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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与法大的古代选项

王大还是法大,在古代似乎比较明确,人治社会嘛,当然是王大。王者言出法随,王者不在乎法律,而法律则必须屈从于王者。但是,这个问题,也不那么简单。古代的法律,是治人之法,而非今天所谓的一般行为准则,有详尽的分工。所谓法,就是一个刑律,把所有的事儿都包办了。

一般来说,古代的法律,是体现王者意志的,不是具体的哪一个王者,或者说哪一个皇帝的意志,而是作为整体的统治者意志。聪明而且明白事儿的皇帝,都知道如果执法者按照比较固定的法律来治人,比按照他临时发布的旨意来办事,会较少随意性,具有一贯性,那么统治也就比较稳固,被治者有一定之规,国家的秩序也就随之有较强的稳定性。所以,就国家法律体系整体而言,王当然大于法,因为法就是王定的,体现了王的意志和价值观,最大限度地符合王的利益。但是,如果落实到具体的法律事件上,法则大于王。不应该按王一时的好恶,随意曲解法律,以王一时一地的看法,来取代法律。

汉文帝时,有次把惊了他驾的路人,交给廷尉张释之处理。没想到张释之将此人判刑了事。汉文帝不高兴了,说此人惊驾,若不是我的马好,将有性命之忧,你怎么这么处理?张释之说,陛下若当场将此人杀了,杀了也就杀了,若是交给我处理,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不能因陛下的缘故,另订一条法律。

但是,如果当时,汉文帝在交代张释之处理此案的时候,特别吩咐要怎么怎么办,张释之该怎么应对?历史不能假设,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在唐朝初年,戴胄担任大理寺少卿的时候,碰到过这么一档子事,让我们知道,一个明白的君主,即使明确交代该怎么处理的时候,执法者会有的另一种选项。

事情是这样的,唐代开科取士,是国家的大典。开科取士,对有祖荫者是有照顾的,于是,就有人作伪。唐太宗李世民发现了这个问题,非常愤怒,下令说,如果有人作伪,不自首的话,发现则立即处死。然而,真的发现了作伪者,交给大理寺处理,戴胄则判他们流放。

这下,李世民更愤怒了,找来戴胄,说你这样干,明白是卖我,让天下人说我言而无信。戴胄说,如果当时陛下就把这人杀了,我没话说,但既然交我处理,我不能不按法律来。李世民说,你倒是依法了,但害我失信于天下。戴胄说,法是国家宣布大信于天下的东西,而你的话,只是一时气愤之言,不能以一时的喜怒,坏了国家的大信。

李世民不愧是个明白人,说到这儿,就想通了。国家的大信,当然就是他的大信,以小信失大信,是他的损失。

然而,多少年来,这样明白的君主不多,而戴胄这样的执法者更稀罕。在君主的意志(哪怕没有明确的指示)面前,一般都是亏着法律,而屈就皇帝。哪怕不是皇帝,仅仅是权臣,哪怕不是权臣,仅仅是地位高一点的大臣,他们的意志和言语,都可能会压倒法律。如果执法者没有屈从他们,那么他们就会觉得没了面子,小鞋,多半是会预备好了的。而没有什么法律,可以惩罚到他们。所以,聪明的执法者,都知道该怎么办。

所以,即使是李世民和戴胄的时代,我们也只能说它是人治,而非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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