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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记者被跨省刑拘过程

据陈永洲的妻子回忆,10月17日,在报社正常工作的陈永洲接到警方电话,称要向他了解一些情况,随后被带离广州。陈永洲被刑拘后,媒体人纷纷声援:记者还有安全感吗?

华工法学院院长徐松林:“对于这种事件,我一直想说,也必须说,要严防地方保护主义,打击报复记者。”

今年5月27日,《新快报》刊发了记者陈永洲采写的《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一文,报道了A、H股上市公司中联重科去年在华中大区涉嫌销售造假。

10月18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跨省刑事拘留。

对此,数位著名法律专家和律师表示质疑,此举是否涉及商业企业利用公权力打击压制舆论监督?目前,中国记协表示正密切关注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跨省刑拘一事,并已介入调查。本报正积极采取法律手段,全力维护记者的正当采访权益。

长沙警方跨省带走记者

一切来得毫无征兆。据陈永洲的妻子回忆,2013年10月17日上午,在报社正常工作的陈永洲接到警方电话,称要向他了解一些情况。

10月18日上午9时许,陈永洲与妻子共同来到派出所。“刚进入询问室没几分钟,就进来几位长沙市公安局的警察,简单亮出证件以及一张A4纸样的东西,称陈涉嫌犯罪,要将其带走。我问为什么,但被迅速拉开至隔壁房间。”陈妻说,现场并未要陈永洲签字,也没有让她看清A4纸样上的内容。

随后陈永洲被带上一辆湘牌的奔驰商务车,迅速离开广州。

36个小时之后,10月19日晚9时许,陈妻接到一个湖南手机号拨来的电话,电话里传来陈永洲的声音,他告诉妻子,他是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刑事拘留,当晚将被送往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要求妻子请律师以及送些衣物。至此,陈妻就再也没有见到陈永洲。

祸起监督上市公司

今年5月27日,《新快报》刊发了《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一文,报道了A、H股上市公司中联重科(000157.SZ、01157.HK)去年在华中大区涉嫌销售造假。

此次报道中,记者经实地暗访调查,发现中联重科的一线销售与举报材料多处吻合,该公司在去年前三季向湖南祺润、武汉翼达、江西鼎盛为主的客户产生数量巨大的混凝土机械销售订单,旋即于去年四季度出现大规模的退货订单。这一异常行为,恰与中联重科去年业绩前三季度亮丽、第四季度骤变暗合。新快报此后报道还指出,在中联重科去年前三季度业绩、一线销售订单皆极为景气下,该公司管理层的直接、间接控股公司长沙合盛、长沙一方却在二级市场上“疯狂”套现近8亿元。

这些报道包括上市公司公开资料及记者实地暗访中所保留的录音、照片等。

新快报起诉中联重科高管

7月10日、11日,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连续发布以“舆霸与打手”、“打手!阴谋,黑手,舆霸!”为题的微博,中伤《新快报》及记者陈永洲,并将陈永洲的记者证及身份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在未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高辉将《新快报》相关报道描述为虚假报道。

新快报随后发表《严正声明》,要求高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上述微博侵权言论,并在微博及相关媒体中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高辉置若罔闻。

由于遭到一系列的公开侵权,《新快报》、陈永洲本人决定对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及高辉提起诉讼,并在2013年8月7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

在提起诉讼的前后,《新快报》一直保持媒体应有的客观和理性,之所以连带中联重科公司,也是基于高辉作为公司董事长助理和管理学院院长的身份,中联重科作为上市公司,对于其所发表的有损媒体声誉和报道记者人格的侵权言论,并没有阻止,表明高辉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中联重科理应对高辉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至此,就新闻报道引发的诉讼本已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等待法院审理和判决。

不料,仅两个多月后就发生了上文中令人震惊的一幕。

原来,中联重科一面向广州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一面向长沙市公安局报案,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3年9月16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陈永洲予以立案,并在2013年10月15日发出网上追逃,而陈永洲一直蒙在鼓里,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0月20日,陈永洲妻子委托的律师赶赴长沙,次日上午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陈永洲,了解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

21日上午,长沙市警方来到新快报,要求搜查陈永洲的办公室。

媒体人纷纷声援:记者还有安全感吗?

