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面对网络跟踪狂与性骚扰,我们还要忍多少年

2018年6月14日,微博博主鲸书发文表示,她被一个陌生人骚扰了三年,决定报警并采取法律行动。(事情原委详见文章《被陌生人性骚扰3年,今天我决定不忍了|他太太也参与了》。)

鲸书将自己遇到的事称为“性骚扰”,但根据她的叙述,杭州男子姚某针对她的行为,更接近“互联网缠扰(cyberstalking)”的概念。因为从双方的关系,骚扰的手段和造成的影响看,尽管涉及性别与性,与一般意义上的性骚扰并不相同。

姚某对鲸书的骚扰主要是通过社交媒体和电话,基本上是以语言辱骂和威胁,也包括部分性骚扰的语言(幻想与对方的亲密以及“生娃”),并肆意去接近对方的社交关系,不断对对方的生活施加负面的信息影响。

跟性骚扰加害人通过权力控制来达到自己性满足不同的是,姚某这种手段,只是不断造成对方的情绪烦躁、恐惧和无助。正如很多网友提到的,这是缠扰或跟踪狂(stalking)。跟踪狂要的,就是“我被你看/听见”或者“我对你的生活产生意义与影响”。

法律能做什么?

跟鲸书类似,我也曾经在当编辑的时候遇到作者的纠缠,没有任何感情纠葛,很少的接触中,能看出来他是一个极为妄自尊大、控制型的人格。没想到普通工作接触也导致自己会被其怨恨和纠缠。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他会在午夜给我的手机拨无数次电话。当我向110报警中心求助的时候,接线员告诉我,即便他对我言语威胁,因为没有实际伤害,他们无权介入。

我记得此人骚扰手段,还包括在自己任版主的论坛上贴辱骂我的帖子,通过MSN发给我,要求我去看。最后的结果是,当我公开发文警告之后,一个骚扰者敬仰的前辈,义气地出面帮我解决了这个问题——这算是典型的中国式结局,只能靠私力救济。

我很期待鲸书的案子在社交媒体上的“舆情”,能给警察的处置、骚扰行为的法律定性带来一些新的进展;不过,并不乐观。中国并没有专门处理缠扰行为的专门的法律,那么这个案子,公安会以什么案由进行调查,如果民事起诉又以什么案由来立案呢?

以目前贴出来的姚某的大多数沟通记录,甚至都很难构成名誉侵权,或者达到治安处罚法处理的标准。

姚某目前在微博的反击仍然振振有词——一方面,这确实是缠扰者的一大特点,就是绝无任何愧疚自省之心;另一方面,这种笃定,说明他很清楚自己做的事情,几乎可以算是安全的法律擦边球了。

缠扰是极端暴力的前奏

缠扰绝非小事。英国格卢斯特大学曾经有研究表明,358个谋杀案中,94%有过跟踪缠扰的行为。中国的数据尚不清楚,但是,随便细究任何一起女性遇到的伴侣暴力案,缠扰行为往往是最后极端反社会行为的前奏。

譬如,前一段时间的安徽芜湖路虎车主陈晨被前男友纵火烧死的案件,男方之前一再暴力骚扰女方与家人,而陈晨在路上被纵火之前,就是从派出所报案归来。

在过去的二三十年,各国陆续将缠扰作为一种暴力行径立法惩治与管理。在研究者和妇女受害者支持团体的推动下,立法逐步趋严——每一次立法和修法,背后都是受害者付出的血泪代价。

譬如英国本来有骚扰惩治的法案,但由于对于暴力威胁缠扰行为的处理不够严厉,导致2005年长期被前男友纠缠的女店员Clare Bernal得不到足够保护,加害人Michael Pech一再被取保,最终枪杀了Bernal。

Bernal母亲由此加入立法呼吁,新法条得以出台:暴力威胁型的缠扰最多可被判刑五年,而普通型的缠扰也可能最多被判6个月监禁,还可能被处以罚款。

日本人的反缠扰法的立法,也跟1999年猪野诗织被黑社会前男友谋杀过程中,警察部门的不作为直接相关——那几乎就是一个日本版的陈晨案。

日文维基中对猪野诗织被杀案(即“桶川ストーカー殺人事件”)的的介绍。其中提到事件发生后媒体的追踪和立法的推动。

精神病医生 Paul Mullen曾经从心理动因方面把缠扰者分为五种类型,被拒绝型、怨恨型、亲密关系寻求型、无能型以及掠夺型,但事实上,这些类型之间,也许并没有那么明确的界限。

譬如1996年冰岛歌手比约克的追踪者Ricardo Lopez,是一位星梦破碎的失意的年轻歌迷,看起来,他是一个无能地幻想和比约克产生联系的“私生饭”而已。但当比约克的婚姻出现第三者的新闻曝出的时候,启动了刚刚离开母亲独居的Lopez的杀机。他留下了二十多小时的录像带,谈及自己对比约克的情感和对生活的“希望”,并记录了自己成功制作强酸炸弹,并将其伪装成一本礼物书的样子寄给比约克的过程,之后他准备好所有录像带和日记,留下要求FBI介入的字条,播放比约克的歌曲,在镜头前仪式化地自杀。

还好警方发现他的尸体,是在炸弹礼物抵达比约克手中的前一天。

降低对暴力的容忍度

无论在有还是没有反缠扰法的地方,超过一半的案例,主要是针对伴侣和前伴侣的暴力。在中国,至少对于现任伴侣并非完全无法可依。中国的《反家暴法》对警方干预家庭暴力以及告诫之责都有明确规定,法院也可以针对“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颁发人身保护令。

