选民投票免职,则法官在审理每一起引起公众兴趣的案件时,最重要的将不是考虑什么样的判决是公正的,而是考虑什么样的判决能够得到公众的赞许。这样一来,当事人的命运将由变动不居的公众情绪,而不是由稳定可靠的法律来决定,法律和司法的本来作用也将因此而丧失。

司法人员的职责,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审理和裁断各类法律争端,而判断司法公正与否的标准,就是看裁判结果是否符合法律的文义与精神。在一个国家,由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确立的程序与权限所制定的法律,在其适用范围内应被视为是最大的公意。法官依法裁判的行为,正是使这种公意得以实现的过程。

为了确保裁判的公正,法官必须超脱于法律以外因素的影响,不管这种影响是来自政治权势,还是来自公众舆论。否则,司法公正就不可能实现,体现在法律中的公意也将被牺牲。如果允许法官在法律之外寻找审判的依据,人们甚至无法判断司法是否公正,因为除了公开施行、措辞严谨且彰显公意的法律,任何其他的评判标准都不可能具有正当性。同时,人们也将无法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形成较为确定的预期,而这本是法律最重要的作用之一。

确保法官在判案时,不受偶发和多变的公众情绪的影响,对于个别当事人和社会少数派的人权保护,是极其重要的。为了检验一项原则是否妥当,最好把它放到最极端的情形加以考查。假设在一起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中,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应判当事人无罪,但除当事人和法官之外的所有人都希望判当事人有罪。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若是迫使法官作出有罪判决,就意味着所有人在共同对当事人做一件不公正的事。因为,基于人们组成国家和设立政府的原初契约,每一个人都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每一个人都有理由相信这种保护是稳定和可靠的。

除非经由庄严与合宪的立法程序废除或修改现行法律,法律对人民整体和公民个体同样具有约束力。如果绝大多数国民强使法官在法律之外加罪于个别的当事人,就等于是为当事人临时制定有溯及力的法律。但以发生时并不违法的行为,对当事人施加惩罚,显然是一种极其暴虐的做法。这种做法即使出自多数人的意志,也不改其暴虐的性质。为了避免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实有必要尽量让法官仅对法律和自己的良心负责,而无需选民的投票负责。

坚定而一贯地守护法律和保障人权,是司法的最主要职责,这一职责显非任期不稳的法官所能胜任。如果法官必须时常接受选民的选举,必将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过于迁就民意,从而削弱其惟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的刚正品格。另外,由于人类事务本身的繁复性,法治国家的法律往往浩如烟海,必须长期钻研和实践,方能深入理解和熟练掌握。法官的任期若是短暂或不稳定,法官群体将难以达致必要的专业程度,从而有损司法的稳定、庄严和公正。人们设立法官职位,本是为了借助于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素养,确保法律得到刚正不阿的适用。如果人们一方面希望利用法官的专业素养,一方面又经常迫使法官抛弃自己的专业判断,并屈从于公众的情绪与偏见,这显然是极不明智的。

在政治上,有一条公认的可靠原则:在其他情况不变时,权力越大,权力的期限应该越短;权力越小,延长权力期限的危险就越小。在分权制衡的宪政体制中,司法部门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了它的权力是最不危险的。立法机构不但掌握了财权,而且还可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行政部门则不仅具有职位、荣誉和资源的分配权,而且还掌握着国家暴力机器。反观司法部门,它既无军权,也无财权,无法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资源,甚至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司法部门只能对人们诉诸它的具体个案,作出包含详尽理由的裁判,而为了实施其裁决,它甚至还要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

可见,独立的司法权力,是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重要保障,同时又不大可能构成对民众自由的重大威胁,更不会导致对国民主权的篡夺。让司法部门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处于一种独立于民众情绪的地位,可以视为人民所采取的一种谨慎而明智的措施,用以防止自身由于一时盲目或激动,而作出错误或不公正的事情。

当然,司法独立绝不是说法官可以不受约束,而是说法官在审理个案时,不应受到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干扰。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而对法官进行的约束,不是为了左右具体个案的审判结果,而是为了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处于免受法律之外因素干扰的地位。例如,公开透明的诉讼程序、严密的法官行为规范及惩戒措施、严格的案件回避制度,以及自由的新闻监督,都是对法官的正当而必要的限制和约束。这些限制和约束不是为了左右案件的裁判结果,而是为了防止法官的审判行为脱离法律的轨道。对法官的限制和约束,是为了达致这一状态:对于法官来说,只有对案件依法进行公正的审判,才是最合乎自身尊严、荣誉和声望的做法;不公正的审判将有损法官的声誉,却又无法为他赢得任何其它的利益。

