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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猪”罪

农业社会里,养猪是农村家庭的重要副业,也是家庭收入的一个重要补充。在1949年后,对于农村养猪,当局一直采取了鼓励的措施,号召农民多养猪、养好猪。五十年代末,大跃进运动开始,为追求粮食高产,提出“养猪积肥”的口号,使得养猪更加得到重视,各地兴办了许多养猪场,并且部分地区为追求集体化,将私人养的猪也归为了集体所有。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猪的地位大大提高,如果出现一头猪未经许可而被屠宰或非正常死亡,则被视为一件严重的事件,更有甚者会被以刑事案件来处理,定罪名为“破坏生猪罪”。《贵州省志审判志》上就曾介绍过一个案例:

【遵义市新舟公社农民黄万才,对1959年9月公社上调生猪建立“万头猪场”不满,认为“早下手得肉吃,晚下手毛都得不着”,将自养的生猪杀来吃了。被遵义市法院以“破坏万头猪场”、“破坏生猪事业的发展”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样的案例在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应该有许多,对牲畜的重视程度高于对人的重视程度,看到有本书上提到,大饥荒时期,父亲快被饿死,儿子借钱从别地方买回了一只小猪,杀了吃了,救回了父亲一命,但却被生产队发现,被狠狠批斗了一番。】

以下是笔者收到的一个有关“破坏生猪”的材料:

【申诉人:罗荣相,男,现年42岁,家庭出身下中农,本人成份农民,文化程度初小,汉族,住苍溪县白桥公社团结三队。

本院1960年以(60)法刑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申诉人罗荣相破坏生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罗荣相不服申诉,现经复查审理完结,查明:

1959年白桥公社合力管理区的公共食堂设在罗荣相的家里。10月1日中午,社员龚树兰喂的一头约七十斤重的母猪掉在罗荣相的粪坑里,被罗荣相发现后打捞起来,当时疑是罗家中的人未关门造成的,决定赔款十五元。后又以“破坏生猪”判刑,显属不当。据此,特依法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60)法刑字第17号刑事判决;

二、对罗荣相宣告无罪。

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五日】

根据这份判决书所说的事实,罗荣相实在是冤枉,别人家的猪掉进自家的粪坑中,自己不但赔了钱而且还以“破坏生猪”罪被判了三年刑,让人没有地方说理。

在这份判决书上有一个细节,“后又以破坏生猪判刑”,这个“后”的时间应该指1960年,也就是说1959年10月1日发生事情后,最初的处理是“决定赔款十五元”,而时隔几个月后,又被判刑,这是为什么呢?由于没有原始档案可以查询,笔者只能猜测其原因应该是,在1959年10月31日,毛泽东发出了《关于养猪的一封信》的最高指示,提出“一人一猪,一亩一猪”号召,使得养猪成为了一项政治任务,为了重视养猪,自然会对破坏生猪的行为更加严厉地打击,因此重新处理了罗荣相,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

就写到这,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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