然而,一方面,人身保护令申请不易,由于执行的第一责任在法院而并非警方,前者并非24小时待命,因此很难保证效果。另一方面,对伴侣暴力的日常容忍,导致在执行的时候,以国家权威作后盾的“告诫”常常变成了软性的“劝喻”,不能阻吓暴力。

这一点在陈晨案中表现得很典型,加害人把前女友打到耳膜穿孔、非法进入其家具偷走护照、闯入女方家中破坏物品,受害人多次报警,警方竟然没有作任何处理——这还是在王某本身是一位正在缓刑期间的服刑人的情况下。

缠扰行为很特殊,如果不对缠扰行为作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清理,是很难由执法者进行干预的。尽管民法、治安法和刑法对于个人人身权、隐私权之类的保护可能用来处理缠扰行为,但如果孤立、机械地去看待,大量的缠扰行为几乎连非法的界限都够不上。

陈世峰杀害江歌的案件中,也是从跟踪纠缠开始的

缠扰行为一般包括:跟踪纠缠当事人,做不速之客甚至非法进入他人住所(譬如江歌案中的陈世峰与纵火路虎的王某);破坏对方的财产(如王某);赠送对方不愿意接受的礼物或者用自己钱在线购物送到对方地址(譬如将女同学从19层楼扔下去的薛某,曾强行寄给女方礼物);赠送对方害怕的东西或者奇怪的物件;向第三者披露对方隐私;不顾对方不欢迎的立场,持续以电话、短信、信件、通讯软件联络对方,甚至以无声、深宵电话或者空白信息加强威胁意味;求爱被拒绝之后声明将自杀与自残;胁迫与纠缠对受害人或其家人朋友,以暴力要求见面或者对方给与情感回报;监视对方的工作、生活与娱乐并通过某些方式让对方知晓;以语言和情绪化的口头表达方式,通过诋毁、威胁或者争吵,让对方受到困扰或者威胁。

他国反缠扰法律,对缠扰行为的定性通常是,这是一系列的行为,要点是不顾对方的意愿,持续作出以上行为,造成对方心理烦乱、恐惧和崩溃。譬如,英国的反缠扰当明知对方不愿意时,只要两次“示好”即在法律上构成缠扰。

如果没有这个定性,孤立地来看,一个人给你打电话不出声,在你单位或者家门口等候,发短信告诉你不爱我我就不想活了,苦苦纠缠你的朋友,让你见个面通个电话给他个说法,不断寄来他认为很配你的昂贵衣服配饰,或者在互联网上甜蜜幻想跟你生个孩子,警察怎么管呢?

无论是欧美,还是东亚,亦或我国香港和台湾,警察都已经在管缠扰行为。大致上,是按照行为严重程度和不同阶段来进行处置,大多都把通过互联网技术实施的行为囊括进去。以我国台湾正在讨论通过的“缠扰行为防治法”为例,第一阶段是警察调查与制止;第二阶段警方将出具书面警告或处约人民币两千到两万元的罚款;如果两年内再犯,则颁发防治令;如果再有违犯,可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以更多的罚金。

要把这些现实生活中让人毛骨悚然的行为管起来,需要法律对精神伤害与违背意愿的暴力性质做更明确的厘清,降低实践中对其的容忍度。安全专家加文·德·贝克尔在他的安全指南书《危机预兆》中说,对于纠缠不休的痴情妄想者或者不甘心的前伴侣,最重要的是不作任何回应,不跟对方产生任何交流,对于危险的施暴者则是隐姓埋名走为上策。因为受害者的任何回应与情绪表达,都会鼓励对方行为升级。

阻止的工作,其实也不应该由受害人的亲友去做——因为他们很容易成为新的被纠缠和报复的对象。警察是唯一适合做这件事的人选。

网络时代,你无处可逃

2015年,联合国妇女署发布的报告《反对针对妇女和女童的网络暴力》提及有73%的妇女表示自己曾暴露于网络暴力。与线下暴力类似,18岁至24岁大学与职业初期年龄段的青年女性更容易遭受网络性别暴力,包括暴力威胁、缠扰和性骚扰。相对于可以确证的性骚扰,跟踪缠扰的受害者更加难以求助。

社交媒体时代,一个人留下的数码足迹,足够让一个遥远的陌生人掌握她的社会关系、活动规律、出没地点与兴趣爱好,而以不上网来应对纠缠者,其实也是对自己的虚拟禁足。

去年曾经有一名澳大利亚的华裔男子Lu Haipeng,仅仅因为自己纠缠的女性不给他回复短信,就在微博上贴出女生穿着透明衣物的照片。后来他在澳洲被判处18个月的缓期徒刑和数万人民币的罚金。这也许是微博上比比皆是的骚扰、霸凌和纠缠行为受到的最严重惩罚。然而,微博用户“吐槽鬼”暗示“豆瓣冷血才女”“有人”将曝光其线下身份和工作单位,最后是被威胁的人黯然删博离开。而在本周,微博用户“七阿婆”因为交往黑人男友,而被用户“悠悠又见西山”搜集并暴露其生活隐私,并动员了众多网友对其进行网络凌虐。尽管网友举报,涉及受害者隐私的微博岿然不动,而受害者只能注销账号离开。

无论是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还是立法与执法部门,面对这些摧毁普通用户的隐私和安宁生活的恶行,都还有很多责任有待履行。

栏目: 

Theme by Danetsoft and Danang Probo Sayekti inspired by Maksi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