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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官吏要为百姓立遗嘱

汉代的书面遗嘱叫“遗令”,也叫“先令书”。《户律》云:“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叁半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母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

券书在汉代的继承权问题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没有了券书,官府是不受理遗产纠纷案的。

根据张家山汉简可以知道,汉代遗嘱的订立、备案和执行都有严格的程序,比当今的还要复杂。立遗嘱时要有乡部啬夫等基层官吏在场,以示其公证和立遗嘱人意思的真实,遗嘱一式三份,像户籍簿一样分别由乡部和县廷保管,以防止篡改;当对财产分割发生异议时,以券书所写遗嘱为准;券书丢失或者没有券书者,不予采纳。继承人虽然没有单独立户,但仍然合法拥有按照遗嘱所分的田宅、奴婢等财物,到八月再统一登记立户。

更让人惊奇的是,为百姓立遗嘱、保管遗嘱成了汉代乡部官吏也就是基层官吏的职责之一。若乡部官吏扣留“先令”,不写券书,则罚金一两。而且在汉代,女儿也有继承遗产的机会,大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有男嗣之家女儿间接承产。如同现今女儿出嫁时,家境殷实的家庭会为女儿准备一大笔嫁妆一样。在汝代,女子承产的方式其中之一就是嫁妆。据有关文献可知,汉代嫁妆主要包括奴婢、钱以及衣被、奁镜等生活用品,甚是丰厚。如鲍宣妻,在出嫁时其亲“妆送资贿甚盛”(《后汉书•列女传》);礼硅的两个儿媳妇不仅陪嫁财物丰厚,还各自带着七八个婢女(《华阳国志》),卓文君二嫁时,父亲分给她“僮百人,钱百万”(《汉书•司马相如传》)。

第二,无男嗣之家女儿招赘承产。“赘婿”指困婚定居于女家的男子。以女之父母为父母,所生子女从母姓,承嗣母方宗祧。秦汉时赘婿地位等于奴婢,后世有所改变。从文帝时针对贾人、赘婿等禁锢不得为吏的诏令等记载,可窥见汉代也有赘婿之俗。

在财产的继承问题,汉律对入赘于女方家的赘婿是有一定限制的,据《二年律令•户律》:“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赘。”因此,招赘继产,从而也成为汉代女儿继承家产的方式之一。但仍以女儿的继承权为基础,赘婿成了一个幌子而已。

第三,无男嗣户绝之家女儿承产。《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即有女无男的情况下,出嫁后的女儿可以将父母的田宅归入丈夫名下。如果宅院没有毗临,则不能归其夫。这是汉初的法律规定。

到了东汉末,无男嗣之家出嫁女的继承权,受到了娘家近亲的分割。到明清,出嫁女的继承权继续被剥夺。《大明令•户令》规定:“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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