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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蛋造假,反省制度比事后排查更重要

近日,洛阳街头惊现假鸡蛋,市民田女士致电12315,反映自己买的5斤鸡蛋,吃着没有鸡蛋味。“我买的鸡蛋吃着像是嚼橡皮筋,咋都嚼不烂,是不是买到假鸡蛋了?”

针对“洛阳街头出现假鸡蛋”的报道,洛阳市食安办的措施不可说不积极,他们立即组织工商、质监、畜牧部门联合行动,悬赏线索打击违法行为,但是这些措施难逃事前失职、事后补救之嫌,这就给了我们思考的空间:三鹿事件对当事人的惩罚应是严重得可以“以儆效尤”了,但是,为何制假贩假者依然敢顶风作案?面对制假贩假,在祭出拉网排查之剑的同时,是否我们也应该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进行制度反省?

这里有两种思考视角,一是不法商人们应该为损害消费者安全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二是在市民健康受损的事件中,政府是否尽到了责任?具体到本案,对前者,一般会认为法律制度失之于宽松,给不法商人留下了“损人利己”的诱惑,对后者,可以理解为监管人员失职渎职,以不作为的行为让群众付出了健康的代价。再进一步讲,如果要让这个疑问不成立,是否应该在事后惩罚之外,强化事前的预防?

其实,在食品安全的预防方面,我们并不缺乏制度,《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一应俱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很严厉,问题是,制度在严防死守,执行却节节败退,“哪个部门都管,哪个部门都不管”成了问题的替罪羊。这时,可能我们应该反省的是,既然法规和制度已经赋予相关部门相应的权力和职责,那他们为什么不尽职尽责、依法行政,非至事故发生后才去拉网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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