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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天琦的六年判决

梁天琦从收押所被押往高等法院听判,2018年6月11日(路透社)

2016年年初一的旺角骚乱案,梁天琦暴动罪名成立被判囚6年,另一被告卢建民被判囚7年,其重判超出社会预期;前港督彭定康对判刑表示失望,指特区政府滥用公安条例,对民主派与社运人士作出极端的判刑。

英国关注香港组织“Hong Kong Watch(香港监察)”引述彭定康指出,香港公安条例内关于“非法集会”,以及“破坏社会安宁”的定义空泛含糊,很容易被滥用,并不符合联合国人权标准的定义;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彭定康上任后,曾改革公安条例,以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然而1997年主权移交之后,北京政府赶走民主派后,所组成短短一年的临时立法会,就立即“还原恶法”,把这条因应六七暴动而订立,被亲共亲中人士不断声称是“殖民地恶法”的法律还原。事实上当年因中共文革而在香港发动的六七暴动,在香港暗杀以至放炸弹,前后共832人受伤51人死亡,当中向警察掟石的“暴徒”,其判刑大约是18个月至2年不等,那些向警署与直接向警察投掷炸弹的危险犯,被判监10年以至终身监禁等,最终被港督减刑,实际上七年后获释;因此同样是因政治原因的暴力抗争,如今梁天琦等旺角骚乱的被告人,所遇到的判刑是比起当年重得多,说明这个“中共殖民政府”,比起当年的“英国殖民政府”,其统治更加高压。

旺角骚乱案却一再发生令市民质疑其公义的地方,包括一些自称来旅游的“中国游客”,竟一再在庭上公然影相;今年2月首次发现有男子拍照,当中部份相片经微信上载,法官彭宝琴表示相信该男子的行为,是“不熟悉香港法律及司法程序的无心之失”,然后就安抚陪审团指“应该不是针对,毋须担心”;到3月同一案又出现另一位“中国游客”,再在庭上影相,陪审团向法官投诉,最后警方“认为没有充份证据,证明该男子曾在庭上拍照”,而不会有进一步行动;法官彭宝琴指事件“或涉及一些误会,呼吁陪审团放心”。

然而同时于3月份同案审讯期间,一位长期支持被告人听审的王婆婆,在法庭大堂看电视直播,只因在颈上戴有“光复香港”字句的颈巾,法官彭宝琴却认为不是“误会”,也不是“不熟悉法律及司法程序的无心之失”,认为是“有意识有所安排的举动,显然是无视法庭命令去展示标语”,判藐视法庭罪成罚款一千元。

事后市民纷纷质疑,为何明显是干预陪审团的行为,法官却没有即时惩处,但同样是藐视法庭,只是在法庭外的“伸延部份”看直播,只因戴有标语字句,既无法影响法官,也无法影响陪审团,却纯靠法官“相信”或“不相信”来选择检控,造成对司法公义的质疑。

然而更严重的,是5月18日同案陪审团要宣布裁决前一刻,司法机构的投诉办事处竟收到一封电邮,内附摄有4名陪审团样貌的相片,并留下“还有很多”的字句,显然是恐吓陪审团;早前法官两次放过拍照者,更一再安抚陪审团“相信是误会”与“相信是无心之失”,然而事实正和法官的“相信”是相反,那么市民很自然地会质疑,法官之前凭什么“相信”呢?法官为何要有这种主观的判断?而事实说明判断是错,对法官的公信力又是否会造成伤害?这种对法官公信力的伤害,是可以用避免的吗?把问题单纯归咎于市民“政治化”,可以逃避责任的吗?

当法官错误“相信”大陆人在庭上拍照是“无心之失”后,市民更凭法庭与报章的公开资料,质疑彭宝琴法官的丈夫,在离世前为水警警司,是否适合审判旺角“暴动”一案;旺角“暴动”和英国案例中的暴动最不同的,是其他暴动往往是针对其他商铺、以至路人的攻击,而旺角的争议几乎完全和袭警有关。由一位亡夫是警察的法官,来审判袭警与针对警察的“暴动”,本身已经会令市民有疑虑;英国普通法下的重要判例R v Sussex Justices,Ex p McCarthy [1924]1 KB256,曾指出法庭判决的公义不止要彰显,其彰显更要人所皆见(Not only must justice be done;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此英国案例中法庭书记,与被告人间有利益冲突,最后令检控被推翻。因此如果想挽回市民对司法的信心,司法机构如何去选择案件法官,以至法官避嫌的标准,必须进一步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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