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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桃色丑闻”有其“公共性”

前北大经济学教授邹恒甫21日在实名微博爆料“北大院长、教授和系主任奸淫餐厅服务员,北大内酒店服务生走后门上北大学位班”,引发舆论持续发酵。22日,《中国青年报》评论员曹林在该报发文《不负责任的爆料等于耍流氓》,直指邹恒甫“公报私仇”,拿“桃色事件”往北大身上泼污,败坏北大声誉。

我以为,借“公报私仇……泼污水毁人清白、发泄私愤”说事,并无必要,一则,动机如何,难以验证;二则,即便确实如此,也并不重要,我国本有“不以人废言”的古训,重要的是邹恒甫的爆料内容是否属实。

当然,也诚如曹林所说:爆料语焉不详“都是"北大院长"、"女服务员"……"系主任"……之类非常模糊的信息……没有实指,没有精确的指向,而是笼统的泛指……”,但是,既不排除“诽谤”的可能性,却也很可能只是技术层面的粗疏而随着后续“层层剥笋”的举证深入将得以夯实。曹林的超前断言邹恒甫“诽谤”,与邹恒甫的爆料粗疏“毁人清白”又有何异?是的,这是个关涉声誉的事,但关涉的不单北大,而是双方。

邹恒甫是著名经济学家,北大是著名公办高校。以维护各自声誉计,邹恒甫既然骑到了老虎背上,也只有“层层剥笋”,拿出实证表明所言非虚;而既演化为一起公共事件,北大也只有凭借深入调查,才有可能“自证清白”。

其实,如果只是两情相悦,旁人并无置喙必要;如果是通奸行为,也只关私德,无涉法律,是否需要理会,要看对师德的要求讲究到什么程度,这也存有争议;但是,设若“北大内酒店服务生走后门上北大学位班”确有其事,那就是涉及权、学、色交易的腐败,妨害了招生公平,触犯法纪!这也是此一事件的“公共性”所在,是不容放过的;而并非曹林一句“桃色丑闻”的无聊即可撇清的,也并非其所谓的难于“证实或者证伪”的。

21日当晚,北大新闻发言人蒋朗朗即回应“绝无此事”,并表示“学校将保留追究邹恒甫诋毁或诽谤的权利”,颇为失分!一则,“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条件反射般的“绝无此事”并非建立在有所根据的调查“证伪”基础上,没说服力;二则,所谓“诽谤”,侵权对象是自然人,也就是说,假如实无其事,“院长”“系主任”们大可“对号入座”,追究邹恒甫的诽谤责任;但北大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却并不适格。以我孤陋,尚未听闻有一起案例说是事业单位法人因受“诽谤”而追索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在关涉北大声誉的公共事件跟前,如此草率地作出“打官腔”回应,是殊不严肃的。

23日晚,北大终于“责成学校纪委监察室彻查”(8月24日《京华时报》),是个好事;但也还远远不够。在北大声誉跟前,其纪委监察室也是“利益共同体”之一分子,而无从保障客观、中立;正如“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中的法官”的程序公正所要求的,理应由教育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更高层级的纪委,介入彻查。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目前,我等亦惟不偏不倚,拭目以待邹恒甫“爆料”推进、“举证”夯实,以及关于事件的调查,走向深入,从而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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