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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只能先发制人

——中国必然走向独裁吗(四)

从古至今,绝大多数人在绝大多数时候,都生存于独裁体制中,自雅典实行民主体制后,历史上仅有极少数国家实行民主,直到1990年之后,随着苏联解体,民主国家的数量才大幅增加,要到1996年之后,才首次有半数人类生存于广义的民主体制下,从人类历史上看,民主是例外,独裁才是常态。

一般咸信习近平的修宪,将中国由集体领导的专制体制转变为个人独裁,但是专制政体中,独裁者的地位高于宪法,即使林彪作为毛泽东的接班人曾经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及1970年宪法草案,但并未替林彪带来任何的保障,就在林彪名字写入宪法草案的同时,他与四人帮发生权力斗争,惹怒了毛泽东,隔年中共便宣称林彪政变失败,坠机身亡。如果在独裁者面前,党章犹如断烂朝报,宪法不过聊备一格,何以人们对习近平修宪如此戒慎恐惧?

宪法面对独裁者未必完全没有约束力

首先,宪法未必完全没有约束力,或许在毛泽东的时代,宪法对于毛泽东不过是聊备一格,但是随着中国领导人逐渐由传统型与魅力型领袖,转为法理型领袖时,不同的法律具有不同的约束力。我们可以将共产党的文件等级由高而低排列,最高一级的是宪法,其次是党章,以此类推,越高层级的文件,具有越大的约束力,能够约束越高层级的官员,因此宪法的规定并非毫无意义。例如江泽民执政时的一个核心议题是如何使得共产党的组织能够因应改革开放后的日益扩大且多元的社会菁英,特别是如何将资产阶级与新兴企业家放入既有的共产党思想体系中?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可以视为是江泽民与资产阶级等新兴社会菁英的契约,约束中共保障资产阶级的利益、尊重财产权等,三个代表其实真正代表的是江泽民对新兴社会精英的承诺,后来三个代表也正式列入党章与宪法中。

但是这种说法的问题在于,无论是宪法、党章或三个代表的承诺,真正的效力在于约束江泽民的行为;不过在独裁社会中,是否执行这些规则,与如何解释这些规则,都掌握在独裁者手中,这些规则最终是否被遵守,仍取决于独裁者的意愿。否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等权利,但事实上以上所有的权利均受到严重破坏,宪法的规定不过聊备一格。这里的悖论在于宪法要真正具有效力,必须要超越独裁者之上,但是宪法一旦超越独裁者,独裁政权也就不那么独裁了,结果是三个代表虽然是江泽民对新兴社会菁英的承诺,但却不是可信的承诺。

这个问题既然会发生在宪法,也会发生在别的地方,广义地说,制度是一套规则,宪法是一种制度,国会也是一种制度,如果宪法有可信承诺的问题,那么国会也会有相同的问题,独裁国家的各种制度可能都有类似的问题,那么独裁者要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才不至令国家的制度崩溃?

让我们从Jennifer Gandhi和Adam Przeworski的解答开始,他们认为独裁者为了维系政权,必须同时应付来自内部权力菁英与外部民众的挑战。为了避免权力菁英政变,独裁政权往往设立元老会、国安会、军事执政团、政治局等机构,以消除内部权力菁英的威胁;为了避免外部民众起义,则会设立国会或是民意代表组织,以抵消外部社会中各团体的威胁。

从这个角度而言,独裁政权设立类似民主国家的国会等制度的原因,在于广纳代表,纳入社会反对势力,以便吸收社会菁英进入体制,增加政权的正当性,并降低外部民众革命的威胁。准此而言,中国人大与独裁时期的台湾国会,虽然都是民意代表机构,但却有着十分不同的涵意。

申纪兰矛盾谈话的脉络

中国的全国人大纳入所谓的八大民主党派,即使这些民主党派已成为花瓶,人大仍试图在那些有限的非党政官员的席次中,挑选出不同的社会代表,虽然名义上中国国家主席是由人大选出,但事实上人大的对决定领导人等功能十分微弱。89岁的申纪兰是中国唯一连任十三届的全国人大代表,十九大时记者访问她人大代表的任务,她回答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当记者追问她是否与选民接触时,她回答从不接触,因为她乃是用民主的方式选出,代表人民的利益;当被问到如何代表人民的利益时,她说听党的话,从来不投反对票。

