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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泄密案”二审被改判4个月徒刑

马英九2017年向媒体发表对被起诉的声明 - 资料照片(美国之音杨明拍摄)

台湾高等法院星期二(15日)撤销台北地方法院一审无罪判决,改判马英九“泄密案”有罪,判处马英九有期徒刑4个月,可易科罚金,全案可以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承审马英九“泄密案”的合议庭审判长江振义15日上午10时宣判,马英九将黄世铭告知的侦查秘密、个人资料和通讯监察资料转告江宜桦、罗智强,泄密事证明确。

马英九办公室发言人徐巧芯在脸书上立即作出回应,对高院判决结果表示非常遗憾,指出马英九会上诉到底。徐巧芯担心,监察委员陈师孟(陈水扁时期的总统府秘书长)表示要查办审理马案,以及“办绿不办蓝”的法官,是否已经在法界造成寒蝉效应。

徐巧芯说,马英九当时电召行政院长江宜桦和总统府副秘书长罗智强会商因应可能发生的宪政风暴,是负责的总统应该做的事情,但高院的判决未考虑总统对宪法的承诺和对国家的责任。

她说,这次高院的判决攸关宪法上总统和行政院长应有的行政权限,为了政府未来行政权的运作,马英九会上诉到底。

台北地检署对这起“泄密案”的起诉书指控马英九在2013年8月31日,在明知调查司法关说案的“100特他61案”并非只是行政不法,却仍泄漏侦查秘密、民进党立法院总召柯建铭的个人资料和通讯监察资料给江宜桦和罗智强。起诉书还指控马英九在2013年9月4日教唆当时的检察总长黄世铭向江宜桦泄漏侦查中的秘密和监察通许获得的应保密资料。

针对马英九“泄密案”,2017年8月25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马英九无罪,认为马英九是依宪法第44条行使专属总统的争议调解权而阻却违法,在刑法上不罚,而教唆泄密的指控罪证不足。但是台北地检署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马英九“泄密案”源于当时的最高法院检察署“特侦组”在2013年侦办柯建铭和时任立法院长王金平涉嫌的司法关说(从中给人说好话)案。

这起关说案的当事人柯建铭的辩护律师表示,高院15日作出的有罪宣判,是马英九应得之罪,代表行政权要依立法而行。

国民党立法院党团书记长李彦秀表示,通讯保障法第27条规定“无故泄漏或交付监听资料”才构成犯罪,但是宪法对总统的职权规范很抽象,“院际调解权”的实质内容跟行使方式应该如何界定,值得讨论。她期待最高法院能秉持司法独立,明确定义“总统院际调解权”,清楚交代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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