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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厚待梁振英,可耻!

律政司及廉政公署昨天傍晚发表声明,指已完成对“UGL案”的调查及处理,宣布以没有足够证据为理由决定不对梁振英提出检控,并且不再进一步调查。而对立法会议员周浩鼎“私通”梁振英影响专责调查委员会工作的质疑,律政司同样以没有足够证据为理由不起诉周浩鼎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对政府这样的决定虽然不算很意外却极度失望,认为相关决定偏颇不公,在法律上、政治上都站不住脚,将会严重打击廉署、律政司的公信力及市民对它们的信心,令市民质疑它们的独立性及公正性。

根据律政司的声明,梁振英收取UGL 5,000万元是作为UGL收购戴德梁行的安排的一部份,没有证据确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这些款项,因此“没有合理机会就有关梁振英贪污的控罪达致定罪”。至于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律政司认为,由于梁振英没有利益冲突,因此没有法律规定需要申报他在成为特首之前与UGL所签订协议而会获得款项的金额,故此没有申报并不构成任何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无视梁或身陷“黄金枷锁”

律政司这样的解释甚为牵强。行政长官是拥有广泛、最大政治权力的人物,一举一动以至一个想法都足以影响重大政策及资源分配,涉及的利益极为巨大。对他的诚信要求该是比白更白,对他的利益申报更必须设定最高标准,任何漏报、虚报都该视为有潜在利益冲突,必须仔细调查,从严追究,以树立榜样及阻吓力,令其他公职人员不敢造次,并确保特区政府清廉公正。现在,梁振英明知自己收取UGL巨额款项而不申报,以诚信而言是重大缺失,没有理由轻轻放过。

而且,行政长官既然会参与政府大小政策,任何重大事务他都预闻并作最后决定,出现利益冲突的机会本就极大,特别是收取某私人企业款项后没申报会否成为延后利益更令人关注,廉署及律政司怎么能轻易断定没有利益冲突呢?

就如终审法庭在许仕仁收取利益一案中指出,官员收钱后便为自己加上“黄金枷锁”(golden fetters),令他不能自由作出行动,不能作出公正的决定,无法恰当地履行职务,并会滥用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梁振英收取UGL 5,000万元款项以数额计极为巨大,他会否令自己身陷“黄金枷锁”、能否在特首任内作出公正决定都惹人质疑,而收款后不申报更是彻底破坏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廉署及律政司怎么能轻轻放过这样的过失,还为他辩护指他不申报也不违法呢?这样的调查及检控标准怎能服众呢?

放生周浩鼎  打压民主派

至于周浩鼎私通梁振英的过失虽然比梁收取UGL 5,000万元不申报轻微,但向受监察、被调查的梁振英提供资料,让他预闻小组内部文件及情报也非小事,当中有没有涉及什么政治利益输送或延后利益同样需要彻查,不能随便结案,不然未来可能有更多类似的不当行为,直接损害行政立法关系,打击立法会监察政府的工作以及公信力。谁知律政司及廉署同样把案件轻轻放过而作出不检控的决定。怎不令公众心中冒起一大串问号!

再看律政司其他检控决定。前几天警方拘捕两位泛民立法会议员,并随即在次天带上法庭,以他们在审议一地两检法例时不肯按主席的决定离场是违反权力及特权条例提出起诉。两位议员是选民代表,在议事堂为民发声本是他们的宪制责任,偏偏政府却对他们迅速作检控,没有丝毫犹豫。另一方面,律政司对于身为特首的人不申报收取外国企业巨额款项,对建制派议员私通他人削弱立法会监察功能却视而不见,轻轻放过。这是哪码子的公平公正!这不是彻头彻尾的偏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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