申纪兰看似处处充满矛盾的话,只有在共产专政的脉络下才能理解,因为就共产党的领导理论而言,领导人最重要的任务是实现人民利益,人大代表最重要的任务是代表人民利益,但是人民利益并非由人民定义,而是由领导决定,因此对申纪兰而言,她是代表党的领导所指定的人民利益,而非选民自我定义的利益,因此她从不与选民接触,她的当选乃是遵循党的人民民主方式选出的,而非西方概念的选举,因此当她听从党的指示从不投反对票时,就是在实践身为人大代表的职责。申纪兰自认诚实,却引来西方记者的不解与嘲讽,这不能仅仅是当成孔恩理论中不可共量(incommensurability)的两种典范,其实也代表着中国人大的封闭性格与失去吸纳反对势力进入体制的功能。

对比台湾的独裁时期,有着比中国人大更不可思议的国会,这些以“法统”为名而无需改选的万年立委与国代,已经不能仅以独裁理论解释,而是只有殖民政权才可能产生的体制。尽管如此,在国内外的压力下,当时执政的国民党决定开放部分名额进行“增额选举”,让台湾本地菁英有机会进入国会,但是这也造成了当时在野人士争辩的“鸡兔问题”:以新潮流为主的年轻人批判以康宁祥为首的公职人员,认为进入国会的在野人士容易受到诱惑而疏于挑战体制,所以应该继续坚持街头路线;四十年后,新潮流成为民进党内的最大派系,拥有民进党的半壁江山。独裁时期的国民党,虽然仅仅开放微不足道的国会名额,但却比庞大的中国人大更具有吸纳反对势力与社会菁英进入体制的效果。

独裁者必须透过结盟降低政变机率

这也暴露出Gandhi和Przeworski论点的弱点:即使独裁者以国会席次引诱反对人士进入体制,但是为什么反对人士要相信独裁者的承诺而放弃街头,进入体制对抗?既然独裁者具有超越国会所制订出的法律的能力,反对人士如何能够相信独裁者的承诺?万一反对人士放弃民间街头的力量后,独裁者出尔反尔,反对人士又能奈独裁者何?况且独裁者依旧掌握有国会多数,反对人士如何能期许进入国会后发挥监督力量?无论是国会、宪法还是其他的制度,在独裁者的国度中,如果无法克服承诺的可性度的问题,就无法达到维系与稳定独裁政权的目的。

因此独裁者的制度设计中,必须解决承诺可信度的问题。例如Beatriz Magaloni曾经考量如何以政党作为一种确保独裁者可信承诺的制度。为了避免内部权力菁英政变的机率,独裁者必须与其中某些人结盟,但是为了取信盟友独裁者不会背叛结盟,翻脸不认人,独裁者可以将决定某些权力位置与享受国家特权的控制权,授权给一个政治组织(也就是政党),藉由放弃提名某些权力菁英进入政府位置的权力,独裁者可以对与自己结盟的伙伴发出可信的承诺,那些投资在自己身上的人不会遭到独裁者的背叛,必定得以分享权力与获得特权利益。只要这个政党能够长久存在,并能够有效控制提名权,就能够令独裁者的承诺可信,而独裁者也因结盟而降低政变的机率。这也意味着,即使独裁者可以拥有超越一切的权力,有时仍必须与其他权力菁英分享权力,以换得政权的稳定。

习近平修宪的任期规定,是一个对外界释放出由集体领导转变为个人独裁的讯号,这个讯号是否可信,取决于他与其他权力菁英的结盟是否稳固,因为宪法对于独裁者只有有限的约束力量,所以权力菁英之间的结盟竞合更形重要,而独裁者与权力菁英的结盟是否稳固,又取决于习近平能否放出可信的承诺,取信于他的盟友,形成稳定的权力结构,降低其他权力菁英政变的机率。

现在我们可以延续前面讨论的邓小平继承制度,来谈谈习近平与其他权力菁英结盟竞合的动态,追问习近平修宪究竟是因为权力大到得以不惧他人对终身独裁的诱惑而政变,还是小到对卸任后的生活与延续政治遗产缺乏自信,以及习近平走向独裁是必然的吗?