如果法官不能独立地审判,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法律本身也将形同虚设。司法活动的实质,是将普遍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因此司法公正包含着两个最基本的要求:(1)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2)正确地适用法律规定。但在中国的现行体制下,那些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且亲自审理案件的法官,却不能独立地对案件作出相应的裁判,而是必须顺从其背后的政治权力的意志。由于这些握有权力的发号施令者,一方面并未通过亲自听审去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又往往并不具备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因此不可能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当手握权力的人可以左右法官的裁判时,必将出现无穷无尽的司法弊端和触目惊心的司法腐败。在这种情况下,确凿的证据和明确的法律,都不能确保人们取得通常可预期的判决。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人们不得不把心思放在法庭之外,极力去接近和巴结能够左右法官裁判的掌权者。久而久之,在这些掌权者身边,就将围绕着一群阿谀奉承之徒,包括一些沦为权力掮客的职业律师。

他们用尽一切可能的手段,不厌其烦地向掌权者索要一纸批文,以便以更高的价码转卖给当事人。

在中国,从现有的政治体制来看,所有的法院都必须接受执政党的控制和领导,从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来看,所有的法官又必须听命于自己的上级。因此,案件的结果,经常不是由亲自审理案件,且需在判决书上署名的法官来决定,而是由那些既不曾审理案件,也不用在判决书上署名的掌权者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实际决定案件结果的掌权者,可通过避免在判决书上署名来逃避舆论的谴责;那些必须在判决书上署名的法官,则可通过托词于上级的压力来逃避良心的谴责。这就难免在使法官群体丧失职业尊严和权威的同时,也使整个国家的司法丧失最起码的公正。在今天的中国,法官的裁判早已沦为可以随意贩卖的货品,法律的规定,也已成为可以肆意毁弃的空文,这又有什么好奇怪的呢?在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经常信誓旦旦地宣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但这显然是一句毫不可信的空话,因为基于中国现有的司法制度,中国共产党必然要高居于法律之上,成为一群不受法律约束的法外之徒。

一个政党的活动,是否处于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本应由司法机关进行独立的裁判,但中国的法院却完全由政法委所领导,因此,共产党的任何活动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最终还得由共产党自身来判定。这种由当事人担任自身案件的裁判者的做法,完全违背了司法活动的本性,并使当事人实际上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而如果一个国家的执政者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这个国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也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

2007年底,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锦涛先生,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要求政法工作应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一年之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王胜俊先生,又将“三个至上”确立为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提法,曾受到不少法律人士的批评甚至嘲讽。不过,王胜俊先生虽然并不具备担任首席大法官所需的专业知识,但作为一名资深的政治官僚,他呼应并大力宣扬这种荒谬可笑的口号,绝不会是毫无缘由的。一项政策越不可思议,制定政策的人可能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巨大,因为任何智力正常的人,都不会冒着被众人取笑的风险,提出一些明显荒唐却又无利可图的政策。将“三个至上”树立为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这一做法的目的,其实就是为政权权力干预司法审判,提供一种方便而堂皇的借口。

司法工作的作用,在于为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争端,作出唯一、确定和有约束力的裁判。司法裁判结果的唯一性和确定性,有赖于裁判准则的唯一性和确定性。自法律内部来看,如果对于一个具体案件存在两个以上可供适用的法律条文,而这些条文包含的法律规范内容是一致的,这些条文不过是重复了同一个裁断准则;倘若这些条文包含的法律规范内容不一致,裁断者则必须求助于相应的法律适用规则(如“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规则),以选定其中的一个裁判准则。

无论如何,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裁判准则,绝不可能同时适用于同一个案件。

在法律之外尚有司法裁判准则的情形亦可分为两种:倘若法律之外的准则与法律的准则是一致的,前者不过是不必要的重复;倘若两者并不一致,裁判者则必须决定何者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在后一种情形,裁判者必须在裁判中适用其中一个准则,而忽略其他的准则。总之,这些不同的准则,不可能同时成为司法裁判的“至上”准则。

当法律规定与法律之外的准则不一致时,司法案件的裁判最好以法律为准。这样做的理由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从技术上讲,在一切社会规范中,法律规范往往用语最为精确,含义也最为确切。

将法律作为司法裁判的至高准则,一方面有利于公众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形成确定的预期,另一方面也容易形成更明确的关于裁决是否公正的判断标准,从而有力地约束法官裁判的任意性。

第二,从正当性角度而言,法律往往是由一个社会最具代表性的机构所制定,立法中的利益平衡和取舍,理应高于立法之外的利益考量。人们若是认为,有些利益重要到了可以让法官在裁判时置法律于不顾,那最好还是将这些利益规定到法律之中。任何可以通过司法裁判得到实现的利益,都必然可以在法律之中得到规定。如果有些利益连立法机构在集思广益和深思熟虑之后,都无法以明确的语言规定在法律中,人们怎么可能指望,忙碌的法官们能够在较短的审案期限内领悟到这些利益,并将它们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在任何社会,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民众因知悉法律而产生的权利意识,都是对政治权力最重要的制约。这种制约的不断增强,必然会让那些习惯于擅权专断的政府官员深感不便。实际上,中国的各级政府官员,经常露骨地表示出对法律的不屑,以及因权力受到法律约束而产生的恼怒。“三个至上”的提出,只不过是在更高层次上,以更加理论化的方式,表现出对制约权力的法治原则的抵制与反动。

