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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刘与你

特府修订“引渡法”,全城恐慌,但保安局长说,特首虽然一人签署引渡,唯并无独权,受害人还可以提司法复核抗辩,有法庭在“把关”,法庭会检测引渡的证据和理由,再颁令是否批准。

此时香港富商刘銮雄先发制人,向法庭司法复核,控告特府之修改引渡法,违反基本法、违反人权,并要求废除引渡之追溯力。

以大刘身陷之“欧文龙受贿案”,被指向澳门官员欧文龙行贿两千万。但同案内容,根据故事情节披露,大量在香港发生,因此香港的廉政公署,同期早就向大刘调查。

澳门法庭将大刘判刑五年三个月之后,香港的廉署也深入调查,决定不起诉。

引渡法一修改,澳门若“依法”向香港特首提出引渡要人,特首即可斩钉截铁拒绝,因为以香港的司法程序,香港廉署已经结案。经过香港司法验证,大刘这个人无罪。The buck stops here。

既是如此,特首林郑本可以大方以刘銮雄案为例,公告香港商界:任何邻近地区指控香港人犯了法,而同案又经港方警方、律政司或廉政公署调查后决定不起诉者,即此案在香港已有The buck has already stopped here的裁决了。有如乘客登机,出关后经过电子安检,清白与否,以香港凭普通法检视后不予起诉之决定为准。

因此无论“引渡法”修改与否,如大刘这类案件,与任何“引渡”无关系,特区政府绝不会将大刘移交港外地区。当廉署决定不起诉大刘时,现任特首不是在北角街市的一个卖菜小贩,而是政务司司长,此案在法律上的是非,林郑心中清楚。

既然是经手人,就不应对大刘的质疑,闪缩不答,说什么既已进入司法复核,不便回应。香港之英式普通法,不如葡国佬留下那一套粗疏,可凭一本字迹模糊不全的友人派钱手册,判了有罪。身为香港特首,基于常识,就这件你做政务司时跟进已了案的事,给商界一颗定心丸,出来担当说一句话,大刘根本就不必花钱去请大律师什么司法复核。

英治时代,布政司早就打一个电话交底,记者公开问,光明磊落的答:刘先生是香港纳税人,亦香港公民,受香港法治保护,绝不引渡。

讲一个钱字,总明白了吧?生意人在香港交税,交得比市民多,人权在此等骨节眼上,却不受保障。特首那份高薪,是纳税人供养的,正如苹果日报是广告商供养。这不是刘某一人之事,是香港商界生死存亡。而以刘銮雄之千亿家财,争人身安全之际,这个政府却顾左右而言他,中小商人将来有事,你会相信这个政府会为你撒下一张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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