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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在美国不受政府审查

本文标题的准确说法是:报纸和其他任何媒体在美国不受政府审查。

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美国民主制度的基石。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1]”(着重号作者另加)。因此媒体比如新闻报纸有权利自由地登载、出版相关内容并且不受美国政府的审查。

美国联邦和州法院(除了下述的两个例外情况)也是不遗余力地捍卫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在192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Gitlow v. New York一案中(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裁决: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同样适用州法[2]。1931年Near v. Minnesota一案确定了如下判例:对出版预先设定禁制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3]。1964年的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一案确定了如下判例:政府只有在证明一个报纸在具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出版不实之词方可以对该报纸提起诽谤之诉。换言之,美国法院是尽其最大可能保护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上文说了美国法院对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保护有两个例外。第一个例外是有关国家安全。在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裁定:只有在出版的信息对国家安全产生了一个“明确及现实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出版自由才会受到限制——国会有权利制定法律防止这种危险的发生[4]。同样地,奥巴马总统在2009年发布了行政命令13526号规定对涉及到国家安全的信息可以予以保密,但是当保密信息不再是秘密时,该信息应当逐渐解密[5]。

还有一个例外是有关淫秽内容——1957年Roth v. United States (1957)一案确定了这样一个判例:淫秽信息因为缺乏“有用的社会重要性”(Redeeming Social Importance)而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6]。

综上所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精髓就是:任何与国家安全与淫秽无关的新闻审查都是违宪的。当然,这并不是说美国政府对美国媒体本身不设任何的行政管理(Regulate)措施——美国有针对媒体分销(Media Distribution)的联邦法律,比如《1934年通信法》(the 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也因此而产生[7]。但是,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只是针对媒体分销予以管理,但政府不控制媒体出版的内容。

诚然,一个媒体机构(如一家报纸)本身对其出版的内容是可以审查的——这是办报自由的一种体现。但这和美国政府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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