如果说法治原则意味着,法律是法官的最高上司,那么“三个至上”则意味着,上司是法官的最高法律。不过,既然“三个至上”的口号,把“党的事业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并列为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那就表明党的事业和宪法法律毕竟是有所不同的东西。

这也意味着,法官若是遵循“党的事业至上”的准则,就有可能要放弃“宪法法律至上”的准则。由此亦可表明,所谓党的事业,完全是一种毁弃法律的事业,是一种与法律所蕴含的公正精神背道而驰的事业。

注5:事实上,中国的现行宪法本身就是一部的纯粹的伪宪法。宪法本是主权者意志的产物,是政府以及执政权产生的根据,而不是政府行使权力的结果。宪法的制定,本应由全体国民出于此一特殊目的,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组成制宪机构。制宪机构提出宪法草案后,再经由全民公投或其它体现国民意志的批准程序,方能产生正式有效的宪法。为了确保制宪机构的尽责和公正,制宪机构只能是临时机构,并应于制宪任务完成后予以解散。它不能利用制定宪法的便利,在宪法中将自己确认或转变为常设的政府机构。原属制宪机构成员的人若是想加入政府,只能根据业已生效的宪法,与其他公民进行平等的政治竞争。

但是,中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却完全违背了宪法制定的正当程序。中国共产党先是用武力攫取这个国家的政权,然后又利用从未得到国民授权或同意的权力,拼凑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虚假的代议机构,并炮制出现行的所谓宪法。这部宪法最核心的内容是规定共产党的永久执政权,它没有确认国民作为主权者享有选任执政者的权力,反而彻底剥夺了国民的这一最基本的主权权力。

这本身就足以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并非源于国民的授权,而是针对国民的篡夺。

中国的现行宪法不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正当根据,而是它篡夺国民主权的书面证据,这一事实可以公司组建和公司管理机构的产生为例,从而得到更为通俗的说明。公司是由若干投资者为了共同的事业或目标而组建的,他们为了组建公司,首先要起草并签订一份公司章程,公司的管理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等)的产生,都必须以公司章程为依据,管理人员也必须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假如公司的管理人员无视投资者(公司股东)作为公司所有主的权力,擅自修改章程或制定新的章程,并规定自己应当永久享有公司管理权,他们的这种行为难道不是对股东权力的篡夺吗?如果篡夺一个公司的主权的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那么篡夺整个国家的主权的行为,又怎么会有哪怕一丝一毫的正当性?庄严的真宪法和拙劣的伪宪法,还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对于代表国民意志的真宪法,即使是曾经投票反对它的人,都会对它给予极大的尊重;而对于假冒国民意志的伪宪法,即使是一手炮制它的人,也会对它报以公开的藐视。试问,在现行宪法施行以来的三十年里,中国共产党什么时候遵守过其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实际上,从1949年攫取国家政权到1982年制定现行宪法,在这短短的三十三年里,中国共产党所掌握的政权,竟然先后颁布过四部宪法:一个更换宪法比更换尿布还要频繁的政权,怎么可能会把宪法当成一回事?中国共产党炮制出一部又一部宪法,本是为了掩盖它篡夺国民主权的事实,但它连自己制定的宪法都毫不尊重的做法,却更为彻底地暴露了它作为国民主权篡夺者的面目。

结论

我相信,我的这本小书已足以表明,中国共产党只是一群国民主权的篡夺者,它在中国实行的一党专政统治,是一种毫无正当性的权力僭越,也就是说,是由一帮缺乏正当统治权的人所实行的非法统治。

中国共产党既然是国民主权的篡夺者,就必然要剥夺国民自由选任执政者的权力,不可能容许任何政党竞争。为了使自己的专制统治不受挑战,它甚至还要进一步剥夺国民的结社权,以压制国民采取共同行动的自由。

用武力篡夺的权力,也必须用武力来维持。中国共产党所奉行的军队政党化原则,已使由全体国民供养的中国军队,彻底沦为执政党的党卫军。这种迫使军队与人民为敌的做法,既扭曲了军队的本性,也辱没了军队的荣誉。

专制统治者不但需要用武力胁迫人民,而且还需要用谎言欺骗人民。中国共产党为了掩盖它篡夺国民主权、压迫中国人民的事实,除了剥夺人们的新闻出版自由,还不惜利用系统和全面的党化教育,去束缚国人的心灵,禁锢国人的理性。但一个政权若是不遗余力地禁锢人们的理性,必然是因为它知道自己的存在违反了人类的理性。

在中国,整个国家的权力都集中在几个不对国民负责的人手中,因此中国的现行政体,可以恰当地称为寡头专制政体。在这种高度集权的政体中,虚假的代议机构通过法律的制定,对国民进行普遍的压迫;腐败的行政部门通过法律的执行,对国民进行个别的压迫;孱弱的司法机关则纯粹是政治权力的附庸,它非但没有成为守卫公民自由的堡垒,反而成了摧残公民权利的帮凶。

