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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河自尽的黄德汉和他的地主家庭

黄德汉是远安县茅坪公社青竹大队的一名农民,自小家境比较好,在十六岁前(1947年)都是在外读书,学校毕业后回到家里种田,并在家人的安排下与刘兰英结婚,开始过着与中国大多数农民一样的“老婆孩子热炕头”的日子。1951年当地进行土改运动,黄德汉的家庭被划为地主,他因为已经年满二十岁,因此也被划为地主分子。包括他在内,他所在的家庭被划为地主分子的有七人:父亲黄道绅、大母黄傅氏(其父的大老婆)、母亲黄张氏、大嫂陈光淑、他、他的妻子刘兰英、弟媳杨志英。

他的哥哥因为1949年前就在外工作,划成份时并不在家所以没有划,但跟随公婆生活的大嫂却划为地主分子,弟弟虽然结婚,但土改时因年龄不够十八岁而划为地主子女,但其妻子年龄到了,于是也被划为地主分子。这里笔者需要说明一下,虽然四类分子的子女被歧视,但在法理上来讲这类人还不属于被专政的阶级敌人,只要他们与家庭划清界线均是可以教育好的人。

一个家庭有七人被划为地主,按照现在人的想象,他们家应该是大地主,家有万贯家产,其实不然,按照材料上所说,他们家土地只有三十多亩,因为家庭人口比较多(共是十一口人),还在其他村租种了十几亩土地,但因为家庭没有分家,因此按照一个家庭来计算就显得土地较多,于是被划为了地主。(笔者注:笔者曾留意到在土改时为了分散土地财产,避免划为地主,有些人家主动分家,将土地分给各个儿子,以各个儿子的家庭为单位来划成份,因土地数减少而降低了成份。)

1952年,黄德汉与妻子刘兰英离婚,离婚的原因是否受到成份的影响不清楚,但离婚后,夫妻俩仍然都是地主成份。1953年,黄德汉经人介绍到白鹤公社观西大队上门,与贫农彭志珍结婚,以后就很少回青龙大队了。在去白鹤公社时,青龙大队开具的介绍信写着:“黄德汉,家庭地主成份,本人地主分子,到白合(鹤)后应参加地主会”,说明他仍然把地主的身份带到观西公社。不过,观西大队的人对此并没有多重视,不久之后就宣布他可以不参加地主会,把他当作地主子女来看待,他的这个身份的改变不知与贫农彭志珍结婚这件事是否有关,但笔者推测,上门的人就是这个新家庭的成员,在习俗上来讲,他就与原家庭脱离了关系,以前是因为原家庭的原因被划为地主,现在没有关系了,因此可以区别对待。

1957年,第二个妻子彭志珍病逝,黄德汉又娶了五龙大队的徐圣炎(成份为中农)为妻,徐圣炎迁到观西大队与黄德汉一起生活。1958年大跃进期间,黄德汉被生产队派出去搞水运放排,不久之后,远安县成立水运所,黄德汉和其他放排的农民被吸收进去,成为了水运所的一名放排工人。因为丈夫已不属于观西大队的人了,妻子徐圣炎就搬回了自己家居住。

成为工人的黄德汉,在以后的历次运动中,在填写各种表格时就再没有填写过地主成份,有时填写“地主子女”,有时填写“中农”(妻子的成份),甚至在追查阶级成份最严格的1969年的清队运动中,他所写的检查中也说自己是中农成份,而不提及自己土改时的成份:

【……1947年离校回家参加种田,同年下半年和刘兰英结婚(父母包办的),一直种田到土改复查结束。于52年和刘兰英离婚以后,于1953年春由李顺保介绍到他本生产队和彭志珍结婚(虽是上门,但未改姓名),婚后仍然一直种田。57年彭志珍病故,当年又经李顺保介绍将徐圣炎接到彭家和我结婚。1958年下半年经生产队派出来搞排运副业,由沙市回到城以后,就正式参加水运所搞水运工人,直到现在。1958年当我出来搞副业以后,我的爱人徐圣炎就迁移到她本人家里去了。

从读书、种田,直到参加水运工作,我未参加过任何组织,也为参加过任何政治活动。

我的家庭和社会关系:

原家庭:

父亲叫黄道绅,是土改时关在城关监狱里病死的,究竟他作了那恶?任过一些什么伪职?因我当时确实搞不清楚。大母亲(就是父亲的大娘)姓付(未读书无学名)是土改时被水淹死了的。二妈(即生我的妈)姓张,是61年害病死了的。亲姐姐黄德清现在住在青龙大队张家台小队(也是地主成份),亲哥哥黄德淮在解放以前就参加了工作,现在沙洋农场工作。亲弟弟黄德×,原一直在家里种田,自我到别处以后,就未通过信也未见过面,据说他在五几年因犯罪而判刑六年,现已期满,在沙洋新人队里搞事。这个家庭土改时是划的地主,至于究竟由多少田地,我都搞不清楚。

