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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营中如何进行清产核资

1956年初,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达到了高潮,各地各行各业基本上都宣布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完成了改造。这个改造是以运动的方式进行的,中央号召,全党执行,瞬间就将在中国存在至少几十年的“民族”资产阶级从资本的角度上消灭了。在这样一个规模性的改造运动中,因为所面临的是形形色色的资本家,而每一个资本家的各种具体情况又有所不同,都具有特殊性,如何处理好所出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如何核定清查资本家的资产这样关键性的问题,究竟哪些是属于资本家的资产哪些又不能属于资本家的资产?这就需要上级机关出台一个“改造”的范本,以便具体工作人员执行,不至于犯政策方面的错误。

笔者手中有一份1955年12月29日武汉市商业局印发的《私营商业在全行业合营工作中有关清产核资存在问题和处理的意见》,这份《意见》比较全面细致地把在公私合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核资清产的问题基本上都论述到了,《意见》共分七个部分:(一)核资范围;(二)资产作价;(三)债权债务处理;(四)股权处理;(五)账务处理;(六)利润分配;(七)其他问题。在这份《意见》的封面上印有“内部文件,注意保密”的字样。武汉市商业局作为武汉市资本主义商业改造的领导部门,所印发的《意见》自然具有权威性,也必然是遵循了上级部门的指令和政策要求,文件中的规定或处理问题的原则是与中央、省的相关政策一致的,在五十年代中期这个已经形成对中央绝对服从社会的时期下,我们把这份《意见》内容所反映出的情况看做是当时全国一般性做法是没有问题的。

这份《意见》对如何清产核资共列七大项四十三条,内容十分具体和繁杂,但还是可以从这些具体的内容中总结出《意见》所遵循的原则和策略:

首先,以剥夺资产阶级全部资产为目的。在清产核资中凡是被核资的资产都是将要并入合营后新企业的资产,而并入后的新企业虽然名义上是公私合营,但实际上资本家已丧失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在第一条第一项中明确提到“资本主义商店或合伙店凡企业使用和购置的财产,一律列为企业核资范围。”一般来说这些财产包含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这里仅以原企业固定资产的房屋为例来看,第七条、第八条是如此规定的:

【七、有关企业房屋应如何核资。意见:

1、凡企业建造、购买,或以投资方式作价入股,房屋产权属企业所有者应一律核资。

2、家庭店、独资店、企业与个人共同使用的店屋难以划分者,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1)企业使用的店屋,新企业需要,业主自愿投资者列入核资范围。

(2)企业需要,个人可以不要者可动员列入核资。

(3)企业需要个人也需要者,应动员说服先尽企业使用进行核资,但新企业应负责适当解决其住房问题。

(4)企业不需要个人必需者,可交个人使用,并为个人财产。

(5)如个人使用的店屋有多余而企业需要者,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核资与否。

(6)独资店自有房屋,以前企业规定每月出租,新企业商业网需要,可继续承租或动员入股。

八、企业在外埠所有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意见:除根据就地改造原则处理外,如外埠无分支机构,或在小集镇租给私人居住时,新企业不要,可作为待处理资产不核资,当地政府作为代管,代管期间,租金除修缮并缴纳税款外,应作为原企业增资。】

社会主义改造的目的就是消灭经济领域中的私有成分,公私合营就是要将资产阶级的资产化为公有,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意见》很好地体现了党的政策。

其次,最大限度限制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公私合营不但使得资产阶级丧失了对企业的所有权,而且在公私合营过程中通过清产核资还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资本家的私有财产,《意见》中有许多内容通过核资、动员、强制等手段将原本属于资本家个人财产如红利、公债、私有住房等变为公有,以资本家所应取得的红利为例,《意见》中是这样规定的:

【四十、五五年红利如何分配?意见:

1、有盈余者一律按四马分肥办法分配,资方所得不得高于22%。

2、资方分得的红利,应扣还所欠企业的借支,其所得现金部分如股金较大,付现应不得超过股资的百分之三~四,其多余部分应动员购买公债,如股金较小,扣还借支后不多亦可交其自用。