因为采写负面报道而突然失去自由,陈永洲的遭遇让记者同行们纷纷表示齿冷。知名媒体人西门不暗昨日在微博上写道:“支持新快报在记者被刑拘后的反应。记者做报道,要面临刑拘的危险,这个社会还会好吗?”暨大新闻传播学院院长、教授范以锦也在微博上发出质疑:“报道是失实还是没有失实?警方向报道方新快报调查了吗?即便失实就能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拘吗?每年因各种原因失实的报道不少,要抓多少人啊!记者还有安全感吗?”

声音

@石扉客:新快报陈永洲案我是真看不懂,既是报道而非发帖,那么是职务行为,报道有问题,中联重科可诉之法院,干警方何事?倘若当地政府想借此整肃网络之风潮而为本地企业保驾护航,恐难塞天下人悠悠之口。

@卫庄:报道是记者的职业,在职业范围内做事被刑拘是什么节奏?

@游国华:记者个人如因职务行为发表报道而非其他行为“损害了企业商誉”被抓治罪,简直匪夷所思……刑法越界摸了民法的屁股。

@朴抱一 (微博):陈作为记者报道(除个人微博之类),是职务行为。如果报道侵犯商誉,诉讼的主体应该是《新快报》,而非陈姓记者。长沙警方连这点法律问题都搞不懂么?

@王天定:那些报道是在供职媒体发表,应该是职务行为。这种事情直接抓人,真是有点过分了。

@苏小和:支持。奉劝那些自以为有权有钱的人们,凡事要守住基本的秩序,不可妄为。生活总有一种均衡的秩序,你在这个地方作恶,且胜利,报应会在另外一个地方等候你。

“报道是失实还是没有失实?警方向报道方新快报调查了吗?即便失实就能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拘吗?每年因各种原因失实的报道不少,要抓多少人啊!记者还有安全感吗?”

——暨大新闻传播学院院长、教授范以锦

“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入罪门槛很高,不是随随便便的就可以扣上这个罪名。警方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记者是在故意捏造事实。记者对事件的报道,就算失实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那也应该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

“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的主观界限就是媒体在报道中有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新快报记者拿到举报材料后,到实地调查、取证,核实的行为能证明其没有捏造的事实,定不了这个罪。”

——全国知名律师斯伟江

专家说法

何兵:“这事过了!警方有乱抓人的嫌疑”

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如何区分?陈永洲的报道真的触犯了法律吗?记者采访了全国知名律师斯伟江。

他指出,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此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有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因此,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由此可知,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的主观界限就是媒体在报道中有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斯伟江指出新快报记者拿到举报材料后,到实地调查、取证,核实的行为能证明其没有捏造的事实,定不了这个罪。

拿媒体的报道与股价挂钩毫无证据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进一步指出:成立本罪还需要一个客观构成要件,即媒体的报道要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中联重科指《新快报》的报道下挫了其股价,但其股价真是因为《新快报》的报道而下跌的吗?实际上,股价的涨跌会受到许许多多因素的影响,非常复杂,它不仅是个动态的市场,也是一个预期的市场。因此,拿媒体的报道与股价复杂的变化直接挂钩,也是毫无根据的。因此,陈永洲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就算失实,那也该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更直言:“这事过了!警方有乱抓人的嫌疑。”在他看来,明显地,蓄意、主观故意捏造事实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的主观要件。“这个入罪是要很高门槛的,不是随随便便的就可以扣上这个罪名。警方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记者是在捏造事实,故意使之造成重大损失。”何兵认为记者对事件的报道,就算失实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那也应该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

“要严防地方保护主义,打击报复记者”

“损害商业信誉罪,多是发生在恶性竞争对手身上。记者显然不是企业的竞争对手,这时候警方要抓人是要谨慎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直言不讳地说。

“这个罪名不是说客观上行为给你造成经济损失,就算构成了。那么多媒体对企业有批评性报道、负面报道,给公司造成影响,那就要媒体负责,那还要不要监督了?”

他指出,如果随便抓人,最后发现这是错案,公安机关是一定要负责的。而企业如果有诬告、陷害的行为,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对于这种事件,我一直想说,也必须说,要严防地方保护主义,打击报复记者。”徐松林最后强调。

丁一元律师也认为:商业机构利用公权力来压制舆论监督不应当视为个案的问题,而是体现政府对待社会舆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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