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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晚清时的赈灾

中国古代社会为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发展出两套平行的赈灾系统,一是官方赈灾系统,称“官赈”;一是民间赈灾系统,称“义赈”。到晚清时,随着一个既有财力、号召力,又有社会关怀的绅商群体加入义赈之列,义赈获得了空前的成绩和影响力。而同时,由于晚清吏治的腐败与官僚体制的僵化,官赈虽然在资金调配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赈灾的效率与信誉,都远远落后于义赈。当时办赈的义绅对此深有体会:“官赈必假手吏胥,不无浮冒;义赈则直接灾户,不肯虚糜。”其实官赈之弊,远不仅仅是“浮冒”。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江苏徐海一带从四五月份开始连降暴雨,河流泛滥成灾,大运河、洪泽湖的堤坝“或朽坏蛰卸,窨潮渗水,或卑矮残缺,溃塌陡立”。洪灾又导致作物歉收,盗贼蜂起,饥民遍地,官方后来的报告称,外逃到淮安清江浦的饥民就“有四十九万余口”,而逃往苏南或留在原籍等死的灾民还未计算在内,即使挤掉水分,这个灾情也是非常严重的。新任两江总督端方临危受命,负责督率江苏的大小官员投入赈灾。

但端方很快发现了这个官僚系统的不靠谱,直至十月份,仍有“徐海饥民纷纷外出,由于地方官办赈不尽得法,而义赈各绅又未赶到之故”。对办理义赈极有经验的盛宣怀于是建议端方:命令地方官效仿义赈的方式救灾。以前几次办理义赈的经历,让盛宣怀真切地感受到,主持义赈的义绅们既有经验,又有责任心:“绅董皆精选熟练,不辞劳苦,逐户亲验,择重散放(救济品),无滥无遗,自较官赈为切实”。因此,官赈若能效仿义赈模式,“不尽得法”的情况应该可以改观。

然而,即使端方想采纳“效仿义赈”的建议,也行之不通,因为江苏的州县官员在办赈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低效率与腐败程度,触目惊心,超出了盛宣怀的想象:多个地方的“灾民户口尚未查清,拨给赈款至今未放,比比皆是。甚或讳灾匿报,希图照旧开征(税粮),并藉平粜为名,从中渔利”,不但不救灾,还发灾难财。

而赶来徐海义赈的士绅,也发现无法跟当地的官赈系统合作。因为按照义赈的章程,必须由“司事挨户亲查”灾民的受灾、贫富情况,对需救济的人家发放票证,再凭票领取救济金(物),而当地官方的灾户登记却敷衍了事,只是叫“乡董、地保造册送州,系匀摊办法”。换言之,官方提供的救济户册是不可信的。考虑到义赈“筹款匪易,不敢草率”,办赈的义绅不希望跟官赈合作。

这时候,端方终于意识到,他手下整个官僚赈灾体系已经完全靠不住了。救灾必须另起炉灶。他一面奏请朝廷,将一批失职、渎职的官员撤职查办,这些官员有“办赈延误”的,有“措置失当”的,有“玩视灾荒”的,有“迹近讳灾”的,有“折放赈钱”的,甚至有“罔利营私”的,“收受灾规”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这一批官员实在是太不成器了。

另一方面,端方发电报饬令苏北的道员:“官赈极贫每口给钱一千,将款项全交义绅,查明散放,仍由地方官、委员监视,并协同照料一切。”也就是说,端方决定丢开州县的官僚系统,将官赈的物资全部交给义绅全权发放,官方只负责监督与协助。盛宣怀也给端方送来了一份可以委派往各州县担任赈灾总董的“义赈熟手”(注:即富有办赈经验的义绅)名单。此时已是十一月份了。江苏徐海赈灾自此进入由义绅主导的阶段。

前往办赈的众绅尽管遇到了各种困难(注:这些困难很大程度上是官方造成的,比如官方提供的灾民登记名册失实不可用),自身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些州县发放赈钱迟缓,但最后总算不辱使命,比较顺利完成了光绪三十二年的冬赈。因为“自义绅到后,各原籍散放(赈钱)得法”,聚集于清江浦的数十万灾民纷纷回籍,令端方终于松了一口气。假如没有义绅义赈的介入,以彼时彼地的官僚作风,真不知有多少饥民要继续流离失所、饿死街头。端方的胸襟也值得敬佩,对民间的义绅义赈没有设防、贬损的心态,对腐败的官赈也没有袒护到底的做法。

发达、健全的民间社会力量,乃是一个社会受伤后得以迅速自我修复的“免疫机制”。晚清吏治腐败,不过社会的发育则令人刮目相看。也许正因为这个原因,从清末到民初,虽然政局动荡,但社会层面却始终保持着自治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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