无法取信权力菁英,集体领导走向个人独裁

Tullock认为专制政体有自集体领导走向个人独裁的倾向,由于独裁者的利益较其余菁英超出甚多,权力集团中最有权力者可能会设法斗垮他人,尝试独裁,一旦成功政体就由集体领导转变为个人独裁,万一失败,则会自权力集团中除名。接着又展开一轮新的独裁尝试,直到最后有人成功为止。

Daron Acemoglu等人则批评Tullock的集体专制必然走向个人独裁的论点是错误的,权力菁英彼此竞合结盟,不必然收敛至一人独裁,权力集团中的多个结盟不仅可能同时存在,而且相当稳定。因为Acemoglu等人的赛局模型相当复杂,为了简化起见,我们可以用以下这个三人结盟的例子,阐述其原理。假设政治局中有三位常委(A,B,C)集体领导,假设三人的权力大小数量化后分别是:

(A,B,C)=(2,3,4)

代表A的权力值是2,B的权力值是3,C的权力值是4。在这种情形下,按照Tullock的理论,权力最大的C会设法尝试独裁,即使C失败了,B也会继续尝试。但事实上在这种情形下,个人独裁是不可能的,集体领导会稳定的存在下去。

原因如下:仅仅C一人的权力不足以独裁,因为A和B两人结盟的权力总和超过C(2 +3 >4)。假设A和B为了避免C独裁而决定先下手为强,两人结盟以除去C,因为2 +3 >4,所以AB结盟的确可以除去C。但问题在于A会思考:一旦C被除去之后,只剩下A和B,此时B的权力优于A(3 >2),这时如果B要除去A而独裁,A完全没有能力阻止,反而让自身从权力集团中除名,情况比不除去C更为不利(从2变为0),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任何两人结盟都可以除去第三人,但是接下来权力低的人会紧接着被排除,结果是三人集体领导成为一个稳定的均衡,不会走向个人独裁,与Tullock的预测相反。

会发生这样的情形主要是因为专制国家中,缺乏强而有力的制度约束最有权力的人,因此除非最具权力者能够对与其结盟的菁英许下可信的承诺,确保日后不会遭受独裁者滥用权力的伤害,否则双方的结盟缺乏长久稳定的可信度。这时缺乏具有实质约束力量的制度,虽然正是独裁者之所以能够独裁的原因,却也是独裁者难以独裁的原因,在无法取信其他权力菁英形成稳定结盟的情况下,最有权力的人无法改变体制,由集体领导走向个人独裁。

那么要如何解释习近平由集体领导走向个人独裁呢?让我们以这个模型说明中国领导人的继承规则与权力动态,如何走向个人独裁。假设在习近平任内,江泽民、胡锦涛与习近平各自派系的权力值为:

(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6,5,8)

这个式子乃是代表各派系在权力机关(例如政治局常委或是人大)中的权力总和,而非个人的权力,例如“江泽民”代表以江泽民为首的江派的权力总和,“胡锦涛”代表以胡锦涛为首的胡派或团派的权力总和,“习近平”则代表以习近平为首的习派权力总和。习近平是现任总书记,拥有最大的权力值8,江泽民有次高的权力值6,胡锦涛的权力值最低为5。注意在这个结构下,江泽民或胡锦涛谁拥有较大的权力并不重要,即使两人的权力值互换也不影响结果,只要当习近平想要独裁时,江泽民和胡锦涛联合起来比习近平的权力更大(6 +5 >8),就可以避免习近平的独裁,使得这三人的权力结构处于稳定的状态,维持集体领导的模式。

但是如果这时引进孙政才(或胡春华)成为下任领导人,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与孙政才四人的权力值分别为:

(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孙政才)=(6,5,8,4)

孙政才因为是储君,所以权力值只有最低的4。纵使孙政才的权力最低,习近平依旧拥有最高的权力,但是引进孙政才却打破原先稳定的权力平衡,最终将促成个人独裁。因为这时习近平最可能被其他三人的结盟罢绌,江泽民、胡锦涛与孙政才联合起来胜过权力最大的习近平(6 +5 +4 >8),而江泽民、胡锦涛与孙政才三人又可以达到权力均衡(虽然胡锦涛与孙政才结盟可以胜过江泽民,但这样一来,又只剩下胡锦涛与孙政才,孙政才又不保矣),因此引进孙政才会使得权力结构不稳定,最具权力者反而最容易遭到其他人的联合淘汰。