我后上门的家庭(彭志珍家里)因结婚时只有她一人,她死后,全家就绝了,土改时划的贫农成份。

我现在的家庭是中农成份……】

早在1968年就有人举报他的成份问题,说他按照土改时年龄来讲应该是被划为地主分子,或许上述的检查就是他对这个检举的说明,到1971年他的成份问题再次被提了出来,这次组织上派人到青龙大队、观西大队调查,特别是在青龙大队,有多人证明土改时他被划为地主分子,于是问题就上纲上线到隐瞒历史罪恶的高度,对他进行审查。迫于无奈,黄德汉在1971年5月20日写了交待材料,承认自己是地主分子:

【自我交代:我在土改划为地主成份,参加地主会,在家种田,我未参加任何××(组织),未有做其他事情。在53年李顺保介绍我到白合(鹤)结婚时,由我住的当地领导写介绍信上是地主成份在白合(鹤)参加地主会。54年李顺义是治安工作人员,在群众会上讲我作地主子女,再不参加地主会,从李说后我未参加地主会。在白合(鹤)我也未做别的事情,在家种田。以后58年生产队派我出来搞副业,参加水运指挥所赶流送,以后放排,我前后未有参加任何组织,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当中,以队为参加一个组织,我参加的,我未活动,经常搞生产。我在站填过地主子女,这是非法的,是严重错误的,要求领导给我的严重处分。

黄德汉1971年5月20日】

虽然他要求领导给他严重处分,但在阶级斗争年代,处分肯定是不够的,组织上认为他的认罪态度不好,继续给他施压,让他交待问题。5月24日,黄德汉在压力之下,跳河自尽。组织上对他的死给出了结论(摘自《关于黄德汉政历问题的定案结论报告》):

【该员为逃避当地贫下中农的管制,于53年与其妻刘兰英离婚,前往白合(鹤)公社观西大队第四生产队,与贫农彭志珍结婚。青竹大队开的介绍信是:“黄德汉,家庭地主成份,本人地主分子,到白合(鹤)后应参加地主会”。但该员多次采取欺骗手段,拒不参加地主会训话和管制,长期逍遥法外。

57年彭志珍病故后,该员前往五龙大队彭家生产队与徐圣炎结婚,黄报贫农成份。58年下半年,出外放排搞副业,在成立水运站时,该员多次隐瞒罪恶历史和本人地主成份,混入水运工人队伍。

该员混入工人队伍后,一贯消极怠工,不服从领导,抗拒改造,好逸恶劳,阴险狡猾,长期逍遥法外。

畏罪自杀而死,后果自负:

“南山之竹不能掩其丑,沧海之水不能洗其恶。”该员在“一打三反”运动,当罪恶被揭露后,态度十分顽抗,拒不低头认罪,经我们多次教育,反复交待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给出路”的政策,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该员仍顽固的坚持反动立场,毫无悔改之意,反动起眼嚣张之极,并于五月二十四深夜,潜逃在外,投水自杀(沮河下游),实属畏罪自杀而死,一切后果由他本人负责。

特此呈报县“一打三反”办公室

水运站党支部、宣传队一九七一年五月卅一日呈】

报告中把黄德汉与彭志珍、徐圣炎的婚姻都说成是他蓄意改变成份的阴谋,其实,即使黄德汉有这样的想法,难道不是被看重成份的时代逼的吗?地主分子黄德汉以死来对这个“出身论”提出了控诉。

黄德汉原家庭有七人被划为地主,死于非命的不止他一个人,父亲黄道绅,土改时被逮捕,死于监狱;大母黄傅氏,“土改时被水淹死了”(黄德汉交待材料上说的),显然也是非正常死亡,是否是投河自尽不能确定,但可能性较大;第一任妻子刘兰英,就是因为她在黄家做了五年的媳妇被划为地主分子,即使是离开了黄家,她仍然被管制,“刘玉英,51年土改时,划为地主分子,管制生产,文化大革命中畏罪投水自杀。”(摘自《关于黄德汉政历问题的定案结论报告》)。

黄德汉及其一家人的遭遇,是残酷的阶级斗争年代下的一个案例,像他们家这样的家庭还有多少?数不胜数。

不知道这些被划为地主分子的人以前有多大的罪,但笔者知道他们的那些罪很多是从当时人所受到的阶级教育中知道的,比如笔者在小的时候就听过控诉地主的忆苦思甜会,参观过大地主刘文彩的收租院,看过《白毛女》的电影,读过《半夜鸡叫》的书,等等,从这些教育中知道地主阶级的罪恶,知道了他们的双手都是沾满了贫苦农民的鲜血,知道了他们谷仓里面的粮食都是农民辛辛苦苦为他们耕种出来的,他们不劳而获。因此这些地主分子以后受到怎样的惩罚都不为过,都罪有应得。在这种教育之下,黄德汉身上的地主标签怎么能让他取下来?隐瞒住?这就是当时人的想法,这就是阶级教育下中国人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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