人世间最暴虐的统治者,就是连自己制定的法律都不遵守的统治者。从这一意义上,说中国正处于暴政之下,是一点也不过份的。

因为,在今天的中国,最不尊重法律、最经常破坏法律的人,正是那些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和解释法律的人。

中国共产党曾推出过各种各样的“理论”,企图证明它的统治是正当的,但它的一套又一套的说辞,无不充满了谎言和诡辩,根本经不起认真的推敲。实际上,一个政党完全垄断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就是把本应属于全体国民的国家主权,强行抢夺到自己的手中。这种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抢夺到手的行为,在任何人类社会都是毫无正当性的强盗行为。将这种强盗行为论证为正当合理的,是任何一种人类语言都无法做到的,因为,否定强盗行为的正当性,恰恰是人类社会区别于动物世界的标准之一。不过,至于这种行为能否用魔鬼的语言证明为正当的,那就只有魔鬼自己才知道。

附录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在国际交往中,民族国家常被视为彼此独立和内部统一的实体,但在国内政治上,各个国家都存在一系列的权力划分,其中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一个国家的宪法,往往有一些关于政府权力的层级和地域划分的规定,以提供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法律框架,从而确定这个国家的结构形式。

单一制和联邦制是两种主要的国家结构形式,前者意味着中央政府握有整个国家的政治权力,地方政府的全部权力都源于中央政府的授权,中央政府甚至可随时废除或设立地方行政区域;后者意味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拥有各自的权限,双方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独立地行使权力,不受对方的干预。按照官方的说法,中国是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单一制国家。在对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进行评论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厘定支配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正当原则。

基于历史、地理、文化、经济或族裔等方面的因素,国家常被划分为大小不等的行政区域。因此,除了像新加坡这样的微型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除了拥有一个全国性的中央政府,还拥有一些仅对特定区域进行管辖的地方政府,并且需要通过立法界定它们各自的地位、功能和职权。

在正常情况下,全体国民是国家的主权者,政府则是主权者意志的产物。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只是国民用来进行自我治理和促进共同利益的手段。既然政府的存在是为了处理公共事务,对于那些只与个人有关的事情,就只能由个人单独决定,政府并无正当的管辖权力。这一原则可以扩展至一切纯属地方事务的处理:一切仅涉及某个地区的事务,都应当完全由该地区的人们自己去决定。

试想一个国家被划分为若干大小不等的省(或州、府),每个省又被划分为若干面积各异的县(或市、区)。各省必然都有一些只和本省居民利益有关的事情,这些事情显然只能由省内居民决定,而不能由中央政府管辖;在每个省里,各县又必然有一些只和本县居民利益有关的事情,这些事情也显然只能由县内居民决定,而不能由中央或省级政府管辖。

对于与自己利益无关的他人事务,人们不应横加干涉,这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道德准则之一。在人类事务的管理中,如果有权作出决定的人,却无需承当实施决定的成本和后果,这无疑是极不正当和极其危险的状态。因此,在一个国家,必须由全体国民(或通过代表)共同管理的,只能是全国性的事务,地方性事务则应当由当地居民通过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地方政府的产生和地方官员的任用,对他们进行监督和约束,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诸等事项的决定权,都不应属于中央政府,而应属于当地的居民。

每个省、县、乡镇或村庄,不论大小,都有一些特殊的利益,为其内部居民所共有。地方政府(包括代议和执行机构)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那些共享地方利益的人们,可以自行安排和促进自身的利益。即使各地对其自身利益处理失当,只要不损害别的地区的利益,上级政府也无需加以干涉,而应由当地居民自行纠正。

因为,一项地方性政策是否得当,只有当地居民才有切身的感受,此项政策是否应当加以纠正或废止,也只有当地居民才有正当的决定权。

当然,中央政府作为全体国民意志的产物,既是全体国民共同利益的代管者,也是国家统一的象征,其管辖权应及于整个国家的每一寸土地。各级地方政府都是存在于一国之内的团体或机构,如果它们可以完全不受中央政府的管辖,那么国家的统一就无从谈起。

因此,问题不在于中央政府是否对地方政府有管辖权,而在于在何种事务上有管辖权。这里不可能详尽列明此类事务的范围,而只能简要提及其中的重要方面。

首先,为了避免政府机构的繁复,地方政府经常要代为处理具有全国性意义的事务。对于这些事务,中央政府有权责令地方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并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

其次,对于某些本身归入地方性的事务,中央政府仍可能制订全国通行的准则,比如旨在普及义务教育的法规,或旨在保障校舍安全的法规等。地方政府若是违反了此类法规,中央政府则可正当地加以干预。

再次,保护和尊重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如果地方政府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比如专断地剥夺人们的自由或财产,或是不能保障法律案件的公正审判,哪怕受害的只是当地居民,中央政府也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宪法中的规定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毕竟,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司法的公正等,是国家的头等大事,也是政府的首要目的。

