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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前学生领袖黄之锋状告惩教所滥权案败诉

香港前学生领袖、香港众志的秘书长黄之锋状告惩教所人身侵害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案,星期二遭小额审裁处审裁官裁决败诉。黄之锋表明会上诉,并称案件已引起公众关注监狱滥权问题,已达到效果。

黄之锋因2014年9月26日学民思潮和学联发起“冲击公民广场”一案曾一度被判入狱,期间转到“东头惩教所”时,称遭惩教人员命令脱光衣服,全裸蹲下抬头回答问题。他认为惩教署人员侵犯其人身及有不法行为,将惩教署告上小额审裁处,向律政司索偿1.6万元。审裁官裁定申诉缺乏实质细节支持,不能成立,并判律政司申请的近1.2万元讼费赔偿只获得交通费及影印费合共220元。

黄之锋在庭外表示,败诉属意料之内,会平常心面对,但已有计划向高院提出上诉。对于审裁官批评他的申诉没有实质证据及欠缺细节,黄之锋表示理解,强调案发地点没有闭路电视,无法提出环境证据佐证他的说法。黄之锋还表示,将推动在虐囚高危地点加装闭路电视,以及继续争取成立“监惩会”。

前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学联前秘书长周永康、前常委罗冠聪等人,2014年9月26日组织号召冲入遭封闭的政府总部旁的“公民广场”,直接触发长达79天的争取真普选的雨伞运动。三人被指控的非法集结等四项控罪被裁定成立。

2016年8月15日,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分别判决三人80小时社服令、120小时社服令以及监禁3星期缓刑1年的处罚。法官表示,相信三人真心为自己的政治理念或对时局不满表达意见和诉求,法庭尊重言论和集会自由,对勇于表达意见的年轻人判刑时,若他们的出发点并非为了个人利益或伤害别人,法庭应采取较宽容和理解的态度。

但港府港律政司认为三人判刑过轻,提出刑期复核,高等法院8月17日判处黄之锋参与非法集结罪监禁6个月、罗冠聪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罪监禁8个月,周永康参与非法集结罪监禁7个月。

三人随后向终审法院申诉,终审法院2018年2月6日判决三人上诉胜诉,维持原审法院的社会服务令及缓刑的判罚,三人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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