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讨论证据
2019年1月21日@庆阳发布第二次发布《关于宁县小学生被伤事件的情况通报》
对@宁县教育2019年1月16日的第一次通报内容,有了进一步的详述和说明。
首先,无争议的女童受伤时间是在2018年12月14日下午2点
在第一次通报内容中,
伤害方式是:“用苕帚把对下体进行乱打乱戳”,
第二次通报内容:
“厮打过程中,马某某将婷婷裤子脱掉,拿起苕帚在婷婷身上乱戳乱打。”
“民警在马某某指认下,从现场提取到带有散枝的笤帚;
在对笤帚进行现场证据保全的同步录像中,马某某和赵某某均陈述自己殴打了婷婷,
马某某还演示了手握笤帚打婷婷的情景”
在第一份通报出来后,我在上一篇文章推理过,扫帚把造成伤势的可能性与否。
答案是:宽径2-2.5cm的扫帚把,造成对应伤情的可能性小于教鞭。
然而,现在通报有了更明确的凶器指向——笤帚把。
我们再次推理:笤帚把,究竟是不是造成女孩伤情的凶器??
笤帚,是用高粱秸秆捆扎制造,整个比扫把小,但是握把比扫把粗。下图为庆阳网友提供,当地使用的笤帚照片:
这就是通报中的凶器:带有散枝的笤帚
从上图可见,笤帚把的头具有多个高粱秸秆头柄,宽度不小。
至于散枝,是怎样的散枝呢?我找了几张笤帚制造过程中的示意图:
从上图可见,笤帚把的握把宽度,约为成年人手掌的自然握宽,估计宽径为3.5-4.5cm。
当这样的笤帚,如果变成了凶器,究竟对女童造成了怎样的人身伤害呢?
【伤情回顾】
回头看下2018年12月15日5时40分—6时35分,西安儿童医院的手术记录。
这是距14日下午2点,女童受伤后16小时的大医院手术记录,真实性可靠。
注意其中四点:
1.“外阴可见较多血痂,未见明显伤口”
2.活动性出血伤口位于阴道壁深处,无法缝合。深约4—4.5cm。
阴道壁两处损伤:一处:深度4.0cm、位于前壁。伤口长约1.5cm、最深处约0.3cm,活动性出血二处:深度4.5cm、位于后壁。伤口长约1.0cm、最深处约0.2cm,活动性出血
3.术前和术后的诊断变化:术前诊断“会阴外伤”,术中诊断“阴道壁损伤”,术后诊断“阴道壁损伤”
4.手术计划的变化:拟施手术:清创缝合、阴道探查术。已施手术:阴道探查、填塞止血术。
这里给到了重要的信息:
首先,小女孩到医院时血痂较多,可见之前出血量不少,在医生看不清楚伤口,只看到一片血痂模糊的情况下,初步判断是“会阴外伤”,所以正常的手术计划是“清创缝合”。
结果,在全麻手术的情况下,检查才发现真相:
造成小女孩在受伤后16小时仍未能止血的真正创口,是阴道壁深处的两处创伤(太深了,缝不了)
与此同时,外阴无明显伤口。
造成该伤势的凶器,必然同时有以下特征:
1.造成深度4.5cm,伤口深0.3cm的划伤——凶器有足够的长度,和足够的硬度
2.外阴无明显伤口——凶器的宽度不会很宽,捅入没有造成会阴外伤和撕裂伤
那么,通报中的凶器笤帚把,是怎样造成了这样的伤情?
假设一:整个笤帚把捅入造成伤害……
根据《实用小儿泌尿外科学》:
“青春期正常子宫最大宽径0.5-1cm,阴道纵切面呈管状与子宫颈相连”,女童阴道常态下的解剖学宽度,不可能比子宫宽。
那么,宽径3.5-4.5cm的笤帚把,如果整个捅入0.5-1cm宽处,不可能在不造成撕裂伤、明显外伤的情况下,直接造成内部伤害。
所以假设一不成立。
假设二:笤帚把有散枝捅入造成伤害……
如果笤帚把的把头已经损坏,变得不规则零散,有一根散枝捅入内部造成伤害,这有可能吗?