另外,如果在某一行政区域内,多数派企图歧视和压迫少数派,或者拒绝赋予外来居民以平等权利,中央政府也绝不能坐视不管。

最后,如果某一地区的人们在处理地方事务时,损害到了别的地区的利益,上级政府当然有权对地区间的纠纷进行裁处。

可见,在全国性的事务上,中央政府可对地方政府行使管辖权,但在纯属地方性的事务上,国家权力必须尊重地方的自治权。国家权力和地方权力都必须恪守本分,地方权力不能为了地方的特殊利益,去侵犯全体国民的普遍利益,国家权力也不能打着普遍利益的幌子,去侵犯纯属地方的特殊利益。因此,一种合理的国家结构形式,或者说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合理安排,应当允许和确保国家统一前提下的地方自治。

在一个统一国家之内实行地方自治,就意味着地方政府拥有一些连中央政府也必须尊重的权力,而最适合这种情况的国家结构形式就是联邦制。因为,联邦制的关键之处即在于,各个行政区域都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力,因而不能被中央政府轻易地忽视。联邦制旨在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互不损及对方特有的权力,在确保中央政府拥有足够权力来管理整个国家的同时,也赋予地方政府以高度的自治权。

在中国,不少人对联邦制怀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误解,认为实行联邦制必然会损害国家主权的统一。这些人似乎混淆了联邦制和邦联制。邦联制实质上是多个主权单位的自愿联合,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统一国家,联邦制则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政权结构形式。在联邦制国家,就国际关系而言,只有中央政府才能对外代表国家,与其它国家签订协约,结成同盟,或是参与国家间组织;就国内政治而言,地方自治单位及其居民不但无权退出联邦,而且还必须承担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统一的义务。联邦制国家的中央政府,不但可管辖各个自治单位,而且还可直接管辖其中的公民个体。因此,联邦制与国家主权的统一,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内在的冲突。

人们甚至可以说,联邦制更有利于巩固国家主权的统一,因为它最适合在国民之中培养真正的爱国精神。真正的爱国精神,总是起源于人们对出生地的眷恋。联邦制由于尊重人们管理地方事务的自主权,承认人们在家乡和社区事务中的政治重要性,因而有助于强化人们对出生地的感情。在情感的强弱等级中,人们首先关心的是自己的家庭,其次是村庄、乡镇和省市,最后才是国家。联邦制顺应了人们的自然情感,可为人们的爱国精神注入真实的内容和实在的利益,在个人与国家之间缔结各种牢固的纽带。

相反,那种排斥地方自治的中央集权制,则企图通过取消这些中间环节,来缩短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联系,最终的结果却是摧毁了这种联系。一个人若是连自己身边的事情都无权过问,他将很难对自己的国家产生深厚的感情。就像在一所学校,如果不允许学生首先追求班级的荣誉,他们又怎么会忠于整所学校的荣誉?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常常在剥夺人们管理地方事务自主权的同时,又不厌其烦地教导人们热爱自己的国家。但是,这种空洞乏味和冠冕堂皇的宣教,只能鼓励人们喊出伪善的爱国口号,或是催生出短暂的狂热情绪,却不能在国民之中培育深厚而持久的爱国情感。

在中央集权制国家,所有的权力和利益都被集中到首都,所有的野心家和逐利者都在那里大显身手。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成功的前提就是远离自己的家乡,努力奔赴和挤进权力及资源的中心。人们对出生地的印象和感情日益淡漠,每个人都像外乡人一样,在自己的国家奔波漂流、苟延残喘。没有任何地方能让人们感到自己还有个祖国,对他们来说,祖国已变得无关紧要,因为他们的感情在祖国的任何地方都找不到寄托。

有些人觉得,中央权力越是深入到国民生活的每一个细节,国家主权的统一就越牢靠。但这种似是而非的想法是经不起推敲的。

从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看,让一个人或一个机构专门做一件事,他们就更容易把它做好。中央政府作为全体国民的代表,本来就应该专心管理与全国性利益有关的事务,并努力维护国家主权的统一。中央政府若是过多地涉入纯属地方性的事务,那就越过了其正当权力的界限。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的干预不但有可能忽视各个地区的差异性,使地方利益成为划一政策的牺牲品,而且难以恰当、公平地衡量各个地区的利益,从而在各地播下怨恨和纷争的种子。况且,任何一个政府的资源和精力都是有限的,中央政府一旦过多地介入地方事务,就容易偏离它的本来目的,以致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主权统一方面力不从心。这显然是历史上众多中央集权制国家最终趋于崩溃的原因,也是现今多数大国采用联邦制的理由。