3、资方所得红利,扣借后尚有不足,允许酌给部分现金以照顾其积极性,如其自愿偿还借支者同意其偿还。

4、资方所得红利,扣付借支时,一般应先扣长支,多余时再扣短支。

5、五四年前未分配的红利,参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企业欠股东红利,而红利为五三、五四年旧欠,已参加商品流转,应作为资金,不再分配,但对个别生活负担较重者,可酌予照顾。)】

1953年国家规定,私营企业每年结算盈余,其利润分配依照“四马分肥”的方式,即将利润分为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工人福利费、资方红利四个方面进行分配,资方红利大体只占四分之一,企业利润的大部分归国家和工人。国家税金约为30%,公积金约为10~30%,工人福利5~15%。这种利润的分配形式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资本家所得的利润,通过《意见》的内容可以看到就是这种仅仅进行了三年的“四马分肥”还是没有认真的落实并且大打折扣。

新政权自1949年后就提出人人平等,不过这种平等不是权利、自由的平等,而是要让普罗大众在财产上的所谓平等,对资产阶级资产、财产的剥夺与对地主、富农的土地的剥夺一样都是实现这个平等的手段之一,让被剥夺者都成为“无产阶级”。

第三,清产核资本身就是一场阶级斗争。有些资本家通过当政者1949年以后对资本家一系列的措施已经感觉得到,在最后的改造中为避免以后由于资本家的身份而惹起祸害,提出放弃或退股等要求:“三十一、资方要求放弃股权者,如何处理。意见:一般不同意,但对已参加革命工作者如要求放弃且数字有限,可同意其申请由政府接受。三十二、股东要求退股,如何处理。意见:一般不予退股。”这样的要求自然不会得到允许,政府确实不能为实际已经到手的资产再“贪图小利”而落下“强取豪夺”的罪名。但对于企业的劳方,政府却可以理直气壮地以阶级的名义获取他们的财产:

【三十、店员在五反前是企业小股东,五反后已归队,其五二年前的股金如何处理。意见:

1、资本家腐蚀工人阶级,模糊工人阶级意识而投入之干股,一律不还给资方,应动员店员划清界限,交给国家。

2、企业欠发职工工资,或以积存之工资,作价入股者,一般对资金不多者可以退股,自愿放弃者,同意其申请,继续保留者,同意其保留定资。

3、湘绣业有一店员自一九一七年在店做饭,并给人挑水到一九四四年才买了100元股票,其股款如要求退股者应予退股,如股金较大要求退给一部分者,同意退给一部分保留一部分。

4、资方通过其爱人,转交店员投资的股款,如现在股权已属店员所有,要求放弃者,同意其申请,但不准转股。

5、店员参加私营企业工作,资本家以入股为条件,现在店员要求放弃股权,可同意其申请。】

当然,执政者虽然总是自称自己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但有的时候还是把自己和“无产阶级”自觉的分开,把自己比做第三方,比如:“(二十条第二项)职工借支:职工借支不能列入合营企业资方的债权,而应该作为原企业资方的债权,由资本家自行清理,可由合营前职工未分的奖金或盈余滚存中扣除,如不能还清则列为企业呆账,原资方有索还的责任,这样可以避免职工和我们的直接矛盾。”

网络上有人总结执政党六十年执政的特点,前三十年是把经济当做政治来搞,后三十年是把政治当做经济来搞,说的有道理,政治的含义最主要的特点就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来处理社会上出现的任何问题。

1957年1月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至于说城市政策右了,看起来也有点象,因为我们把资本家包了下来,还给他们七年的定息。七年以后怎么办?到时候还要看。最好留个尾巴,还给点定息。出这么一点钱,就买了这样一个阶级。这个政策,中央是仔细考虑过的,资本家加上跟他们有联系的民主人士和知识分子,文化技术知识一般比较高。我们把这个阶级买过来,剥夺他们的政治资本,使他们无话可讲。剥的办法,一个是出钱买,一个是安排,给他们事做。这样,政治资本就不在他们手里,而在我们手里。我们要把他们的政治资本剥夺干净,没有剥夺干净的还要剥。”(毛泽东选集第五卷P337)

如果执政者的权力不受任何力量约束和监督,财富对于拥有者来说只是暂时的,执政者可以任意剥夺一个企业的资产,可以任意剥夺一个阶级的政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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