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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上诉获减刑一个月 但必须立即入监服刑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星期四(5月16日)做出裁决,将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违反法庭禁制令被判有罪的刑期,从3个月减至2个月,但黄之锋必须立即重返监狱服刑。

2018年1月16日,香港终审法院判决黄之锋在2014年香港“占中”运动警方清场期间,和其他约20人一道违反法庭禁制令的罪名成立,判处黄之锋入狱3个月。黄之锋对判决提出上诉,并在服刑6天后,以1万港元获得保释。

2014年时,黄之锋只有18岁。上诉庭法官承认,在审理上诉中,他们在量刑时考虑了黄之锋当时的年龄,因此决定减刑一个月。但上诉庭法官仍然认为,黄之锋已经服刑的6天,不能充分反映其罪责和严重性,因此必须要判以阻吓性刑罚。

在2014年香港的“占中”运动中,超过100名抗议者以各种罪名被检方起诉。上个月香港“占中”发起人戴耀廷和陈健民被判入狱长达1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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