认为联邦制当然不利于国家主权的统一,这一观点既经不起理论的辨析,也得不到事实的验证。例如,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但这并未影响它对自身主权的重视。在国际社会,美国可以说一直都是对国家主权最为敏感和珍视的国家之一。在国内方面,美国的联邦制不但很少引发地方势力对国家主权的挑战(注6),而且还有效地克服了种族和宗教多样化可能导致的治理难题,使不同的族裔和教派能够在同一个国家共处与融合。在美国独立革命的初期,大陆议会不过是由各殖民地所派代表组成的临时机构,它的职责仅限于向各殖民地提出建议。大陆议会不掌握任何强制性的权力,它既不能制定法律,也不能执行法律,但却得到了北美十三州民众的衷心服从,这种服从是当时欧洲的任何中央集权政府都未曾得到过的。

北美民众遵从大陆议会的决议,对英王的武力镇压进行勇敢的反抗,并不是出于任何抽象的国家意识或空泛的爱国情绪(因为那时北美甚至还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管理当地事务的自由,不受远方的外来权力的专断支配。

前苏联的解体,可能会被一些人视为联邦制失败的例证,但只要稍加考察,就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根据前苏联的宪法,苏联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十五个享有平等权利的加盟共和国按照自愿联合的原则组成,各加盟共和国甚至拥有自联邦分离的权利。但是,由于垄断执政权的共产党具有高度集权的特性,再加上严格的中央等级计划体制,苏联的联邦制可以说是一个十足的“赝品”。在前苏联,既不存在政府分支之间的横向分权,也不存在政府层级之间的纵向分权,各加盟共和国并不享有真正的自治权力。莫斯科的专制统治和政治压迫,在表面上杜绝了各加盟共和国谋求分离的行动,在实质上却每天都在强化人们追求独立的愿望。因此,共产党的集权统治一旦松动(这显然只是迟早的事),苏联的解体也就难以避免。

铁托统治下的前南斯拉夫,其初期的体制与苏联非常类似,即以名义上的联邦制掩饰实质上的中央集权制。根据1946年的南斯拉夫宪法(该宪法系仿照1936年的苏联宪法而制定),它的六个共和国无论人口和经济状况如何,都向人民议会输送同等数量的代表,在人民议会的主席团中,每个共和国都有一名主席成员。但实际上,当时的南斯拉夫仍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各共和国虽有自己的政府、宪法和法律,但它们的权力都只是名义上的,各共和国的部会也只是联邦政府的下级机构。这种强令地方服膺中央的做法,不但没有消除人们的分离主义情绪,反而使其日益累积。

在铁托统治的后期,经过几次宪法的修正,各共和国及自治省获得了近乎国家主权的权力,联邦政府在行使国防、外交等主权性权力时,亦需得到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一致同意。1974年颁布的新宪法甚至规定,各共和国有权利退出联邦,这就为分离主义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种过度下放权力的做法,已使南斯拉夫的联邦制逐渐转为邦联制,从而使地方自治逐渐失去了国家主权统一的前提。更糟糕的是,对“吉拉斯主义”(一种意图改变南共一党专政体制的主张)所进行的清算,表明铁托在满足各共和国地方主义诉求的同时,却不想通过政治民主化的途径,努力强化中央政府的合法性。铁托在世时,依靠其个人权威及其对安全部队的控制,南斯拉夫的统一尚可勉强维持。在他去世后,由于他的继承人并不具备与他相当的影响力,南斯拉夫联邦便开始分崩离析。可以说,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再次验证了政治学上的一个普遍规律:如果一个国家不是建立在公正合理的制度之上,而是建立在某个政党或个人的权威之上,那么随着这个政党的衰败或这个人的死亡,这个国家也必将陷入动荡或解体的危险之中。

现代联邦制作为一种与单一制相对的国家结构形式,它在确认国家主权统一的前提下,特别注重对地方自治的保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单一制一定与地方自治不相容。

从人类政治实践的历史来看,联邦制确实是地方自治的自然产物,联邦制国家往往是由多个享有自治权的政治实体结合而成;单一制则一般伴随着中央集权的政治传统,单一制国家大都具有长期的专制和独裁统治的历史。不过,不少原来的单一制国家,在实现政治民主化的同时,也在不断扩大地方自治的范围和权限。实际上,当今世界的一个明显趋势,就是单一制国家正努力向准联邦化的方向转变,英国、法国和日本都是这一趋势的显著例证。

英国一直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但却有着悠久的地方自治传统,被誉为“地方自治之家”。自十九世纪起,英国各地居民便可按照自己的意愿组织地方自治机关,选举本地的地方议会,并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地区内部的公共事务。1997年英国工党执政后,开始向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和伦敦下放权力,允许它们通过选举产生各自的议会及执行机关,从而使地方政府的结构、职能及其与中央的关系,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法国也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其原有的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在等级式控制的链条中运作的。但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密特朗总统有意改变第五共和国继承自雅各宾派和拿破仑的中央集权制,开始大力推行政治分权方案。为了给地区政府注入新的活力,法国的分权方案扩大了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职责,并将省长(由内政部长任命并对其负责)的行政权,转移到地方民选首长手中。法国政治分权的关键一步,是从行政放权过渡到立法分权。1972年成立的、旨在贯彻“功能性区域主义”战略的二十二个地区公共机构,也被改造为完全的地区政府,均有直接选举产生的议会。

