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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局称反腐动真格 但惩罚标准远低于香港

贪腐是中国人最关注的问题,在最高领导人财产公布未实现之际,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当前反腐工作严峻,个别领导,特别是高级干部存在严重违纪违法,全党须在今年加大力度惩治腐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保持反腐的高压态势。不过,最高法院同日公布,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万元人民币(下同,折合约1216欧元)以上的,须刑事处罚。有关惩治标准,远低于香港。

中国官方媒体报道,在昨日(12月31日)由中共总书记习近平主持的政治局会议上,成员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汇报,并订定2013年廉政建设目标。会议指出,反腐斗争形势目前依然严峻,官僚主义、奢侈浪费现象严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个别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

会议强调,2013年,全党要认真解决反腐倡廉中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强化日常监督,做到出实招、动真格、见实效。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加大办案和防腐力度,惩防并举,切实转变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认真解决反腐倡廉中的突出问题,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俗称“两高”)同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订明,由今天(1月1日)起,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须按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犯行贿罪者,将按情节的严重性判处最高达终身监禁的惩处,《解释》订明,“情节严重”是指行贿数额在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之间的案件,另外,若行贿数额在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但行贿目标在三人以上,又或向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人员、司法及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亦属情节严重。

另外,根据《解释》,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逾五百万元者,则属“情节特别严重”。《解释》又规定,因行贿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即属“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按《解释》演绎,行贿一万元以下的,便毋须受到刑事处分,规定显然远较以廉洁见称的香港来得宽松。

根据香港的《防止贿赂条例》,任何公职人员如无行政长官批准,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否则,收授双方均属违法;即使未能找出行贿人,若证明公职人员享有的生活水平或拥有/支配的财富与其公职收入不相称,亦属违法。而所谓利益,不单止是金钱,更包括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及优待等,数额不限。

以“两高”的规定,将让行贿和受贿者有颇大空间回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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