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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应该不会比刘志军更惨

笔者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开来嫂都被“死缓”了,熙来哥断无被死刑的道理》中引述了薄熙来的被起诉书中的内容:“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贪污公款,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

中共政权于2011年最后一次修订的现行刑法中的第八章是“贪污贿赂罪”的专章,其中第三百八十三条中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这里的意思是,受贿罪和贪污罪一样都是以死刑为最高刑罚,而这里说的死刑是笼统的表述,其实是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类,因为中共政权不承认“死缓”是一个独立的刑种。

因为上述内规定内容太过笼统,在最高法院下发的“刑法解释”中对贪污的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有特别的说明,其中提到了“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那么,薄熙来来的被起诉书中不但强调了他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巨大(已经是十万元的N次方了),而且也使用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字样,这就是为什么薄熙来被宣布开始授受公诉之后国内的律师界也有人相信“薄熙来看来难逃一死了”。

但是,凡是相信习近平这回是要用薄熙来的“被注射死刑”昭示天下共产党政权的“死刑不上政治局”之“内部共识”已经是过去时的人士应该是没有比较过前铁道部刘部长志军同志与前政治局薄委员熙来同志的被起诉书之间的内容异同。今年四月中旬,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刘志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与薄熙来的被起诉书相比,最重要处的文字表述大体一样,不同的内容是因为志军同志只受贿没有贪污,比熙来同志的三宗罪少了一项,所以未在被起诉书的最后部分被强调一句“并予以数罪并罚”。而因为因为薄熙来的被起诉书中多了一句“并予以数罪并罚”,招惹得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有评论据此认为薄熙来的下场比会刘志军更惨,意思是刘志军只是被死缓,而薄熙来将会被死刑。

其实,刘志军也还是被“数罪并罚”的,二十几天前中共官媒奉命对外发表的消息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共最高法院关于刑法条文的相关解释说,“数罪并罚”主要是解决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罪,应当如何决定执行刑罚的问题。总的处罚原则是: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对于被告人犯有数罪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先就数罪中的每一种犯罪分别量刑,然后再把每罪判处的刑罚相加,计算出总和刑期,最后在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和数罪总和刑期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单项有期徒刑最高为十五年,累加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故应执行的刑罚只能在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也就是说,一个人无论犯有多少宗罪,如果每宗罪都只被判处六个月至十五年的有期徒刑,那么其“总和刑期”那怕上达一百年,“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只能是十五至二十年。以刚刚入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薄瓜瓜同学的“立军叔”为例,他分别被以徇私枉法罪判刑七年;以叛逃罪判刑二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刑九年,数罪并罚,最终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此其一。

其二,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中也特别强调了“对犯罪分子的各罪判处的刑罚中,只要有一种刑罚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里的“死刑”同样也是包括了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种。以刘志军为例,他因受贿罪被判处死缓,同时被宣布的“滥用职权罪”无论是十年刑期还是更多,都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同样道理,日后薄熙来的被宣判书中被分别量刑的三宗罪中,量刑最重的那宗无论是无期徒刑还是死刑(包括死缓),另外两宗被量刑多少也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更详细一点分析,假如(只是假如)薄熙来的三宗罪都是被定量为无期徒刑,那么“数罪并罚”之后的“决定执行刑期”仍然只是无期徒刑,因为无期徒刑的基础上不能再“累加”。依此类推,假如薄熙来的三宗罪中第一宗被量刑为死缓,第二宗也被量刑为死缓,第三宗被量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或者以下),“数罪并罚”的“决定执行”刑罚只能是死缓,而不能是两个死缓相加变成“死刑(立即执行)。

如果读者和听众们认为如上分析虽不能说丝丝入扣,但确是句句在理,那么不妨允许笔者在此预测一下薄熙来案的最后结局,那就是,“X月X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兼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市警备区第一政治委员薄熙来同志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判决内容中所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账产”的意思是薄熙来的家庭成员,特别是他的革命接班人薄瓜瓜同学的账产不在“没收”之列,有消息称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在研究薄瓜瓜同学的入学申请时,特别听取了该校一位著名的中国问题专家的分析,确定相信即使薄熙来被习近平下决心砍去脑袋,他的儿子也绝无可能窘困到需要向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申请奖学金的地步。

薄瓜瓜他娘薄谷开来和薄瓜瓜的王立军叔叔被分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十五年之后都已经先后入住进公安部直属的秦城监狱,与目前仍还在此服刑的前上海市委陈书记良宇同志为邻。如果笔者关于薄书记熙来同志最终会被习近平“刀下留人”的预测成真,那么熙来同志被从济南送回北京秦城监狱开始“服刑”之后,相信近平同志绝不会冷酷到让熙来大哥“寻寻觅觅,冷冷清清”,让开来嫂子“凄凄惨惨戚戚”,各自哼哼着“门锁帘垂月影斜,翠华咫尺隔天涯”打发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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