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日本。日本1871年建立的国家体系复制自法国,但早在二战之前,地方就有权建立自治机构,这些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中央政府,地方居民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和处理当地公共机构的各项活动和事务。二战结束后,按照日本宪法和《地方自治法》的规定,地方自治体在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中,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践中,其自治权和独立地位都得到了认可和保障。2004年4月,日本实施地方分权修正案的一揽子计划,又将很大一部分政府职能,由中央政府下放到地方自治体。在日本,作为代议和决策机构的地方议会,和作为行政机构的地方自治体首脑,均由当地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这种民主模式的建立,意在通过议会和行政首脑之间的相互监督,以实现合理的自治。

上述国家的政治实践表明,地方自治和单一制的国家形式,是完全可以相容的。因此,在中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其症结不在于单一制,而在于以一党专政为基础的中央集权制。这一体制不但构成对国民主权的篡夺,而且构成地方自治的障碍。

一个国家是由全体国民组成的自治体,选任执政者是全体国民最基本的自治权力。同样,一个地方性政治实体也是由当地居民组成的,地方自治的最基本要素,就是作为自治机构的地方政府,其主要组成人员必须由当地居民来选任。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主权被少数人所篡夺,这些人为了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其专断意志,就不但要完全控制中央政府,而且还要完全控制各级地方政府。

在中国大陆,根本不存在真正的地方自治。由于各行政区域的主要官员都由上级党政机关任命和派遣,当地民众无法决定地方官员的去留,也无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地方政府因此就不可能对当地民众的诉求,及时作出认真的回应。一方面,对于地方官员来说,为了保住和提升自身的权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尽力取悦上级权力,哪怕为此损害本地民众的利益也在所不惜。另一方面,围绕着地方官员,总是容易形成各种不正当的利益圈子,这些相互勾结的人为了逐取私利,又将极力阻碍普遍性法律的执行。这就使得两种看上去相互排斥的危害经常同时出现:普遍性法律的执行情况糟糕,地方性利益也得不到维护。这就难怪在中国,每天都有大量的访民,从各地络绎不绝地奔赴首都。这些可怜的访民似乎还未认识到,他们前往寻求救济的中央政府,恰恰是他们的苦难和不幸的根源。

权力总是易于腐败,过于集中的权力将使政府变得腐化和暴虐。

地方自治作为一种纵向分权模式,可在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和中央政府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力制约,并建立起一个有利于保护个人自由的权力制衡网络。而在中国,中央集权制使各级政府的权力高度集中和一体化,并使政府权力失去必要的制衡,公民权利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中央集权制阻碍了地方自治的形成,因而也剥夺了人们获取政治教育的最重要手段。地方自治本可为各地居民提供参与本地政治的机会,有助于造就有良好公共品德和有见识的公民。各种地方性职位不大会被才智杰出的人所贪恋,任职者的失职也不大会造成广泛的危害,因而最适合作为一种便利的媒介,把政治教育和训练带给底层民众。在地方自治过程中,人们除了行使选举权,还有更多被选的机会,许多人都可通过轮流或选拔的办法,担任各种地方管理职务。他们在这些职位上,必须为公共利益思考和行动,因而更容易形成良好的公民意识和民主精神。

中央集权制的另一个弊端,就是容易抹杀地方特性和地方利益,并造成资源分配的不公平。不同地区各有其不同的地理、文化和经济社会特点,不同地方的人们也多有不同的利益偏好。地方自治允许不同地方的民众,通过地方民主过程充分表达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由于各地民众和政府显然更了解当地的情况和利益,因而更可能制定符合当地需要的政策。但在一党专政的中央集权体制下,考核各地政府业绩和评估各地政策效果的主体,不是对此有切身感受及利益的当地民众,而是一个遥远的、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这就难免会使各地政府不顾当地的实情和民众的利益,为了迎合上级偏好而大搞形象工程,并推出各种不切实际的产业项目。这也能说明,中国为什么一直都存在严重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

另外,由于太多的权力和资源都被集中到了首都,并由中央政府加以分配,各地政府之间的竞争,就不是表现为合理政策和良好治理的竞争,而是表现为讨好和贿赂中央官员的竞争。各地政府都将纷纷派出自己的人马,削尖脑袋挤进各部委的大门,以便在资源分配中多捞到一些好处,这些行为在引发腐败和不公的同时,也催生了中国特有的怪胎,即在首都城市四处林立的驻京办。

按照中国官方的说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成功地解决了中国的民族问题,但这种深受斯大林民族政策影响的制度,实际上只会不断加深民族之间的裂痕,强化民族之间的矛盾。

