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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撕破面皮 思想入罪破坏法治

特区政府假选举主任之手剥夺周庭参加立法会补选的资格,此举不单是粗暴干预选举,更力图令以言入罪成为香港政治的新常态。

周庭由于在参选表格政治联系一栏写上“香港众志”而被取消资格,清楚不过,原因根本是“莫须有”。当局不外摆明车马,继续把他们不见容的政治组织和人物赶入穷巷,上次是梁天琦,今次是周庭。

表面上,周庭是“香港众志”中坚份子,当局便认定她相信民主自决香港前途的主张,而自决又等同于独立,因此横遭剥夺参政的权利。不少人批评此举是政治株连,选举主任也从未给周庭答辩的机会等等,但大家不必在这些枝节上着眼,问题反而是,要求2047年香港前途自决根本并无不妥。政府却视此如政治原罪,才是最不妥当的地方。

其实《基本法》无提及2047年怎么办,但即使写明不容许香港人自决前途,亦不能说《基本法》绝对不能改变。不要忘记,《基本法》包含修改该法的条文,规定须通过既定程序便可以修改。无疑,人大常委宁愿解释《基本法》也不愿修改它,但无论有多难,总不能说《基本法》不可能修改,更不该认定,一些《基本法》没有但可按其程序修改的想法,绝对不能提出,否则便看作不拥护《基本法》了。果如是,一些政策倡议,如取消新界原居民的权益、改变低税收制度、改由香港审批单程证、废除功能组别选举等等,都同样被视为不拥护《基本法》,那岂非十分荒谬?

即使退一万步,《基本法》讲明不容自决也不容修改,但支持民主自决与拥护《基本法》其实可以并行不悖。《基本法》规范九七年后五十年内香港实施“一国两制”的原则和规范,而民主自决是要决定这五十年后香港可以怎样走下去,两者在时序上并不重叠。

“香港众志”提出2047年后由自决决定前途,也不影响他们在此之前拥护《基本法》,而北京可以反对香港人自决,但这是政治考虑,与抵触《基本法》无关。纵览《基本法》全部条文,没有一条触及2047年以后的香港,更不要说禁止自决的条文。那么主张2047年自决,又何来违反《基本法》?

即使再多退一万步,就算《基本法》规定永不让港人自决,也永不会修改,主张前途自决始终是政治诉求,也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怎也不能任意打压。主张者观点上政治不正确,但只要依循现行制度活动,没有破坏社会秩序,更没有诉诸暴力争取自决,在行为上,便是尊重按《基本法》建立的体制和秩序。

相反,一些人口头上政治正确,但若如律政司司长郑若骅那样一而再知法犯法,实际上是以行为抵触法律,并且颠覆律政司司长维护法治的尊严,以至败坏整个特区政府信誉,他们才该被视为不拥护《基本法》。倘若郑若骅也可以保住名位,说出自己信念的年青人,何以连参选资格也没有?

说穿了,政府根本横蛮无理,今次除了继续思想审查,然后以言入罪,更是变本加厉,将针对范围由港独扩大至自决支持者,并且由组织引伸到其成员,以求一网打尽。同时,被取消资格者不仅事前不知悉游戏规则,给政府盯上后也不让他们解释,想做识时务者中途“变节”也苦无机会。更不堪的是,只要政府认定你一天支持自决便一生一世,永不翻生,结果是变相剥夺参选人终身的政治权利。

政府的行动冒进粗疏,无法无天,却继续挺而走险,以身试法,不怕受害人司法复核推翻其决定,也要不断摸索法律对政府权力的界限,其目的不外是先发制人,尽快打击目标对象,不能瓦解也把他们边缘化,同时收窄言论空间,因为司法复核需时,在未有终审裁决之前,民主派或忙于招架,把争议焦点放到政府认可的政治界线,言论难免有所规避,以保持参选机会。

当然,特区政府的图谋能否得逞,还要拭目以待,但这样的政府,只懂移植大陆严控思想、压制人权的一套过来,把香港核心价值的法治和自由掉进深渊,不用说,注定被港人所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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