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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若骅式检控与习近平式民主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昨日指,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不熟悉自己部门行之有效的寻求独立法律意见的政策,令人惊讶。其实,郑若骅宣称刑事检控除非涉及律政司人员才会外判,真的是无知所致吗?无论她上任后律政司向立法会提供的案件外判准则,还是律政司就梁振英案未外判的解释,她都不可能不知情,强行扭曲外判准则,只不过是视独立检控为司长独断,翻手云覆手雨,颇得习近平在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展现斗争精神、斗争风骨的真传。

玩弄外判准则玩弄法治

江乐士回复传媒查询时称,今年2月律政司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上提出,寻求独立法律意见有六个准则,其一为案件可能予公众有偏袒的观感,或出现利益冲突,而梁振英的UGL案,正属这一类。翻查立法会纪录,2月26日律政司就外判案件提交的文件表示,律政司会在六个情况下将案件外判:(1)案件需要专家协助,而司内并无所需技能;(2)司内并无合适的律师就案件代表特区出庭;(3)基于案件的大小、复杂程度、申索金额和所需时间而认为有需要;(4)认为案件适宜寻求独立外间大律师提供法律意见或服务,以免可能予人有偏袒的观感或出现利益冲突的问题;(5)基于案件的连贯性和减低开支的需要;(6)案件涉及司内人员。文件还显示,2016-17年度,律政司外判案件近3,000宗,总开支为2.91亿元。

在江乐士提出质疑前,律政司12日回复传媒查询时也没有回避外判准则:“律政司会基于若干理由把案件外判,就现时个案而言,最相关的理由为:(一)需要专家协助,而司内并无所需人才;(二)为求审慎起见,认为适宜寻求独立外间大律师提供法律意见或服务,以免可能予人有偏袒的观感或出现利益冲突的问题。以上两项理由并不适用于现时的个案,因此,并没有就现时的个案外判寻求法律意见。”

可见,就敏感案件寻求独立法律意见是律政司行之有时、行之有效的准则。律政司回复传媒查询时自打嘴巴,承认有这一准则,又说不适用于梁振英案,郑若骅就乾脆否认这一准则的存在。这不只是玩弄外判准则,也是玩弄法治。江乐士对郑若骅不熟悉政策感到惊讶,显然低估了郑若骅的无耻。

中港民主法治只可亵玩

律政司2013年公布的《检控守则》,强调奉“公正执行公义之法,维护公正法治精神”为圭臬。但梁振英案让这一圭臬成为笑话,让香港法治与中共民主一样成为花樽,只可亵玩、不可近观。如果说,郑若骅为放生梁振英而让香港的法治丑态百出,那么,中共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就是为给习近平立碑又让中共的民主丑态百出。

中美贸易战犹酣、批评中共和习近平误判形势的声浪犹响,政治局民主生活会已迫不及待为习近平献上“战略判断高瞻远瞩,政治领导娴熟高超,人民立场鲜明坚定,历史担当强烈坚定”的高帽。中共民主生活会的原意是要高官自我检讨与批评别人,结果变成了自我批评与颂圣,而习近平更要领导干部培养斗争精神、保持敢于斗争的风骨,增强斗争本领、掌握斗争主动权,重现毛泽东“与人斗其乐无穷”的姿态。

郑若骅有奉旨而为的斗争精神与斗争风骨,林郑月娥、张建宗岂能不出面撑场?又有一众亲共政客相护,郑若骅下月就算出席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议员们又能奈其何?感叹立法监察已死之余,又添香港法治已死之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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