首先,现行的民族政策完全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原则之上,因为它把作为整体的民族视为权利的享有者,并试图以民族整体的平等,去取代公民个体的平等。实际上,在国内政治中,权利的享有者总是作为个体的公民,而不是作为整体的民族。只有在国际政治中,作为整体的民族才有可能成为权利的享有者,并享有包括民族自决权在内的群体权利。为了解决民族问题,中国原本应该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公正实施,确保每一个体(不论其来自何一族群)都能享有完全平等的公民权利,并尽量淡化人们的族群身份。在政治上和法律上,全体国民都将共享“中国公民”这一身份属性。在此前提下,任何同一族群的人,都可以自由信奉同样的宗教,分享同样的文化和习俗,并在他们的聚居地实行地方自治,但这都是他们作为中国人行使公民权利的自然结果,而不是因为他们碰巧属于某一族群。

不幸的是,在现行的制度下,中国政府却喜欢强调作为整体概念的民族之间的平等,甚至时常夸耀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的照顾和优待,而不是努力保障组成各民族的个体公民之间的平等权利。比如,在一些所谓的敏感时刻,中国的藏族或维吾尔族公民经常受到各种特别对待,甚至在入住宾馆时,都可能遭遇特殊的困难。在民族问题上,中国目前的种种做法,一方面处处都在少数民族人群中埋下忿恨的种子,另一方面又时时都在提醒他们牢记自己的民族身份。在中国,甚至连身份证的设计,都要把人们锁定于某个民族并不断提醒他们,好像是生怕他们会忘了,除了中国人之外,他们还有另一个身份。

其次,中国政府对公民迁徙自由的剥夺,阻碍了不同民族的交流与融合。在一个公民享有迁徙自由的国家,无论来自哪个族群的人们,都可能出于工作、生活或求学的缘故,更加自由和方便地迁居他处。这种情况,不但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一体化的人才市场,而且还将促使同一特定族群的人们,更为广泛地分散到全国各地,从而降低民族分离主义的吸引力。但中国政府剥夺公民迁徙自由的做法,却使同属某一族群的人们,相对固定地聚居在特定的区域,从而使民族分离主义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再次,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不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

居住在同一地区的人们,拥有一些专属于他们的共同利益,他们可以授权成立地方政府,以便更好地管理和促进这种利益,这就是地方自治的原由。在法理上,地方自治的权利基础,是同一地区的人们处理自身事务的自由,而不是这些人共有的族群身份;地方自治应是全国各地的民众普遍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任何族群特别享有的权利。由此可见,所谓的民族区域自治,一开始就未曾建立在正当的权利基础之上。

最重要的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只有自治之名,却无自治之实。同一族群的人在他们聚居的地方,共享具有族群特色的生活方式,这只是地方自治的体现,而不是地方自治的根据。不过,地方自治确实可以为多民族国家,提供缓解民族矛盾和防止国家分裂的有效机制。当同一族群的人可以在聚居区域实行自治,并保有自己特有的宗教、文化和生活方式,人们谋求分离的愿望就会大为降低,因为分离得到的好处不多,付出的代价却不小。这样一来,即使仍有少数人鼓吹分离,他们也难以得到广泛的政治支持,而一旦他们采用极端手段谋求分离,中央政府也可在更为正当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措施。

地方自治,首先在于有权人们选举地方官员,监督地方政府。

但在中国的民族自治区域,掌握地方最高权力的党委书记,却并非当地民众选举产生的官员,也不用对当地民众负责。这种做法既不符合现代宪政民主的原则,也不符合地方自治的要义。一个无神论的汉族人,在具有宗教氛围的民族聚居区,行使至高无上的统治权力,只会让被统治者感到民族和宗教的双重压迫。在这种情况下,就像在前苏联一样,民族解放和宗教自由自然会成为分离主义者最有力的口号。自治权的缺乏激发少数民族的反抗,而反抗又将导致更严厉的镇压,名不副实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这种“压迫-反抗-再压迫”的恶性循环中,不断加深不同民族之间的仇恨,并为国家的分裂埋下祸根。

为了逆转目前这种民族矛盾不断加深的趋势,中国有必要尽快实行真正的地方自治。但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吸取南斯拉夫的教训,并借鉴西班牙较为成功的经验。也就是说,中国必须首先进行全国政治的民主转型,并根据民主政治的原则,产生正当合法且强而有力的中央政府。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在坚持一个牢不可破的统一国家的前提下,实行全国范围内(包括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的地方自治。

注6:的确,美国曾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爆发了一场大规模的内战,且战争的直接起因似乎是南方各州对联邦制下“州权”的坚持。但是,战争的真正原因,其实是美国国内围绕奴隶制所发生的政治纷争。奴隶制在美国建国前就已存在,关于该问题的纷争由来已久,因为在奴隶制和《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之间,一直就存在着深刻和原则性的道德冲突。因此,与其说联邦制助成了内战的发生,不如说它最终经受了严重的政治纷争和惨烈内战的考验。在内战期间,为了争取最广泛的政治支持,林肯总统一再宣称,“维护联邦的统一和完整”是联邦政府的首要目的,这本身就表明,此前八十多年联邦制度的实践,已经极大地强化了美国民众的国家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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