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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VS.维权

——从疫苗事件看中美两种危机应对模式

7月15日,疫苗事件爆发。22日,国务院总理批示严查;23日,总书记批示严查。至此,中国人民熟悉的震怒模式启动。高层一怒,雷霆万钧,从7月15日到22日一直观望的官僚机器即刻高速运转,各地官方紧急表态跟进,警方重拳出击,涉事企业长春长生生物公司高俊芳等15名高管被刑拘。

这是中国特色的重要内涵之一,即批示治国。领导没批示,无论事情多严重,无论舆情多汹涌,无论后果如何,官僚机器一定袖手旁观。长春长生公司的不良记录早不是秘密,要在美国,早就被定性为违法,用不着美国总统副总统下令,司法部和FDA早就介入,共同处置了。

这是中美公共安全危机应对的第一个重大分别。谁是法治,谁是人治,一目了然。

疫苗事件爆发后,舆情汹涌,删帖封号更汹涌,以致很多微信私号、微信公号阵亡。如果疫苗事件发生在美国,不用说了,没有任何禁区可言,疫苗事件一定是媒体每天的头条,媒体一定地毯式轰炸,把事件所有细节、所有黑幕揭个底儿掉,没有任何责任者可以指望幸免。

这是中美公共安全危机应对的第二个重大分别。谁公开透明,谁藏藏掖掖;谁是针对问题本身,谁只针对提出问题的人,一目了然。

疫苗事件非一日之寒,受害者众,恐慌者更众,但司法迟迟不能介入。而且司法在中国的社会信用之低众所周知。批示治国,官权独大,出了任何问题,老百姓本能反应就是找政府,找包青天给说法。上访就成了老百姓唯一的管道,千军万马过上访独木桥。此次疫苗事件也不例外。半官方的多维新闻网7月24日一篇报导,标题即为《问题疫苗激起民愤  山东民众围堵政府》。

要在美国,老百姓一定找法院而不找政府,受害者集体诉讼一定早已上路。而且司法一定是独立的,不会接受任何压力尤其白宫的压力。司法判决一定是最高裁决,一锤定音,为事件彻底画上句号,再不会有历史遗留问题以致长期纷纷扰扰,无尽地消耗当事人的生命和社会公共资源。

这是中美公共安全危机应对的第三个重大分别。谁法治谁不法治,谁理性谁非理性,一目了然。

22日国务院总理批示,其中重要一点,即是宣布要派出国务院调查组。谁都知道,疫苗问题本质上是监管问题,监管问题是政府责任问题,首先是主管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责任问题。国务院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上级部门,国务院派调查组,实际是政府自查,类似老子调查儿子。结果如何,不难想象。

其实即便在现有体制内,也不是没有更明智的选项。法律规定的人大职权,其中之一即为调查权。此次疫苗事件足够重大,组织协力厂商独立调查本来是全国人大的本份。但调查权写入法律文本以来,实际上从无启动,属于著名的睡美人条款。此次看来也不可能启动。政府能自查,已是不幸中之大幸。但纵然标准如此之低,国务院调查组如何组成、派出否、如何工作,迄今仍是一点消息没有。效率之低,令人浩叹。要在美国,类似疫苗事件这样的重大事件,协力厂商独立调查早就是家常便饭,不胜枚举。《独立调查认定美国政府曾刑虐囚徒》,这是《纽约时报》2013年4月17日一篇报导的标题。这样的报导在中国是不可想象的,且不讲中国媒体的尺度,纵然中国哪家媒体吃了豹子胆敢发这报导,它也不可能有那样的信源——不可能有真正的独立调查和独立调查报告。

这是中美公共安全危机应对的第四个重大分别。谁公道谁不公道;谁更能赢得信用和尊重,谁更失去信用和尊重,一目了然。

7月15日疫苗事件引爆后,巨大压力下,吉林省主管当局一度出面,对长春长生生物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罚没款总计344余万元。这对以67亿元人民币身家位列2016年福布斯富豪榜第371位的高俊芳家族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违法犯罪成本如此之低,与其说是处罚,不如说是鼓励。

要在美国,类似案例,一定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让受害者得到最大补偿,予侵权企业最大打击,乃至不惜令其倾家荡产。这方面最新的案例,是刚刚落幕的强生案。7月13日,美国密苏里一个陪审团认为,22名女性对强生公司滑石粉产品(包括强生婴儿爽身粉)包含石棉并造成她们患癌的指控是有效的,责令强生支付5.5亿美元补偿性赔偿,以及41.4亿美元惩罚性赔偿。两项赔偿总计46.9亿美元,是目前滑石粉维权案中最高的赔偿金额。这跟吉林省当局对长生生物公司罚酒三杯式的象征性罚款,反差何其强烈。

这是中美公共安全危机应对的第五个重大分别。谁人道谁不人道;谁真正关心消费者谁不在乎消费者,一目了然。

中美公共安全危机应对至少有以上五大分别。这五大分别其实可以两句话总结。第一句话是,中国式应对是维稳,美国式应对是维权。至于第二句话,虽然我不是党员,从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但是,今天我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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