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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家暴杀夫案死刑待核准 学者律师上书吁免死

四川下岗妇女李彦因不堪家庭暴力愤而杀夫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有消息说中国最高法院可能核准死刑,随时可能执行。中国法学界和妇女权益活动人士发起联署,呼吁法院当局考虑案发前的家暴因素和相关证据,撤销一审和二审作出的死刑判决,准予从轻量刑,挽救李彦的生命。

社会关注 紧急呼吁

来自中国国各地的数百名律师、学者、NGO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共同签署一份呼吁书,就已经提出最后申诉、目前正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李彦因反抗家暴而杀人一案,紧急呼吁最高法院刀下留人。国际特赦组织和一些妇女权益团体日前也发出了类似呼吁。

北大妇女法律中心副主任徐维华律师是代理李彦向最高法院申诉的两位律师之一。她在接受美国之音电话采访时表示,她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诉意见书上月初用特快专递寄出送达,目前仍无回复,但有非正式消息说最高法院可能会核准李彦的死刑判决,让为此案呼吁的法学界和公众感到关切,认为李彦虽然杀人有罪,但事出有因,罪不至死。

她说:“在传来传去的这种消息中间,好像听到说有一种意见好像是有核准的这种可能,或者有核准的这种意见,所以,学界听到这么一个消息以后觉得,如果这个事情真的核准了,那太不公平了。”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前身为北大妇女法律中心)1月24日在发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的公函中重申了为李彦申诉减刑的理由。这封公函说,根据被告人李彦的陈述,在婚后的一年零九个月里,被害人谭勇经常为琐事殴打被告人李彦,每个月都要爆发几次。资阳市检察院及侦查机关收集到的妇联《登记表》,医院《诊断证明书》,接警记录和伤情照片,以及多个目击证人的证言,均可以证明被害人生前经常对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到被告人的左手一根手指都被砍掉一半。

律师称案件具受虐妇女综合征特征

对于李彦在杀夫之后曾进行了分尸、烹尸和抛尸等被认为罪行极为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情节,此案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郭建梅认为,由于家庭暴力,李彦长期忍辱负重,形成了“受虐妇女综合症”,是基于长期受暴的泄愤心理,是长久以来压抑的痛苦和愤怒在被告人死亡的那一瞬间获得释放,之后失去理智的举动。

据李彦陈述,2010年11月3日晚,她阻止下岗失业的谭勇在家中厨房玩气枪,谭说要打她的屁股看打不打得穿,并逼问李和某年轻男性是什么关系,还用脚踢她。41岁的被告人李彦在丈夫谭勇的威胁挑衅下用枪托打死了他。

徐维华律师认为,李彦杀夫案是在被告人生命受到威胁时发生的,被害人有错在先。她说:“并不是说,她(李彦)是故意把他杀死的。这个杀人呢,可能是在她防卫过当的情况下,就是说没有掌握好度,作为她本人来说,(谭勇)死了以后所做的这些事情确实让人匪夷所思。当然,我们也觉得她受虐太深,受家暴伤害太大,是不是在这种情况下,有一点就,啧。”

亲属:仍有重要证据待查明

李彦的弟弟李德怀对美国之音表示,1月25日有公益律师到监狱会见了李彦,发现李彦对案情的描述与判决书有很大出入。李德怀指出,李彦的一个脚拇指在案发前曾被谭勇用枪托打掉了指甲,这个指甲本应在法庭出示,作为她受到家暴的直接证据。他希望资阳中院的法官在执行刑罚之前能详细查明这个证据。

他说:“打掉了,她当时进监狱的时候还没完全掉下来,但是最后把它扯下来,她一直保存着,律师进去也看到过那个指甲壳的。”

李德怀当初曾反对有一名未成年女儿的姐姐李彦嫁给已经三次离婚的谭勇,在得知姐姐婚后情况后也曾劝其离婚。他表示,李彦还有照片、日记、派出所和妇联求助记录,并且有亲友证言作为家暴证据。

法院不采信单方面证据

虽然李彦及其辩护人主张谭勇有严重过错在先。但是,负责一审的资阳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不成立,原因是:证人与其有利害关系,派出所、妇联虽有记录,但均系其一人陈述,未曾调解。法院认为,日记和照片无法证明伤害系谭勇造成,因此李彦遭受家暴没有充分证据,而谭勇没有“法律性质的过错”。

地方法院认为,李彦因婚姻家庭纠纷杀人,分尸、烹尸、抛尸,“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遂在一审判李彦死刑,二审维持原判。

以暴易暴杀夫类案件量刑似无标准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在发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公函中以一些具体的同类案件和量刑差异为例指出,李彦一案如果处理得当,将成为家暴案件审理中的一个里程碑式案例。公函说,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各地对以暴制暴杀夫案的量刑仍然差别很大,从死刑、死缓、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判三缓三的都有。公函认为,李彦一案若从轻处罚,至少可以创造这样一个惯例和适用标准,即以暴制暴杀夫类案件不适用死刑,为中国下一步出台统一的审判指导打下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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