单根高粱秸秆的宽度小于0.5-1cm,
但是对于单根高粱秸秆的硬度,
根据《中国农机化学报》2016年05期《高粱秸秆力学特性的试验》论文所述:
“有节处的弯曲功是1.5~2.44N·m,无节处的弯曲功是0.69~1.25N·m”
意思就是:用0.69~2.44N·m的扭力,就能让单根高粱折弯。
这个扭力有多大呢?
也就是差不多你用钥匙打开门锁的力量,就可以把一根高粱折弯。
(参考一下电子锁的关门开门上锁力度)
普通笤帚使用的高粱秸秆,一般经过硫化防虫处理,不会特别硬化处理。
所以,以一根高粱秸秆的硬度,是不可能深入4-4.5cm,同时还造成深0.3cm的创口。
不相信的,你用一根高粱秸杆插进门锁试试,一拧就折了。
而且,就算秸秆硬度足够,但整个笤帚把都是散枝的话,捅刺必然会造成外部多处捅伤,不可能存在不造成会阴明显外伤的情况下,只有阴道深处受创。
所以,假设二也不成立。
整个不成立,单个散枝也不成立,多根散枝呢?
同样,如果是多根散枝捅刺,必然会造成外部多处捅伤,造成开放性创口。
所以多根散枝,也不成立。
第二次通报的伤害方式、凶器,与女孩真实伤情结果,依然不符。
那么,可疑的凶器究竟是什么?
再回顾一次可造成该创伤的凶器特征:
1.造成深度4.5cm,伤口深0.3cm的划伤——凶器有足够的长度,和足够的硬度
2.外阴无明显伤口——凶器的宽度不会很宽,捅入没有造成会阴外伤和撕裂伤
所以,足够长、足够硬、宽度不宽的疑似凶器,比通报所述的更有可能的仍然只有——教鞭。
对教鞭的指控有吗?有的。
虽然通报中多次提出——“女孩未提及老师打过自己”
但在最初的视频采访中,女孩明确提到老师踢过自己,也提到教鞭是凶器。
(关于女孩视频采访的内容,网上有涉及到的都被删了。图我有,视频我也有,考虑再三免得本文被删,我这里就不放了。如果你也担心我这篇文章被删,看到这里的时候可以顺手保存一下。)
那么,小女孩到底有没有如通报所说,被笤帚把乱捅乱戳呢?答案是:有。
在2019年1月15日舆论开始时,有一张女童受伤的图片已经在传
由于涉及隐私,该图在各处都被屏蔽了。
截取照片中的小女孩的局部伤势,如下图。
由照片可见,皮肤表层的散射状伤痕,确实是由多头秸秆的笤帚把扎伤。
但笤帚把造成的伤害就仅限于此了,不可能造成如手术记录中,持续16小时活动性出血的伤口(那需要足够硬度的凶器)。
这是两种不同的伤害!
通报中的伤害确实是存在的,但是通报并不完整,
伤害A是真实存在的,不等于伤害B不存在。
不能只公开笤帚把所造成的伤害,却对教鞭造成的伤害绝口不提,
不能拿笤帚把造成的伤害当一回事,却把教鞭造成的伤害当不存在!
提问:不是说医生的手术记录上“外阴无明显伤口”吗?那女孩身上这些不算明显伤口?
回答:
医生的手术目的,是找到女孩受伤出血的真正持续出血点,所以如果是外阴撕裂、会阴有创口,而且这些撕裂伤口还在出血,裂口如何缝合或处理,医生都必须要记录下来。
所以,“无明显外伤”,指的是会阴部分无明显创口。
这证明了撕裂伤是不存在的,也证明了凶器的尺寸。
而笤帚把捅伤造成的体表伤害,是在10小时之后结痂的擦伤,不是明显的扎破裂口,也不是持续的出血点。所以医生的记录没有问题。
说人话总结:
一、笤帚把不可能造成儿童医院手术记录中,女孩那样的伤情。
无论是整个,还是散枝,都不可能。
只有足够硬,足够长,足够细(不造成外伤撕裂伤)的凶器才有可能造成手术记录上的伤害。
所以证据结果指向的凶器,就是教鞭。
如果不相信,请把上述假设和论证证据再看一遍。
二、女孩不仅被教鞭捅了,同时也被笤帚把乱打乱戳。
女孩身上有被笤帚把乱打乱戳的伤痕,但不代表女孩没有被教鞭捅。
这两种凶器对她造成的伤害,在她身上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