习近平的唯一选择就是先发制人

在这种情形下,习近平的唯一选择就是先发制人,避免权力结构走向这种不稳定的局面,并且改变现有的权力平衡:首先,习近平可以避免孙政才加入赛局,也就是拒绝他成为下一任接班人,如果能够以贪污罪令其入狱则更佳。但是仅仅排除孙政才并不足够,因为迟早会有新一任的接班人上任,一劳永逸的做法是藉由打贪改变原有的派系权力分配,例如:

将(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6,5,8)

变为(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5,4,10)

在这种情形下,习近平个人的权力值便超过江泽民与胡锦涛的总和,均衡的结果将由集体领导改为个人独裁。

当然,这样的模型说明仅仅是启发性的,未必代表真实的情形,其中的结果取决于各派系代表权力值的大小与派系联盟的数量(稳定的派系联盟数量必须是2^k -1,其中k是整数,也就是联盟的数量必须是1,3,7,15,…)。尽管如此,这个简单的模型却有助于帮助我们厘清几个关于习近平修宪的论述。

第一、习近平的权力大小。如前所述,本次修宪有些人认为习近平因为大权在握,藉由反贪除去政敌,有自信足以抵抗因终身制所增加政变的诱因,所以才大胆修宪,走向个人独裁;但是持相反意见的人,则认为习近平修宪乃是一种缺乏自信的表现,由于反贪得罪太多人,卸任后必会遭受报复与清算,因此才修宪获取保障。透过我们简单的模型可以看出,这两者看似相反的论述,或许未必如表面般互斥。在我们的例子中显示,即使习近平依旧是中国最有权势的人,并无法确保他不会失去权力,当引进下一代领导者时,只要习近平的权力不足以打败其他所有人的总和,权力的平衡就此遭到破坏,人人自危,这时只有其他人联合起来除去最有权力的人,才是令权力结构重回均衡的唯一办法。如果习近平预见这种可能,那么透过打贪排除政敌,不在十九大立下一代接班人、扩权以改变权力均衡,由集体领导走向个人独裁,就成为他唯一的选择。

邓小平的继承制度促成习近平走向个人独裁

第二、邓小平的继承制度是否促成习近平的个人独裁?在以上的模型中,邓小平的隔代指定接班人制度极大化了现任领导人与前后任领导人的权力冲突,因此江泽民在任时会不断地扩大权力,与胡锦涛展开无止境的权力斗争。理论上习近平应该与江泽民关系较近,双方容易结盟,但是江泽民与胡锦涛的权力斗争,令胡锦涛成为一个弱势元首,如果习近平有足够的野心,要扩大自己的权力基础,终究不可避免与江泽民发生冲突;这时如果加上非自己指定的下代接班人,习近平必定成为最先被淘汰或是弱化的领导人,这些因素终究促使习近平走上个人独裁的道路。换句话说,与一般的认知相反,邓小平的继承制度与习近平的个人独裁并非彼此替代的关系,而是邓小平的继承制度促进了习近平走向个人独裁的历程。

第三、习近平走向个人独裁是不可避免的吗?由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习近平由集体领导走向个人独裁,虽然是在我们的模型下不得不然的结果,但是我们的结论取决于我们对各派系指定的权力值大小。尽管如此,只要在邓小平的继承制度下,随着前后任领导人不断恶化的权力斗争,随着中国缺乏高于领导人的制度化权力交接,因此传统的老同志派系依旧具有广泛的权力,在这个越来越长的领导人权力斗争表中,即使不能说必然走向个人独裁,但是的确有相当高的机率走向个人独裁,即使不是习近平,仍有可能发生在未来的领导人任内。虽然这个说法并未考虑一般考虑中国领导人权力的各种因素,例如国内外的政经情势、国营与私营事业的比重、国家与社会力量的消长、统治的技术、中产阶级的比重等等各种因素,但是这个模型的确提醒了我们在这些常见的因素之外,领导者之间的权力动态,是讨论这个问题时所不可忽略的因素,而不能完全局限于以上传统理论所涵盖的变数。

从习近平的修宪出发,为了讨论中国领导阶层的继承制度与个人独裁之间的关联,我们已经走了相当长的路,分析了各种独裁体制下各种继承制度的限制与影响,我希望这个讨论能够作为传统中国研究的一个注解,分析中国时,除了各种政治经济与文化的讨论之外,对于规则与权力动态的分析,或许也该是中国研究的一小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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